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俊,罗 静
(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11)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中国的角度讲,就是通过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史和建设历程,提出并使用“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进行概括,从而“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概括为当代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此后,十九大报告提炼和概述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论断,凝练为当代党的使命表述并在党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实质上,党的使命就是“不忘初心”,内容包括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使命是党成立以来,在革命时期和建设时期都始终如一坚持的目标,矢志不渝。理解党的这一使命及其实践,可以通过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得到证明,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党的民族政策则更加能够体现这一特征。民族地区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挖掘党的民族政策作为教育资源是重要的方面,对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时期,基于民族地区经济政策为线索分析对“不忘初心”之使命的贯彻,把握党的民族政策的使命蕴含,这是“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思政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民族地区分布以边疆地区为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上呈u字形分布。这些民族地区的特点主要是人口稀少、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大多以山地、森林、高原、草原、沙漠等为主。由于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历史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在古代社会这些地区大多没有进一步开发,再加上近代社会民族地区遭遇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沉重压迫和剥削,导致这些地区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的束缚和摧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发展呈现极不平衡现象,有的民族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原始社会的公社制度残余,有的民族还处于奴隶社会制度中,有的民族处于封建农奴制度中,有的民族处于封建地主制度中,有的民族处于封建牧主制度中。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相比,其发展非常滞后,农业基本停留在以“广种薄收”“刀耕火种”为主的粗放型经营模式,牧业主要停留在“逐水草而放牧”的天然游牧形式,渔业以停留在“傍水而渔”的原始形式为主,工业只有一些简单的手工业作坊。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紧紧依靠各族人民,在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社会危机空前深重的背景下,肩负着历史使命,带领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八年的浴血奋战,历经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在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涉及民族地区时,都模范地执行了党的相关民族政策,其中就包括执行相关民族地区经济政策,不但赢得民族地区民众的广泛大力支持,而且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发展积累了经验,同时也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如在党中央和红军到达川西北藏族、羌族等民族地区时,针对川西北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康藏西番民众书——进行西藏民族革命运动的斗争纲领》《关于收集粮食的通知》以及《关于粮食问题的训令》,其中涉及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提出“为着群众生活的提高,允许商业自由,但是必须采取限制剥削征收累进税。”[1]重申“绝对禁止强买粮食、私买粮食不给钱、群众不在家不给钱等违反政策纪律的行为”[2]。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更加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颁布相关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如1940年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关于回族和蒙古族人民居住地区的民族经济政策,就规定回族、蒙古族拥有管理自己经济事务的权利,这一民族经济政策符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也为后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和颁布的民族区经济政策则更加全面。如由于回族民众宗教信仰历史悠久,因此在一些民族地区形成了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为了消灭封建土地制度,1946年制定的《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提出:“清真寺的土地,在各该乡村全部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下,由回民自行处理。”[3],之后制定的相关解决清真寺土地及财产等民族经济问题,都是围绕着由教民自行处理或是征得教民同意,给予了信教群众自主权,充分体现了解决宗教土地的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建国时期民族地区内部社会发展不平衡性、经济发展的滞后性等特点,根据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愿望,结合当时在全国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社会制度变革,制定各种纲领、政策和方针,采取不同的步骤和方式,先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供权益保障。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为各民族平等地位提供了权益保障,为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制度改造提供政治保障;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权益保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介绍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情况”。这一规定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很大作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民族政策部分再次明确规定:“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的特点。”以宪法形式对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和民族地区经济权益进行保障。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关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政策,除了通过制定相关纲领、纲要、宪法对民族地区经济权益进行保障,通过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上级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还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实况,制定和实施了相关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方针。如1952年党中央在《关于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若干原则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民族地区工业政策,在少数民族的中心区域人口集中地区,建立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与发展生产有密切联系的工业[4]。关于发展民族地区农牧业政策,采取休养生息形式,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实施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以主业带动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政策[5]。同时,党和国家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民贸,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进行优惠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不到10年时间,通过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实施了许多措施和办法,使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诸如在民族地区建立了诸如包钢基地、青铜峡水电站、克拉玛依油田等现代化工业等,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和国家更加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除了针对民族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和制定相关行业发展政策、路线外,同时还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采取“财政适当照顾、必要补助”的优惠政策。在工业方面建设了一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工业、轻工业、民族特需品等企业,关停了不适合民族地区经营发展的企业。“文革”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外面临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峻的国际形势,对内面临着国内严重的社会危机,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产业布局呈“山、散、洞”的分布格局,此时期促进工业向内地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6],这样在很多民族地区安排了工业布局,建立了重工业、交通、能源、电子等为先导的综合工业体系,集中了国家大量建设资金;在发展农牧业方面,党和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如解决民族地区林粮矛盾、森林资源所有权等问题,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增加牧区牲畜生产,后期由于受“文革”的冲击和影响,发展民族地区农牧等行业优惠政策受到影响但没有终止。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国家财政补助优惠政策方面,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1958年开始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限的预算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要求和本地方的经济、文化特点,提出发展本地方长期的和年度的经济计划,报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计划时,“应该照顾这些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依照国家的财政经济制度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济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作统一合理的安排”。1962年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针对民族贸易,提出“三项照顾”政策,即国家财政价格补贴的照顾政策,边远山区、牧区民族贸易自有资金的照顾政策,边远山区、牧区民族贸易利润留成的照顾政策。196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百分之五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动资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 的机动资金”。“文革”期间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三项照顾”政策一直没有改变,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仍然得到较好的落实。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坚持我党的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同时实施了发达地区支援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民族经济政策。国家帮助政策包括通过国家财政照顾、税收减免,给民族地区更大的财政管理自主权进行经济发展,继续延续1958年对民族地区农牧业减税政策和对生活困难的民族地区减征农业税政策。1979年7月7日国家民委、财政部颁布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指出: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作一般照顾。1985年又颁布对符合规定的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与此同时,采取国家帮扶政策,在民族地区安排项目,发展民族地区工业、农业、牧业、民族贸易等行业经济,对民族地区与生活关系密切的生产资料专项投资等。向民族地区开展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为了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开放,加强沿边城市开放,并对自治区首府实行沿海开放政策。鼓励民族地区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家帮助、发达地方支援走出一条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变“输血工程”为“造血工程”。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民族经济政策,使民族地区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在历史上产生了质的飞跃,使民族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了新台阶。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除了继承既有发展民族经济政策外,又根据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思想适时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覆盖12个省(市、自治区)和3个自治州,其中以民族地区为主导。为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总体规划等,并且以五年规划的形式对西部大开发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如政府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投入、信贷优惠与环境保护等政策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2000年国家民委发起的兴边富民行动试点探索,2004年兴边富民行动进入重点突破阶段,兴边富民行动是西部大开发的配套工程。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发展政策,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逐步扩大的局面。
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坚持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尤其在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基础上,实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出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要充分考虑支持中西部发展,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扶持力度,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继续兴边富民行动,并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05年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对总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22个比较困难的民族聚居区640个行政村给予重点扶持,到2015年要达到基本实现“五通十有”[7]。2011年又将人口较少的民族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少数民族群众中。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政策,推动了西部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区域发展差距,为全国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广阔空间。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更加坚持党的民族经济政策,在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基础上,实施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即在关注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继续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使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民生得到改善和保障,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得到提升,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继续着力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民族经济发展政策,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基本实现“一减少、二达到、三提升”的目标。中央明确提出: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关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是“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应各族群众新期盼,深化改革开放,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发挥民族地区特殊优势,加大各方面支持力度,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释放发展潜力;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大力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持续发展能力。”并强调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8]把党的民族经济政策发扬光大。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五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下,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不同的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政策,逐步完成新中国的民族工作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实时地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完成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和实施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实施的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是一部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发展史,也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的使命。这一系列的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是民族地区高校“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忘初心”使命的显著体现,课程思政教育需要抓好这个维度。而少数民族学生及其家庭则是民族地区经济政策直接受益者,结合少数民族学生实际情况,将民族地区经济政策与学生的切身体会、受益民族经济政策相结合,通过学生主动参与到“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学习,培养和增强学生对党和国家的情感教育,为民族地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做出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