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艳
(星海音乐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知识产权是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自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正式发布以来,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改革,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倡导下蓬勃开展,并在部分高校进行试点,学术界也着重关注产学研转化过程中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问题。
作为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生产的主力军,高校的产学研合作不仅关系着高校知识成果转化,而且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提升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本文主要从产学研协同创新视角,以利益平衡论为理论基础,论证高校科技成果确权范式和知识产权主体利益平衡的内在逻辑联系,阐述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属配置现状,分析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权属配置突出问题,并进行突破权属配置瓶颈的思考。
协同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基础,以资助研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运行模式,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的有机整合。高校作为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作为技术知识转化和应用的主体,政府作为创新协作的主体,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各自发挥作用,共同目的是让知识满足市场需求,以最大程度地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实现创新主体共赢。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知识产权权属配置的有关规定和研究,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领域,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一般理解为应用技术成果的转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除专利和技术外,知识产权的客体还包括商标、著作权、高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及其他知识产权。接下来将基于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分别阐述。
根据高校课题成果的表现形式,基础理论成果主要有论文、专著、艺术作品等,从本文研究角度看主要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并且,在其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者有署名权。构成特殊职务作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客体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应用技术成果是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核心要素,其产权权属政策正适时调整,经历了关注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向所有权演变的过程。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横向项目,即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意味着由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原来较为复杂的“三权” 改革方案直接过渡到所有权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权属问题,以市场规律来管理科技成果从源头到使用、处置、收益等一系列活动。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就职务发明专利和职务作品进行了界定,职务成果是为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智力成果。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和“主要物质技术条件” 进行了解释。《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工作任务” 和“物质技术条件” 进行了界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而在具体操作中,虽对“工作任务”“物质技术条件”的范畴有所规定,但缺乏对“本职”“主要” 的明确界定标准,导致高校与科研人员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出现科研人员以非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损害高校利益,或者高校以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损害成果所有者利益的情形[1]。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也因界定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认定困难的情形,导致成果权属不清晰,科研人员往往缺乏动力推动成果转化,使得产学研协同创新受阻。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属改革尚在探索阶段,对企业资助和政府资助的项目成果归属有不同规定。对横向项目的所有权采取合同法约定优先的原则,接受企业等主体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仍然属于高校,该成果转化收益属于国有资产,由高校采用奖励或支付报酬的方式来鼓励科研人员。正如前文所述,职务成果的界定标准在实际运行中易产生不同理解,导致产权不明晰,产学研协同创新存在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转化率低等问题。现已有地方政府采取试点,推动职务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2016 年四川省在20 家高校院所率先启动。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资料反映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配套政策缺位,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经验和具体程序等问题,试点的先进经验难以推广[2]。此外,职务成果混合所有制是否普遍适用,单一所有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所有权主体结构依然是目前遇到的改革难题。
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科研人员在更加积极地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是,与发达国家高校相比,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技术转移运行模式、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技术转移成效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高校知识产权工作主要存在知识产权转化率低、专利存活期短等问题,这与知识产权管理薄弱直接相关。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地位、管理体系、管理能力尚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意识还有待提升。受评价体系和职称晋升制度影响,高校科研人员首先考虑将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及作品的方式予以发表,而不是申请专利或办理著作权登记,使得产学研协同创新从源头处就无法开展后续成果转化事宜,尤其是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成果,一经公开发表便失去了秘密性而无法获批发明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
知识因传播产生价值,法律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主体和知识产品使用主体的利益,即个人因劳动创造价值而被法律赋予的私权利益和社会公众因使用知识产品而产生的覆盖性公共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遵从利益平衡原则来制定明确的权属标准以协调各方主体利益。正如英国学者柯尼斯(W.R.Cornish)教授所言[3],不同的标的运行的规则也不同,这是因为它们需要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达成不同的平衡,即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个人利益则是确保对其智力上的努力或者是资本投资或者是劳动有一个公平的价值。
美国、英国在职务成果产权归属上确立了雇主所有原则,德国、日本则是确立了发明人所有的原则,但都赋予对方在一定期间享有专有使用、许可使用、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权利[4]4-6。国内高校出台的知识产权制度性文件,倾向于“雇主所有”的确权原则,即学校作为出资方,对科研人员的成果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将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为加快成果转化,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明确提出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但是按照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仍然需要修订现有相关立法,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将职务成果归科研人员所有确定为立法原则,从价值引导角度加以明确。
高校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不仅需要配套运行机制,而且需要从源头上厘清权利主体,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果转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职务作品为例,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赋予了作者,特殊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工作单位。将科研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或本职工作取得的成果列为职务成果,对高校尤其是公办学校而言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也因运行机制匮乏等因素缺乏动力进行成果转化,使得成果被束之高阁,同样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高校在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文件时,应对“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这一核心判断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并明确除特殊职务成果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之外,一般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由完成人享有,这有利于在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后实现其知识价值。剖析成果产生的过程可以得知,从立项思路、研究方法、组建团队到技术研发,都属于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高校多数情况下仅提供了资金,而且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即具有公有性,性质上不同于雇佣作品,故所有权的权属配置上也不应按照雇用作品来认定。
前文已阐述,社会资金资助项目成果的权属边界较为清晰,遵从约定优先原则。而政府资助项目,即科研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的纵向课题成果,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研究成果的关键因素,目前高校多将纵向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规定为学校所有,强调科研成果的公有属性。此举忽略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正如前文所述,成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创新的核心是人才,相对于物质技术条件,人力资源才是决定性要素。应尊重科研人员为成果产出付出的劳动和心血,并给予其相应的回报。因此,提升重构所有权主体,发挥各方主体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动力,使产学研转化各环节得以有效衔接,势在必行。
根据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部门于2012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家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并明确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也可以由发明人申请并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国内一些高校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开展知识产权主体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运行机制以进一步优化所有权主体结构,此类改革举措适合专利发明等技术类成果。
与专利涉及复杂利益主体有所区别,作品基于创作而产生,作品登记并非著作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较为单一,不适合采取混合所有制,而应通过划清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界限,明确所有权主体。虽主要使用了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经费,但不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除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外,应都纳入一般职务作品之列,即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尽管作品的经济效益不及专利、商标、技术秘密,但其引发的社会效应不容小觑,同样具有市场潜力,因此应重构所有权主体结构。
优化产学研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是通过利益分配的平衡来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5],产学研协调创新除所有权主体外,还涉及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多方利益主体。保护私权利益(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是利益平衡的必要条件,实现公共利益(国有资产投入方)是其充分条件[6]186-187,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策必须在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私人利益与介入这些发明与收益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折中的办法,一方面通过保护私权建立利益驱动机制,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公权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因此,从成果生产、管理、转化到利益分配各环节,须明确多方主体的权利及职责。
在成果生产和管理环节,为提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需从高校和科研人员的双重角度考虑构建利益协调机制。一方面,应改革现有教师评价体系,目前论文数量和专利申请数量是教师职称晋升、资格聘任的核心评价标准,结果是教师只注重生产成果,而忽略成果转化,导致珍贵的智力成果无法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当前高校作为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主体,在缺乏专门成果转化许可使用机构的情况下,应允许科研人员(成果生产方)对高校认定为没有转化价值的成果进行转化并获益,而非束之高阁。但也不能发展为以科研人员为主转化成果的运行模式,毕竟高校的首要功能是培养人才,教师需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因此,作为成果管理主体的高校应承担起推动成果转化的主要职能,建立高效运转的专门机构负责成果转化工作。
在利益分配环节,基于智力成果的人身依附性等客观特征,高校应建立明确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坚持“谁开发谁收益,谁投资谁获利” 的原则[7]14-15,实现产学研各方主体的合作共赢。专利发明等技术创新成果因其研发过程的特殊性会出现多个所有权主体,这在理工类高校较为常见。主体越多,涉及的利益越复杂,协调难度就会相应变大,缺乏健全的利益平衡机制,反而影响成果转化。对于国家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在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比例分配上,可规定上下限,高校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灵活安排收益分配。如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形成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以提高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主体的工作积极性和风险防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