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近三十年的跌宕发展,中国资本市场规模层次不断扩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也积累了诸多的实践经验。然而,当前市场发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完善的地方,财务造假、虚假信披等现象时有发生。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正是凝聚了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的共识,契合上市公司发展诉求和监管趋势,优化创新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上市公司不可回避的重要命题。
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及后续融资操作中,通过虚增资产和业绩的方式,蒙骗市场和监管机构,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消息粉饰隐匿,特别是在发生重大并购重组时,又会通过“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的操作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又直接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专章,亮点颇多,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以及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但上述内容均侧重于宏观安排,相关配套规则仍需从微观着手明确,否则投资者在行使权利时候会出现困难。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呈现爆发式增长,信息发布和获取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舆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也愈发明显。但是由于网络中法律、道德约束弱,加上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大多为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和辨识能力,容易被虚假信息诱导,进而产生巨大损失,以致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因而如何正确引领网络舆情,对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政策外力和公司内生动力的共同推动下,上市公司应当把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入日常经营管理的范畴,切实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从战略角度看,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让投资者资源、资本要素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效结合成为整个公司战略的重要着力点。从策略层面看,着眼于上市公司再融资、重组并购等重大事项,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沟通,最终推动战略事项顺利推进。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已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紧密联系起来。在充分体现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可预期的现金回报的同时,上市公司当着眼提高公众意识,积极倡导价值投资理念。
在实践中,我国大多上市公司呈现股东持股分散、遍布各地的特点。全面实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将使股东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新《证券法》对公开征集投票权进行了加强,在进一步克服委托代理投票机制的内在缺陷的同时,更有力的确保了股东意愿的表达。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加强对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引导,切实体现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主要渠道。新《证券法》开设专章,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重大事件”的范畴,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强化了董监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大了信息披露违法处罚力度。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吸收新法精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大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充分披露经营状况、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信息,增强上市公司经营的透明度。
投资者关系是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重要桥梁。随着投资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也需要不断去反思和创新。新《证券法》要求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以便分类保护,投资者关系管理也应当顺应这个思路,对不用投资者采取不同策略,高度重视新媒介的力量,关注各平台、公众号舆情信息,主动掌握投资者诉求。
新《证券法》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了民事诉讼内容,特别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对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拓宽与补充。上市公司应积极适应新变化,主动查摆管理漏洞,避免触碰监管底线,进而引发集体诉讼事件。在处理相关诉求时,一定要直面问题,决不能避重就轻,引起事态恶化。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队伍已超过1.6亿。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衍生创新,投资者知识法规欠缺、分析技能匮乏、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训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也是上市公司需要承担一份责任,更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充分利用新媒体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促进市场投资者素质的优化提升。
新《证券法》通过一系列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投资者权益受损情形的发生。上市公司切要抓住时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能力,创新保护措施,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