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背景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探讨

2020-01-11 08:44唐兴荣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0年12期
关键词:建筑行业条例

唐兴荣

【摘要】在我国当前的建筑行业环境下,建筑业的基层技术人员大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工资支付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行业研究学者,本文分析了当前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并就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工工资保障制度;建筑行业

农民工的建筑技术能力低下,操作环境恶劣,且参与建设的周期较长,可以说农民工工资就是血汗钱,在当前功利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链条较长,需要由建筑方支付承包方报酬后,承包方再向分包者支付工程款,最后由分包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环节较多,因此存在很多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的问题。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伸张提供了保障。

1、探讨研究建筑行业中的农工工资支付问题

①在一个项目竣工之后,部分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迟迟不和施工方联系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用项目未结算的理由来有意躲避交付合同价款,从而致使农民工工资迟迟得不到发放。

②工程合同中的价款变更与约定支付时间不明确,建筑企业钻了价款变更不明晰的空子,故意不结算工程款,这种恶意行为对于一些价款变更数额极大的工程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③致使项目工程款久拖不算,施工方不能及时下发农民工工资的另一原因是施工企业与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出现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争吵纠纷。

④施工方的自我管理工作有所欠缺。如果劳务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工程合同中有关结算劳务价款或劳务工程量的办法不够完整清楚,也会极易引起各方间的纠纷,从而导致农工工资不能及时下发。

⑤项目工程的承包人的诚信度较低,可能会出现承包人携款潜逃、项目质量太差、工程延期过长等情况。

⑥如果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旦和案件诉讼挂钩,其公司的各个账户会立即被法院查封,该工程的工程款就会被冻住,农民工也就得不到工资收益。

2、如今《条例》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2.1建筑企业应如何建立一个完整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第一点,在工程启动之前,建筑方需要将整个工程大致所需的资金准备妥当,将项目开工所必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准备齐全。如果在颁布了《条例》后建筑企业仍未提前将工程项目需要的资金储备准备好,就得不到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而且,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坚决杜绝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情况出现。如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因为建设方的资金筹备出现问题而受到阻碍,那么在施工方进行工期抗辩时可以提出工期索赔,还应该依据合同规定主张违约代价。

第二点,建筑方应向施工方提供可靠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实际工作中,已有许多版建设项目合同的范本中提到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还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条款,但是由于近年来建设企业一直处在一个较为强势的地位,所以这一条例并没有得到准确落实。由于当前新《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对这一问题有了明文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施工方的资金压力。

第三点,《条例》要求建筑方需要将人工费的拨付周期(限期一个月)、实际金额和在整个支付条款中的占用比都明确标示出来,要切实保证该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汇到农工工资的专用账户中去。

2.2总承包单位需要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保障

第一,为了方便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方可以开设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此项规定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条第(八)款规定的将人工费用单项与其他工程支付条款分账管理的制度。上文叙述的人工费用的支付周期最大限度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要保证在一个月内按时足额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格要求了承包单位对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如何合理安排、怎样让资金周转更科学合理。

第二,工程的总承包方应该准备好充足的农资保证金,专门用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虽然国家在之前未出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政策,但在地方已经有所涉及。现在我们要注意到,《条例》中提到,针对不按相关要求储备工资保证金或是不积极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工程承包方,有被吊销资质证书、削减资质等级或承接新项目受限的可能,因此相关承包方需引起高度重视,尽最大可能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出现,只有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才能减少工资保证金的存储额度。

第三,如果分包单位出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工程或是对农民工工资久拖不算的情形出现,工程总承包方需要清偿,在完全清偿后再依法向相关分包单位追偿,为了避免情况恶化,工程的总承包方最好尽早将分包合法化。承包方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的第30条规定明確表示:不管工程的总承包方是否存有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一旦分包方对农民工工资久拖不决,那么工程的总承包方就要承担清偿的主要责任,其后可以先分包方追偿。

2.3完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现如今,用“皮包公司”的形式躲避拖欠农工工资的责任已经没有作用了,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任人承担着清偿农工工资的主要责任,如果知法还犯、久拖不决,那么很可能会被政府列进“老赖”名单。可是有些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让一些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或是将死之人承担责任人的空名,出现问题后自己逃之夭夭。《条例》中针对该情况写到,在出现问题后,相关执法部门将全力搜捕“皮包公司”背后的实际负责人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将此人的交通出行、评优评先、融资贷款等方面全部设限。除此之外,分包单位一定要积极加强自有技工团队的建设,及时更新设备,争取早日将专业班组与施工队组建成专业的工程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凭借自身的人脉优势和组织能力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转变,这样不仅推进了分包市场的整顿进度,还可以有效提高劳务管理的效率。

结语:

总之,在我国建筑发展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也在不断进步,《条例》的施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了保障性意见,再具体工程建设中一定要依据法规进行资金准备,否则一旦发现企业没能为建筑施工准备充足的人工费用,将会给建筑、承包等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文文.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2016.

[2]]来盛罡.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问题分析[J].民营科技,2015(04):67.

[3]何雪飞.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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