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政府的财政收入采用两税制,即夏税和伙税,但内容与唐代的两税制不同,唐代的两税是资产税,而宋代的两税是土地税,夏季所输的叫“税”,其中包括丝税在内,是邦国财用的有关物资,秋季所输的叫“苗”,主要是粮食。
丝税的内容和标准,《宋史》“食货志”记载:“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调绢、細、布、丝、绵以供军须”。按后周纳税的标准是,可以种桑养蚕的地区,“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丁者半之”。不同之处:
(1)后周的丁、年龄自十八岁至六十四岁,宋代则为“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对男人说,纳税的年限缩短;
(2)宋代新规定对妇女的任务,“匹女之贡,绢三尺,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余匹、绵二千四百斤”①《宋史》“食货志”上一农田,政府藉以增加收入;
(3)征收丝织品的种类广泛,“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紬、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②《宋史》“食货志”。作为官营织造业的原料而征收丝和绵。从此可见当时民间的丝织技术已相当高超,政府可以直接从农民处征收到高级丝织品而减轻官府织造的压力。政府还指令农民制造特定的贡品缴纳,如锦、绮、罗、透背等。
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六月,蜀民所输两税,皆经匹帛充折,其后市价愈高,而官所收止依旧制,上虑其伤民,诏西部诸州凡以匹帛折税,并准市价”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太祖”。
宋代需用的绢帛远比唐代为多,为了增加收入,历朝都注意奖劝农桑,且有具体措施和赏罚办法。如在太祖“建隆以来,——申明周显德三年(956)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年,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④《宋史》“食货志·农田”。“乾德四年(966)闰八月,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令佐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岁减一选者加一阶”⑤《宋会要稿》“食货”。徽宗政和元年(1111)三月己巳,“诏监习督州县长吏劝民增种桑柘,课其多寡为赏罚”。
由于蚕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政府绢绵的收入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如北宋至道末年(997)岁收帛162万余匹,紬絁27.3余万匹,丝线14l万余两,丝绵517万两;天禧末年(1021)岁以绢减l万余匹,絁紬减9.2万余匹,丝线减50.5万余两,帛减213万匹,丝绵减117.5万余两;神宗元年(1068)诸路进奉帛87800匹;南郊进奉绢65500匹,罗500匹;熙宁十年(1077)夏税布帛收入2541300匹、丝绵5844862两,秋税帛131023匹、绵5495两,两税岁入2672000余匹,其中两浙约98万匹;元丰以后(1078-)布帛两税岁收390万匹,丝绵911万两,加上山泽之利以及官营手工业收入,岁收布帛1135万匹。
个别地区荷损杂税也以丝绸为对象。真宗元平三年(1000)“初、马氏暴敛,州(湄州)人岁出绢,诏之地税。及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三尺,诏之屋税”⑥《文献通考》卷l,“Ⅲ赋四”。
宋代到仁宋皇祜年间(1049~1052),冗官、冗兵极度膨胀,冗费相应大大增加,如当时绢帛岁收为8745535匹,军队支用达7422768匹,“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⑦《长编》“真宗”,而其中依赖两税收入的绢帛仅为3763592匹,不足4981943匹,在此情况下,政府则玩弄手法,嫁祸于民,主要采取“折变”、“和买”和各项杂税来坑害农民。
所谓“折变”,是在征税过程中政府任意地以这种实物折合为另一种实物,并可折为钱,又将钱折成为其他实物,在折合中增加两税的征收,如在嘉祜年间,淮南、两浙、荆湖诸路把当年夏税一律折为现钱,第一等户折纳小绫每匹为二贯八百五十文省,而市价一匹仅为一贯六十六文省;陈州初给农民的蚕盐(作盐茧用)每斤价格一百文,而市价不过二三十文,又将蚕盐的一百文转折为小麦,以每斗四十文(市价五十文)折合,一斤蚕盐又要付出二斗五升小麦了。再以小麦每斗一百四十文(农民出价为每斗二、三十文)折价交纳现钱,于是官府配给的一斤蚕盐要付出三百五十文,经过这样的反复“纽折”,负担骤增十二、三倍⑧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18“论兵十事”。
所谓“和买”也叫“和预买”,是宋真宗咸平二年(999)三司判官马元方建议下,实行的一项预购绸绢的制度,“方春民乏绝时,预给库钱贷之,至夏秋令输绢于官,预买绸绢,盖始于此”⑨包拯集》卷七“请兔江淮两浙折变”,”请免除陈州添折见钱”。当时官府贷钱一千,随夏税纳绸绢一匹,而绢价每匹一千二、三百文,对预买绢户和官府两边都是有利的。特别是在大中祥符九年(1016),以二千万缗预购京东西绸绢,其时“青齐间绢直八百、绸六百,官给绢直一千、紬八百,民极以为便”⑩范蜀公《东斋记事》,转引自“文献通考”,绸绢也因这次和买提高了价格,从而促进青齐等地丝织业的发展,贫者在机织开工时,借贷作本,帛成偿还。之后李士衡又建议用此法来解决军衣问题。“大中祥符三年(1010),河北转运使李士衡言:本路岁给军帛七十万,民间罕有缗钱,常预借于豪民,出倍称之息,及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欠,以是工机之利愈薄,请令官司给以帛钱,俾及时输送,则民获利,而官亦足用,从之。仍令优予其直,自是诸路亦如之。或蚕事不登,则许以大小麦折纳,仍免其仓耗及头子钱”。此事很快就扩展到江淮诸路。
当时政府在军用和向北方民族奉赠的丝绸量是很大的,仅靠两税的收入远远不敷支出,和买制的扩大正可弥补此项的不足,如在庆历七年(1047),和买绢达三百万匹,以后又不断增长;嘉祐年间(1056~1063)仅两浙路就增五十万匹,估计宋神宗(1068~1085)时和买总数达一千万匹左右,且在价格上有所提高,“令民输绢一匹,费钱一贯二三百文”。但后来由于国库空虚,预买绢改为“给盐七分、钱三分”,在江西且不给三分现钱,“以米盐充折”,或成倍的加上头子钱,市科钱,以利民转化为害民的一项制度。因后来要求农民输绢多、而给钱少,再进一步则令民按照和买的旧输绢额而不给钱,乃成白配之赋的“附加税”,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如公元1070年王广渊假和买紬绢的名义,“配以钱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于青苗”。1074年两浙察访沈括反映“本路岁上供帛九十八万,民苦备尝,而发运司复以移用财货为名,增预买绢十二万”。
苏辙《元佑(1086~1094)会计录》叙:“紬绢以匹计者151万,而其出之不尽者74万,则一岁之入225万匹”[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
淳熙十一年(1184)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毋得过行拣择,各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12]《文献通考》“国用一”。这是对田一亩的要求,和买除绢外,并及丝绵。
高宗初至杭州(1127),两浙转运副使王琮建议,“本路上供和买夏税紬绢岁为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匹,每匹折输钱二千以助用”,得到高宗的同意,从此东南开始“折帛钱”,“五月,诏每岁预买绵绢,令登时给其直,又诏江浙和买绢减四分之一,仍给现钱,违者之法”[13]《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五”,恢复给农民两税以外多拿出的绢绵以一定的收入。但要求农民增缴的绢绵额可能是很高的,以至超出农民可能负担的限度。
绍兴元年(1131),“初赋鼎州和买折帛钱六万缗,以赡蔡兵,以两浙夏税及和买紬绢一百六十余万匹,半输钱,疋二千。二年(1132),以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紬三十九万匹,江南川广湖南两浙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絁七万匹,成都锦绮千八百余匹皆有厅。三年(1133)三月,以两浙和买物帛,下户艰于得钱,所以七分输正色,三分折现缗。初和州和买八分输正色,二分折省钱,匹三千”[14]《宋会要稿》。
建炎元年(1127)越州翟汝文奏:“浙东和预买绢岁九十七万六千匹,而越乃六十万五百匹,以一路计之,当十之三”。虽经人民多次要求蠲减,至淳熙(1174~1189)中仍是“浙东七州和买凡二十八万一千七百有八,温州本无科额,合台、明、衢、处、婺之数不清一十三万。而绍兴一郡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则是以一郡视五郡之输,而又赢一万有奇”,未减前的税额成倍地宠大。又经五次蠲减,遂以十万匹为额,分配如下《嘉泰会稽志》、《宝庆续会稽志》:
会稽 13243匹9尺2寸;
山阴 14743匹2丈7尺9寸;
嵊县 17098匹2丈2尺5寸;
诸暨 1 8855匹2丈2尺4寸;
萧山 14261匹8寸;
余姚 7700匹7尺;
上虞 7297匹3丈5尺8寸;
新昌 6799匹3丈4尺4寸
《宋会要》“食货志”载:北宋储路绢绵岁征收入额如表1。
从上表可见宋代丝绸产地已渐趋集中,全国诸路的岁总收入额,在南方:两浙191万匹,四川166万匹,江南东82万匹,江南西50万匹;在北方:河北东92万匹,京东东70万匹,河北西50万匹,其余各路均在40万匹以下。丝绵超过一百万两的有四川、两浙、江南东、河北东、河北西五个地区,超过五十万两的有淮南东、京南北、京东西三路。
表1 北宋诸路绢绵岁征收入额
宋代由于丝绸的消费极大,除两税、和买、折变等法来取得收入外,还采取其他一些手段来掠夺民间的丝绸,主要有:
(1)进际税。这是吴越国钱氏据两浙时所定的,以进际为名,虚增税额。每四十亩,虚增六亩,计亩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桑地十亩,虚增八亩,计每亩纳绢四尺八寸二分。宋沿袭吴越的这种制度,至南宋末的乾道二年(1166)六月临安府新县耿秉建议,政府方许减半[15]《宋史》“食货志”上三布帛等。
(2)身丁钱。施用于淮、浙、湖、广等路。两浙身丁钱在北宋末年为每丁输绢一丈、绵一两,南渡后,令以一半纳绢,一半折钱。就这一项,公元1129年就收绢二十四万匹,绵一百万两。此外,有时还指定田租由绢帛来缴纳。
北宋自太祖迄钦宗共九帝计167年,南宋自高宗至昺,历九帝计153年,在两宋320年中,全国蚕丝业有所发展,尤其是蚕丝生产中心转移到了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宜桑宜蚕的江南,千年来奠定了丝绸之府的基础,但农民都曾付出血泪的代价,每年政府从农民处收括绢绸的支出达1750万匹,按每匹绢用丝1.25 kg计,需丝11875吨,产茧四百万担以上,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前茧丝最高水平的1931年。农民在政府、地主对丝绸的重重剥削下,生活是极为困难的,朱继芳的《农桑》诗中说:“四月官场入纳时,乡耆旁午上门追,请看贫妇通宵织,身上曾无挂一丝”。农民以收获物的一半缴给地主,是租约所规定的正额,正额之外的种种勒索,更是沉重的负担。司马光说:“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寒耕热耘,霈体涂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蚕女治丝、绩麻、纺纬、缕缕而织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互争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米乞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16]《宋会要稿》。由于损税的苛重,百姓养蚕不得穿丝绸,甚至还买绢缴纳,以致“柔桑稊未茁,调帛已骚骚”(高期德诗),“天寒尺寸不得着,尽与乃翁输县官”(姚寅诗)[17]《宋史》“食货志”上一,真是“帛未下机,已非己有”了[18]《吴兴诗库》二集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