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艳梅
(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88)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农牧区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得到释放,农民和牧民们纷纷走进城镇,转入基建、工矿、服务业等领域,成为城镇中的流动人口。[1]68在这些城镇流动人口中,不仅有汉族人员,也有少数民族人员。城镇流动少数民族是指在不改变个人户籍的情况下,作为本民族文化的携带者,出于经济追求、社会交往等原因,往来于户籍所在地和某一城镇之间的群体。目前,在全国2.6亿城镇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的近1/9,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已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以上,城镇已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交往的最主要的场所。[2]目前,我省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40万人,在这40万的少数民族人口中,回族人口最多,有近32万人。少数民族人员进入我省城镇务工或者经商,不仅满足了我省城镇对劳动力的需求,推动了城镇化发展,更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交融交流。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少数民族有着和汉族不同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城镇流动人口中比较特殊的群体。[3]233从就业方面来说,据我省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情况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少数民族人员失业率略高于汉族平均水平,就业率略低于汉族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镇,面临的最重要的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就业是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基本前提,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问题和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密切相关,就业问题如果解决得好,不仅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研究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在我省城镇中的就业形势及改善机制非常重要。
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通常来说,就业权以具有一个地区的户籍为基础。目前,我省对居民劳动就业的保障也以具有我省常住人口身份为前提,没有我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只能依靠有关部门有限的临时救济措施。也就是说,我省对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保障少数民族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就业促进法》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劳动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4]。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也制定了很多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就业权利的政策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人员对就业利好政策的需求。
少数民族的教育意识和教育资源都比汉族地区相对落后,从人口比重看,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基本保持在9%—10%,但少数民族高校在校生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的比重一般仅维持在5.9%左右,这说明少数民族人员接受教育的比例和接受教育的水平都低于汉族。[5]此外,据统计,在我省城镇未就业少数民族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人员占88%。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层次偏低,造成他们缺乏就业必需的专业和技能,并且接受培训的能力也相对偏低。[6]
少数民族人员和汉族人员比较起来,存在宗教信仰不同、风俗习惯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以及语言沟通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他们在融入城镇的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也造成了他们在就业方面较汉族人员相对困难一些。通常来说,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会优先倾向选择汉族应聘者。尽管近些年来,少数民族人员接受教育的水平和比例以及整体素质都在不断提高,但是企业用人的选择倾向依旧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消除。此外,很多少数民族未就业人员的择业观念还有待提高,他们通常不愿转变自己的就业观念,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一些少数民族人员对家政、保洁等岗位看不上,觉得没有面子,不愿去做,还有一些人在相关部门的数次安置下未能实现就业。[7]这也是导致我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率较汉族略低的原因之一。
我省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来自贫穷落后地区,不仅教育资源和教育水平落后,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对子女的义务教育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子女读书是浪费时间和财物,没有用处,不如早点让孩子出去打工。下一代接受教育的程度低,造成了他们贫穷和就业困难“代代相传”。此外,许多少数民族儿童自小学习的都是本民族语言,对汉族语言文字不熟练,[8]跟随父母到城镇生活后,他们和同学之间的交流会出现一定障碍,不仅阻碍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也减缓了他们融入城镇的步伐,但是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并没有能够引起孩子们父母的足够重视。
在我省城镇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一些人因上述种种原因未能就业。他们在社会上没有事情可做,没有稳定的收入,不仅对本人和自己家庭的生活造成影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造成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一定隐患。
把福利政策和户籍制度相脱离,使城镇流动人口能享有和城镇常驻人口同等的保障。2016年成都市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该制度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连续就读任何一个条件的,就可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之后,就可以享有和成都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等各种基本权利,还可以享有和成都市居民同等的各项福利政策。该规定对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权利起到了巨大作用[9]。因此,改革完善户籍制度可使我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享有包括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障。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卫生保健等方面都应该享有相应的服务和保障。第一,在城镇、街道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专门负责少数民族就业工作的队伍和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为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提供良好服务。第二,为培训后没能就业的汉族和少数民族人员举行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转变他们较为落后的就业观念,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10]第三,在人力资源中心市场设立“少数民族就业服务”窗口,宣传就业扶持、社会保险缴纳等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少数民族人员,给他们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劳动维权等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第一,发挥我省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就业专项资金,加快中、小、微企业园区的建设力度,扶持一些有特长的少数民族手工业者进企业园区办厂创业。第二,鼓励少数民族大学生进企业园区从事设计、电子、网页制作、动漫制作等科技含量比较高的行业,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创业来带动他们的就业。[11]第三,针对我省灵活就业人群较大的特点,对少数民族就业人员进行摸底,对他们的就业形式进行分类,促进就业。例如,根据我省企业劳务工程外包、家政服务等现代生产生活型服务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12]第四,结合旅游项目建设,打造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族风情文化、特色饮食等民族品牌,为少数民族未就业人员提供更大的就业空间。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指示精神,在不少市、县都设有专门的民族中小学。例如,定远县民族学校、太和县民族中学、合肥市35中西藏班、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西藏班、当涂县二中新疆班等。这些民族中小学不仅硬件设施很好,并且师资配备也非常好,在少数民族子女义务教育上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13]46-48但是实践中,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却对自己的子女教育上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仍有一部分人认为读书浪费时间,没有用处,不如早点让孩子出去打工。要进一步对少数民族人员做好关于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和服务工作,为他们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帮助他们树立重视子女义务教育的意识,让每一位少数民族子女都能够享受我省的教育政策,真正帮助他们解决好子女的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