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楠 苏文颖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交流平台成为社交主体,2019年公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已有网民数量进一步扩大,规模达到8.54亿,我国整体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持续增长,普及率达61.2%[1]。在这种网络环境背景下,信息的快速传播、公众的开放式响应甚至是舆情引导都具有现实可能性与实践性。网络环境为公众打造了一个良好的表达平台,同时也正在全面影响社会各界形势发展和产业链的走向。伴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网络上关于政府措施、疫情现状、后续发展等的不当言论甚嚣尘上。新媒体具有的诸多特点,如信息共享性与海量性、即时性与交互性,为公众的从众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盲目跟风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
对于从众心理的研究由来已久,心理学家定义从众心理即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2]。网络的快速推广与中国科技产业的高速发展促进了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创新,增强了其覆盖性与交互性特点。正是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独特性,赋予了公众在信息获取时所具有的个体性与自主性。网络受众开始脱离被动模式主动寻求意向信息,在交互性特点的驱使下,受众又反馈网络,也就进一步加深了受重视程度。长此以往,公众在话语权的背后关注的就不单单是自身相关利益,还会对兴趣话题进行探索,在网络环境下突出表现为社交媒体上对于信息的接收、传播、反馈等,即全方位地为从众心理的网络表象提供样本。
当前,网络的便捷程度远超人们日常所需,网络特性促进网民的主体意识与角色参与感大幅度增强,培养了网民获取信息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与此同时,公众在接收信息时偏向于一种快餐式汲取,即在大多数人关注点集中于热点问题上或者是热度高的话题上,盲目进行汲取,不加分析与筛选,缺乏自主意识,容易被煽动,进而造成一种信息错流,甚至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由于疫情的发展,公众对于这一话题的关注度持续走高,以2020年2月9日微博热搜榜为例,排名前三的热点话题均为相关话题,关注量最低话题为“空气中一般不会有新冠病毒”也已经达到了456 198,但是同在热搜前十的还有诸多娱乐信息,热度紧逼疫情话题。
负面网络舆情甚嚣尘上是信息传播随意性的重要表现,一些负面消息在有心者的造势下看似随意地进入网络受众的视野,然后被网民不假思索地肆意传播,并且随着人们社交媒体圈子的不断扩大,信息传播的随意性以指数型爆炸增长。
以朋友圈近日爆火的李开复、庄晓莹、“哈佛八剑客”为例,短短数日,配文“这才是我中华儿女,民族脊梁。是我民族希望,让那些明星、影星、脱星、歌星滚出人们的视野吧!让我们民族优秀的品德重回国人心间,武汉加油,中国加油!!”,配图“哈佛八剑客”、李开复的动态刷爆了朋友圈,乍一看是在呼吁人们爱国奉献,但经不起推敲,更缺少思索,强调奉献精神与牺牲精神是对的,但是随意引用人物事例,且对于信息真假不加考证广泛传播,产生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人们只是盲目解读了表面意思就广为转发,自以为是一腔热血,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十分欠妥。这不是个例,而是信息传播的随意性的最真实写照,“双黄连事件”等无不昭显了公众对于信息传播的一种从众心理,甚至是不负责任。
网络环境为公众提供了极大便利,使得公众对于信息具有了接近权,这种接近权是具体的、普遍的,正如复旦大学著名学者张国良所言“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体发表意见的自由”[3]171。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环境下媒体受众拥有了更多的自我表达空间,网民的这种接近权使其可以多样发声,积极进行信息反馈。埃瑟·戴森曾说过:“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4]
分析疫情爆发以来社交媒体上的公众发声,公众的从众心理体现得淋漓尽致,以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大夫事例进行分析,1月3日由于在群里发布“确诊了7例SARS”的消息,被公安找到并签署了训诫书,由于消息的片面性与公众的一种消遣发泄心理作祟,疫情爆发前公众的舆论走向一致,大力抨击其“造谣”行径。但是伴随着疫情的全面爆发,事件发生了反转,公众又偏向于为其平反,力求为他讨要一个公道,事件热度在2020年2月7日凌晨李文亮医生过世达到了沸点,网民对于英雄的极致怀念以及对于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抨击占了大多数;但是发言中也不乏恶意评论,认为医生就应该有牺牲奉献的精神,这是他们的责任与使命,认为他不值得如此评价,甚至对其妻儿进行侮辱谩骂。这种人云亦云,不加辨识地肆意发声的激进行为着实令人心痛。
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网络环境下公众的从众行为,可以进一步分析他们的心理,为从众心理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即公众在网络环境突出表现在新媒体上的行为特征与公众的具体心理特征紧密相关。通过对网络环境下公众的从众心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众处于从众心理下对于信息的解读取决于匿名心理、自我角色的认同、选择性心理、宣泄心理。
社会心理学对匿名心理所下的定义为,这是一种在社会约束力缺乏的非实名状态下,人缺乏自我控制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减弱的现象。网络上的匿名心理不同于现实社会上的匿名心理,现实社会人际交往具有局限性与现实性,而网络上的社会规范与人际网络的局部重叠增强了公众的匿名心理。尼葛洛庞帝曾说:“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数字化生存也不例外。”[5]网络环境下的虚拟平台设置充分放大了这种匿名性,缺少社会责任的约束会造就公众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行为举止,变得激进易煽动,虚拟平台为公民的网络从众提供了条件,也导致网络失范行为频频发生。
人格对于个体的认知、情感与行为等都起到了一定的支配作用。人格组成分为外显人格与内显人格,用于社会外交的暴露于其他人面前的部分就是外显人格;而在社会规范约束之下,深埋内心并未显露出来的就是内显人格,这部分人格占了整体人格的一大部分。网络便利性为公众内在人格展示提供了平台,匿名性为其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外显人格是高尚的为大众所认可的,但是网络世界表现出来的相反的内显人格可能是物化的、低俗的甚至是仇世的,并且这种转变是轻易的、便捷的。公众在网络环境下的角色扮演源于现实世界的直接映射,是现实世界缺失部分的重要补充。内显人格在网络环境的种种表现意在减轻现实世界的失意与不足,虚拟角色的出现帮助他们减轻对应世界下的认知失调,缓和心理不平衡,造成一种假性满足。正是这种角色的认同感促进了从众心理的产生,致使公众通过在网络中的积极行为来调整认知失调,达到心理上的平衡点,最终获得某种认可。
“一个人的特性在形成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不易条分缕析的事物的影响。”[5]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在社交中人们最大的特点就是参与性。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人们都会按照相对独立的自我需求去进行信息选择,其选择的过程就是一种参与行为。网络环境下的参与性在极大程度上表现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从公众开始接收消息到传播消息,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其行为就已经完成了参与。这一过程不单单表现在结果上,参与性最突出的行为就是浏览,因为从其开始浏览这个过程开始,就增加了舆论热度,即贡献了自己的“跟风”行为。微博正是根据这一衡量标准,在首页搜索栏下方设置了超话,上榜的都是热点话题,并且在发现页设置了热搜榜单,增加了话题的浏览量。相对地,由于热点话题的浏览量增加与推送,其热度又会进一步上升,被关注度就会增加。关注度增加说明参与人数的增加,促进了消息讨论与传播的多元化发展。当公众在不自觉间选择热点话题进行关注时,就引发了典型的从众行为。
新媒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为提供娱乐和环境监视,其突出作用就是宣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各种各样的压力,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人们不可以随意发泄,所以大多数公众选择在虚拟世界进行宣泄,将不满情绪诉诸网络。公众在行使网络环境下的监督权时,发现了与自我认知不同甚至冲突的地方,为缓解心理压力,就常常将关注点转向社会事件中的热点问题。如2020年2月2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布的大市卫征【2020】1-61号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强硬的处置方法导致网民群情激愤,网民在微博下的留言无不宣泄着自己的不满,短短数日评论过万。这既是一种网络从众行为,也是一种发泄和表达方式。
想要应对网络环境下公民匿名性的不良影响必须有的放矢,网络实名制经检验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减少公民发言时的不负责任,使其在享乐之余增强责任意识与社会认同感。网络实名制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严格落到实处。首先,政府应全面采取对应措施来应对网络匿名性带来的不良影响,发布法律法规保障实名制的推行;其次,运营商以及新媒体运营机构要在严格贯彻政府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监管,具体到个人,通过设限,禁止非实名制登录,避免现象性从众。
审核制是规范网络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公众从众行为规范的第一责任人,新媒体运营商和网站经营商必须进行严格要求。现在大多数新媒体都在进行这项操作,但是对于部分公民钻审核制漏洞的行为,机器的网络行为判断存在遗漏,并且缺少复核式审核,所以,新媒体一定要做好把关人,严格审核制度,避免公众行为上的过度从众。
加强网络监管可以在极大程度上为群众的信息接纳把关,保证真实信息的投放,减少甚至阻止错误信息的产生,最大化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公众对于信息的选择,使公众的表达方式更趋于理性化与现实化。与此同时,在排除了错误信息源的威胁后,公众拥有了对于真实信息的无限接近权,也增加了公众的表述欲望与参与热情,使得他们敢于发声,表达自己的独到见解[5],有助于他们在信息反馈中采取更为理性的行为方式。
稳固信息源秩序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制止源头上的网民从众。首先是鼓励公众自发性参与。公众作为信息源秩序的维护者可以让媒体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媒体对真实事件的探索;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公众承担着对应的法律责任,这在无形中对传播者产生了约束,可以规范其行为。与此同时,公众在行使参与权的同时也行使了自己的监督权,既在网络中获得了更多自我表达的空间,也设身处地地对网络环境进行了监督,充分体现了主人公意识。其次要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具体落实到源头,加强信息质量审核,严格取缔不良信息并随时追责,阻止其进入网络大环境。
网络平台的兴起为普通网民提供了表达自己、展现自我的空间。为了规范网民的言行,可参考现有的监督举报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引导媒体运营商在自身权利范围内打造一个公众发泄平台,在充分了解公众心理,分析其负面情绪的基础上对负面舆论进行积极引导。纵观以往治理经验,一味追求效果采取“围追堵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满情绪的堆积与发泄,转换思维,化“堵”为“疏”,设身处地思考问题,有利于问题思维的减少,更有利于社会大环境的平衡。不满情绪得到发泄,并且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的焦躁情绪与社交压力,进而达到最终所追求的在网络环境下削弱公众的从众心理[5]。
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中国的法制进程在不断推进,中国的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2017年6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的第六条中强调:“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在依法治国的政治大环境下,政府应该加大网络执法力度,加强网络大环境建设,严格把控微信、微博、博客、直播等网络舆情传播的主要渠道,查缺式追责,杜绝公众的盲目从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