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张弛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20世纪末,环境教育开始出现,最初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存在,是人们自己对大自然进行观察研究,并参与学习,最终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环境。因为环境教育的出现,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加深,也更加关注自然环境,意识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大自然的重要性,通过在环境教育方法指导下开展实践,现代环境教育理念开始产生[1]。从教科书上学到的知识是有一定局限的,人们需要亲身体验,才能更了解我们的自然环境,这是环境教育的初衷[2]。美国首先为环境教育进行立法并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定义,侧重强调环境教育的教育本质。在此基础上,可持续发展教育概念首次被提出。我国首次提出环境教育概念是在百科全书中,书中指出环境教育是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了解、认识自然与人文价值,促进人与自然物理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最终对环境问题做出正确决策。目前,普遍接受的环境教育定义是通过教育手段让人们对环境产生正确了解,对环境问题有正确认知,动员更多人参与到保护环境当中。
随着专家学者对环境教育工作的研究逐步深入,对环境教育目标的确定也愈加清晰。环境教育应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使人类从思想意识上真正关心生态环境问题;二是丰富人们的环境保护知识与技能,为积极投身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践活动奠定坚实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环境教育不再仅仅是出现在书本和课堂上的学科知识,更是为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而提供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环境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历经50余年的发展和创新,环境教育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在这样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多个体系多方面内容。纵观环境教育各阶段的发展特点,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提高阶段。
1973年,我国第一次举行有关环境的会议。当时,环境的恶化越来越引发国人的关注,举办环境保护大会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问题更加重视,环境科学的概念也随之产生,并首次在我国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教育中把保护环境的内容加入课本。1979年,我国一些省市开始进行中小学环境教育试点,对环境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环境教育课程已被纳入我国中小学教育的课程范围。1983年冬,我国成功举办了第二次环境大会,这次大会对环境教育的重视程度更进一步,环境保护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与此同时,我国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环境教育相关课程。
把环境教育的内容纳入我国基础教育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是我国环境教育的一次重大转折。《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于1983年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环境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次会议把环境保护纳入我国基本国策。要做好环境保护这项系统工程,必须健康有序地开展环境教育工作。这次大会之后,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相继召开了有关中小学环境教育方面的研讨会,许多地区充分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环境教育方面的工作。1987年,《九年义务制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教学计划》把生态环境保护、能源保护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和课外实践,并鼓励一些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单设环境教育课程[3]。1989年3月,教育部及相关机构及时召开了关于开展环境教育教学方法研究及师资队伍培训的会议,会议主要对环境教育应如何开展、环境教育的师资力量应如何培养和选择进行探讨研究。随后,国家教育委员会又出台了把环境教育内容纳入高中阶段教学计划的方案。至此,我国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都切实开展了环境教育课程。这一阶段环境教育的普及速度得到了飞速提升,范围不断扩大,促进了环境教育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
从1992年开始,我国政府不断加强与国际组织在环境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试图为我国环境教育注入新鲜血液,加快推进环境教育进程[4]。教育部针对环境教育的教学交流问题出台了环境教育大纲,明确提出将环境科学以及环境保护的实用知识加入环境教育和教学中。1996年,教育部提出“绿色学校”的新概念,这一理念的提出使我国学校环境教育进入新的阶段[5]。1996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会议上,相关负责人指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手段之一,面对新机遇、新挑战,应当加快完善中国的环境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6]。当前,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的指导下,以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为基本理念,我国又开始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展开行动。
1.解决环境问题
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迅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略了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空气质量越来越差、水质污染严重等问题频发。改善环境的首要任务就是从思想深处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摒弃落后的环境观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环境教育立法来强制保障落实对环境的保护[7]。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就是要解决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而法律具有强制力,可以有效促进环境教育的良性发展,将环境教育上升到法律高度,能够最有效、最快速地解决环境问题。
2.弥补环境政策不足
当前,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存在不足,并未出台环境教育专项法律,已有的环境教育法律条款都存在于其他相关法律当中,而且大部分法律条文属于原则性规定,实操性不强[8]、强制性不足,存在局限。虽然我国的教育体系中都增加了环境教育内容,但是因为政策文件缺失,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教育无法可依,加之缺乏强制性、引导性等问题,导致我国环境教育落后[9]。所以,我国有必要出台环境教育专项法律,增加可实操性条例,减少理论原则性条例,促进环境教育的普及。
3.推动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体现了环境对公民的客观价值,是人们不可或缺、与生俱来的权利。公民行使环境权利,获取相关利益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推进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有助于推动公民环境权的落实。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对美好生存环境的迫切需要和自身环境权的实现也愈发重视。环境教育对于实现公民环境权至关重要,加快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可以充分调动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保护环境,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和追求社会利益二者相统一的要求。
1.环境教育政策文件的支持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再次强调了环境教育的意义,并将其列入我国的基本国策。这对于环境教育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一个质的飞跃。资源节约型社会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概念的提出,多个部门文件的出台都提到了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和环境教育的实行计划。2009年,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教育基地,公布了宣传环境教育的行动纲要,对保障环境教育以及提升公民环境教育意识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政府在环境教育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体现了对环境教育的支持,对于完善环境教育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律体系和制度有力支撑环境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有关环境教育的规定也在各种法律性文件中频繁出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我国环境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教育内容的规定更加全面。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环境教育的全国性法律,但国家的重视程度和政策方针向我们表明了国家对于做好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心,这无疑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了巨大支持,在贯彻法律文件基本精神的同时,有能力结合环境教育现实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可在省市范围内实际执行的环境教育法。
2.先进省市实践经验的借鉴
近年来,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厦门市和哈尔滨市等都出台了环境教育条例。环境教育立法的先行者通过广泛听取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并与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激励制度,明确了环境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得了一些突出成就,推动了环境教育在法治化、全民化的道路上稳步前进。这些都为我国进行全面的环境教育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首先,明确政府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和环境教育的普及提供保障。其次,完善环境教育立法的责任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环境教育的开展不是个别部门靠一己之力能够完成的,在环境教育立法过程中应对环境教育的主管机构、辅助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他们相对应的职责分别予以确认,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机制。
任何政策的施行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必须以充足的环境教育资金为后盾,各项环境课题的研究、环境教育师资的培训和环境教育课程的设置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环境教育立法中,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环境教育资金来源,把财政拨款作为基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设置专门机构对环境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保障环境资金的投入和合理使用。
环境保护事务中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参与程度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决定力量。我国在制定环境教育立法时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可以对民间环保组织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倾斜与保护,利用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让公众充分参与环境保护。
当今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我国也处于关键转型期,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更离不开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和思维,只有完善环境教育相关法律,进行环境教育专门立法,以法律保障提升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教育尽快取得丰硕成果,并早日为世界环境教育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