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假疫苗新一轮排查来袭。8 月25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
《通知》指出,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
为了从源头遏制疫苗造假,此次《通知》要求,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分不明的试剂,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涉嫌违法将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从生产、经营环节来看,《通知》提出将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排查兽药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
实际上自去年以来,面对疫情期层出不穷的制假售假行为,农业农村部已多次明确市面上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为规范民间对于针剂的使用行为,此次《通知》也明确对假疫苗使用行为一查到底。
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是否有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一旦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核查假疫苗来源数量等信息,并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和公安机关联合一查到底;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组织开展鉴别检测,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 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可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单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立案查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监测的同时,要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 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进行鉴别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如何保障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此次《通知》也作出了要求。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据农业农村部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出通知,对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有关事宜做出了新的规定。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
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所有未参加或未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试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以及通过比对试验但目前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可继续生产,经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