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阳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2019年,某乐园翻包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乐园的工作人员翻查游客的私人背包,并且不允许自带食物入园参观。为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避免游客携带危险物品威胁公共安全,乐园方有获知游客私人背包内是否携带危险物品的权利。与之而来的问题是:在获知游客背包内不存在对公共安全有任何威胁的危险物品的基础上,该乐园基于其他目的考量是否仍有权利以翻包的方式获知游客背包内的私人信息?如何平衡公民信息合理利用与法律保护的关系?
“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藏、隐蔽、隐瞒,引申为不愿意公开、不愿为人知悉的意思;“私”字的主要含义是私密、私人,引申为私人享有的意思,强调私密与私人独享。因此,可以将“隐私”一词的概念归结为:个人不愿公开的私人享有的有关个人的私密信息、情感活动、社会活动等。既然隐私是一种私人享有的私密信息,个人隐私则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当事人如何处置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私密信息这一行为不受任何人干扰,任何人也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窥探其隐私。由此,隐私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征,即私密性和排他性。这种私密性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拥有对自身私密事务的处决权,包括保密和公开两个方面,有是否愿意透露、何时透露信息的决定权;排他性是对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言的,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窥探其隐私,既然隐私是个人私密事务,任何主体超越这一权限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杨立新教授从学理上将隐私分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方面[1]。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身高、体重、私人信件、日记、邮件等,也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各种账户、密码、聊天记录等)。私人活动是指现实生活中一切私人的、与公共利益无任何关联的活动,包括日常工作生活、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等活动中个人的一切活动。个人享有对具体活动信息的公开权,任何人未经同意对私人信息活动的刺探、公开都属于侵犯隐私。私人空间,或称私有领域,包括个人的背包、房间等个人所享有的私人空间,个人在此空间所享有的物品、进行的活动、实施的行为不得受人监视、受人干扰。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2]为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个人隐私范围的界定,笔者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检索出1 125篇裁判文书(截至2019年12月7日),可以将法律上保护的个人隐私归结为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空间秘密两类。私人信息秘密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社会交往信息等一切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私人空间秘密包括对侵入个人住宅、非法搜查背包、偷拍偷录、泄露信息恶意骚扰等。个人隐私是个人享受现实生活、独享内心安宁与祥和的重要依托,个人不愿公开的私密事务体现了当事人的内心活动与情感寄托,未经个人同意对上述私人空间的进入、私人信息的获知则是对个人自我保护的精神世界和现实生活的侵略。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个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保护个人隐私意味着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安全性得到保护。结合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一大特征,即个人处置信息的自主性,个人享有对个人信息的隐瞒权、公开权、利用权。隐私权对于个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了人作为独立个体享有对其私密信息不受他人干涉而独立支配的权利。个人对隐私的自决权体现了隐私的价值,即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有保障地公开自己愿意为大众所知悉的信息,其余不愿意公开的部分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3]。
《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中规定:“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要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三条指出:“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人协商的以下相关协议、规则或者条款。”其中包括用户注册协议、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收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等。
信息网络日趋发达,社会交往方式也在不断变革,越来越多民事活动需要利用公民的隐私信息以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上述法律制度表明,个人隐私需要在某些民事活动中做出让步,以维护相关机构的正常运营。如果公众拒绝透露有关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相关资源。为维护正常交易活动,法律允许有关机构搜集、整理公民信息。只有经营者获知部分个人信息、消费者让步个人信息,才能实现正常交易。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权的范围并不是绝对的,当个人隐私权与经营方的正常运营权存在交叉时,法律允许经营方知悉部分个人信息。
该乐园翻包事件涉及公民信息的合理利用与法律保护,其反映的深层次法理问题是公民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体现了经营方对公民信息合理使用的获知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之间的权利冲突。
就商家对公民信息合理使用的获知权来说,该乐园是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乐园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排查游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以保障公共场所人员及财产的安全,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乐园方面有获知游客私人背包内是否携带危险物品的权利。
就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来说,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合理的使用需要做到信息主体自愿提供,信息收集者明确收集目的,来源正当,安全保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很多餐饮行业中,经营方经常会出示“谢绝自带酒水”类似的告示,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入园可能出于同样的目的,即经营方使用告示这种格式条款保证自己的盈利。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经营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类似禁止自带食物的做法是有依据的,但是,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现行立法中对隐私权的限制可以看出,经营方有权获知公民的私人信息的前提是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经营方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时不享有获知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
本案中,游客随身携带的背包属于私有领域,游客对私人背包内的信息公开与隐瞒享有绝对的自决权。公民背包内的一切物品应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翻查更不得没收私人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由此可见,无论乐园方出于何种目的告知游客禁止自带食物,都无权翻查游客自带的背包,翻查游客私人背包的行为应属于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乐园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排除对景区及景区内游客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因素。据此,乐园方完全可以通过电子扫描等方式获知游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信息(有且只有获知此信息的权利),除此之外,乐园方无权翻查游客的私人背包,更无权没收游客随身携带的食品。
对个人来说,隐私权无外乎两种权利,一是对信息的保密权,二是对信息的公开权,隐私权是公民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精神的安宁和稳定的生活环境的重要人格权。隐私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关乎个人尊严与内心安宁。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众人物,对那些愿意为大众所知悉的私人事件都要表明其有公开的意愿,只有对这样的已公开的私密信息的探知不算侵害隐私权。公开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涉及个人情感的私人事件,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保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抑或对隐私权的限制,其实是在给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添上了一道保护屏障,在此屏障之下,公民得以保持内心秘密不受侵犯,在私人空间内安逸地享受生活,个人在纷繁复杂的工作生活中得以放松,不必因私密事务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而惴惴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