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学 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有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是企业产生效益的重要源泉,但也会因企业外部或内部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重大变化而受到负面影响,会导致固定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即发生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资产,如出现减值现象,需要进行计提减值。产生如下迹象时,则表示固定资产有发生减值的可能性:
1.固定资产市价出现当期大幅度下降,下跌幅度相比于正常使用预计、时间的推移预计的下跌的幅度更高;
2.固定资产所在的市场近期、当期产生重大改变,避免对于固定资产的价值产生负性影响;
3.交易市场的市场利率及投资回报率提高,能够影响企业中的计算资产预计,同时严重影响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容易使资产可收回金额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4.存在部分证据表示,资产出现陈旧过时、实体发生损坏;
5.其他表明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当存在下列迹象之一时,需要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预计处置收益金额进行扣除,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如出现闲置、并预计未来不会再次太投入使用同时不具备转让的价值固定资产;2.受现阶段技术原因影响,无法进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仍然可以投入使用,但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不合格品相关的固定资产;4.固定资产已遭毁损,同时转让价值、使用价值不存在的固定资产;5.存在实质上无法给予企业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此外,经过全额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不可实施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问题一般为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统计相关研究。而作为计提减值准备使用的“可回收金额”如何确定,会对于资产减值计量属性产生较大影响、合理计提决定因素,同时能够实现固定资产减值的有效选择。在2006年,发布的相关资料,其中对于资产减值规则属于“可收回金额”一般通过“资产总价值与处置费用进行相减后产生的净额,同时与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数值现值相比较”,新准则的这项规定更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
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在价值为理想化的单位计量标准,能够实现资产价值的有效确定,使资产的定义得到了统一。对于现金流量的现在价值进行计算,能够给计算减值额带来较大难度,因此,需要对于资产评估的原理进行借鉴,通过收益法对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总额进行计算,但需要在遵循资产减值的前提条件准则下的第11条的制度:应在企业管理层批准情况下,对于最近财务预算、预测数据进行计算,需要针对超过5年以上的未来进行可靠、详细规划的现金预算进行统计,并进行全面预测,因此,新标准限制了预算期,即“建立预测基础及预算上实现的预计现金流量,其中最远为5年”,企业管理层需要针对其中的证据进行证明,是否长期为合理,其中包括了更长的时间。新准则中明确规定:折现率的预估价值应为对当前市场货币时间总额、特定风险资产的税前反馈,如果通过折现率预估,需要在税后的基础上实现,应当对于现今税前的折现率进行调整,更有利于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总额估值。折现率需要作为企业投资、购置资产时应当具备的报酬率,如果在特定的资产的报酬率中无法有效获得,企业需要全面采用报酬率替代法进行折现率预估,如估计加权平均成本、借款利率增量及其他市场中的借款利率。能够全面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实现资产账面总额对比,分析企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额。
损失额减值计算公式:
1.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总额;
2.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回收金额统计,即(1)通过可回收金额计算=公允总额总价值-处置总额;(2)可回收金额统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总额;(3)公允总额减处置费用后净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高低,进行确定“可回收金额”;
3.确定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孰高原则对于可回收价值的确定。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固定资产的公允总额去除处置费用后进行测算的固定资产净额与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评估,只要其中一项大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则代表未出现固定资产减值,应避免再估计另一项总额。考虑到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其中关键为价值回升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一般为永久性减值;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从会计信息,避免操纵利润、确认资产重估增值的现象发生,资产减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能进行减值转回,以往的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出售、处置、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抵偿债务过程中能够予以转出。
旧准则已经准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进行损失转回,但由于我国实际运行过程中,此规定能够成为部分企业对于资产损益操纵主要办法,容易产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利用,报表粉饰“扭亏”的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无法保障。新准则中明确表示:“一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在以后会计期间
不准转回(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新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限制中规定,有效实现收缩“资产减值转回”使利润虚增的弹性空间,有效实现报表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及客观性。企业要利用此项规定,需要对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加强教育,全面实现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能够胜任会计工作。
我国在会计制度规定过程中,通常将各项资产的计提减值额作为本期费用。最新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认为,此种做法表面上操作简单,实际可能会导致资产损耗折旧记录,一次性在一年度中的费用进行记录,将导致折旧与减值的区别模糊,无法实现概念区分。若通过减值将资产损耗进行补救,会导致将原有的资产掩盖,消耗过程中将会弥补此间的漫长过程,会导致企业调节的利润空间增大,同时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笔者认为,需要采取追溯调整的方式,将资产的损耗在恰当的年份中记录,预防各类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调节。在对于不同性质的减值进行区分过程中,需要对于过去已经存在的、同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普遍存在的因素影响进行分析,调整并追溯减值;需要对不经常发生、特殊的事件进行分析,但追溯调整过程受到一定的限制。企业需要进行调整追溯,将资产减值从以往的年度计算中的去掉水分,同时应避免影响当年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