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龙
(黄冈师范学院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法律出现以前,人们之间关系的维护往往是基于约定俗成的认同。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法律成为管理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制度并得以确定。而以往维护人际之间关系的约定俗成的认同在法学界被认定为习惯法。村规民约就是这种习惯法的一种,如果能合理利用,其在当前青少年思想教育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长远的历史。阶级社会时期,村规民约除起到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利益外,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层自我管理及维护传统道德的作用。在明、清时期,“乡规、社约”体制在地方上正式推行。从早期的村规民约制定来看,非政府任命的地方上的有名望者为主体,像有影响的宗族族长、搢绅士大夫、社首(村中祭社活动的首领)等,而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者则多为村寨的寨老、巫师等,他们通过自身的知识,对村规民约加以解读,促进人们对其的理解和认同,并形成习惯。有的地区将确定的村规民约立碑留记,汉族地区许多历史久远的村落都留有这样的碑刻,而民族地区同样有这样的情况,如荔波县瑶麓乡青瑶寨就有三块石碑,记载了不同时期约定的几条约定。更多的村寨并未建有这类碑刻留痕,以都匀市幸福村为例,该村隶属于都匀市匀东镇,下辖的村寨有的历史达到两百多年,但改名为幸福村是在2004年,村民主要为苗族、布依族,有11个村小组,人口在3 500左右(2018年)。笔者对该村年龄在60岁左右的几名老人做了专门访谈,据老人们介绍,以前传统的村规民约多是口耳相传,由老一辈对子女加以教诲,比如“禁止偷盗”,如若有犯者,需要请村寨各家吃饭或者赔偿四样物品,这四样物品多为“酒肉”等食物。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有许多传统的民族村寨,民族村寨的村规民约同幸福村有着类似的约定。除规范禁止偷盗外,有的村寨村规民约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尊敬老人、爱惜幼儿,禁止随便砍伐树木,还有婚丧嫁娶等等事由。这种自发规定的约定,往往对民族村寨的行为人形成约束,保证了这些村寨日常生活的运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习惯法与国家法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国家法是通过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通过国家相应的行政机构加以执行。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村规民约是中国由乡村群众集体制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民间公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村规民约属于习惯法范畴。以往在国家政权管辖力量未能覆盖到民族村寨时,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纳入《宪法》范畴,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基于此目的,村规民约在城镇和农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村规民约以往依靠寨老、巫师等群体制定的行为转化为政府为主导的行为。以幸福村为例,据该村的村主任介绍,幸福村的村规民约目前多为村委会主导,依据国家法律精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每年村民代表大会中,依据代表们的意见进行制定或修订,并将其张贴到幸福村各组的告示栏中公示5天,如果无异议就形成正式文件张贴。而且每年村代会都会对其进行讨论,如有可能会加以适当修订。再从村规民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多为配合国家新政策的实施而制定的相应条款,从幸福村2017年通过的村规民约来看,该村规民约内容有9条。针对当前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其中第1、2、3、4、7条款就都涉及到垃圾处理问题,第2款原文如下:“严格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放入垃圾桶,建筑垃圾自行填埋或运至村委制定的地方填埋,严禁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箱或者随意丢弃、堆放。”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倡的垃圾分类处理的经验。第5、6、8条款涉及到公共设施保护,家畜饲养、填埋,以及对河流环境保护和捕鱼规定。第9条则规定了处罚规定,主要为罚款和减除享受国家相应的补助政策。这个处罚规定所涉及到的利益也涵盖了国家的补助待遇,是传统的村规民约所没有的。
基于现实来看,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从以往突出的习惯法性质的自我社会管理已经转化为现代国家体制下的国家法的基层补充管理。
当前,学校教育成为社会教育的主体。传统的村规民约在现代化的场域影响下,多成为村寨和城市社区的一种记忆符号。对于有碑刻等文物载体性质的村规民约,人们可以通过视觉观看,保存一定的历史记忆,像山西陵川县马圪当乡黄金窑村佛爷庙的《黄金窑村禁赌碑》,该碑立于1841年,在当地庙会时期依然能被人们所观赏到。而大多数的传统的村规民约多依赖于口耳相传的濡化效应,这种濡化效应如果得不到适当强化就会产生淡化的效果。
民族地区适龄青少年在现代教育体制下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从都匀市幸福村来看,由于近年来许多青壮年外出务工,除随父母在外学习的儿童外,当前留村青少年在200多人,多为中小学学生,入学学校为就近的匀东中学和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才学校(包括中小学)。以此来看,幸福村的青少年学生就包含了几类群体,即留守学生、流动学生、正常学生三类,抑或有些所谓短期性质的留守、流动学生。从文化传承的濡化方式来看,濡化方式更多的存在于代际之间的口耳相传的影响。幸福村的情况则表明,除国家总体教育规划的影响外,许多青少年学生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等因素,学校教育已经完全取代了传统教育的地位。从学校教育体系来看,学校教育更注重的是学生科学知识的培养,以及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立足于培养“德智体美”的四有新人。这是一种基于国家在场的体制下,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导的教育机制,国家有明确的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即《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该课程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的品德教育和初步的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以及有关社会科学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1]。该课程的具体内容可以说囊括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良好行为要求,如果能完全影响学生的日常行为,可以说培养出的青少年一代具有“完人”效应。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影响青少年行为的主体中,教师并不是绝对的第一,偶像是其中的重点。教师既可能是学生的偶像,也可能不是。如果教师的行为和才艺获得学生的欣赏,他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不是,他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是差强人意。学生更会从社会中寻找自己的偶像,如影视剧、游戏等日常生活中的媒介中让他兴奋的个体,并加以仿效。
学校教育并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教育,而民族村寨的青少年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多成为祖父母辈照顾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村规民约如果拥有良好的影响力,在青少年发展期往往能起到重要的品格形塑作用。从当前民族村寨人员迁徙、流动产生的传统村规民约影响的弱化来看,村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在逐步淡化,学校教育占据主流。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一般由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共同力量来完成,村规民约作为家庭、社会思想教育的一部分,如果持续弱化,必将影响青少年道德行为的培育。
村规民约既然能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规定,自然也能同学校教育相辅相成,并在思想教育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主要基于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其沿袭的影响力。
当前一些村寨在制定新的村规民约过程中,一味求新,并不是很好的传承方法。传统的村规民约中有许多有益的内容,如前所述的《黄金窑村禁赌碑》就有“合社公议禁赌,勒石于后,倘有不遵社规者,送官究治。”[2]赌博既危害社会生活的健康,又损害着个体的家庭,黄金窑村的禁赌碑对规范人们的日常习俗有着重要的意义。荔波县青瑶寨的三块石碑涉及到历史上对婚姻习俗的三段不同的认知,也称“婚规碑”。第一块碑的时间为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的“永留后代”碑,约定有“永远禁绝姑舅表婚;允许寡妇改嫁;畅行自由恋爱,大兴‘凿壁谈婚’习俗”等内容。第二块碑为中华民国38年(1949年)所立的“永留后代”碑,主要针对村民卢金规、贵违反同宗不婚的族规一定的惩处条例。第三块碑为1987年在县乡干部主持下立的“求留后记”碑,内容是杜绝近亲婚配,允许不同民族通婚。可以说,荔波县瑶族的三块石碑在不断地进步中,不但改变了以往婚姻中不利于健康因素的近亲婚姻,还破除了传统婚姻的限制,延伸了族际婚姻的广度。
在移风易俗变革之前,以往的村规民约对村民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有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会遭受到周边所有人的舆论谴责,进而产生良好规范周边人行为的效果。良好的村规民约注重吸收以往的优秀的村规民约,并增强其潜在的影响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村规民约往往带有现实社会需求的意义。如幸福村的村规民约就反映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禁止乱倒垃圾、禁止破坏水源等内容条款都有利于国家环保政策的推行。从这些角度来看,村规民约具有实践性。再结合传统的村规民约的道德教化性来看,村规民约如果与学校教育结合,更有利于青少年思想政治的教育延伸。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引导青少年学习村规民约。这种学习不是简单地记忆村规民约,而是结合历史记忆的方式,将村寨的历史典故传承到青少年的记忆中。利用村里的活动讲述村里的名人、村里经典的故事,将传统的村规民约的由来与现在的村规民约相结合,促进青少年对自身生活环境的热爱,既接受了传统道德的教育,又认知了现代的村规民约的行为规范要求。
2.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孩童往往是大自然最贴切的伙伴。青少年也许不可能像成人一样能完整表达对行为规范的诉求,但是他们可以理解大自然对他们的意义。同时,他们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在倾听的过程中,有助于他们对村规民约的理解和认知。小小的发言也许会引来成人善意的笑声,却能表达他们受到重视的存在感。
3.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固然更多带有书本教育的性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并不排斥实践性。村规民约恰恰是实践的有效结合,无论是传统的村规民约,还是现代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村规民约,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的需求。将其与学校固有的思想品德课结合,往往能让学生更深地理解相应的课程内容,促进学生自我道德内化的提高。例如,都匀市的一些民族村寨都有爱惜树木、河流、大山等的村规民约,在这些村规民约影响下,当地存在树龄几百年的大树、清澈的河流、绿色的青山等,这种自然美景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活教材,也有助于增强学校教育的生动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提倡村规民约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要恢复以往的传统,而是要更好地发展自身。这种来自民族村寨的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需要两方面的共同认知。从当前国家对学校教育注重应用的角度出发,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与村情结合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人们接触事物的方式更多。值得关注的是,网络空间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增大,从国家管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来看,村规民约传递给青少年合格的道德行为,也是堵塞网络负面信息对青少年影响的一个重要途径。
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需求的体现。从历史的作用来看,它的存在有效地促进了民族村寨自我内化管理。从现实角度来看,它的变迁体现了国家法在现实应用的补充。要促进村规民约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应该注重村规民约的实践性与学校教育的理论性的结合,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相辅相成。如果需要更好地提升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村规民约在村镇行政机构的大力推行下,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