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问题

2020-01-13 06:51刘亚丽
市场研究 2019年12期
关键词:监管消费者法律

刘亚丽/文

共享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其符合在资源过剩,供大于求的经济现象出现的以节约资源,提倡环保的原则下得以发展的创新性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共享经济开始萌芽,在线雇佣平台的出现,共享经济逐渐地走入人们的生活之中。截至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我国共享经济实现的交易规模达到了29420亿元,比上年的交易总额增长了四成多。以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对创新性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持以支持的态度。进入21世纪,共享业务的规模从较小且发展速度缓慢到2013年至2015年的黄金期,从网上汽车租赁、P2P等网贷平台等的出现,到共享单车、共享图书馆、共享教育等新兴产业的出现,充分说明消费者对于共享经济理念接受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因此,在伴随着共享经济带来巨大市场价值的同时,也出现了监督管理缺位,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民众素质的高要求。现阶段,共享经济的发展领域远比之前的发展领域广泛,从最初单一化的发展到现在的多样化发展,以至面对创新发展模式的要求,更是需要对监管的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够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以此来保证共享经济良好发展。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一)涉及范围广,运营模式简便化

共享经济为何会快速的发展,这将与其简便的运营模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共享经济点对点的运营模式以及商家对客户的运营模式,涉及的主体清晰明了,交流程序简便易掌握。从一线城市的发展逐渐向二线城市推进,而且共享经济的本质不仅契合国家政策提出的绿色环保原则,也符合当前所提倡的以最少的成本创造出最优的效益、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理论。共享经济从开始单一的行业到现在可以涉及的各个领域,比如:知识共享、产品共享、空间共享、劳务共享、金融共享、生产能力共享等各个所能涉及的领域。具体我们切身能够体会到的比如,吃穿住行、物流、办公、知识、技能、快递、借贷以及淘工厂、智能平台等等。可见共享经济的繁衍能力以及互联网带动的经济消费力度的惊人之处。再者共享经济普及面广、涉及种类繁多,消费者选择性强,有对比性以及可控性,能够让消费者将与个人相关的信息作详细及全面的掌握。这也极大地体现了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互联网的发展也紧密相关。

共享经济的简单、方便、快捷的特性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运营也有着直接的关联,当消费者有需求时,可以在大数据共享平台上通过对输入信息匹配度的筛选,可以快速地找到与之匹配的需求,随之产生交易,正因共享经济如此简便且实践性强的特点,也就更容易延伸出新型的产品及服务,使各产品间产生一定的联系性,将消费者投入的成本及精力极大地减少,同时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也就符合了消费的最初理念及目的。虽然快速发展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经济的发展不是没有节制及规则的,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规范,其不是私人之间的协调或者少数人决定的,而是政府通过对市场资源的分配通过市场调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约束规范。而共享经济出现的极大问题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府、行业和社会的监管,带来避税、侵权、不正当竞争、非法运营等社会和法律问题。

(二)行业领域的细化对就业机会的增加

共享经济与传统的经济不同之处就是必须要有分享平台为介质来分享资源,这也是辨别共享经济的主要标准。但平台只是起到搭桥作用,进行交易的还是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随着市场精细化的发展,共享平台将市场上闲散的资源、产品以及空间等剩余价值通过交易对其使用权进行暂时性的转化。行业之间的互通以及通过大数据的搜索,能够将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通过分工细化,供消费者选择,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达到供求的平衡。从共享经济的交易规模可以看出,受欢迎的行业基本为生活服务类、生产能力类以及交通出行,尤其是交通出行的发展,从滴滴打车到共享单车再到共享汽车等一系列代步工具的发展不仅符合提倡绿色环保的理念还能为人们提供方便,保证社会环境良好发展。2018年共享经济借助网络平台创造的就业岗位达到了765万个,相比上一年度增加了接近90多万个,这也充分的说明了,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势必会带动就业的发展,解决就业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从共享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交通行业、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发展较靠前,而此类行业对准入条件的限定并非很高,这也以此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在将一部分社会闲置人力资源极大的调动起来,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难问题。

(三)与泛共享经济的混同

共享经济的出现,不仅为经营者带来利润,也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方便以及可操作性,使二者都得到相应的实惠。再者,由于共享经济的参与者一般是以经营者个人为主,个人在经营的同时能够准确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及时准确掌握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共享经济开创消费新模式,使得个人成为产销者,产销者之间通过协作、生产消费以及共享,释放需求潜能,增加消费总量。2017年以来,共享经济出现泛共享经济的现象。首先是主体的转变,从个人逐渐转向企业的参与;再者,本质也逐渐发生变化,从以闲置物品为主逐渐转化为非限制物品,最鲜明的例子就是共享单车的出现,以及共享充电宝、共享洗衣机等都是泛共享经济的表现,这些都有一个特征,即分时租赁。大量共享单车出现在大街小巷,以低碳环保为主导,同时也对出租车行业以及其他与其相关的行业造成相应的竞争。

二、共享经济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平台大数据对消费者隐私侵犯

共享经济除了其自身是分享闲置资源以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方便快捷高效的便民色彩,陌生人之间通过平台大数据搜索信息,使得相互之间产生信任,以此产生交易。但是,现阶段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第三方平台需要通过收集双方大数据信息以审核双方资质,而个人需要通过填写个人信息及隐私来交换服务。因此,共享经济往往会造成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的风险,这样既不利于经营者也不利于消费者,对二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再者,对于第三方平台的使用,现在出现了很多必须同意其条款才能使用的情形,这样使得使用者没有了选择权。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缺位

2016年发生在北京的“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值得让人深思的就是:关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约”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关系是不是属于雇佣关系,如果不属于雇佣关系,那么应该如何划分法律关系。在共享经济迅猛的发展及“网约工”非常普遍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探索新类型的劳动关系,将鼓励创新和劳动者权益保障二者都兼顾,全面发展,才是避免此类问题发生的关键所在。再者,在劳动关系中没能形成稳定的用工场所,工作灵活度高,很难确保在一个工作环境中,故此对这类劳动者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困难,对管理也是加大了难度,故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会有所缺失。虽然法律的订立具有滞后性,但是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生活在当代的我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以及对我们个人权益的维护。

(三)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车辆共享业务的合法地位是被承认的,但是房屋共享业务以及新出现的模式还没有被引起相当程度的重视。这与其出现的时间有极大的关系,出现的早的自然会比出现得晚的更能全面的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及对策。在共享经济之中,传统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关系都是有所改变的,第三方平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经营者”是有待商榷的,关于平台责任范围、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以及以哪些法律来规范约束等问题都是不确定的,都有待商榷。由于共享经济现在还处于兴起阶段,目前对于市场监管还没有过于具体的监管措施,只是较于原则性的监管,故而在面对市场主体不断复杂化的当下,如何协调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监督权限的问题也将成为在监管过程中相当重要的问题。

三、对共享经济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对第三方平台大数据的考核

共享经济的交易主要是基于双方对彼此信任建立的法律关系,要以诚信为原则,遵守法律规范,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但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隐私及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后所带来的骚扰以及对其身份名誉的毁损。精神压力的损失远远超过能够用财产损失来衡量的经济损失带来的风险。所以,第三方平台需要出台具有信任度高外加严格的审核程序以及在进行交易时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加大对泄露信息的惩罚力度,增强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保护,以此来降低消费者的风险。还有就是,关于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目前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权衡责任划分,并没有出台对于共享经济平台管理的专有的法律法规,只是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没能够建立完善的独立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单独的法律。

(二)需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以2016年“网约工”为例,第三方网络平台和具体从业者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由于第三方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有约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从事平台的安排,提供劳动服务,平台为其提供报酬,但对于不同的平台对劳动管理的要求程度不同,存在相应的差异,故在实践中还应以具体的情形来具体地分析;再者,由于具体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没有统一的结论。故而,需要将共享经济中存在的劳动关系通过法律的规定加以确定或者可以通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相应行业的责任规划参照加以约束,以此来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这样也将更有利于共享经济平台的管理以及能够更明确的划分责任的归属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加强对监管主体的责任定位

目前对于网约车的实施细则相对的较完善,也已获得合法地位,但其他类型的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还处于完善阶段,相对滞后。中国专车类共享经济萌发于2012年,目前已有25个省206个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创新程度并不高,如网约车中一系列牌照的具体要求体现出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仍与传统车租车的监管模式相照应。虽然交通执法部门对违法运营行为不断加强监管,但违法者违法的成本较低,未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以罚代管的方式也无法全面的解决网约车资质规范问题,可采取线上、线下相配合的监管机制,有效的发挥法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另外,面对共享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政府单方的监管策略已经不能有效的治理共享经济中的所有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更应该采取联合监管,分工明确,有效治理的制度。

四、结语

共享经济作为改变传统经济的以暂时性转移使用权为目的节约型创新经济,是在这个时代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也将成为在经济发展道路上所提倡的绿色发展的一种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带动了多个行业的发展以及创新,不断地为经济增长点的提高做贡献。但是,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以及违背了共享经济本质的一些问题的出现。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将闲置的资源得以经济化,使各方获得相应的利益且将资源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但不如人意的就是,总会有人会借此机会来利用共享经济的势头发挥自己的行业,不以闲置资源为原料而是新加工产品,创造价值,有违初衷。以此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风险,监管的力度不应当是爱管不管的态度,而是要严格管理,美化城市的容貌,发展绿色经济。始终要以在规范中发展经济,在有节制的掌控中发展经济。这样才能将共享经济持续化、绿色化发展。再者,与共享经济相比的传统经济而言,传统经济已不能适应现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趋势,相关的监管制度也不应该滞后于当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建立与此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手段或者监管工具。总之,共享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既激发了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的新动力,也在更深层次激发了创新的内燃性,增加了社会经济的效益。但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会有两面性,所以我们应当将利弊权衡好,将监管把控好,发展绿色经济,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制定出有力的监管措施,有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来推动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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