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众包下分布式协同创新知识产权:转移、界定和归属

2020-01-10 15:33:49臧金亮张向前
科技和产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发包方界定分布式

臧金亮, 张向前

(华侨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迅猛变化和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创新变得越来越复杂,常常需要跨越多个科技领域和组合各种来源的知识,进行快速和持续的新产品开发[1]。开放式创新逐渐打破企业内部封闭式创新的垄断地位而成为企业创新所重视的新的力量[2]。众包创新是最强大的开放式创新活动之一,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参与众包创新,以获得来自其边界之外的新知识[3]。众包创新是企业作为发包方将创新问题面向大众发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作为接包方的大众会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资源试图去解决问题,然而随着创新深度的增加,单纯的个人力量已不足以更快更好的解决创新问题,因此要求接包方的公众个人之间也需要协作,从而产生了分布式协同创新[4]。在这种情境下,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影响分布式协同创新的关键,最终被采纳的方案很可能是多人多个环节的协作而形成的,从知识产权的转移上来说,发包方的企业是原始知识产权的发出者,然后转移到众包平台,然后由接包的个人贡献自己的知识和资源并不断转移到下一个接包人手中,最终产生最佳解决方案回到企业,在这个过程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在知识产权转移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泄露或者剽窃问题该如何解决,最终的解决方案归属问题等都是在众包模式下分布式协同创新发展中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众包及分布式协同创新的内涵和运行机制

1.1 众包内涵的发展和运行机制

众包(crowd sourcing)这一概念是Howe首先提出的[5],他是从商业模式的角度来定义众包的,认为企业可以将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关键环节或难题通过互联网或者第三方平台交给社会大众处理,即是将原本由企业内部员工做的任务外包给非特定的社会大众承担,这一视角突破了企业的工作完全是通过企业内部知识和资源的调动来完成的传统观点,更为重要的是众包这一概念自提出时就与外包做了区分和比较,外包的目的主要是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提高效率;而众包的目的更多的是集中在为企业提供创意、开辟新的创新途径[6],所以众包与创新就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从创新的动机上来说,众包可以发挥个人浓厚的兴趣爱好甚至并不在意回报[7],但是关于是否在意回报这个问题,后来的研究却有不同的看法,参与者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前提下同样很看重回报[8]。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众包创新被定义为一种具有不同数量、知识背景及地域差异的个人、机构、非营利组织或企业群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征集或自愿承担任务的网上活动[9]。这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仍然是在描述和总结众包创新所表现出的特点而定义的,缺乏针对性的界定,比如发包方和接包方之间在劳动上是什么关系,其之间利益和报酬的关系和定位仍然不清晰。

在运行机理上,现在最流行和普遍的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另一种实践,是由发包方(企业)、接包方(大众)及平台3部分构成的网上虚拟社区[10]。首先,发包方通过平台发布任务并设定奖金;然后,接包方选择和参加感兴趣的任务并提交解决方案;再次,发包方通过认真筛选确定最佳解答方案;最后,平台通过发包商给出的获奖信息奖励提供该方案的解答者,整个流程中双方信息是保密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没有明确的企业或者组织作为发包方,而完全由社会大众中的兴趣爱好者自愿组织完成的项目或者任务也应当算作众包的范畴,其运行机理就与前者不同,这一模式依然是有三方,分别是问题探求者、问题解决者、第三方平台,在这一模式下,由社会大众中兴趣爱好俱乐部或者社团作为主体,完全按照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做一些事情,然后上传到平台,问题探求者如果在平台上看到自己所需要的方案,则进行支付和购买。两种运行机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谁是主导方,前者是发包方作为主导,后者则是社会大众作为主导,前者在效率上可能更高于后者,但后者在成本上远低于前者。

1.2 分布式协同创新的内涵和运行机理

分布式协同创新来源于分布式创新和协同创新,关于分布式创新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分别给出了一些定义[11],比如从技术创新视角来看,分布式创新是指创新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以及各种能力在众多组织和知识生产部门之间以分布的情景实现[12],从基础资源观视角来看,分布式创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空间的重新组合,而获取外部异质性的资源则是开展分布式创新的基础[13]。从创新网络视角来看,分布式创新是指在资源和能力获取的基础上,企业还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分布及配置,只有当创新所涉及的内外部资源和能力能够有效地被各创新主体获取、吸收及整合时,该创新项目才有成功的可能[14]。从知识管理视角看,分布式创新是指分布式创新不是仅仅依赖于网络中异质性知识的简单静态叠加就可以获得成功的,由于知识粘滞的存在导致难以在网络节点企业间进行有效共享与转移,因此需要对相关知识行为和活动进行有效治理[15]。虽然分布式创新不同视角下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是其之间却是相互联系的,比如技术创新视角对于分布式创新特征的解读多处于描述状态,而其他视角下的文献通过对分布式创新的剖析,进一步诠释了分布式创新所具备的多维度特征。此外,资源基础观视角对分布式创新是否需要满足跨组织这一条件产生了很大争议,而创新网络视角则明确表示“分布式”强调不同地理位置企业间的合作,只有满足该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布式创新网络。协同创新最早源于美国麻省工学院研究员 Peter Gloor,他认为协同创新应该是描述众多人员组成网络组织,借助有效沟通渠道交流想法、有效信息和个体技术,通过合作达到预先设定的共识目标。协同创新活动的核心本质就是源于合作主体之间各有各的比较优势,在资源融合分工过程中相互学习借鉴、扬长避短甚至取长补短,最终实现创新各主体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互补与提升[16]。所以分布式协同创新的内涵就是以分布为基础,在创新过程中进行包括知识共享在内的互助、合作和协同,以最高的效率完成创新。

分布式协同创新的运行机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制度模式和个人合同模式,制度模式是指在协同合作时依据已经存在的制度按照既定的流程完成各自的任务,虽然最终的成果是协同合作得到的,但损失了一部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个人合同模式相较于前者没有那么僵化,依据个人之间的能力和需求进行合作,虽然方式上更加灵活,但是却使得合作过程可能损失一部分效率。在分布式协同创新中,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知识的共享,因为合作的前提就是知识的共享,但目前的研究来看,对于知识共享的相关问题还是一个模糊的地带,虽有触及,但没有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2 知识产权转移的路径

按照众包创新运行机理的不同知识产权的转移也有两条互相区别的路径,其内在逻辑是为问题寻找知识还是为知识寻找问题。为问题寻找知识就是普通的主流的众包创新模式下的由发包方出发最后转移到发包方的路径[17];而为知识寻找问题就是由普通大众主导,知识产权直接由大众转移到问题探求者的路径。

首先,在第一条路径下,发包方为了使众包研发项目能够顺利开展,一般会在发布研发需求时提供一定的背景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一般为发包方所有,也有可能是它经第三方授权的知识产权,并通过众包平台传递过来的。接包方结合发包方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融合己方的背景知识产权,按照项目要求,经过充分的整合与创新,创造前景知识产权,最终获得暂属于其的前景知识产权。研发成果创造出来后,由接包方将其提交至众包平台,接受发包方审核优选。若成果被采纳则按照约定,其知识成果归发包方所有(一般情况),若未被采纳,则通过众包平台将其返还给接包方,此时产权仍归接包方所有。但是在这个转移过程中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即当接包方把自己的知识产权转移到发包方接受其审核时,往往就默认该知识产权不再属于个人,而发包方在发出问题时往往也会注明,一旦解决方案提交给发包方,无论最后采纳与否该知识产权均归发包方所有。所以这个知识产权的转移路径的终点往往停在发包方而不是理论上的个人。在第二条路径下,由于逻辑导向不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兴趣爱好,所以第一步是由个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放到平台上进行公开,知识产权由个人转移到平台,但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抑或收益权均是个人的,然后问题探求者带着自己的问题到平台上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找到合适的方案后与该方案所有者进行协商和购买,于是该知识产权由个人经平台转移到问题探求者。但是在这条路径中也存在问题,那就是知识产权最后归于问题探求者还是个人抑或是平台,因为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将知识产权放到平台上之后,即使被问题探求者购买,但只是购买了使用权,其所有权依旧在个人,而且没有清晰地界定是否允许其他问题探求者再次购买和使用该知识产权,虽然理论上第一个问题探求者在购买了该知识产权之后不能允许该知识产权再被别人使用,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在这种模式下个人所提供的知识产权本就是通用性和基础性的[18],所以现实中很多都是同一个解决方案被很多问题探求者共同使用,也就是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个人,而使用权可以有很多人。

3 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

众包下企业分布式创新是一个外部方案提供者的知识聚集型的过程[19],通过自我知识的积累以及整合外部知识从而形成新的想法、计划、方案等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解决者(接包方)所提供的知识资产可以作为寻求者(发包方)获取价值的机制,实际上这些知识资产往往被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授予资产所有者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0]。尽管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的研究在众包下的分布式协同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21],但是学者们关于寻求者(发包方)从解决者(接包方)那里获取知识产权的水平以及这样的水平对创新的影响没有进一步探索,以往的关于众包创新设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21],分别强调寻求者在发布问题时要携带的背景知识以及解决者在提交解决方案时是如何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22],另外一些学者关注的是第三方的众包平台在保护寻求者和解决者知识产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3],学者普遍忽视的一件事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问题,即知识产权的所用权问题,如何界定在寻求者与解决者之间谁拥有并控制成功的解决方案相关的知识产权,涉及到这个方向的是de beer的一项研究,该项研究关注的就是寻求者从社会大众中获取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24]。

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寻求者自然希望在成功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上占有控制权,或者至少获取高水平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必须从这个成功解决方案的创新中获取价值[25],而这个价值的获取必须保证这个成功解决方案的创新不能被其他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企业所使用[26]。然而如果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界定给寻求者,这样的情况有可能会影响众包创新过程中的价值创造,因为解决者往往害怕或者不愿意共享甚至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7],在寻求者和解决者之间关于成功的解决方案到底要怎样界定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双方利益和整个众包过程的效率呢?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几乎没有学者涉及,直到最近Mazzola, E.Acur, N.Piazza, M.Perrone, G.的研究注意到这一问题[28],他们通过分析innocentive平台上729个众包方案的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的界定在技术问题属性和解决者自我选择之间起中介作用,在创新阶段的后期,寻求者期望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欲望越强烈,而当涉及一项创新需要众多领域的知识的时候,寻求者期望或者知识产权控制权的欲望下降,另外,当寻求者期望获得知识产权的控制权时对创新过程中参与者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

4 总结与展望

首先,关于众包创新和分布式协同创新在概念和内涵上还不具有统一性和共识性,众包这一概念自2006年首次引进管理学领域以来才发展了12年左右,因此对众包的相关特点和属性还存在着差异化的解读,但所有差异化的定义或者概念都遵循和秉持着众包的核心特质——利用企业外部的社会大众的资源和力量。这也是将众包归属于开放式创新的重要因素。众包创新实际上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是众包发展最快的领域,其一是因为众包自提出时就包含创新这一内涵,其二是因为利用众包进行创新问题的解决也是提高创新效率和效益的新型重要手段,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众包方案的设计、众包平台的角色、众包参与者的激励等,当然一些问题逐步被解决,一些问题依旧存在。其次,关于分布式协同创新其实是两个传统概念的组合,一个是分布式创新,一个是协同创新,看似互相矛盾的两者在众包下就可以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传统上分布式一定是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上互相独立的完成任务,而协同创新则强调知识的共享和合作,于是分布式协同创新就是既充分利用分布式的优势又加上互助协作的优势,从而提高创新的效率,但是在分布式协同创新下面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要分布式协同就要知识和资源共享,这就使得最终的成果在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上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现在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研究也不多,对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问题更是微乎其微。最后关于知识产权的转移、界定和归属问题的研究是横亘在众包下分布式协同创新发展的更加完善的鸿沟,因为这个问题决定了接下来众包下分布式协同创新的发展方向,而且创新归根结底就是知识的问题,对知识的把握就是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创新的一切都是具有风险的,甚至制约着众包的发展。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看,众包创新、分布式协同创新都是新的研究领域,而在这样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中知识产权的转移、界定和归属问题就更是研究的空白,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首先可以研究知识产权的转移路径中有哪些环节是存在知识产权需要被保护的,或者在哪些环节知识产权更容易被侵犯,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是什么。其次,可以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上更进一步的研究,主要可以关注这个知识产权的界定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下能使得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或者可以找出一套新的知识产权的界定办法,比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可以进行拆分,利益按照不同的比重进行分配,总之就是要解决在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风险问题,试图找到使双方最优的方案。最后也可以从知识产权的法律角度来进行研究,比如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在法律上有什么需要重新注解的,如果新制定法律会对众包下分布式协同创新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都是可以进行研究的,而且是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

猜你喜欢
发包方界定分布式
三方众包市场中的发包方平台博弈机制设计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分布式光伏热钱汹涌
能源(2017年10期)2017-12-20 05:54:07
分布式光伏:爆发还是徘徊
能源(2017年5期)2017-07-06 09:25:54
离岸IT外包中如何降低发包方的知识保护: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
高血压界定范围
金色年代(2016年4期)2016-10-20 17:40:14
基于DDS的分布式三维协同仿真研究
雷达与对抗(2015年3期)2015-12-09 02:38:50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
中国卫生(2015年4期)2015-11-08 11:15:58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界定
西门子 分布式I/O Simatic ET 200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