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初探

2020-01-18 23:22涂相兵何三岚郭晶亮
航海教育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船员电动新能源

涂相兵,何三岚,郭晶亮

(广州海事局 新能源船舶课题研究组,广州 510220)

一、引言

在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的带动下,动力电池、电驱动系统等技术日趋成熟,加上装船成本控制等的大幅度提升,给新能源电动船舶的示范应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创造了有利条件,新能源电动船舶应运而生。

新能源电动船舶改变了传统的机舱设计、构造和推进动力提供方式,在机器操作、运行监管和应急处理等方面都对船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柴油机作为推进动力的轮机部高级船员的常规适任培训已不能满足新能源电动船舶适任的需要,岸电接驳、船电/岸电模式切换、快速充电、船舶配电、电池维护等相关操作和运行监管,使得船员在船期间接触高压的环境变得非常频繁,船员以往的基本安全培训内容显然不适应新能源电动船舶的需要。本文以在世界首艘千吨级新能源电动船舶“河豚”号和珠江夜游客船“财富”号油电混合动力船舶上开展船员适任培训跟踪调研的基础上,对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作初步探讨。

二、新能源电动船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欧洲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在新能源行业占有一席之地的欧洲领先企业也一直在积极探索货轮去油化、电动化。2015年1月,世界首艘大型全电池动力船舶“AMPERE”号汽车渡船在挪威下水[1];2017年4月,芬兰的重型机械制造商Visedo将芬兰最古老的渡轮——于1904年服役的Föri渡轮,改造成纯电力驱动系统;2018年,挪威造船厂Kleven制造了第一艘混合动力的电动邮轮。

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虽然起步稍晚,但是发展速度更快、应用船型更广。目前电动船舶有长江、珠江的内河货船,沿江沿海的城市客渡船,景区画舫、观光旅游船以及港口拖轮,还有海工船舶和海洋科考船舶等[2]。2017年1月,由浙江省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和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研发的500吨级新能源纯电动货运船完成交付;2017年11月,由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为广州发展瑞华新能源电动船有限公司建造的世界首艘2000吨级纯电动货船“河豚”号在广州南沙竣工下水;2018年12月,中天钢铁集团公司、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江苏常州供电公司共同打造了京杭大运河上首艘千吨级纯电动运输船;2019年6月,5000吨级江海联运散货船项目也已在亿纬锂能惠州总部启动。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底,全球运营中和拟建造的电动船舶数量为155艘,其中营运船舶75艘,拟建造船舶80艘[2]。据高工锂电网预测,我国电动船舶市场的发展在2018—2021年处于技术储备期,增速缓慢,从2022—2025年将加快增速[3]。

三、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面临的困难分析

船员是航运界的一线工作者,船员群体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整个航运业的发展。船员也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的最终执行者,是人—机—环境—管理系统里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对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船舶环境污染负有重大责任。同样,只有拥有高质量的船员队伍,才能够助力电动船舶的安全运营和行业的发展。

随着电动船舶的蓬勃发展,投入运营的船舶数量越来越多,船员数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目前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培训远远跟不上新能源电动船舶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电动船舶的船员稀少,严重制约了新能源电动船舶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缺乏配套的电动船舶船员培训相关规定和细则

新能源电动船舶投入运营才几年的时间,目前无论国际海事组织(IMO)还是各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对该种船舶船员适任培训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没有制定或发布相关的培训大纲。

我国依照STCW的要求,参考国际经验并结合船员培训的实践,目前已经形成完备的船员培训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2019版)》,但是由于对电动船舶这种新业态船舶船员的适任要求还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相关规定的修订和出台滞后于实际需求,当前这些法律法规对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内容和要求都没有相关的规定,缺少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的细则和培训大纲。

2.船员培训机构对开展相关培训处于观望状态

船员培训工作的开展就是培训机构具体执行相关的培训大纲的过程,培训的开展还需要做好教材编写、师资培训、计划制订、设施设备配备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电动船舶船员的培训是一门新的项目,没有可参考的经验,到目前还没有开展该项目培训的机构。

增设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项目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没有相关经验的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需要提前开展师资培训;二是培训大纲的缺乏使得培训机构没有教学研究的方向性和目的性,无法明确培训的内容,也无法对培训效果作出有效的认定,导致培训机构总体对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的开展处于观望态势,对培训资质的申请和相关教学及实操设施设备的准备更是无从谈起。

3.船员培训的监管仍为空白

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培训大纲做支撑,没有新能源电动船舶的船员适任培训和管理规定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海事管理人员对电动船舶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能力跟踪检查及监管都无据可依。若把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作为普通船舶船员的身份去做日常监管,就一定会出现电动船舶特有的某些重点模块的缺失,导致船员的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培训都存在监管的空白区域。

4.公司自主开展培训不够规范隐患较多

海事管理机构没有出台相关的培训规定和大纲,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缺乏开展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相关培训师资和经验,目前的船员市场更没有直接胜任新能源电动船舶岗位的船员,在这种困境下,航运公司只能依靠自身运营船舶的便利尝试自主开展培训。

世界首艘千吨级新能源电动船舶“河豚”号船东广州发展瑞华新能源电动船有限公司有着电力领域的背景,依靠公司雄厚的电力相关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的支持,该船采用了船员在船现场教学和指导实操的方式培训。培训计划的制订、内容的安排以公司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实际工作需要为主,培训过程由公司自己把握,培训的效果也由公司认定。第一批船员经过从船舶下水到正式投入运营半年多的培训基本能够进行相关的操作,目前正在进行储备船员的培训。虽然这种培训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弊端也很明显:首先,这种培训方式周期长、船东投入的物力人力财力成本都很高;其次,船员未经培训就上船工作发生意外的风险也很大。总体来说第一批船员的培训方式难以广泛复制推广,不具有可持续性。

5.船员的适任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现在处于运营状态的新能源电动船舶都是内河船舶,前来应聘的也都是持有内河适任证书的船员。这些船员总体因为学历偏低,对涉电的相关理论知识不足。大部分前来“河豚”号面试的船员在了解船舶的设计、构造和操作相关情况后因没有信心能够适应而直接放弃;通过面试且留下来的船员,经过培训最后也仅仅是操作上能够按照程序完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没有牢牢掌握相关理论知识,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埋下安全隐患。总体来说,目前在船船员的适任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4]。

四、电动船舶船员的培训建议

1.海事管理机构尽快制定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培训的相关规定

(1)海事管理机构有对电动船舶船员培训和适任的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的文件化程序,建立船员适任能力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对船员的适任能力的保持状况进行连续跟踪,以确保对未能保持适任能力船员的考核、违法记分及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处理处于受控状态,保证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要求,同时要求船员适任能力跟踪过程应明确相应的记录并予以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对船员培训和适任的监管总体要求已经很明确,但是对于电动船舶船员的相关细节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法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业态新需求及早介入,与培训机构、配员公司一起深入各运营新能源电动船舶的航运企业,参与到船员的培训过程,定期就培训进展保持沟通,对培训效果作出评估,对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意见,共同探索并协助航运企业完成船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加快研究和探索,借助企业在培训中积累的经验,制定电动船舶船员培训以及后续适任能力认定和跟踪的规定,把电动船舶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跟踪等纳入监管范围。

(2)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基本培训宜纳入特殊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所有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都应该参加基本安全培训。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

新能源电动船舶的动力是靠配置的电池组和超级电容提供的,与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舶一样都是在动力装置方面具有特殊性,建议在培训的设置方面也可以借鉴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方法,把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通用培训纳入特殊培训范畴,要求新能源电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都要完成特殊培训。

(3)特殊培训不区分内河船舶和海船

我国目前已经下水和在运营中的电动船舶都是航行于长江、珠江等内河和湖泊等特定水域,全球电动船舶主要也是以航线较为固定的车客渡船、客船为主[5]。随着电池相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动船舶航行范围可进一步扩大,电动船舶正处于从“特定水域—近海水域”的发展阶段。2019年6月,亿纬锂能惠州总部已经启动了5000吨级江海联运散货船项目。按照这个发展趋势,电动船舶投入沿海甚至近海运输在几年时间内有望实现。

可以预见的是,无论在内河还是沿海航行,电动船舶的原理和设备都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培训的内容也可以通用。从船员培训内容在内河船舶和海船的通用性考虑,培训规定的设置要尽量不给船员带来更多的负担,避免江海联运船舶船员必须参加两次培训,因此建议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特殊培训不再区分内河船舶船员和海船船员。

(4)海事管理机构需要修订的内容

为了满足船员培训的实际需要,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培训工作,确保船员培训质量和效果,建议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内容主要有:

将电动船舶船员基本培训项目纳入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具体包括项目场地、设施设备标准,船员培训教学人员配备标准(基本条件和其他要求)等;

在船员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中增加电动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项目,包括培训任务、培训内容、技能标准、培训课时(总学时、实操学时)等。

2.培训机构和配员公司积极参与研究

针对业态新生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和配员公司可以主动参与相关探索和调研,与船东交流培训的经验和成果,利用各方优势共同解决存在的困难。可以探索校企合作培养的模式,共享教学经验和设施设备,把企业的要求融入教学之中,准确把握相关的重点难点,共同编写高质量的教材,让企业参与船员的评估,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实用型船员[6]。

3.相关公司做好常规培训

船员服务公司(配员公司)做好上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让船员能够尽快适应环境,熟悉相关操作流程,缩短船员换班后的过渡期,上岗后能够立即投入工作状态。船东也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船上日常的培训,以使船员技能能够在训练中保持熟练并得到提升。

五、结语

电动船舶发展迅猛,而电动船舶船员的培养还停留在探索阶段,远远跟不上船舶发展的需要。从长远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队伍已经迫在眉睫,海事监管机构、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和船舶配员服务公司都要在各自领域充分研究,积极探索,各尽其责,各履其职,全力推动新能源电动船舶船员的培训工作走上正规化、标准化、专业化,使船员培训能够全面展开,补足船员数量不足的短板,跟上电动船舶蓬勃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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