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呈 陈群辉 长江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全票表决通过,确立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完全为了刑罚,而是为了矫正罪犯并让其能顺利回归社会。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一直高位运行,1985年为6.3%,2005年攀升至13.1%,目前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监狱关押犯罪人员中累犯的比例一直维持在20%左右。分析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于其在回归社会后遇到的诸多问题身上,包括社会、生活、工作等方面缺乏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最终可能为生活所迫、也可能是为外部不良因素引诱再次步入犯罪道路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刑满释放的罪犯与正常的公民没有任何区别。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自己曾被国家司法机关进行了制裁,自己的身上标注有“曾经违法乱纪”的身份牌,以至于社会对他们有恐惧心理,普遍认为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特性始终存在,对于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的认同度不高,同时就业的困难和社会边缘化也加剧了他们报复社会的心态。
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其犯罪行为往往给家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伤了父母的心,亏欠了对爱人和后代的照顾,但更多的还是造成了二次伤害,比方老人受了刺激抱恨而终,后代埋怨造成性格偏激等等。刑满释放人员本来的家庭产生了无法消除的伤痛,造成了家庭的感情隔阂。
受教育程度低,专业技能也就越缺乏,在社会上也就越难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再加上淡薄的法律意识,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步入犯罪道路,这也使得他们成为了一批特殊的“弱势群体”,无法与正常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很难通过合法途径再就业。即使成功就业也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工资报酬低的不稳定工作,完全经受不了一些突发情况,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可能就会迫使其为了克服困难生存下去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罪犯入狱之时便已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或支付给了受害人高额的赔偿金,这很大程度上使得罪犯自己及其家庭遭受打击,背负起沉重的债务。出狱后生存面临危机,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例如司法援助、权利救济等都无法及时跟进开展针对性帮助,加上刑满释放人员本身维权意识较低,对“官司”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从而使得自身权益接连受损,逐渐被社会边缘化。
社会发展加剧了各行业、各领域的竞争,媒体行业同样竞争激烈,与之相伴而生的“新闻暴力”在这一竞争环境下层出不穷。媒体为获取第一手资料,纷纷前往凶手和被害人的家中,让他们对着镜头讲述并还原犯罪场景,这其实是一种创伤提示或失落提示,当事人迫于压力频繁回忆令他们伤心甚至崩溃[2]。媒体的失范报道会对罪犯造成长久伤害,严重可能使得其性格扭曲,产生反社会反人类的危险犯罪思维。
按照国家司法部的调查所得,可以分析得到:自出监时起到再犯罪时止之间的时间间隔和再犯罪的发生几率之间存在反向相关性,也就是说间隔时间越长,再犯罪几率越低。其中出狱一年之内出现再犯罪行为的刑满释放人员占比达39.73%;出狱一年到两年时间内再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占比下降到26.25%,也就是说出狱后两年内再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占比高达65%。再看再犯罪的具体类型,分析相关数据后得出再犯罪的主要类型为盗窃犯与涉毒犯。以盗窃犯为例,如果为初次犯罪,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占比高达38.3%;而初次犯涉毒罪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占比为17.95%。如果出现了二次以上的犯罪,盗窃犯再次犯罪之占比已经攀升到了59.16%;但是二次涉毒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占比却下降到了10.31%。从文化程度上来看他们普遍水平较低,初中教育水平的占比为53.21%;小学及文盲教育水平的占比为41.48%,这两类文化程度的罪犯在再犯罪人员中的总占比高达94.69%;不难计算得出,高中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现再犯罪的占比仅为5.31%。
社区教育是整合各种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全体成员开展的提高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人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可续发展的教育活动。通过社区教育能有效减少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血缘、不同民族人群之间的文化冲突,培育和逐步形成优秀的社区文化,缔造社区价值。通过教育,做到社区价值引领居民思想,感化居民人心、凝聚居民精神力量。通过社区居民的道德讲堂、法制讲堂、公民课、市民文明守则、社区居民公约等,特别是用身边的模范影响身边的人,用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以讲爱家乡、爱社区的故事进行爱党、爱国教育。在社区居民中,培育和践行社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知法、守法、敬业、爱国、爱社区、诚信、友善的合格公民,树立文明新风尚。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专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宪法并没有将排除在外。监狱服刑人员是由监狱统一安排劳动并进行改造,同时也通过劳动创造价值来获取生存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监狱矫正期间不存在所谓的丧失劳动机会或者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失业”风险。而社区矫正人员则需要在服刑期间自己寻找就业机会来谋生。社区矫正之初便是其回归社会之始。而国内社区矫正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很低,以2015年1月辽宁省社区矫正人员为例,大专以上学历589人(占比2.13%),而初中以下学历的则多达21115人(占比75.69%)。低学历造就的就业困难也就不言而喻了,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劳动权予以良好的保护,既是满足保障其生存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让其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前提。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讲,其时间主要用在回归融入社会进行正常学习、进行正常生活,要从基本生活条件方面给予社区矫正人员以良好的帮助和救济,如建立“中途之家”、“教务管理中心”等场所。如果社区矫正人员为农村户籍,那么要帮助其落实好对应的责任田;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属于老弱病残之一,没有生活来源,也缺乏在社会上重新求取生存的能力,那么要做好相应的救济、相应的帮扶,比如申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等等[3]。在就学、就业与其他社会保障领域,公平对待社区矫正人员,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反映的相关问题,司法人员必须要予以认真听取,给予妥善处理,帮助他们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充分尊重社区矫正人员,从内心深处感染他们,让他们能够真正的改变以往的错误做法、错误思想。做好文化教育。运用传统文化洗涤他们的心灵,让他们知廉耻,教育他们懂荣辱,帮助他们重新构建自己的人生观、重新树立自己的价值观。在一些特殊的节日里,比如端午节和重阳节等等,开展专题文化教育,消除社区矫正人员与社会的隔阂感,潜移默化中培养其爱人乃至爱国的情怀,从而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做好法治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是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刑满释放人员基于自身选择判断和调整控制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看似简单粗暴实则违反乱纪的行为来解决问题,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便是其在违法乱纪后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因此树立刑满释放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使其知法、懂法养成遵纪守法的文明理念。
在BD 市抽样调查社区矫正人员110名,有83人的工资少于等于1000元,占比75.5%;有17人的工资介于1001到2000元间,占比15.5%;110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工作类型为:69人是临时工或者是自主创业,占比62.7%;24人无业,在家赋闲,占比21.3%。受访者中有48%的人员表示不满意当前的就业,还有37%的人员表示极度不满意,只有15%的人员表示对当前的就业满意抑或是非常满意。在社区矫正期间帮助其强化职业观念、培养职业技能、做好职业规划。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缺少真正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职业培训机构与服务,即便是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培训机构也存在时间短、专业性弱、形式主义的问题。“民以食为天”,没有就业和劳动所得,在社会上就难以自食其力,也就难以顺利融入正常社会[4]。
社区管理预防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已取得一定经验。2003年北京等地就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而后全面推广开。从2009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2011年,社区矫正以非监禁刑罚的身份被正式写入刑法,它的开展获得了基本的立法依据。2014年,社区矫正在全国获得全面推进。时至今日,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化已经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财力,社区矫正财产保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但是思想认识不全面、创新发展不平衡、项目实施不专业、保障问题不充分等社区矫正社会化的矛盾与问题也是接踵而至,仍然需要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充分运用党团组织、政府部门等力量以及爱国红色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将思想教育放在社区矫正的首要位置展开,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转化思想、转变行为、重塑人生。
社区管理对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将迈入新的征程。将于2020年7月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全文有9章63条,它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确立了专门的立法依据。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我们要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构建起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引申拓展到社区矫正领域,就是鼓励、引导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教育罪犯、矫正罪犯要依靠群众、要依赖全社会的力量,这不只是“枫桥经验”,更为长期以来我国治理社会的有效路径。当前,社区每年要接收50多万的矫正对象,解除人数也高达59万人,全国各地构建起的矫正小组数目达到了66.2万个,可以预测社区在预防刑满释法人员再犯罪领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