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出重拳:欲根治车辆运输车(轿运车)违法运输行为
——旨在提高通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防止超载

2020-01-18 02:09肖献
商用汽车 2019年9期
关键词:运输车乘用车合规

肖献 法 文

2019 年8 月19 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3 部门的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198 号),开启了新一轮的更为严厉的治理轿运车(车辆运输车的主要类别,下同)违法运输行为的新征程。

大家或许会问,针对轿运车违法运输行为(非法改装、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自2016 年9 月21日起,不是已经有3年了吗?怎么又出台类似的措施呢?

车辆运输车(轿运车)“6+2”“7+2”违法装载示意图(转自3 部门“交办运函〔2019〕1198 号通知”)

两拳不够,再出一拳

过去多少年来,受利益驱使、管理不严、运输竞争激烈、运输利润偏低、车辆结构受限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轿运车(车辆运输车)行业一直是国内道路运输业“非法改装”和“超限运输”(按照GB 1589-2004)的重灾区,屡禁不止,给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隐患和问题。而新修订的GB 1589-2016 对其外廓尺寸和总质量参数的进一步加严,在理论和实践上,使得对其“非法改装”和“超载超限”的治理工作变得都更为艰难。所以,尽管自2016 年9 月21日以来,按照史上最严惩治措施分阶段进行治理,但并未全面实现预期目标。

首先,在新修订的引发增加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中置轴轿运车)这一新品种的GB 1589-2016 于2016 年7月26日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5 部委的办公厅紧接着,根据2016 年7 月12 日上述5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 号)有关部署,于2016 年8 月10 日联合印发了著名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 号),决定自2016 年9 月21日起,分阶段贯彻落实GB 1589-2016 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其中提出的最后“节点”是:2018 年6 月30 日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8 年7 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GB 1589-2016 标准的车辆运输车比重达到100%。

近2 年后,即上述“节点”到来之际,2018 年5 月9 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3 部委的办公厅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 号),再次重申和强调了实现上述“节点”目标的要求,并作了新的部署。

然而,又在一年之后,2019 年8 月19 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3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却认为:“一年来,……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分析认为,“6+2”“7+2”属于新的违规车型(非法改装,单排);可谓旧的可能还没走干净,新的又来了,可见对其治理之难。因此,3年后又出台类似的举措,也就不难理解了。

“合规”车辆运输车(轿运车)装载示意图(转自3 部门“交办运函〔2019〕1198 号通知”)

第三拳,更加严厉严肃,决心也大

作为第3 套组合拳,2019 年8 月19 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3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4 项治理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装载监管。要点例如: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二是严格路面执法检查。要点例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办运函〔2018〕702 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500 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禁止“6+2”“7+2”等违法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等等。

三是加强违法信息共享。要点例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收集汇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将相关违法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定期公布严重违法装载的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信息以及运载的乘用车品牌等,并将相关违法信息转发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等等。

四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要点例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整车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违法运输乘用车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并组织做好本区域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移除等工作。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等等。

上述举措中,“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等,可能比罚款更为“吓人”、更能触动运输人的心里;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以罚代管”和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建议行业不要再存“侥幸心理”

按照官方说法,目前“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仍存在于“个别地区”,也即,当前有关部门治理“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所面临的形势已远不像几年前那么严峻了。也因此,有关部门可以有更足够的精力查处、“敲打”和“惩治”那些仍心存侥幸的“漏网之鱼”。

合规的车辆运输车(轿运车)中,因中置轴轿运车比铰接(半挂)运输车能多装1 ~2 辆车,因而最受欢迎。图为长久专汽生产的中置轴轿运车

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后,一些运输企业仍存侥幸心理的主要根源在于,寄望于管理上有漏洞和执法不严;车辆生产企业人也是寄望于管理有漏洞和执法不严,以及为了多卖车而违规改装车辆。然而,有关部门打出的第3 个组合拳,表明了欲彻底根治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输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而且,违规的成本也将是很高的,例如“吊销其车辆营运证”“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等等。

按照新标生产的合规车辆运输车(包括铰接(半挂)式、中置轴式)的装车数量不超过8 辆,相比2016 年9 月开始整治前普遍存在的“大怪”(上下双排)、“二怪”(上双排/下单排)、“飞机板”等违规车辆所装的乘用车数量(11~30 辆)确实少了太多,显得很“不近人情”,所以要让“享受惯了的”运输户彻底扭转思想和纠正肯定是“痛苦”和缓慢的,所以政策给了其近2 年的缓冲期,其实这也是“大乱”(安全隐患)导致的“后果”。不过,一直作为我国商用车和挂车行业样板的欧洲,其车辆运输车的乘用车装载数量目前也基本不超过8 辆。所以,于法于理,国内车辆运输车行业都应按照新规办事,不要再存侥幸心理,长痛不如短痛。

据介绍,进入2019 年,我国车辆运输车(轿运车)市场已不像2017、2018 年那样火爆了,开始进入低谷期或缓行期,车辆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显得非常激烈;所以,时下车辆运输企业尽快淘汰违规车、换成合规车,可谓最佳时机,冒险再行肯定得不偿失。另据笔者了解,长久汽车等国内知名的车辆运输车(轿运车)生产企业,拥有全系列的合规车辆运输车(轿运车),与许多主机厂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商务政策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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