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多元化经营模式下企业增加值核算问题研究

2020-01-09 12:47:47平卫英罗良清张雨露
统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总部增加值

平卫英 ,罗良清 ,张雨露

(1.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江西南昌330013;2.江西财经大学应用统计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之一是,各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为应对越来越严峻的竞争市场,许多大型企业开始走跨地区多元化经营发展的道路。随着多元化战略的广泛推行,不仅是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了变化,企业结构也随着战略扩张发生了相应变化,分化成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其中,企业总部主要负责战略制定、经营控制、协调运营和决策把握,分支机构按区位优势分布在不同地区进行各项业务经营。若一定规模数量的企业总部集聚一处,便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总部经济。总部经济一旦形成,就会给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外溢效应,如产业聚集效应、产业关联效应、消费带动效应等,还能推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现有的企业多元化经营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多元化企业的治理问题、风险问题、绩效问题及税务问题等方面,而关于多元化企业的增加值核算问题则少有涉及。本文拟就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给企业增加值核算带来的跨行业核算、跨地区核算问题展开分析,并借鉴SNA2008中相关准则,从地区核算和企业结构调整两个方面提出改革方案和建议。

从现有文献来看,多元化经营是指企业在现有经营状态下,由于技术发展、市场领域变化和生产能力提升,为获取扩展企业规模的机会而增加市场或产品差异性的一种经营方式和成长战略。安索夫(H.Igor Ansoff)作为最早关注多元化经营的学者之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多元化是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为寻求长远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成长或扩张行为”,并将多元化经营的类型分为四类:一是水平型多元化,指企业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技术来发展新产品,从而增多产品种类;二是垂直一体化,指企业依照原业务链条在其上游或下游延伸经营范围;三是同心圆型多元化,指以企业原有能力为基础的多元化,包括销售及技术相关型、销售相关型和技术相关型;四是混合型多元化,指企业在多种不相关的行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学者们已针对多元化经营带来的企业风险、企业价值、绩效管理、税务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Khanna 和 Palepu(1997)[1]、Arikan 和 Stulz(2016)[2]等对多元化经营面临的内部资本市场及其引起的融资约束与代理成本进行了系统研究;李嘉明和何嘉佳(2016)[3]、杜挺钦(2016)[4]、胡洁怡(2017)[5]等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税务问题、避税策略等展开了研究;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6]、黄俊和陈信元(2011)[7]对多元化经营过程中的研发投入、企业创新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发展实践来看,美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盛行多元化发展,之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多元化战略发展势头日趋猛烈。至70年代时,多元化战略已逐渐发展成熟,战略优势得到了不断的推广和宣传,再加上第三次并购浪潮的兴起,促使企业加快了通过并购重组来实现其多元化经营战略布局的步伐。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进入中国市场比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进入一些行业的门槛较高,因此致使并购、联合或投资成为了上市公司经常采用的手段,为此各公司着手扩张自己的多元化经营单元,以期建立多元化集团企业(柳思维、徐志耀,2013)[8]。

随着企业多元化经营规模的扩大,相关核算问题也亟需关注。国际上可参考的指导性意见主要是联合国的国民账户体系SNA2008(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ing 2008),其中关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和控股公司的相关建议可供参考,但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具体如何核算并没有给出具体解决方案。近年来,国内对增加值核算的研究较多关注新经济、新业态,如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各产业、行业增加值核算一直是研究中的重点问题,总体来看,学术界对增加值核算问题的研究更多是基于宏观层面,对微观层面增加值核算的探讨非常缺乏。在我国统计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统计调查体系中涌现出的重难点问题往往集中在具体操作层面。现有文献中涉及具体操作层面的论文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依据自己的工作经验而阐述。如董礼华(2007)[9]认为,企业总部与所属企业在计算总产出和增加值时应做好数据衔接,否则可能会造成数据错误。彭葵(2012)[10]针对跨地区经营现象提出,可以在区级核算中探索统计制度改革,以总部企业增加值核算为突破口,实施产业单位经营在地统计,以较为真实地反映区域经济的规模、结构、速度和效益情况。但系统的相关理论分析尚存不足,因此鲜有学者关注采取跨地区多元化经营战略企业的增加值核算问题。另外,关于中国GDP核算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讨论较多,尽管误差在所难免,但若不断在核算细则上进行研究并加以改进,那么将对实现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据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相衔接以及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马晓君,2007;郭红丽、王华,2017;新华社,2017)[11-13]。

随着集团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态圈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地方政府愈发关注对集团总部项目的引进,也迫切需要更准确核算集团企业对地区经济的贡献。本文根据我国核算实践中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具体处理办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对SNA2008相关核算规则的解读,对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集团企业的增加值核算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关核算建议,以期客观、真实反映多元化经营集团企业的相关贡献。

二、多元化经营带来的地区增加值核算问题

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多元化经营有利于企业分散风险和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融资方面也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支持。但对地区增加值核算而言,多元化经营战略却增加了核算的复杂性,产生了跨行业核算和跨区域核算两个难题。

(一)跨行业核算问题

按照目前的统计规则,法人企业根据唯一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只能按照主要行业进行核算,因此跨行业企业的次要活动和附属活动均只能够按照主要行业的核算规则进行统计。当企业的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所属行业不同时,则需注意:若主管企业不同行业生产活动的机构分属不同法人单位,则法人单位应各自按照其相应行业统计规则核算企业增加值;若主管企业不同行业生产活动的机构同属一个法人单位,则采取主要活动的行业统计规则核算企业增加值。然而,不同行业在核算企业增加值时使用的统计规则存有不同,若简单套用必会导致核算结果不准确。

为了展现不同行业核算企业增加值的统计规则差异性,本文主要列出某省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三个行业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的核算规则,并主要采用收入法直接核算企业增加值。

对工业企业核算增加值的公式如下:

工业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其中,劳动者报酬=应付职工薪酬+三项费用合计中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排污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及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其他制造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中上交政府部分+水电费中上缴的各种税费-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其他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补贴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上交管理费+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支出×6%

对建筑业企业核算增加值的公式如下:

建筑业企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

对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核算增加值的公式如下: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其中,劳动者报酬=应付职工薪酬+三项费用合计中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本年应交增值税+三项费用合计中其他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补贴收入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FISIM换算系数

FISIM换算系数=三经普已调整FISIM的营业盈余÷三经普未调整FISIM的营业盈余

三经普已调整FISIM的营业盈余=三经普未调整FISIM的营业盈余+利息支出-利息收入-FISIM

三经普未调整FISIM的营业盈余=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

由上述三类不同行业企业增加值的核算规则可以发现,在以工业企业为参照核算建筑业企业增加值时需要注意工程进度问题,且在对地区建筑业行业增加值进行核算时,还需对本地企业在外地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外地企业在本地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等问题一同进行考虑,因此若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其他行业的核算规则就会导致核算结果不准确。对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增加值核算而言,结果则与FISIM换算系数相关。仅从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增加值核算规则差异中即可归纳发现,将不同行业的产出强行按照某一行业的规则进行核算势必会导致核算结果失真。

(二)跨区域核算问题

集团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进行规模扩张,通常还伴随着企业将不同经营活动基于各地区的资源优势及经营需求合理分配至不同地区,如将总部设在商务服务发达、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而将生产制造基地则设在具有资源、土地或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其他地区。由此形成的多元化集团企业便由法人企业和非常住机构单位拥有的非法人企业即“分支机构”组成,其中分支机构所属实体的法人企业即“总部”与分支机构位属于不同地区。

此类企业的地区归属主要按照法人在地原则确定,即企业工商执照登记注册地址必须在本地区,企业必须是法人单位或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作为入库企业处理的跨省分支机构。法人单位将以唯一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入库,且要求在生产经营地上报统计资料。由于分支机构是非常住机构单位拥有的非法人企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未能取得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资格,但按照在地原则,生产总值将归入生产经营所在地,因此与集团总部所在地无关。

不可忽视的是,集团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联系不只是企业结构上的联系。一方面,集团企业总部常对分支机构执行管理服务职能,因此分支机构的生产状况会受集团总部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集团企业总部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与分支机构的业务合作行为,在密切的利益连结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能力无疑与集团总部紧密相关。因此,将未取得法人企业资格的分支机构的生产总值纳入生产经营所在地,是低估总部所在地生产总值、忽略总部对分支机构生产贡献的处理方式。

三、SNA2008中相关核算准则的解读和梳理

随着企业类型的不断发展变化,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也愈发复杂,同时也对国民经济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尽管SNA2008未直接对多元化经营所带来的跨行业、跨地区核算问题给予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但在统计单位的进一步确定和机构部门归属问题上,较之SNA1993则对经济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新现象作了处理。

(一)将企业分解为更具同质性的单位

一般而言,ISIC根据主要活动情况将企业归类为不同行业,因此SNA2008中对生产活动有明确划分规定,根据活动所产生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等将生产活动划分为主要活动、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别生产活动的生产单位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基层单位。SNA2008(联合国等,2011)[14]建议,应当把企业分解为更具同质性的单位,因为依照ISIC划分标准,有些企业的多种次要活动与主要活动是分属于不同行业的,因此由其合并而成的产业很可能会出现不同质现象。出于对生产者集合应尽可能保持同质性的考虑,企业必须分解成更小、更同质的生产单位。对此,SNA2008提出主要有三种处理方法,分别是将企业分解成活动类型单位、地点单位和基层单位:活动类型单位是依据企业不同生产活动分解得到的结果,分解后所形成的单位突出表现为较原有企业整体在产出、成本结构和生产工业技术等方面更具同质性;地点单位是依据企业在不同场所从事生产活动且出于按地点对企业进行分解的必要性和某种目的而得到的结果,并不关注生产活动的性质如何;基层单位是产业活动维度和地方维度的综合,只位于一个场所且仅从事一种生产活动,是更加细化分解的产物,经此处理可为生产技术研究的生产分析提供更合适的数据。

(二)综合性企业中的基层单位划分原则

面对特殊、复杂的生产组织结构方式,将企业分解为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上难免会遇到难题,对此SNA2008就“综合性企业中的基层单位”划分原则作了进一步解释,其主要就横向一体化企业和纵向一体化企业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横向一体化企业指使用相同生产要素同时进行多种不同性质活动的企业,生产活动结果表现为不同特征的最终产品;纵向一体化企业是指由内部不同组成部分连续完成不同阶段生产的企业,且上一阶段的产出会成为下一阶段的投入,仅最后阶段的生产结果构成最终产品。针对横向一体化企业,SNA2008提出了根据生产活动性质的不同分解成为多个基层单位的应对措施,但事实上还存在难以将整个活动细分到不同单位中的情况。例如,垃圾焚烧发电厂在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同时提供了处理垃圾服务和生产用电活动,故在生产活动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无法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整体生产活动分化至不同基层单位。因此,SNA2008并不强制要求分解所有横向一体化企业的生产活动至不同基层单位,而是只要可能则就把每一项不同的生产活动作为一个独立的基层单位。纵向一体化企业与横向一体化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同阶段的产出并不能作为产品在市场上售卖,在核算方面有基层单位分解的难题,因为需要虚拟每一阶段的产出价值,记为分解成不同基层单位的产出和投入,而并非所有企业会以市场价格记录该数据。ISIC(Rev.4)针对纵向一体化企业提出,根据每一阶段不同活动的增加值大小或其他替代指标确定该阶段主要活动所属的ISIC门类。SNA2008在此基础上推荐了处理纵向活动的方法,当纵向一体化企业的生产活动链涉及两个及以上ISIC门类时,建议对每个门类至少分解出一个基层单位。

(三)集团企业不能被处理成单一机构单位

对于多元化集团企业,SNA2008特别说明了相关核算准则,即不能将集团企业作为单一机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集团下的每一个个体公司都要按照独立的机构单位规则编制全套账户。一方面是因为,集团子公司需要对其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集团企业的规模太大,从而导致强异质性,且集团企业的组织结构还会由于兼并、重组等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尽管有时需要统计集团企业整体的相关信息,但集团企业仍不能被处理成单一机构单位。

(四)跨区域企业统计指标的分化

机构单位统计指标的归属地依据其常住性决定,即具有显著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领土。一般而言,一个机构单位有且仅有一个确定的常住经济领土,但在集团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其生产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多个地区。SNA是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考察和统一核算的制度,注重对国内外机构及其活动做出明确区分,对上述问题只提出了以常涉足各种跨境活动的跨国公司作为处理方法的例外。SNA2008指出,当跨国公司在多个经济领土进行的生产活动不可分时,便缺少独立的账户和决策,故有必要将企业的总运营指标按比例分配给各个经济领土。根据SNA2008对跨国企业的跨区域问题的处理建议,为了更准确核算各地区间企业增加值的实际情况,可参照类似核算原理,将跨区域经营集团企业的统计指标按照一定原则分配至各生产活动涉及地。

四、应对跨地区多元化集团企业增加值核算的两个方案

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适应当今经济发展形势,借此形成的集团企业总部在同一地区聚集易形成总部经济,这受到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热捧。美国纽约和英国曼彻斯特早已体会到资源大规模聚合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且在国内北京、上海、广州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领先的经济发展地位,这和其发展较为成熟的总部经济密切相关。并且,近些年发展迅速的深圳、杭州也是依托越来越多集团企业总部的落地来带动城市经济发展。为此,各地区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优质集团企业总部进驻当地,另一方面还需在对多元化集团企业的增加值核算过程中体现集团企业总部所产生的效益,对此本文提出两个方案。

(一)方案一:分割分支机构增加值给总部

此前已说明,按照在地原则核算分支机构增加值会低估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增加值。因此,为了解决多元化经营所带来的跨地区核算问题,建议采取分割分支机构增加值给总部的方式,以凸显集团总部对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所做出的贡献。在此,本文选用某集团企业总部和子公司2015—2017年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核算,其中集团总部从事行业为建筑业,且在A地区注册成立,子公司从事行业为工业,其注册地不在A地区。该集团总部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业务关系,其中子公司为集团总部提供生产原材料,同时其经营活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集团总部的控制和约束,服从集团总部的总体战略安排。

核算方法是,根据“收入法”的基本核算公式将子公司的增加值构成进行拆分,将各构成部分的应分割部分转移到总部增加值中,从而得到分支机构中应计入总部的企业增加值。

在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生产活动中,对分支机构增加值的具体分拆方法为:各类补贴、其他劳动者报酬、社保费等资金几乎由总部统一划拨,分配到分支机构后再流向各基层单位,故分支机构此部分的劳动者报酬应计入总部增加值;科学研究具有典型规模化效应,故由总部统一进行科研活动是现有较为科学的分配方法,由此分支机构的科研费用也应归属总部;行政管理活动绝大部分是由总部进行决策之后再进一步传达到分支机构产生作用并生效,故分支机构中的“行政管理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产生的增加值应转移至总部;在涉及损益分配时,由于总部会对分支机构进行投资活动,故分支机构的损益应划拨部分归总部所有;在营业盈余指标上的分割比例暂无参照标准,假设取其为0.6。

本文将选用国家统计局制定、企业上报的《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结合上述体现集团总部贡献及对分支机构增加值的分割原理,得到分支机构中应计入总部的工业增加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分支机构中应归属总部的增加值=归属总部的劳动者报酬+归属总部的生产税净额+归属总部的固定资产损耗+归属总部的营业盈余

其中,归属总部的劳动者报酬=总劳动者报酬-直接人工费用-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福利费-其他制造费用(支付给个人部分)-差旅费(制造)-销售部门人员工资-销售部门人员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行政管理人员福利费+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劳务费(制造、管理)+社保费(制造、销售、管理)+差旅费(销售、管理)+劳动补贴、洗理费(制造、管理)+职工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其他制造成本直接费用(支付给个人部分)+其他制造费用(支付给个人部分)+其他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部分)+其他管理费用(支付给个人部分)

归属总部的生产税净额=0

归属总部的固定资产损耗=本年折旧-折旧费(制造成本)-折旧费(销售成本)=折旧费(管理成本)

归属总部的营业盈余=总营业盈余×0.6=(营业利润+其他收益+上交管理费+利息支出+工会经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0.6

据此,可核算该集团总部2015—2017年调整后的增加值:

调整后增加值=原集团总部增加值+子公司分割来的增加值

2017年调整后增加值=13.2888+23.5891=36.8779(亿元)

2016年调整后增加值=14.6117+20.9341=35.5458(亿元)

2015年调整后增加值=16.6388+18.1773=34.8161(亿元)

该集团子公司在2015—2017年需分割至总部的增加值分别为18.177 3、20.934 1和23.589 1亿元,由此可计算出该集团于2015—2017年在A地区新增的增加值分别为34.816 1、35.545 8和36.877 9亿元。

分割分支机构增加值的方案在具备科学性的同时,也具可行性。一般而言,由于SNA注重经济领土、常住单位的划分,故核算过程遵循“在地原则”。但对于特殊情况,如集团总部与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依照最终产品的在地原则进行核算,就会将分支机构的所有产出计入其所在地,这就忽略了集团企业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区位优势布置生产活动的考虑,同时忽略了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不同对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也忽略了总部生产活动对分支机构的贡献。然而,若按要素贡献核算企业增加值就具备可行性,因为不同要素的投入组合共同形成了最终产出,因此根据要素所属不同机构单位分割增加值能够体现集团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生产的最终产品的贡献。

(二)方案二:整合资源,采取总部开展“集中活动”策略

在多元化集团企业内部,集团总部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经常存在产品供应、技术支持和商品销售等业务联系。若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源和活动进行整合,如集中采购、集中研发、集中销售等,便可提高集团企业的绩效水平,可通过在集团总部所在地区设立新的从事“集中活动”的分支机构实现总部及其所在区域的产出和增加值增长。在此,本文仍选用上一方案中的同一集团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开展“集中活动”策略。在此案例中,集团总部与子公司之间存在产品供应关系,各子公司向集团总部提供的产品相同,因而可以采取“集中采购”方案,实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集团企业总体生产成本,扩大盈利空间。“集中采购”是指,集团某一部门或单位在采购物品时制定集团采购计划,进行统一集中的供应商管理与评估、采购价格管理、采购招投标管理以及货物的集中订购和集中结算业务。对于总部新增的集中采购生产活动,依照SNA2008中尽可能将企业划分为同质性机构单位的指导意见,该方案要求新增一个连接总部和子公司业务的分公司,以根据活动类别分化出不同的基层单位。之所以选择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是因为分公司在设立程序的便捷性和经营难度等方面更具优势。

具体来看,新增设的分公司负责原材料集中采购,并委托给子公司加工,再将完工的产品交付给总部,从而改变原有的供应关系和产出种类。在“集中采购”之前,各子公司自行购买原材料,在“集中采购”之后由分公司统一采购;在“集中采购”之前,子公司销售的是货物,在“集中采购”之后便转变为服务。需要注意的是,“集中采购”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只在某一处采购所有原材料之后再分别运至各子公司所在地,而是指采购活动集中在分公司,并依照实际情况制定较为经济的采购计划,可产生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亦可精简人员和减少采购次数,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此外,由于采购部门层次提高,更容易形成信息优势,因此可优化采购的价格管理。

核算时需设定以下假定,在采取“集中采购”方案之后,子公司的盈余水平不变,分公司与总部的产品交易价格等于子公司与总部的产品交易价格的综合。此外,还假设集中采购原材料能够降低10%的成本。喻立(2005)[15]在《集中采购:企业降本增效的良策》中列举了集团企业采取“集中采购”的案例,其中海尔集团通过对大宗原材料实施“集中采购”方案使采购成本节省了20%~30%。由于采购成本与具体采购方案的设计和执行效果相关,只能借鉴相似案例进行测算,故在测算过程中假设集中采购原材料能够降低10%的成本较为合理。最后,集中采购所发生的采购费用和运输费用难以从企业成本费用表中分离出来,故对这部分忽略不计。

如前述,总部以实施“集中采购”方案之前的交易价格向分公司购买产品,其生产活动不变。因此,总部(不含分公司)的产出和增加值均未发生变动。分公司的活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原材料采购,分公司根据总部所需的产品数量制定相应的原材料集中采购计划。必须注意的是,集中采购比分散采购的成本更低。原材料成本和采购过程中的费用,都为分公司的中间消耗。二是委托加工,将集中采购的原材料委托给子公司加工并向子公司支付加工费,还有原材料的运输费用。加工费和运输费均为分公司的中间消耗。三是销售,将子公司加工好的产品销售给总部,产品价值为分公司的产出。

分公司的产出和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分公司产出=产品价值

分公司中间消耗=集中采购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集中采购费用+集中采购运输费用

分公司增加值=分公司产出-分公司中间消耗=产品价值-(集中采购的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集中采购费用+集中采购的运输费用)=产品价值-[集中采购的原材料价值+∑(产品价值-原原材料成本-原采购费用-原采购运输费用)+集中采购费用+集中采购的运输费用]=∑原原材料成本-集中采购的原材料价值+[∑(原采购费用+原采购运输费用)-(集中采购费用+集中采购的运输费用)]

可见,总部所在地区增加值的增加部分即为分公司的增加值。据此,可对A地区增加值的增长情况进行测算,其计算公式为:A地区增加值的增长部分=分公司增加值=子公司直接材料消耗×10%。2015—2017年该集团子公司的直接材料消耗为16.530 9、14.499 7和11.908 0亿元,而在采用“集中采购”方案后,能为A地区多创造增加值1.653 1、1.450 0和1.190 8亿元。

在测算采用“集中采购”后该集团在A地区的增加值时,还需考虑总部属于建筑业且经营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情况,要对总部总增加值进行分化。该集团总部2015—2017年在全国范围的增加值分别为16.638 8、14.611 7和13.288 8亿元。企业在省内建筑业增加值则借鉴省内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规则,由(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计算得到。由总部2015—2017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表可知,2015—2017年总部的建筑业总产值分别为 84.673 4、92.836 5和121.802 2亿元,总部在外省完成的产值为68.059 3、65.642 9和89.272 0亿元,因此2015—2017年总部省内增加值分别为3.264 8、4.280 0和3.549 1亿元。由于A地区的建筑业增加值是由省市总的建筑业增加值按一定比例划分得来,因此将总部省内增加值乘以A地区建筑业增加值在该省建筑业增加值中所占比例就可得到总部在A地区的增加值,2015—2017年分别为 0.101 9、0.148 1和 0.122 4亿元。

在“集中采购”前,2015—2017年总部在A地区的增加值分别为0.101 9、0.148 1和0.122 4亿元;在“集中采购”后,2015—2017年该集团在A地区的增加值需将总部与分公司在A地区的增加值加总,最终结果为1.755 0、1.598 1和1.313 2亿元。

集中研发、集中销售等“集中活动”具体方案内容与集中销售相似,都可通过在总部所在地成立新的分公司并由其统一执行“集中活动”实现。对集团企业而言,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而“集中采购”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专业化程度等,能够促进集团企业总部掌握更多信息资源;对集团企业总部所在地区而言,采用“集中活动”方案的集团企业越多,地区总产出和增加值的增长幅度就越大。因此,“集中活动”是使集团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获益的一项方案。此外,实施“集中采购”方案只需在集团企业总部增设一个分公司,程序便捷,增强了方案的可操作性。并且,在此过程中通过对人财物进行整合,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五、研究结论

统计数据存在的意义是记录和反映各类信息,本文着力于统一核算地区生产总值,以缩小地区汇总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之间的差距。同时,应注重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反映实际情况的准确性,在跨地区多元化经营战略已成为现代经济企业重要运行模式的背景下,解决好由其带来的企业增加值核算问题。企业增加值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实力,其内部增加值构成体现了各部分对企业总体的实际贡献程度,准确把握该情况及实际数据有助于企业做出正确决策并推动下一阶段的战略布局,促进企业自身和社会创造价值财富。地区增加值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地区增加值高的区域具备更强的财政力量,能够制定更优惠的引入政策以吸引企业投资和人才就业。企业发展和地区发展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因此更准确核算企业增加值对二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针对跨地区多元化经营模式导致的两个企业增加值核算问题展开了剖析,梳理了SNA中的相关核算准则,从理论上得出了对该类企业应尽可能分解成同质性的基层单位再进行统计指标数据收集的结论,并在具体案例中参照实际情况提出了两个进行企业增加值试算的处理方案。目前,关于企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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