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艳 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解决税负问题提出的科学战略,在其正式推广之后,对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于基建企业来说,在战略提出后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交叉,纳税的数额和税目出现较大变化,需要进行科学筹划。
对于基建企业开展的投资决策工作,考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优化和整合的建议,需要能够对纳税和税收工作进行调整。而政府对于基建企业的纳税扶持政策有两方面建议,一是对税收利率进行调整,借助对利率的优惠调整纳税工作的实施。二是对纳税额度进行调整,实现对税收的优惠支持,满足基建企业对于投资决策的选择,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结构。考虑基建企业建设施工对于土地的要求是必须的,所以可以从土地相关税方面给予优惠。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有一些产业项目是提供大力扶持的,提供减免税政策,所以基建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选择与上述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这样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营改增政策的提出,使很多项目的税负出现变化,其中对于基建企业影响较大的包括交通运输、物流中的装卸搬运以及有形动产租赁等方面。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按照5%税率征税,交通运输按照3%税率,装卸搬运按照3%征税,而营改增提出后,分别按照13%、9%、6%征税。从这个数字上看,政策提出后的税率大幅提高以至于税负增加,但实际上,基建企业在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时,同时拥有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权利,这会使基建企业缴纳的税负远低于名义上的税负。所以实际税负需要按照基建企业承接的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因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基建企业有时需要购买境外服务,产生较多的费用。在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的费用从原本的扣缴营业税改成扣缴增值税,比如咨询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在这里,计算扣缴税款需要按照扣缴义务人进行区分,按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土地增值税,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营改增之前,基建企业采购的设备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能抵免。在营改增提出后,基建企业购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免,这样就减轻了流转税环节基建企业的税负。按照税法的规定,基建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设备类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而其中前者的折旧年限为10年以上,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原本的60%。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相关设备长期处于高腐蚀或强震动状态,使用强度和频率都很高,这样的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几件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折旧年限和方法,在前期增加折旧加大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前期少纳税后期多纳税的目的,这样也可以减少前期的现金流出。
营改增中,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纳税人有不同的征税要求。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征收率3%而不是增值税税率征税,其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但同样的,他们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普通的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获得进项税抵扣权利,所以某些时候会增加营业成本。另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能由税务机关代开,获得的进项税额仅是计税营业额的3%,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相差较大,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会面对更多的限制。从这方面说,基建企业要尽量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以拥有完善的抵扣链。
基建企业在选择设备时,要尽量选择可以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对它们的投资额可按10%抵免当年的所得税额,如果不够抵免的可以在结转后的5个会计年度进行抵免。
基建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将之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确定,而在建项目则当做在建工程进行确定,如果项目达到可使用的状态,即使还没进行竣工结算,也可以当作固定资产进行确定,按照预估的金额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进行计提折旧。如果在竣工结算时的金额与这个预估的金额不一致,可以调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不会调整折旧。税法的处理方式和上述一致,但特别规定了对于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买方式取得了土地,然后在之上建造固定资产的,税法需要将所有支付的与土地相关的金额包括契税,都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然后统一进行核算。如果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转让固定资产,购买方需要按照竣工结算时的合同金额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按照税法固定,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即为合同约定好的付款时间,基建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款项,这样可以分期缴纳增值税,延长现金的支付时间,以获得这部分现金的时间价值。但基建企业在增值税应税劳务之外的建设工程,仍然需要按照建筑业规定的营业税进行征收,一般这个时间限制在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货款或收到凭据的当天;对于预收款方式的项目,时间限制在预收款当天。对此,如果基建企业想要减少当期支付的流转税额,需要分析和评估预收账款避免的信用风险和当期支付税金失去的货币时间价值,对比分析两种方式的利弊,然后确定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
纳税筹划工作是基建企业开展的重点工作,对降低税负有积极意义。在营改增政策提出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基建企业各方面的纳税工作带来较大的变化。企业需要认真学习营改增的内容和要求,对比企业建设项目实际,合理计算应交税额,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