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慧 张国海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9年底,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25 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2.6%;老年抚养比从2010年的11.9%上升到2019年的19.6%①。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以及“未备先老”的现实状况,如何养老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以及社会观念的转变,家庭结构逐步小型化,城市空巢老人数量增多,这就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被削弱。而机构养老虽然对老人的生活照料方面较为专业,但是护理人员短缺、费用较高等问题也阻碍了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社区居家养老虽然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但其发展也面临着服务内容单一、护理人员短缺以及忽视老人的精神需求等问题。互助养老综合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三大养老模式的优势,在老人熟悉的环境中,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活动,满足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需求。因此,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发展互助养老不仅能缓解社会养老供需矛盾,促进我国多元化养老格局的形成,还能使丰富的老年人力资源发挥有效的作用,充实老人的晚年生活。
我国城市社区互助养老实践起步较晚,对于互助养老的内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陈静、姜海霞认为,互助养老是社会正式和非正式养老体系的有机结合,老年人在互助养老的过程中通过互帮互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由“被赡养”到“自助养老”的角色转换[1]。许加明将“互助养老”定义为生活在相同地域的老年人,利用空间距离的就近优势,依托所在地的养老资源和老年人自身的力量,通过开展互助活动,满足老人的物质、医疗、精神需求,从而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2]。班娟认为,互助养老是社区养老的补充,互助养老的载体是老年人,他们既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被服务的对象[3]。
关于我国互助养老的功能定位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互助养老是对现有养老模式的补充。刘妮娜认为,从“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来看,不应将互助养老看成是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它不包括物质资源的提供,仅仅是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形式之一[4]。张志雄、孙建娥认为,互助养老在家庭、社区、机构实现互助,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第二,互助养老是一种过渡形式[5]。要瑞丽认为,互助养老是养老福利不足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形式[6]。第三,互助养老是第四种养老模式。朱传一认为互助养老具有鲜明的自治性质,它是除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之外的第四种养老模式[7]。由此可见,目前学界对互助养老的定义及功能定位尚未达成统一的观点,互助养老到底处于何种定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笔者认为,互助养老综合了其他三种养老模式的优势,是对现有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
老人之间既可能存在同质性,也可能存在异质性[8]。老年群体的同质性主要是指他们在生活习惯、人生经历、兴趣爱好、价值观和养老需求等方面相似;老年群体的异质性则相反。具有同质性的老年群体可以通过互助实现养老资源的整合,具有异质性的老年群体也可以通过互助实现养老资源的替代。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互助养老活动大多是按照年龄的高低和身体健康状况来实现互助,并没有考虑到老人之间的异质性。因此,根据老人的养老需求,本文将城市社区的老人进一步划分为经济补充型、精神慰藉型和综合型这三类互助人群,社区根据这三类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引导老人实现互助,使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效益发挥到最大程度。
经济补充型互助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收入状况,将高收入但身体较差的老人和低收入但身体健康的老人结合在一起,互相扶持,互帮互助。城市老人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养老金,但是养老金的高低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企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达到3 000元/月,老年基本的生活不成问题,而城镇居民的平均养老金却很低,他们在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的城市中较难维持生活需要,这两类人群相比,后者的老年生活更需要经济支持。因此,可以将这两类老年群体融合在一起,收入较低的老人为收入高但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人提供基本的照料服务,而收入较高的老人给予收入低的老人一定的生活照料费用,这样同时提高了这两类老人的总体生活质量。
精神慰藉型互助主要针对有较好的生活自理能力但是缺乏精神层次满足的老人。在城市中,这类老人越来越多,大多数都是子女不在身边,老人的心理压抑、不适、诉求无人诉说,导致老人的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此外,就老年人而言,他们的生活方式相对简单,容易产生孤独感。据有关调查显示,城市中有四成的老人都有较强的心理孤独感。对此,除了倡导子女多关心老人外,老人之间也可以通过互助的方式丰富自己的日常生活。以社区为平台,由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生活阅历丰富的老人带动社区中的一般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活动,如书画、下棋、集体旅游等。一方面可以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帮助他们摆脱孤独感;另一方面也为老人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充分实现老年价值。老人通过互助养老可以广泛结交朋友,扩大人际交往圈,可弥补因退休而产生的一些不适应心理。
综合型互助的对象是社区中具有相似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和生活经历的老人,他们聚集在一起,生活上互帮互助,由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对于城市中的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慢性疾病无人照顾、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无人帮助是影响老人健康的两大风险来源,因此,通过老人之间的互助,对于一些患有慢性病的老人,可由身体状况较好的老人轮流照看,当其中有老人发生意外摔倒或突发疾病时,也能得到及时的帮助和照顾。在精神层面上,这类老人之间的共同话语较多,更能体会彼此的心情和生活需要,互相陪伴,能增加老人之间的人际交往能力。此外,老人的空余时间较多,利用一己之力去照顾和陪伴其他老人,不仅可以使他人获得帮助,也可以实现自己的价值,真正做到老年人“老有所为”。
目前我国河北、上海、广西等地区的互助养老活动大多是老人自发组织或村级支持发展起来的,不管是以河北“幸福院”为代表的农村互助养老,还是以“时间银行”为代表的城市社区互助养老,在其运行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互助养老的核心是互助和自愿,但个体的能力有限,要想使互助养老成为一种持续、稳定、长效的养老方式,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我国在“十二五”老龄事业规划中就提出了要开发社区老年人力资源,实现老有所为②。但是,首先,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城市社区互助养老在制度层面上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开展互助养老的发展计划、管理主体、资金的使用、责任纠纷处理、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其次,政府对开展社区互助养老的资金支持有限,使得社区互助养老无法持续或提供的服务质量较差。此外,互助养老的开展涉及到社区、老龄办、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在各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资源衔接方面政府还应发挥沟通和监督作用。
城市社区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管理起来较为方便,便于开展互助养老活动。但相比于农村,城市由于“网络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体的独立性增强,居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冷淡。虽然地域上共同居住在一个小区,但邻里之间的交往行为并不内嵌着伦理情怀,有的社区居民甚至根本没有社会互动[9],也不会轻易相信或接受陌生人的帮助,所以,社区互助养老的参与程度并不高。目前影响我国社区互助养老参与积极性有多种因素,首先是对社区互助养老活动的宣传力度不足。不管是从政府层面还是社区层面,都缺乏对互助养老有效的宣传,许多社区中的老人根本不了解或没听说过互助养老的方式;即使是已经开展了互助养老的社区,由于宣传不到位,许多老人不知情、不了解,因而并没有参与进来;此外,这种宣传不仅仅是要面向老年群体,更应该面向社会,鼓励更多的青年和企业参与其中。其次,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不强,认为社区只是一个居住的场所,并没有将自己融入到整个社区环境中,这部分的老人主要表现为交往对象老旧且交往方式单一,开拓新的交际圈动力不足,政治参与热情下降[10],这对于发展互助养老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此外,面对互助养老这种新型的养老方式,部分老人受传统思想的制约,一时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老人的晚年生活应该享受家庭成员或机构服务的照顾,而不是去照顾别人;有的老人或子女还比较担心参与互助养老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这一现实问题。因此,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城市互助养老的参与度还比较低,互助养老的发展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活动是由老人或社区自发组织的,要想持续发展下去,还需要相应的社会资源的支持。但目前我国支持社区互助养老的资源很不充足,主要表现在资金来源和社区硬件设施上。对于发展互助养老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支持,政府不可避免地成为主要提供者,目前我国政府对社区互助养老的资金投入非常有限,使得互助养老一直处于一种自发组织、自我发展的状态,很难在发展规模和服务质量上发生质的飞跃。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提供资金也不是长效之举,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应该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进来。社区是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活动的主要场所,很多活动都要依赖于固定的活动场地,因此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社区不仅要满足基本的养老保障,还应配备休闲娱乐和保健等设施。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一方面,可供建设互助养老活动的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很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多样化的互助养老活动需要。
互助养老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政府必须从正面的角度支持和引导互助养老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扮演的应该并不是管理者的角色,而是在互助养老实施过程中起到支持和监督的作用。首先,应该整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出符合社区互助养老的相关规定,将互助养老纳入到整个养老体系中来,为互助养老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政府应该调整税收和收入政策,对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地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为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少安全保护和权利侵害情况提供保障。政府还可以联合民政、教育等部门,为单亲家庭和大学生与老人之间的互助搭建平台。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协助社区发挥监督的责任,对于互助服务的规范和质量进行监督。如老人与青年之间的互助,应当着重关注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防止在此过程中出现“不良”互助的现象。
社区是开展互助养老的主要活动场所,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第一,在养老的场地方面,城市社区互助养老与其他养老方式比较起来较为灵活,在社区活动场所紧缺的情况下,社区可以和老人沟通协商,把个别老人的家当作开展互助养老活动的场所。第二,社区还可以组织卫生机构人员来为互助养老志愿者提供生活照料、疾病预防、基本救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使参加互助养老的志愿者具备更为专业的服务水平。第三,城市社区不同于农村,社区的居民彼此之间都不熟悉,社区可以将老人按照经济需求型、精神需求型以及综合型建立一个信息库,了解老人的养老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为老人寻找和协调互助对象。第四,社区还应当发挥监督的作用,及时调解互助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帮助老人解决遇到的难题,对老人互助情况有一个基本的掌握,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借此侵害老人的权利。
应该加大互助养老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互助养老活动。对此,政府可以利用电视、广播等网络平台,宣传互助养老的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的公益氛围。社区可以通过精神激励,如评选“老年人互助楷模”等形式来动员社区中的其他老人积极参与。在有政策保障的情况下,社区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老年人对互助养老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消除他们的顾虑。我国对于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大多是由基层组织主办,老人之间互相帮助,由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身体健康的老人照顾身体较差的老人。但总体而言,老人本身生活方式较为单一,并且老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老人之间的互助难以应对突发情况,因此应该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更多的青年人群参与到互助养老活动中来。可以借鉴国外互助养老模式的一些做法。例如,在德国,社区与学校合作,介绍一些有住房需求的大学生入住老人家中。我国一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也有较强的住房需求,但他们的收入较低,租房费用对他们来说是一笔较大的开支,社区可以介绍这些有住房需求的人免费入住到老人家中,同时承担部分照顾老人的义务。此外,一些在城市中打拼的单亲家庭,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也可以将这两类家庭融合在一起,老人负责照看孩子,同时老人也可以得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满足。
要实现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顺利开展,对参与互助养老人员进行培训必不可少。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使得他们在接受新事物方面进度较慢,因此要定期对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训。在服务内容方面,可以分为健康护理培训和心理慰藉培训。健康护理培训主要是指疾病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疾病预防包括为老人量血压、测血糖、量体温等简单的日常照护;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老人突发疾病以及意外摔倒等情况下的处理。精神慰藉培训主要包括情感分析、心理疏导和社交活动等方面。培训服务可由社区组织提供,如社区中的退休医生或护士可以为老人提供健康护理培训,退休教师可以为老人提供心理慰藉培训。此外,社区还可以聘请养老机构专业的护理员以讲座的方式为老人提供日常护理和疾病救助知识的讲解。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培训的开展,不仅有利于老人自身的疾病预防,还可以提升互助养老服务的质量,使互助养老服务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②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