当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时计量的若干思考

2020-01-19 15:15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政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0年25期
关键词:院所科研院所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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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完善全社会、全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使用以及收益管理的相关的制度体系,2019年3月,财政部条法司发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修订版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很好地保持了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具有如下几个意义:

1.初步体现了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投资资产等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的不同之处,这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的规范调整,有助于提升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2.极大简化了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估流程。如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性机构(如高校、院所等)在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资产评估与否,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通过增加此条政策,一方面简化了无形资产的评估手续,另一方面,可有效提升高校院所的积极性。

3.有效提升了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管理权限。如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性机构(如高校、院所等)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或投资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并可通过多种方式,如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所获得的收益可全部留归本单位”。通过增加本条,一方面明确提高了高校及科研院所在无形资产处置中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此办法与其上位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的一致性。

一、对于无形资产处置计价的思考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创造性地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性机构(如高校、院所等)不再被强制要求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转移转化开展评估。虽然与其上位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国务院令)关于转让、作价投资时要求评估的有关规定有所冲突,对于转化科技成果有一定的风险,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依据直接掌管国有资产管理的财政部的红头文件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仍具有很大的效力。

新修订的办法虽把评估权下放给了事业单位,但在评估的过程中并不能凭借该办法就能把科技成果转化处理完毕。其中,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15年正式发布,并与2017年1月1日实施。基本准则印发后,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也随之制定或修订。《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等9项具体准则已经制定并发布实施。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更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标准,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时做如下处理:由于目前我国高校及科研院所绝大部分属于公办单位,执行的是政府会计制度,所以此种情况下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资产将确认为单位的无形资产。高校及科研院所应当将科技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的营业收入大于相关应缴纳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本期收入或做应交款项处理,将处置的营业收入小于相关处置应缴纳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本期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批以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并将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收入或期间费用。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时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归档需评估价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强调如何定价,实际上是排除了“必经评估”,按《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10条,和办法第40条规定,在成果转化方面,确定价格可以不必评估。这就导致了会计在计量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无法进行价值确认的局面。

二、建议

1.评价科技成果必须讲道理。即给予被评人回应质疑的机会,非此不能评好。评价科技成果必须认可阶段性技术的价值,中国首创性技术远比30年前的日本少,最主要的原因在此;建立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首创才会更加顺利,而不是出人头地前的九死一生。

2.评价科技成果必须看全局。财新记者讲述了一个西南地区某研究院的案例,该研究院一位专家期望科技处工作人员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手中的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科技处工作人员最终以60万元成功将成果转化。虽然科技处工作人员以远高于预期的价格将成果转化,但随着该项目逐步发展壮大,主管领导发现当初转化的价格仍然低于其现实价值,追问该科技处工作人员:“当时为什么不要股权?”

3.评价科技成果必须负责任。对于不经评估就交易的知识产权要承担“内外串通”的可能性,对于国有院校科研院所来说,在鼓励无形资产投资转化的前提下,必须依据国家各层级政策建立管理制度,确保无形资产处置得当。

三、结语

积极探索在任何领域都是必要的,尤其在当前时期,无形资产评估的难点在于一方面需要业界不停探索和实践,形成一系列明显不同于传统资产评估的评估理论和方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另一方面,国家各层级政策在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需要不断的健全和更新迭代,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为我国各领域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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