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价值取向与逻辑框架

2020-01-18 20:47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矛盾价值社区

杨 帆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伴随着我国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经济资源分配逐渐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这种资源分配不均衡为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1]与此同时,个人往往将主观价值客观化,由于价值多元而造成认知偏差,为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提供了主观基础。在移动互联网普及的大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影响和依赖性逐渐增强,这种不均衡的经济资源分配和多元价值放大了基层社会矛盾发生的基础,在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基层社会矛盾极容易激化和扩散,从而引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一、基层社会矛盾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一)基层社会矛盾的内涵

“基层社会矛盾是由于物质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人们价值的多元,由日常琐事问题日积月累逐渐质变而成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2]基层社会矛盾背后的机理大多为利益纠葛和价值失衡,在沟通不畅和误会猜疑中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从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演化成极端的暴力案件。

基层社会矛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必然性。基层社会矛盾的本质是物质财富不断增多而引起的资源分配问题。由于群体价值观念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种观点和看法的对抗就形成了基层社会矛盾。物质财富的分配问题和价值的多元性,都不能够通过一种机制有效的避免和克服,因此,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有必然性,即不可避免性。“而政府在其中的关键作用不是预防和避免,而是通过社会自发的形态进行自我调节,形成不同利益和价值间的整合,从而实现均衡。”[3]这种均衡并不是最优状态,而是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二是多元性。基层社会矛盾发生的本质是资源分配矛盾和价值多元的共同作用,而矛盾的表象形式为多元化的生活琐事,因此,在表象考量基层社会矛盾时其呈现具体原因的多元性;三是突发性。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是一个由矛盾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质变的时间和空间具有随机性,因此,在基层社会矛盾发生时往往表现为突发性;四是群众性。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并不是个人间的简单矛盾,而大多表现为群体间的矛盾,“在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矛盾通过网络传播和发散,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关注,极容易形成谣言,使矛盾激化,产生对抗性,从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4]

(二)基层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基层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是流变的,其根本在于利益分配不均衡和价值的多元,而我国常见的基层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群众间的琐事矛盾。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促使人与人不得不共同工作、生活和交流,由于存在资源分配和个人价值观念的差别,必然会形成各种由于多元化琐事而引起的矛盾,这种矛盾具有数量多和累积性的特点。因此,当各种琐事累积在一起时,极容易由于一个质变的琐事引起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例如我国由于琐事引起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医患纠纷呈现出急速增长的趋势。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极端伤害事件,进而转化为社会关注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因此,在基层社会矛盾治理中需要引入自治机制,及时发现量变中的矛盾,在矛盾的积累和发展中解决矛盾,避免矛盾的发生。

第二,涉法矛盾。一般来说,当琐事矛盾无法处理得当时,矛盾会激化形成纠纷和暴力伤害事件。传统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尤其是在经济矛盾纠纷的处理中,但是,由于基层社会矛盾是由资源分配不均衡和价值多元导致的,所以,法律的解决策略只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应用,在法律判决后容易引起涉案人员不服,从而采取私下的违法手段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在由资源分配引起的基层社会矛盾中,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和事件较为轻微法律判决的执行性存在着“执行难”问题,很多矛盾的激化都是由于法院判决无法有效执行而造成的。

第三,干群矛盾。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往往与公共资源的分配密切相关,而公共资源的代理人大多为当地的干部,因此,由于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而形成的矛盾则表现为干群矛盾。在干群矛盾中,群众与地方党政干部由于具有不同的价值和观点,再加上彼此沟通的不畅,极容易形成尖锐的干群矛盾,这种矛盾的解决需要利用各种治理渠道和科技平台实现干部和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达到价值的统一。

第四,劳资矛盾。基层社会矛盾不仅存在于生活中,同样存在于工作中,而最为常见的基层工作矛盾则表现为劳资矛盾。在传统行业中,业主将员工看成是企业生产的成本,因此,在工作中往往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和降低员工福利待遇等手段来增加利润,这就造成了在传统企业中严重的劳资对立矛盾。对于劳资矛盾而言,其关键点在于规范国家劳动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并通过宣传手段强调劳动力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是企业的人力资源而不是成本,企业需要善待员工,提高员工的创造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助力。

二、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价值取向

(一)党的引领价值

基层社会矛盾是群众内部的矛盾,是日常琐事累计的结果。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时需要学习“枫桥经验”,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依赖群众的参与进行科学的自治解决,而尽量不诉诸于上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解决,同时,鼓励在基层社会矛盾的萌芽期就对矛盾进行识别和解决,避免使得矛盾激化和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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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矛盾的社会治理和化解需要先进的引领者和组织者,先进的引领者和组织者不是由地方政府担任,而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来负责。各级党委在处理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价值取向是起到引领作用,引领作用不同于管理作用,引领价值的核心是协调、统一和整合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合作处理基层社会矛盾,其核心工作是指引方向。管理价值强调在各级党委的引领下进行具体工作的开展,但是,并不需要各级党委具体参与和操作。同时,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需要坚持党对基层社会矛盾治理工作的引领权和引领力,党的引领权表现为党要充分利用其先进性和其基层组织体系,把握对基层矛盾问题治理的引领权,实践中,由于基层党委的引领涣散,导致部分基层问题的引领权由民间自治组织代为处置,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党组织的警惕和防备;党的引领力表现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和动员能力,充分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和党团组织的参与,实现在党委引领下的协商管理和社会自治,减轻基层政府的负担,但是,实践中,很多基层党委对于基层问题无作为、引领能力缺失,造成基层社会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象。因此,在基层社会矛盾的价值取向中,首先需要明确和遵循的第一价值是保障党对基层矛盾治理的引领权和引领力,保障基层群众不被各种势力所利用,有效的促进基层问题的解决,并夯实党的群众基础。

(二)“三治融合”价值

针对解决乡村基层社会矛盾问题,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价值,将其作为指导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价值取向。“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自治价值。基层社会矛盾治理中,需要坚持自治价值,即基层社会矛盾的破解主体不是地方政府,而是需要通过调节和协商等手段促进矛盾双方的自行和解,在调节中,调节主体也不是传统的党政机构,而是乡村社区中的权威者和家庭中的长者;二是法治价值。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不能够打着自治的旗号,而进行相关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有效的依法自治,并且当基层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产生了违反法律的行为,社区和家庭不能够进行自治,而必须要诉诸于法律进行法治解决;三是德治价值。德治价值强调个人和家庭需要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培养良好家风。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考虑他人感受,注重自身诚信,形成处处为他人着想的社会风气。道德价值的传播能够促进社会形成互相帮助和互相理解的社会氛围,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基层社会矛盾,降低基层社会矛盾发生的概率;四是“三治”的有机融合价值。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并不是矛盾关系,而是互补关系,是社会科学治理的共同组成部分,在“三治”中,乡村社区的自治是主要手段,法治是基础和前提,而德治是终极目的,其根本逻辑是以法治为基础,通过自治的途径,逐渐的实现德治,从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和我党的科学治理能力。

(三)“三共”治理价值

针对解决城市中的基层社会矛盾问题,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共建、共治、共享”的“三共”治理价值作为解决城市基层社会矛盾的价值取向。“三共”治理价值强调多元合作与协商共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共建价值。新时代中,良好社会的建设不是党和政府单项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的责任。因此,根据共建价值,整个社会中的各个主体都需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这种参与不是以“经济人”的身份参与,而是需要以“社会人”的形式参与,即将社会建设作为个人的一个发展目标和责任看待,个人主动的参与到社会的建设中来。主动参与可以表现为个人参加各种志愿组织为社区提供免费的志愿服务,也可以体现为个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社会美德不给社会建设添乱;二是共治价值。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是党和政府,而群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较低,但是,在十九大之后,党中央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需要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的真正主人,因此,在社会治理中,党和政府仅仅是社会治理的组织者,或者说是主体之一,而除了党和政府之外,社区中的个人和其他组织同样应该承担起社区治理责任。当社区中发生了基层社会矛盾时,社区中的个人和其他组织也需要配合党和政府共同处理矛盾,在基层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一道具有弹性的缓冲地带,从而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三是共享价值。共享价值强调社区中的各项资源不是由部分主体独占的,而是整个社区的公共产品,在共享价值的指导下,社区中的党政机构、社区服务、学校、医院和公共土地等资源,都需要在社区内部公平的共享。与此之外,社区中各项基础权力和权利也需要在社区内部进行共享,鼓励社区中的个人和组织参与到社区的公共生活中来。在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的解决中也需要充分贯彻和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三共”治理价值,促进矛盾的自我协调,形成新的均衡状态,避免矛盾激化。

(四)科技创新价值

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是资源分配不均衡和个人价值多元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过程中,极容易由于个人主观的偏见和舆论谣言等原因造成矛盾的激化。因此,在以上三种价值取向的指导下,还需要利用现代化的科技创新成果方便群众之间和干群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避免由于信息不畅而产生误解,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在信息沟通中,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需要充分应用技术创新价值,为新时代的社区治理提供新的路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创新价值。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需要创新方法,充分应用各种有益于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技术平台进行创新;二是沟通互动价值。在技术应用时,需要明确技术平台的主要作用是宣传、沟通和互动,通过这些基础的技术创新,能够低成本和便捷的实现科学治理;三是多样化价值。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技术创新中,需要关注社区成员的多元化价值和多元化矛盾现状,通过多元化的技术手段帮助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

三、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逻辑框架

(一)推进党建创新,发挥党的先进性和整合作用

在基层社会矛盾治理价值导向的指引下,矛盾处理的核心价值和原则就是坚持党对基层矛盾治理工作的引领,在具体的引领工作中各级党委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工作:

第一,加强党建创新。各级党委需要明确党委的定位和责任,在各项工作中明确引领地位,而不是参与具体日常的操作与运营。在引领中,各级党委需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功能,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层级群众的生存状态,了解其利益诉求和矛盾,通过政治引领,协调各方面利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在党建载体方面,各级党委需要利用信息技术,设立相应的基层党建平台,为基层群众和党员干部的交流提供平台,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从而保障党的代表性。

第三,加强党对社会各种资源的整合能力。根据基层社会矛盾解决的价值,各级党委需要具有引领社会组织和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一是党委需要提高整合社会组织的能力。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党委是“掌舵者”,社会组织是“划桨人”,因此,各级党委需要充分发挥其政治引领力,在各项工作中处于先进和带头地位,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整合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来;二是党委需要加强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还需要资金、物资和土地等资源,因此,各级党委还需要保持和社区中的企业、医院和学校等组织的关系,在必要时,能够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共同面对危机。

(二)健全乡村自治体系,明确村委会的治理责任

乡村是基层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区,在“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乡村需要在以下方面改善矛盾处理机制:

第一,明确村委会在处理基层社会矛盾中的责任,形成社区矛盾决策体系。乡村不同于城市,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主要形式为村委会,村委会并不是政府部门,而是乡村居民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自治组织。在具体工作中,村委会处于乡镇政府和乡村居民的中间地带,其一方面执行乡镇的命令,另一方还需要考虑村民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乡村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村委会无疑是自治治理的核心主体,村委会具有治理乡村基层社会矛盾的责任,并是乡村基层社会矛盾处理的决策者。当然,乡村基层村委会也需要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避免由于村委会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形成权力垄断的局面和权力寻租的情况。

第二,建立以村委会为中心乡贤治理体系。在乡村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村委会需要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矛盾,村委会可以在村部设立以乡贤治理为中心的基层矛盾调解机构,鼓励乡村中的乡贤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来。乡贤由于个人的经历丰富、道德水平较高,在乡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矛盾处理往往能够让纠纷双方信服,从而达成和解。村委会通过乡贤治理能够有效的提高乡村矛盾治理的质量和效率,并且能够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实现高效的乡村自治。

第三,提倡家风建设,形成良好的乡村道德风气。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要求和内容,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也同样如此。乡村德治的重要抓手就是家庭道德建设,因为,个人都生活在家庭中,在乡村中家庭宗族的力量则更为强大,在家庭道德建设中需要提出家风建设,鼓励家庭中的长者提炼家庭经历中的正面经营,形成良好的家风,并且通过日常的口口相传和行为示范来进行有效的传承,进而形成良好的村风和社会风气,放过来促进基层社会矛盾在家庭内部解决,或者说预防和避免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

(三)完善城市共治系统,促进基层社区协商共治

在城市的基层社会矛盾治理中,基层党组织和各级街道政府是主要的领导主体,而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共建、共治、共享”的“三共”治理价值鼓励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参与到基层矛盾的治理中来,具体需要在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来。城市社区是社区居民共同的社区,社区居民的基层社会矛盾,需要整个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和协商解决。在社区居民的组织和协调中,社区党组织需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各项工作,使得社区居民能够通过参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各种志愿组织的形式,去了解社区中的基层社会矛盾,并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来。

第二,鼓励社区组织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来。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社区中的各个组织也需要动员起来,积极的参与到社区矛盾的治理中来。社区中的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志愿组织、企业、学校和医院等组织,各个组织都是社区的组成部分,当社区发生了基层社会矛盾时,各个组织都需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专业进行矛盾的主动化解,形成社会共建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利用“三微一端”,建设“微治理”平台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普遍应用微信、微博、微视频和移动网络客户端(简称“三微一端”)进行社交,在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治理主体可以利用“三微一端”作为载体,建设“微治理”平台,听取民意,治理基层社会矛盾,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建立社区“微治理”平台。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重要手段就是信息共享和有效互动沟通。而随着微信、微博、微视频和移动网络客户端等软件的普及应用,为社区信息的共享和高效互动沟通提供了可能性,社区可以利用“三微一端”等软件建立相关的群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建立相关的APP软件,从而形成依赖网络载体的社区“微治理”平台,通过社区“微治理”平台能够实现社区党组织、社区干部和基层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实现高效的信息共享和互动,避免由于认知偏差而形成的矛盾。

第二,加强社区“微治理”平台的实用性和互动性。在社区基层社会矛盾的治理中,社区“微治理”平台的建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社区“微治理”平台的高效使用而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互动沟通。因此,在社区“微治理”平台的建设中需要社区组织成员及时的更新和分享实时的社区情况和问题,在社区“微治理”平台中与社区居民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将群众在社区“微治理”平台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解决,并且能够通过社区“微治理”平台及时的发现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化解,避免由于社区琐事累积而造成纠纷的激化和扩散,将社区中的基层社会矛盾在萌芽阶段进行识别和化解,真正的实现社区基层社会矛盾的科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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