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购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监督

2020-01-09 22:02马雯雯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网购产品质量

马雯雯 李 静

(甘肃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而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给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和打通新的销售渠道提供了可能;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经济更加独立,消费观念更加开放,网上购物变得越来越频繁,网购市场成为拉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增长点。但任何事物的发展在带来好处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利因素。网购这一新兴市场在给市场经济添砖加瓦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质量问题[1]。在网购这个空间虚拟、主体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我国《产品质量法》施行起来不尽如人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网购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受到很大阻碍,这使得网购市场中产品质量问题愈演愈烈,引发了一系列网购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一、网购市场中产品质量的内涵及网购市场的外延界定

(一)产品质量概念的内涵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也就是说,产品质量这个整体已超出本身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而表现出内在质量与外在质量的统一,而产品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者的满意程度。产品质量作为消费者的一种需求,除有适应性、安全性、经济性等特性外,还应具有环保性、整体性、动态性、层次性等特性,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理念[2]。

(二)网购市场的外延界定

网购市场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商家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购物界面,选择好自己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再与网络商家进行协商,签订购买合同及支付货款,通过物流公司的配送和进行签收的购买过程而发展形成的市场[3]。本文所谈网购特指网络店商平台,不包含微商和海外代购。网上购物突破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区域限制,避免了中间商的参与,减少了产品流转环节,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交流沟通,降低成本,进而扩大利润空间,使得网购在消费市场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

二、网购市场的发展现状及产品质量问题

(一)网购市场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 亿,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全年新增网民5653 万。我国手机网民达8.17 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互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贫困地区网络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逐步打通,“数字鸿沟”加快弥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0 亿,年增长率为14.4%,网民使用率为73.6%。在跨境支付方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分别在40 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合规接入,在境外本土化方面,我国企业已在亚洲9 个国家和地区运营本土化数字钱包产品[4]。显然,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网购市场也并驾齐驱,成为拉动我国市场经济增长的又一动力。

(二)网购市场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8 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不难看出,在网购市场中,消费者不能接触到交易物的实体,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和销售者售后服务问题并进行投诉的情况频现,主要原因是交易物的质量、色泽、真假等存在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占投诉总量的近70%[5]。

据统计,2018 年,商品类投诉案件有365 162 件,在全部网购投诉类案件总量中占47.90%,与2017年相比,比重上升了5.87 个百分点;服务类投诉案件为368 274 件,占总投诉量的48.31%,比重下降4.36 个百分点;其他类别的投诉案件为28 811 件,占总投诉数量的3.79%。根据2018 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案件统计数量来看,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62 247 件,成功有效地解决了556 440件,案件解决率达73%,为消费者挽回财产损失 98 090 万元人民币。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 976 件,加倍赔偿金额1 483 万元。全年接待消费者来访92 万人次[6]。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沉重打击了不法网络商家的气焰[7]。

三、网购市场中产品质量监督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网购市场中产品质量监督现状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抽查方式在网购市场中得不到具体实行,一些网络商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规避法律的抽查监督,加之网购市场跨区域解决纠纷难,使得监督检查存在漏查和抽查不全面的现象。针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在网购市场中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我国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规范网购市场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8]。如《暂行办法》在监管主体设置方面给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网购市场秩序混乱[9]。

(二)网购市场中产品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网购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不完善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交易平台的同时制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将网络市场交易规章制度交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自行裁量,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中是以经营者主体身份存在,而不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任何一方监督管理主体[10]。同时,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利益的诱惑下降低准入门槛,或者对一些网络商家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以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网络商家信息和产品信息掌握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却成了部分网络商家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将自己待销的产品放置家中以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陷入无授权不得检查的窘境,致使一些产品未能接受检查,也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网购市场中的跨区域监督存在难题

网络销售模式下,销售者和消费者是跨区域交易,甚至是跨国界交易,而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管是有区域限制的,在传统的销售领域,销售者和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是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到当地的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馈所购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管部门便可对此类产品进行监督检查[11]。但在网购市场中,销售者和消费者都是在线上交易,线下邮寄签收,交易双方大多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一般会向自身所属区域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以避免高额的申诉成本。面对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监管机关很难全面翔实地掌握网络商家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监管机关调查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12]。并且,多数情况下申诉成本远大于购买产品成本,这使得消费者产生一种自认倒霉的心态,不去投诉此类产品问题,导致质量监督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此类产品的质量问题。

3.网购市场中的监管主体设置存在不足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下制订的,通过传统的市场交易主体确定市场中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已逐渐深入我国的消费者市场,网络交易下的市场主体较传统市场下的交易主体有所不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参与其中,并且有更多的权利干预网络商家,不仅为网络商家提供经营平台,甚至决定网络商家的市场准入、审核商家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在网购市场中,一些网络商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忽视了消费者利益,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牟取利益,或者在网页界面通过提供与真实产品质量不符的产品图片,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进而引发一系列网购产品质量问题。

四、网购市场中产品质量监督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网购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在网购市场中,网络商家进入市场更加方便,不再需要专门审核机关的严格审核登记,只需符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关于网购交易平台交易的相关规章制度,然后进行全链条质检。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在产品进入网购市场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设立网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标准质检体系,网络商家想要进入网购市场进行交易,就必须使自己提供的产品符合质检体系标准,质检不合格的产品不予上架销售;二是进入网购市场进行交易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淘宝、京东、天猫等主要交易平台的对接合作,对网购产品质量证书实行严格的强制性认证认可,认证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下架,保证网购市场中的产品质量。

(二)建立区域联动机制,解决跨区域监管难题

由于网购产品的跨区域性特点,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实际解决。因此,应加强各区域监管部门之间协作办案,实行网购产品质量监管与实体店产品质量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网购市场中的多数网络商家都有自己的实体店,网购也只是进行产品销售的一种渠道,产品也需要生产、运输、储存等,通过网上监管及时告知各属地监管部门对网购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实体店进行监督检查,双管齐下,降低监管资源浪费,同时降低申诉成本,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

(三)优化网购市场中的监管主体设置

在网络市场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以其经营者的身份即以利益主体的身份参与其中,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审核部门,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商家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只是把相关审核登记权交由网络交易平台自由裁量。因此,关于网络市场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权利,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提供一份针对网络商家及相关网购产品质量方面的网购市场准入标准,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审核和监督网络商家提供参考,使之对网络商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将用户注册、交易、信用、惩处等多方面的信息及时准确地登记在册、记录备案。

结语

网购市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其简捷化的操作和跨时空的优势,为我国广大消费者所接受。互联网模式下的网购市场较传统销售市场尽显优势,但同时网络商家逐渐背离了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导致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我国应从法律层面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网络市场准入标准,完善网络商家信息,确保抽查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通过共享反馈信息和地域合作,网购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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