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 少 龙
(厦门大学 人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在当代社会哲学的研究路径中,无论是自然主义还是历史主义,无论从微观视角还是从宏观视角,也无论是结构功能主义还是经验现象学,都试图把个体与社会的二元区分纳入到一个有机的框架之内,以协调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内在矛盾,同时又保持着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必要张力。如果借助于当代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而把目光聚焦到这个范式的形成演变过程,最后从哲学的抽象高度去看个体社会化的内在生成逻辑,那么就会对社会哲学的传统和现实的思想脉络有清晰的认知。霍布斯作为近代社会哲学的创始人,以一种科学的方式重新思考社会形成的动因及其过程,从而开辟了一条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探讨范式;黑格尔的社会伦理范式虽然认同霍布斯以科学的方式重构社会哲学,但他并不满意霍布斯将原子个体置于优先地位,而是突出了共同体的先天优势;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范式在个体社会化的主题上有其前后连贯的思想关联性,在综合霍布斯和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从个体与社会的相互关联的内在逻辑演进中透视出当代社会的内在结构。
1.自然法中的社会秩序
霍布斯作为现代社会哲学的奠基人,他的自然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近代自然科学的影响,他试图借此构建起完全不同于统治了欧洲两千多年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也就是将亚里士多德所有关于人的政治属性的设定都去除掉,进而只是从经验层面上将个体理解为原子式的存在,这样一来,霍布斯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假说就成了他的现代社会哲学观念的基础。
霍布斯的这个从零到一的建构模式自产生以来就备受诟病,但人们现在似乎对他的前提论证已经兴趣不大,而更加关注的是,从这个自然状态前提出发,如何思考权力的运行规则。在现代社会哲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说直接影响到福柯的权力理论,以及帕森斯对社会功能的分析,他们的共同点都是要思考如何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因而,如果从科学层面上来研究这个问题的话,那么现实的力量对于调节社会关系具有根本的作用。
2.国家与社会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自然欲望和自然理性是建构现代社会行为规范的根本,在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霍布斯的人本主义倾向,因为人依靠自然理性所创造出来的法律和国家制度首先就是为了个体的自我保存[1]91,这是历史进步的原初动因。所以,在霍布斯那里,上帝并不存在,如果一定要说上帝存在的话,那么这个上帝就是自然[2]7,所以人们经常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类比为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毫无疑问,霍布斯的创造性构想为黑格尔系统化的伦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因为,至少霍布斯明确地为近代以来的个体主义在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论证,并将国家的存在根基设定于个体的权利基础上,这一系列的开创性成果为此后科学地探讨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等学科奠定了基础[3]26。
但是,霍布斯的社会哲学也可以被理解为政治哲学,因为在霍布斯的时代,他所能涉及的只能是从上而下地研究君主制国家的合法前提,但是在用利维坦所描述的国家机器中,他的主导观念却是自下而上地设想在普遍利益冲突的社会前提下,如何保证国家秩序的存在[4]12。霍布斯采取这种研究策略的原因在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已经波及每个个体的生存方式,在商品交易中已经形成了具有自然属性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也决定了现代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泉必定要来自于个体自身权利的合法性[5]33。这是社会契约论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前提,而契约论也被设定为国家主权观念的核心,霍布斯力图为国家的社会契约论提供辩护,并为普遍利益的冲突做出哲学上的论证,以此来证明国家治理权利的自然合法性。
3.作为自然与社会存在的个体
霍布斯所构建起来的并不是单一的主宰者的世界,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在其中并非每个部分都能相互配合得当,由于部分在整体结构中的错综复杂的关联性,在他的设想中,个体必定要处在不断追求权力的过程之中[1]66。而个体所具有的这个身体的感受性也会体现在他的愉悦和痛苦上,由于有了这个功利性的设想,所以整个社会的运行都按照权力大小的秩序在运作。
但霍布斯事实上所探讨的人的本性是资本主义关系下的个体,或者说,他的抽象人其实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体[2]73,这样的解释也许能够更好地理解他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说也可以适用于日常生活的社会之中。而他所设定的社会秩序问题之所以会成为现代社会的难题就在于,他所给出的解决方案不是有机整合的类型,而是原子个体的集聚,其中,外力的强制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事实上,这更应当按照理想类型来理解,霍布斯的自然倾向论已经将个体的本性设定于其中,这包括人追求知识的禀赋、热爱和平的理性价值,以及对死亡的恐惧等[2]74。在此,霍布斯认为这些秉性是人的自然,也是避免人在自然状态中相互取消的关键,也就是说,自我保存是自然的法则。但霍布斯作为研究社会哲学的学者,他力图从这些杂乱的社会斗争中提取出稳定的因素,因而,他刻意要把人格的因素从环境之中抽离出来,以此来思考人所具有的破坏本能产生的原因。
1.社会互动与强制
人具有冲突的倾向使社会秩序的构建成为难题,其原因可归结为人所具有的物质本性,他的身体欲望不断地要求得到满足,以便维系自身的生存,所以,斗争在自然状况下是本能的需要,在霍布斯看来,有欲望必然要表现为权力,就必然要形成争斗。而道德意识只是在个体控制自我的身体以及伦理规范的建构中达到秩序的暂时和谐,所以,人是经验和演绎的综合体。在经验层面上,他们是具有外在感受性的,并借此与外在对象互动中形成合作或者对抗的关系,但与此同时,人也具有理性的演绎能力,能够从现象中找到适合自身的生存方式。
在此,霍布斯似乎力图用他的经验方式为他的理性演绎做准备,进而将现代社会秩序以他特有的理解方式呈现出来。在他看来,这个论证过程或许是让人感觉诧异的,因为他的起点是人与人争斗的混乱状态,也就是首先将个体设定为反社会化的存在,紧接着以此为前提去探讨人性的构成要素,最后形成社会总的框架,这同时也表明他对外在强制力的论证的正确性,因为个体的本能就是不断地扩张自我的力量[3]50。
2.契约与行动理论中的共同体
霍布斯设想的斗争的转化理想模型是这样的,由于个体与他者双方的不可阻遏的力量扩张已经危及彼此的生存,所以,契约在此就是个妥协的产物,也就是说,个体期望在物质和心理上达到满足自我的效果[4]50。在契约中,一些原则就被确定下来,其中对生命权的保障是最重要的要求,这是霍布斯的论证方式,即从自然的混乱秩序中找到合法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他们自身而言是最为有利的,因而,在此意义上,有了这些根本原则的存在,个体才能从破坏的秩序中恢复过来[4]29。那么,除了外在强力的约束,社会秩序要能够持久的保存,还必须依靠个体的道德意识,在霍布斯看来,人天生就具有道德情感,但关于善恶的分别要放在特定的场景之中来进行区分[1]110。
霍布斯并不是预先就规定了善恶的本性,这是由他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决定的,在此意义上,所谓的善其实就是对于个体的生存有所作用的,而恶则是不利于个体生存的,以此为基础,霍布斯规划了他的社会行动理论。虽然霍布斯在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理论上具有非常清晰的逻辑论证思路,但是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因为从社会本体论上看,既然已经将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设定在每个个体为自我保护而斗争上,那么由此出发,在经验的原子论基础上,如何能够实现社会团结的社会共同体?这个“霍布斯问题”或者关于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前提是黑格尔所要面对和亟待解决的。
1.伦理体系与社会现实
面对“霍布斯问题”,黑格尔在自己的理论中做了些许的改造以实现重塑伦理体系的意图,但是,在这个改造中,他保留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说的合理成分,也就是关于人和人相互冲突的设想。对于冲突的根源,黑格尔作了批判性的改造,认为冲突不是自我保护的动机,其形成是由于道德规范使然。但是这个规范设定也完全不同于康德的纯粹形式化的道德主义。黑格尔称之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是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向性的社会分析方法。黑格尔要改变的就是纯粹应然状态的设定,个体不是康德所设想的那样在道德上的个体自主,而是要被设定为能够改变历史的社会现实要素,由此出发,黑格尔更加推崇伦理的价值,因为伦理更具有社会现实的总体性特征,是超越个体自主的绝对维度[6]182。
2.哲学中的社会公共属性
黑格尔直到耶拿时期才开始将上述设想阐述出来,也就是从社会承认的伦理视角去改造霍布斯的社会冲突模式,进而将道德和伦理协调起来以成为设定现代社会的行为规范。让黑格尔做出超越霍布斯和康德的个体主义的原因还在于,此时的黑格尔接受了荷尔德林的同一性哲学,这使得他更倾向于从绝对性上设想社会有机体的属性。另外,就是对霍布斯彻底否定古典政治学的批判,在其中,黑格尔恰恰发现了社会共同生活并不因为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而解体,相反,这个公共生活的领域只会被论证为更重要的范畴。因为尽管市场的变革性发展使得近代的个体主义原则得以大大拓展,但市场的组织化也表明,个体必须要依靠生产劳动组织才得以实现自身的欲望,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在生产和交换领域,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无所不在地包含着公共性的范畴。
3.精神的伦理架构
黑格尔在耶拿实在哲学中给出了关于意识哲学的基本框架,这集中体现在他对何谓精神的解读上。在黑格尔的体系化哲学中,他综合了费希特的承认哲学,将自我与他我的辩证关系大大地拓展了。因而,精神的展开就是自我与他我的相互区分过程,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他我的存在,自我个体的意识是无从谈起的[7]273。黑格尔在意识哲学中已经设定了他者的存在,这才有了个体的反思能力,在这个相互承认的过程中,黑格尔构造了完整的行为结构,提出了绝对的知识只能产生于自我与他我的持续互动之中,也就是自我的反思过程之中[7]276。
在此,黑格尔从微观视角给出了社会结构变化的原因,而他的精神概念的形成是在他者出现之后才成为可能。所以,黑格尔体系的展开过程其实也就是自我的精神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这个过程反映在市民社会中就是个体彼此之间互动交换的过程,或者在互动中对彼此人格的相互承认的过程。因而精神在发展的最后阶段也就表现为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和制度,这是已经被体制化的社会行动,黑格尔也称之为伦理,或者道德习俗[8]172。至于个体与他者的互动过程,黑格尔认为是可以被系统地认识的,这首先在意识哲学上具有这样的能力,使得个体能够被吸纳进伦理的结构。
1.个体化与体制化
与霍布斯的社会哲学一样,从个体出发,黑格尔认为,社会的形成就是个体不断外化自身的过程,它指向的是外在的对象[8]142。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黑格尔强调,经过彼此的相互承认,个体能够从他者返回自身,在这个过程中,黑格尔运用了谢林的契机概念,强调了伦理关系形成的阶段性,并由此达到对绝对知识的把握。
黑格尔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伦理设定为核心的概念,并由此来讨论个体的社会行动方式,所以,个体的意识自身就具有这样的社会属性,它能够借此构建起相应的社会关系,而精神也在这个阶段性的过程中产生了,黑格尔就这样在意识哲学上构造出了作为伦理整体的社会体系。在黑格尔看来,精神的实现过程必定是要在体制化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尽管在最开始的意识阶段,精神是产生于个体之中的,但只要个体还具有反思的功能,就必定要形成这样的关系。
2.伦理作为对个体具有规范价值的共同体
在黑格尔看来,个体为承认而斗争的动力就源自于这个已经形成的伦理共同体的发展,这是作为绝对精神的客观要求,而且,个体在这个被社会化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形成关于自我的观念,这就是主观精神的自我建构[6]270。而在这个总体观念的建构过程中,个体会感受到否定力量的存在,但它被黑格尔设定为达到理想秩序的必然阶段,是主观精神客观化的必要程序,这个客观化过程就是主体的实践,是主观意识见之于客观物质世界的过程。因而,意识也就有了相应的内容,但在此,黑格尔用的是意志这个概念,这是从意识哲学转向实在哲学的关键,也就是主体自我将其自身对象化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个体的社会化就是他的意志外化的过程[6]310。
在此之中,个体建立了他与外在对象的关系,同时也将其内在的动机显现出来,黑格尔认为,在这个社会化过程中,个体实现了从自然人向法人的转变,人被抽象化了,在伦理体系中得到了合法的诠释。因而,在黑格尔看来,这个社会秩序的合法存在开始了个体在社会之中的自我体验的过程,个体在其中所感受到的是作为整体的意识形态,也就是在共同的劳动和交换过程中,人的行为被体制化和规范化了,个体的实践只有在总体的社会规范之下才是可行的。
3.城邦与立法
要追溯黑格尔的社会秩序的总体观,必须要回到古希腊哲学,因为黑格尔对古希腊城邦情有独钟,他相信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也能够实现这个理想的蓝图,因而对于近代自然法的绝对原子主义构想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事实上,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讲演录》中,就已经将希腊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故乡。因为在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著作的阅读中,黑格尔欣喜地看到自己的伦理同一性设想在城邦社会中能够得以实现,而毋宁可以认为,恰恰是这个公共生活空间使得个体自由得以实现,那些具有普遍利益的公共立法体系并不排斥个体的利益诉求,而是能够将个体纳入整体之中[6]315。黑格尔相信市民社会是他实现城邦理想的现实依据,因为当代社会必定要以市场作为中介才能将个体的私利综合起来,这也成为黑格尔超越古希腊政治哲学的关键。
1.社会的现代性与民族观念
在将古希腊城邦思想和霍布斯的现代社会模型结合起来后,黑格尔试图阐发出自己对现代社会的理解,以便提供一个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原子论的认识范式,只有如此才能恢复已经被自然法所摒弃的社会共同体的优先性,进而恢复人是政治动物的前提。为达到这个理论目的,黑格尔首先必须要给社会哲学提供新的基础,使得主体间性的社会关系范畴能够取代原子主义的个体概念[9]109。
所以,黑格尔要恢复已经被霍布斯完全否定的亚里士多德的权威,进而将民族共同体而非近代意义上的个体设定为社会哲学的核心和前提,唯有如此才能摆脱霍布斯将个体与社会完全撕裂开来的理论困境。因而,从耶拿时期的实在法体系和伦理体系出发,黑格尔就已经找到了从自然伦理过渡到社会伦理的准确路径,并通过组织化或者体制化的范式将这些理论上的构想演变为社会现实。
2.原子个体及其社会认同模式
黑格尔看重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因为他看到了伦理关系对阐发社会总体性的重要价值,因为很明确的是,近代社会哲学从原子个体出发,虽然效仿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区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创造性,但是这对于公共生活的优先性具有根本性的损害。在此意义上,主体间性的社会化模型让位于个体自主的行为模型,但黑格尔并不刻意排斥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自然概念,而是将它转变为人的社会化的伦理关系,黑格尔运用承认概念所要达到的就是这个目的。这样一来,自然伦理只是实现具有强大而稳定的社会规范的准备阶段,而真正的法权最终能够把个体的价值以国家总体的绝对化方式实现出来,所以,黑格尔对霍布斯的斗争概念予以全新的改造,将社会承认的模式作为斗争的目标,而法权就是这个目标得以规范化实现的稳定结构。
总之,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必定要在伦理关系中走向成熟,进而在社会承认的更高维度中实现社会的团结和稳定。但是,尽管黑格尔为了改造霍布斯的自然法模式作了最大的努力,他的社会承认模式依然存在着巨大的缺陷:首先就是他没有阐明社会承认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用来论述人类的伦理关系;其次就是他实际上贬低了霍布斯的斗争概念,使得伦理体系在现实社会中对于构造伦理总体的动因缺乏完整的描述。总之,黑格尔改造霍布斯的理论具有创造性的构想,但是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黑格尔的理论必定要在当代社会中加以重新改造,而这也是霍耐特的社会哲学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
1.社会认同在社会团结与社会运动中的作用
霍耐特力图用当代的视角重构黑格尔的承认理论,用以表述自己的作为社会团结的伦理范式,这里被改造过的承认理论依然是其核心,但是霍耐特紧紧抓住被黑格尔所忽视的社会蔑视现象,并将之设定为道德反抗的动机。正是借助于对社会蔑视结构的深层解剖,霍耐特阐述了不同的主体间性的承认形式,并由此形成相应的蔑视形式,进而构建出承认理论的基本构架,其目的是要把黑格尔静态化的承认模式向以斗争和冲突为核心的动态化的承认模式拓展。霍耐特设想,经过改造后的承认概念可以更好地用来解释工人运动和工人组织的建构,因为承认关涉工人在劳动中的尊严,而且近代以来的社会学家都把精神和心理层面的需求看作斗争的重要因素,它们可以作为理解当代社会冲突的关键[9]108。
2.社会斗争及其道德逻辑
在霍耐特看来,由于承认的缺失导致了斗争的形成,所以社会斗争已经暗含着社会中的承认规则,因而他设想如何将这些斗争看作社会现实性的构成要素。事实上,社会整体的形成都是其克服道德危机的产物,而社会团结的前提就是在道德领域还存在着冲突现象,因而个体的社会化具有了相应的竞争模型[9]111。从这些模型中,霍耐特总结出所有斗争都是源于个体之间的敌对情绪,而敌对情绪的产生就是没有获得相应主体的承认,因而从道德上来说,个体感受到被蔑视,这因而也就被视为社会冲突的首要因素,这些冲突的因素可以被归为荣誉,也可以被设定为物质利益,总之,就是达到对外在事物的支配权。
3.法权与社会认同
无可否认,在法权状态下,依然存在社会冲突,霍耐特试图在道德的蔑视和社会冲突的关联性中解释社会运动的原因,因而,承认模型可以清晰地展现这个动态结构,从而对黑格尔的承认结构做了当代意义上的重构。因为很显然,承认关系到个体身份的认同感,在此意义上,无论是斗争还是冲突都是把个体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显现出来,其中,个体之间的主体间性作为斗争的存在维度包含着承认的基本形式[10]。因而,在互动之中,个体与他者之间的界限也就变得清晰起来,但是在社会心理学中,个体之间的这个动态的斗争过程被大大地拓展了,成为结成社会共同体的关键。
而在共同体之中,个体才真正地作为法权人格而存在,所以,承认模型事实上构造出了这样的关于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其中个体接受了社会总体的规范和行为准则,而社会的价值观也被内化为个体行为的标准。由此,法权状态下的蔑视现象被霍耐特视为社会冲突中更为关键的东西,因为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把每个人都设想为具有同样价值的行为者,他们有各自独立的行为能力去表达和行动,所以个体在遭受蔑视时,必定要关涉到承认的缺失问题[9]150。
1.认同的社会语境
在此,霍耐特又回到了霍布斯的否定动机,在实践意识中引入否定性概念,以此来构造社会规范的合法基础,经过蔑视这一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个体组成团体的内在动因,进而由此形成了共同体的身份特征。蔑视被视为是对公共性的破坏,因为在道德经验中,受人尊敬是个体的内在要求和社会规范,个体会为了受到承认而进行斗争,所以,社会冲突和运动可以在道德框架内被诠释[9]151。从宏观上看,它表现为社会运动,但在微观上,它则与个体的身份认同有关,因而,承认的社会范式表明个体在竞争的社会中必定要被视为是自主的,同时也是社会的存在。
在霍耐特看来,如果社会成员对于规范还有所期待的话,那么对于由蔑视所形成的道德体验就会出现[9]212。这个建立在互为主体性基础上的概念表明,社会运动的起因可以被归为个体成员对于社会总体的失望体验,因而经过对社会蔑视的分析,可以把承认模型作为个体法权人格建立的社会情境[9]215。
2.个体及其社会分析模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为了弥补黑格尔社会承认模式过于抽象和形式化的缺陷,霍耐特引入了米德的社会心理学,将黑格尔的模糊的承认理论予以具体化和阶段化。经过这番改造之后,黑格尔的承认模型就具有了可供具体分析社会问题的用处,达到了社会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这样一来,不仅大大拓展了承认理论的维度,也使得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能在更为宽广社会伦理维度重新思考。
为了赋予黑格尔的社会承认模式以新的内涵,霍耐特在对法权的普遍人格作出分析之后,期望当代的法权结构能够对个体的法律行为能力予以新的合法性认定,进而在法律程序上将个体设定为自由的个体,并承认个体具有合理的道德自主能力[11]45。因为由此而形成的归属能力才能将个体作为主体纳入普遍的法律秩序之中,在此,霍耐特力图将法律的客观有效性建构在个体的道德根基之上,并借助于共同体的合法性来平衡经验层面上的因为权力结构的不平衡而导致的社会冲突[11]134。个体在共同体之中的合法性是依据于他们各自的道德责任能力而被设定的,所以,个体所作出的决定必定是要基于已经具有广泛共识的道德责任之上的,在此意义上,道德无非就是个体的理性能力,这与法权关系具有相应的关联性。
1.社会团结及其责任意识
在霍耐特看来,社会团结作为普遍的伦理准则,要求人们尊重个体所具有的一般的道德责任能力,因而,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在当代就具有了新的内涵,那就是为争取个体的普遍权利而斗争,霍耐特对此改造的意义在于揭示后现代状况下的社会变革的深层结构。因为毫无疑问,现代的法权理论和民权运动都说明了个体道德责任意识的觉醒,这也为法权关系的重新界定奠定了基础。
所以,霍耐特期望借此能够将社会团结的伦理准则推向更高的水准,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并将更多的个体纳入法权关系的承认结构之中,这样就意味着在社会团结的伦理情境中,伴随着法权实质内容的增加,法权关系的普遍化使得法权人格不仅在经验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在普遍的社会层面上得以扩展。
2.社会价值及其伦理
从对黑格尔的社会承认模式历史发展逻辑的解读中,霍耐特认为现代社会价值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的工具如果还能够起到参照作用的话,那么它只能来自于对其自身的认知。因而,只要是对这个认知还具有效力的工具,不论是宗教信仰还是形而上学传统,都可以被理解为个体自我理解的参照物,这样才能使现代的法权关系得到普遍而有效的论证[11]147。
正是出于完善黑格尔的社会承认范式的目的,霍耐特认识到社会团结也是阐述社会运动的关键因素,因为在共同的社会体验中,个体与他者都是为了争取符合自身利益的社会规范而斗争。其中,个体必定会有关于社会团结的认知,因为任何个体都要被纳入组织关系之中,个体也借助于团结概念而返回到自身,所以,社会尊重当然需要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此外也依赖于为了普遍的认同而具有的社会团结观念,因而,在霍耐特关于社会团结的伦理模式中,社会团结和多元正义具有内在的相关性和必然性。
总之,霍耐特力图完善社会蔑视的道德反抗动机,并引入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来改造黑格尔的的过于抽象的承认理论,更加强调社会斗争在促进法权关系形成中的积极作用,这些理论上的修正是建立在对黑格尔社会承认模式的准确解读之上的,而他对黑格尔哲学的理论重构也为承认理论打开了更为宽广的社会伦理维度,这对于从总体结构上理解当代的社会结构变革具有创造性和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