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8月5日由党中央印发实施,这是我国机构编制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机构编制部门紧迫的政治任务,也是最根本的业务工作。《条例》颁布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主动担当作为,第一时间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研究出台了区直部门和事业单位、盟市和旗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动议与论证程序的意见,开展了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加强学习宣传培训,推动全区机构编制系统把学习贯彻《条例》引向深入,切实提高执行能力、提升应用水平。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创新完善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明确了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成果。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党管机构编制、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条例》的一整套制度设计都是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条主线展开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条例》总结党领导国家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的宝贵经验,以及多年来探索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工作办法,确认了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基本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下一步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
二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举措。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不断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条例》是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内容。要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动工作,解决机构编制工作突出问题,规范有序、科学有效地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
三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轮机构改革。新一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能解决的难题,理顺了不少多年想理顺而没有理顺的体制机制,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条例》既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也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为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重要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领导体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附则8章,共33条,逻辑缜密,表述严谨,内容丰富,规定严格。
一是突出了工作主线。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调整优化编委领导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条主线,从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基本程序等方面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了一整套制度设计。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落实。
二是确立了基本原则。《条例》强调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四项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这些原则来源于对长期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与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的总结提炼。坚持这四项原则,有助于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站位,有利于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保持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是优化了领导体制。《条例》不仅对党中央与地方党委、党委与部门党组、党委与编委、编委与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作出了规定,而且对编委和编办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强调编办承担编委日常工作,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四是规范了基本流程。《条例》就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尤其是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级编办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引入合法合规性审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机制。通过健全程序、完善机制,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是明确了权限划分。《条例》从动议、审议决定等不同环节,区分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明确了相关审批权限。特别是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由党中央启动,方案由党中央审议批准,实施由党中央统一部署。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在党政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充分体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上下步调一致、政令畅通。
六是建立了长效机制。《条例》进一步强调“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三定”规定重大调整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实名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和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等制度,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七是强化了监督问责。《条例》列明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六类严禁行为,强调部门不得“条条干预”,明确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责任。明确把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充分发挥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机构编制部门要当好编委的参谋助手,必须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动《条例》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强化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担当。《条例》是第一部由党中央制定的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内法规,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是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工作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去由于没有专门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的法规,在管理实践中,常常于法无据、缺乏标尺,人治空间较大,问题和矛盾突出。地方编办要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执行得好不好作为我们政治是否过硬、能力是否合格的标准,切实形成学《条例》、明《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
二是把遵循《条例》训练成思维习惯和履职办事习惯。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并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强化法规制度执行,不能打折扣。地方编办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遵循《条例》的理念,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开展工作,使法治思维成为惯性思维,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自觉养成并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真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规范有序、科学有效地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工作。
三是发挥风向标作用,自觉主动学习、带头执行落实《条例》。机构编制部门是党的工作机关,是《条例》实施的组织者、执行者、监督者,要在贯彻《条例》上发挥风向标作用,更加自觉、更加严格地带头深入学习、带头执行落实,坚定尊崇、坚决维护,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这是我们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应有之义。要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条例》落实的配套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在落实《条例》上早做研究和安排。要强化执行,从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刚性约束出发,在机构编制资源管理上坚持原则、较真碰硬,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强化对机构编制使用的评估问效、监督检查,坚决维护机构编制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守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这一政治资源、执政资源,不断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