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菊,蒋 辉
(1 空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2,719806407@qq.com;2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科教科,福建 漳州 363000)
我国地域宽广,多民族聚居,具有非常丰富的人类遗传资源,这是我国多民族人民赖以生存繁衍并在国际竞争中实现战略发展的根本。随着人类遗传资源的不断采集、利用,其研究价值也受到日益关注,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前所未有。为了规范管理人类遗传资源,201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指出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1]。在明确人类遗传资源所指内容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探讨人类遗传资源在保护与利用中涉及的伦理问题。
国家和社会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贯彻保护和利用并举的理念,把握妥善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矛盾平衡。
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目的可以是当下必需的,例如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1];也可以是对未来有重要意义并从现在开始规划实施的,例如建立重大疾病的生物样本库,对有关样本进行保藏,并逐步利用,有序研发新的诊疗技术及药器产品。如果采集的目的不明确、规划不科学,无明显科学或社会价值,实施不可行,发展不可控,都不应该随意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工作。
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必须以严格落实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只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落实,资源保护才不会沦为空谈。在人类遗传材料采集中,要获得捐赠者的事先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内容应包括: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在退出研究时也有权要求销毁样本库里未使用的样本及相关数据。在告知信息时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误导、欺骗,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但往往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时,研究者对捐赠者信息告知不充分,或者不能让捐赠者充分明白知情同意的内容,所以往往没有履行真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从而可能为后续问题的出现埋下隐患。
人类遗传资源是通过研究生命规律、开展医学研究、推动新药械创新来达到维护公众健康、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及转移,包括个体生命存在期间、脑死亡后的器官、离体的组织和细胞及信息数据,从个人转移到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实验室、相应企业,其中有国家利益、公益目的,也有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可能。何时应导向公益性科学研究,何时鼓励合理的商业化利用,存在阶段性、适用面的差异。对人类遗传资源要合理利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非侵袭式掠夺、欺瞒式偷窃、逐利式运营。
近年来,随着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深入开展,引发的商业趋利也愈演愈烈。1996 年,美国某大学得到我国多个医学中心的协助,在中国内地获取血液样本和DNA,用于查找疾病基因;1997 年,美国《科学》杂志确认美国某公司获取了我国某山村哮喘病家族的致病基因等人类遗传资源被窃取事件[2]。国际主流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人类遗传资源的商业价值,围绕功能基因及其产物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根据2018年科技部审批通过的25批人类遗传资源项目清单,共获批2384项。其中,17项为保藏项目(占1%),2367项为国际合作项目(占99%)[3]。在我国仅出台条例,尚没有完善的针对基因保护的法律制度时,如此高比例的国际合作项目可能为国外研究机构掠夺我国遗传资源提供可乘之机。近年来攫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层出不穷,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与隐秘的手段将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违规转移海外,一旦形成专利产品后高价回输,这使得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显得尤为迫切。一些外国制药企业以临床试验名义大量收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用于进行与药物临床试验无关的商业开发活动;有的国际合作中,中方单位存在重视资金回报、重视科研论文而忽略专利等核心权益分享。具有极高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的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往往归属外方单位[4]。
人类遗传资源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国际性合作组织、国家、机构、族群、家庭和个人等。在基于国家民族的共同战略下,如何处理个体的资源所有权保障、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包括家庭和族群利益、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社会利益),存在系统性关联。
一方面,资源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在共享平台才更具开发利用的价值。这存在样本本身与基于样本进行积累和分析的价值变化。例如,罕见病的样本所具有的价值;或一般性的样本可以积少成多,创造价值,即在数量少的时候价值不明显,但样本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以分析和发现其中的特点、规律。
另一方面,在开放、共享中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国际合作项目,国家公众安全有很大的隐患,而其中的隐患非专业人员很难洞悉,因此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之间是有矛盾的。人类生物战略资源是当前国际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竞争的焦点,国外研究机构以科研合作的名义获取国内基因资源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在资源库建设过程中资源以及信息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5]。统一不同的生物样本库标准更有利于资源累积达到规模,进而更好利用和保护。根据各国家和地区的特点,有侧重地建立某方面的生物样本库,无疑可以更加充分、集中地利用资源,实现共享。但在避免重复建设、提升便利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家和地区的相对风险。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投建组织,进行共享利用的同时也必须有安全隔离措施,甚至施加国家战略高度的考虑。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在其统一领导和战略部署下,针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不同行为主体,均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联合海关、检验检疫、科技部、卫健委及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等,严格管理跨境的遗传样本及信息转移。各开展或拟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科研活动的单位(包括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设立或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的申报、协调、伦理审查、迎检、规范管理等工作。在推进资源库的信息化建设中,通过统一管理,在谋求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数据的安全。
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中,不断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加强与研究者的沟通联系,提供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对于潜在风险高、社会影响大的研究要有风险防控意识。使各级各类行政和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5],通过执法检查,确保本单位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利用,诸如保藏情况的完整记录、剩余样本的规范处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等。此外,还应按法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研究人员的科学素养、规范意识、安全意识、职业精神需要不断完善,应定期组织培训。例如,邀请行业内专家定期到相关机构开展培训讲座,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相关规范解读及咨询,使相关人员对管理范围、申报流程、处罚措施、伦理审查等有清楚认识,强化相关研究者、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道德及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科研人员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将人类遗传资源有关信息数据纳入我国重要的敏感数据范围。对关键岗位实施资质管理,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有关岗位的工作。只有科研人员自身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持应有的安全关注和敏感防范,严格申请报批,以端正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才可能杜绝我国生物安全隐患。
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要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对违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出境活动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无效或过期样本销毁制度,并将销毁的样本记录在案,要严格审核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公司的资质。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中的泛知情同意应该谨慎实施,因为可能带来样本安全隐患和遗传资源滥用。在研究项目进行中由第三方进行样本分析的,为了保证样本的安全,应该建立相应的监控制度。申办方应该对样本跟踪,第三方实验室对剩余样本的处置情况应该报告申办方并对处置情况记录在案。对独资、合资等企业实验室及研究机构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项目应加强监管。
构建国家层面的生物样本库,形成规范并严格监管,有序利用,分析和使用样本与信息的成果应转化为收益,服务于人类社会、国家、族群。公益库由国家投入,运营库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形成良性竞争和互补的关系。样本采集、储存和运输的成本,应有公平的分担机制。营利性项目应反哺社会公众、特定人群。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国际合作,促进人类社会共同体建设。例如,完善罕见病样本及孤儿药研发政策。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方案。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1]。避免在合作研究中仅仅充当遗传资源的采集者、保藏者,没有充分利用资源开展研究,丢失成果分享权,没有真正推动医药事业发展。平等互利和共享成果的实现有赖于全民的认识和参与,研究机构的科学管理、统筹规划,也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
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中要把好伦理关,发挥好伦理监督与咨询作用,遵循伦理原则,进行伦理审查,对有违伦理的行为要坚决杜绝,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纯正的医学目的是所有医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动机,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等要符合医学目的原则,即造福于人类生命健康。一切非医学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都是不合伦理的,诸如采集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用于危害他国公民健康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少数组织和个人实施严重悖逆社会伦理的行为或者生物恐怖主义;用利诱或欺骗手段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用于非法商业活动,尤其在国际合作项目中依托中方研究机构获得人类遗传材料及数据信息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都是不符合医学目的的。
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利用要把维护受试者权益摆在重要位置,这里面涉及的受试者权益包括人身安全、隐私权、惠益分享等。在研究利用中一旦发生危害受试者安全的行为应立刻停止,比如特殊群体的遗传资源在采集或利用中发现有可能涉及特殊群体的整体健康利益时。当承载着生命密码的人类样本发生泄露,特别是基因隐私相关的信息,势必带来个人健康利益及其他利益的损害。
维护受试者权益还体现在对惠益分享权的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享有资源的最初始权利,即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国际上也有捐赠者分享研究者因利用组织银行的样本而获得知识产权和利润的例子[7]。有学者提出,在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过程中,受试者保护应遵循公平互利原则,即双方分享研究产生的成果与利益,保证受试者能从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中获得合理份额,或者受试者比社会公众有优先使用成果的权利,例如可以免费获得应用项目研究成果而制造的药品;抑或给予受试者所在国家免费的非许可专利权等[8]。通过惠益分享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益是维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体现。
在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研究中,要严格履行知情同意,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要做特别约定。比如在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合作期限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知情同意;对人类遗传资源二次利用如何履知情同意;在研究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由于无法联系到捐赠者或捐赠者的身份无法识别,知情同意如何实现;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可以实行泛知情同意等,都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
对涉及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家系病及地区遗传资源的数据信息要有一定程度的保密要求,避免出现直接或者间接生物安全危害问题。针对样本采集、保藏、国际合作、使用等流程,制定保密性制度,确保个人隐私信息得到妥善保护。但如何在技术上实现保密,尤其是技术上如何实现数据出境时的患者隐私和某些可能危及生物安全的特殊信息的保密,这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核心数据应当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必要时应当作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大数据,要对保密与否的利害进行价值判断,在具有必要性和可保性的前提下,把应当保密的大数据纳入国家秘密范围,确保国家安全。应当明确哪些关键、核心的人类遗传资源数据需要纳入国家秘密范围进行管理。
既要推动大数据共享共用,又要依法严格控制共享范围,防止过度扩散。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大数据给保密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审时度势、 精心谋划、 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既确保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扎实推进,又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中,坚决禁止买卖,一旦允许买卖就要承担商业化带来的风险,而且长期以来我们认为人的器官、组织、细胞等并不能作为商品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带来的最大风险是可能引发犯罪活动。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8]。
只有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与监督,才能杜绝出现商业利诱、买卖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掠夺。
在进行伦理审查时,应对采集者的资质、医学目的、知情同意和提供者权益保护重点审查。在资源利用环节,当涉及资源出境时,伦理审查的重点要放在生物安全上,应该限制某些家系病、地区病资源的出境。
提升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伦理审查能力,对申报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项目进行审批,做好监管、咨询工作,对知情同意相关内容做好重点审查。对国际合作项目在履行知情同意时要告知受试者标本或数据信息是否会流入国外、对受试者及其家人是否会有不利影响,重点放在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危害,来源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