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塑料和微塑料管理中要重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020-01-16 00:45申宸昊,邓义祥,张承龙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生产者废物塑料

1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

EPR制度指将生产者的环境保护责任从狭义的原料获取、产品设计、成品制造等生产阶段内容延伸至消费流通及废物的回收、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广义的产品全生命周期阶段。瑞典环境经济学家Tomas于1988年提出了EPR,并确定由产品生产者进行废物回收处置及再生利用的主体责任,之后EPR衍生成为一项环境保护制度,通过使生产者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责任以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对废物管理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

2 EPR制度在国外塑料管理中的实践

EPR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在瑞典、德国、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得到充分的研究和发展,较广泛地运用于电子废物、包装、汽车等固体废物的管理中。EPR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初被编写进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塑料指令》要求生产者对塑料垃圾的管理和污染治理承担经济责任,其真实用意是激励生产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原材料的使用、废物的产生,优化产品设计、供应链管理等前端环节。

3 EPR制度在我国塑料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EPR制度体系,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条款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作了规定,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明确要求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电池和包装物4类产品实施EPR制度。但我国在塑料管理方面的EPR制度规定得还不够具体,除了包装物,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塑料的EPR制度。由于我国塑料产生量巨大,涉及行业众多,亟需落实EPR制度,包括生产者对塑料的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和对塑料的回收、处理处置责任等。EPR制度相较传统的管理体系更能有效实现塑料废物的循环利用,但EPR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供应商、零售商、塑料回收企业、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承担相应范围的延伸责任,并非由生产者唯一承担延伸责任。

4 EPR制度应用于我国塑料管理的建议

(1)完善EPR管理立法和管理

我国塑料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利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约束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行业发展的区域性、阶段性、差异性等。针对不同行业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塑料废物,相关部门要确立不同的延伸责任。允许各省份或各经济发展区域根据其现有的塑料生产企业类型、废物回收处置企业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法规,做到循序渐进并行之有效。同时,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完善EPR的相关制度。如细化产品的分类标准等,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绿色设计制度,建立健全EPR的绩效评价和监督体系等;还可通过鼓励企业自愿参与、法律强制要求和经济刺激等机制推动EPR制度的实施。

(2)细化生产者承担的延伸责任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环境影响特性和回收价值。针对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产生的大量一次性塑料包装垃圾,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商家有效回收处理一次性包装垃圾,可通过押金退还机制等手段,促使消费者配合商家进行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处置。针对塑料产生量大而难以回收的行业企业,如个人洗护用品生产企业、纺织物生产商家等,应对生产者提前征收产品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并规定生产者不能将全部附加费用转移给消费者,一方面促进生产者改进工艺、选用更加绿色环保的生产材料,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者减少对含有塑料的产品的依赖。

(3)加强利益相关者的配合

在我国实施EPR制度的实践中,往往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生产者服从有关的规定,并未强调消费者对废物的分类归还义务,制度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都应承担相应阶段的废物管理责任,包括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政府以及回收商等。

猜你喜欢
生产者废物塑料
ITER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和对CFETR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启示
深度睡眠或有助于有效排出废物
1月巴西生产者价格指数上涨3.92%
肩负起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重任
2019德国IF设计大奖
塑料也高级
塑料的自白书
塑料
废物巧利用
会安慰自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