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静,韩瑾瑾,张艳娟
(焦作市畜牧局,河南 焦作454003)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生猪养殖行业损失惨重,今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比如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 000 头以上调整为500 头以上等等。同时为了防止因违规调运生猪而引起疫情传播,农业农村部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该文将列举目前河南省跨省调运商品育肥猪、商品仔猪、种猪时须遵循的产地检疫政策,以方便各位同行参考。以下检疫政策都是在遵循农业农村部发布产地检疫规程的基础上进行。
运输生猪前,生猪必须佩戴耳标,经过产地检疫合格后,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承运人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运输时严格按照检疫证明内容及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
目前,对跨省调运商品育肥猪的相关限制较少。
调出时,生猪符合上述跨省调运规定共同要求即可,即按要求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具有有效的备案表即可调运。
引进时,用于屠宰的生猪,要求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外观健康;若用于继续饲养,到达养殖场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 h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此处的商品仔猪是指,重量在30 kg及30 kg以下用于育肥的生猪。
调出时,应当提供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是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为7 d,检测比例为10%,依据阴性检测报告申请产地检疫。
调入时,来自疫区的商品仔猪需要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其余地区引进方式同商品育肥猪,同时落实落地报告制度。
调出时,需要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并在有效期内,调运种猪时需要进行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的检测,检测比例为100%,依据有效的检测报告,按照2019年版《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种猪产地检疫。
调入时,调入前须向当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申报审批。审批的具体程序是:养殖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并提交输入地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复印件各1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引进种用动物饲养场的基本情况核查表,输出地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材料先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初级审核,通过后递交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审核批准后,方可引种。
调入继续饲养的育肥猪或商品仔猪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 h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生猪最好经过隔离无异常后再混群饲养。
调入种猪后,除了落实落地报告制度外,生猪必须在之前申请审批的隔离场所进行为期45 d的隔离饲养,隔离期间要接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
调运时生猪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调入的饲养用育肥猪或商品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调入的种猪未进行审批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罚款。
调入的种猪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