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宝义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沈阳 110161)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1]。近年来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地下水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地下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个别地区地下水水质较差,因此,提高全民保护地下水资源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工作刻不容缓。
依据辽宁省水利厅提供的数据,2014—2018 年辽宁省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共计198 眼,其中国家级监测井126 眼,省级监测井72 眼。国家级监测井监测项目包括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镉、六价铬、铅、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铜、锌、硒、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监测频次为每年3 月、5 月、9 月、11 月各1 次,共4 次。省级监测井监测项目除了上述项目外还包括游离CO2、侵蚀性CO2、Ca2+、Mg2+、K+、Na+、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碱度、碳酸盐、重碳酸盐。Ⅰ~Ⅲ类水质小于10%,Ⅳ~Ⅴ类水质大于90%。主要超标物质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总硬度、氯化物等。水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加剧了对地下水的开采,使地下水漏斗面积不断扩大,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地下水的下降又改变了原地下水动力条件,引起地面污水向地下水的倒灌,形成污水不断向深层流动,地下水污染向更深层发展,使地下水污染的程度不断加重[2]。
污水管网建设相对滞后、维护保养不及时,管网漏损导致污水外渗,部分进入地下水体;雨污分流不彻底,汛期污水随雨水溢流,造成地下水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部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严重污染地下水。
部分行业威胁地下水环境安全,工业固体废物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或处置,铬渣堆放场渗漏污染地下水;石油化工行业勘探、开采及生产等活动显著影响地下水水质,加油站渗漏污染地下水问题日益显现;部分工业企业通过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工业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部分地下水工程设施及活动治水措施不完善,导致地表污水直接污染含水层,以及不同含水层之间交叉污染。
大量化肥和农药通过土壤渗透等方式污染地下水;部分地区长期利用污水灌溉,对农田及地下水环境构成危害,农业区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和有机污染日益严重。
地表水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日益加重,地表水污染较严重地区因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连通,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部分沿海地区地下水超采,破坏了海岸带含水层中淡水和咸水的平衡,引起了沿海地区地下水的海水入侵。
地下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缺乏,科学研究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治理工程不到位,难以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
地下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缺乏统一协调高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应急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合力。
当前,对地下水污染的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和难恢复性的认识仍不到位。一方面,在石油、天然气、地热及地下水等资源开发过程中,“重开发、轻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环境保护措施不完善,往往造成含水层污染;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是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没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无论是监管体系建设、法规标准制定,还是科研技术开发等方面,相关工作明显滞后。
到2020 年,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省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30.77%;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 年,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以上;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 年,力争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不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2020 年年底前,在完成好市级、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年度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乡镇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年度评估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提高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各市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2020 年年底前,沈阳市、鞍山市应推动实施北陵水源、辽中县西水厂水源、新立屯水源、柳河水源、台安水源、岫岩水源地下水修复(防控)工作;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2020 年年底前,完成64 个供水人口在10 000人或日供水1 000 t 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以供水人口在10 000 人或日供水1 000 t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风险源进行排查[3]。
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和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应在摸清全省地下水污染底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基础上编制,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
2020 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和要求,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在抚顺市开展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2025 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和要求,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辽宁部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企业(区域),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布点区域,整合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构建省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数据共享共用,2020 年年底前,依据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结合辽宁省实际,在辽宁省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基础上初步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子平台框架。2025 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子平台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地区、产粮大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
2020 年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开展防渗改造。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加油站防渗改造工作进行核查,确保2020 年6 月底前完成加油站防渗改造工作。2020 年年底前,对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坝体、矿山开采区等重点部位和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和阻隔处理。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依据国家拟出台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按照国家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20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推荐试点示范区名单,并提交《示范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0 年年底前,选择报送防渗改造试点区,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
地下水资源是保障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宝贵资源,保护好地下水资源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地下水资源管理应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抓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突出抓好“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齐抓共管,确保地下水资源安全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