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2020-01-08 18:4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种业导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种业转基因

为切实加强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建立公平公正的种业发展环境,提高现代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和我省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与目标

(一)基本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种业管理法律法规,以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监督执法,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我省农业生产安全用种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种业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种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种业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未审先推、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种子种苗及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省级目标:制定印发种业监管方案,对省内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覆盖率分别达到50%、30%;组织对省内所属的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率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市级目标:制定下发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达到50%以上;对本级发证及辖区内持证的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省级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县(市、区)级目标:制定下发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二、重点内容

(一)种子市场春秋季专项检查。在春季种子销售旺季,对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以玉米、水稻、大豆、棉花、蔬菜种子为主,重点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在秋季种子销售旺季,开展种子市场、经营主体专项检查行动。以小麦、油菜种子为主,重点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

(二)种子生产基地检查。种子生产基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播种前1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生产制种地点、品种、面积,认真核查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生产资质,生产主体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以及品种审定、授权情况等。对济源市、平顶山市(蔬菜)、温县、滑县、夏邑县(小麦)、正阳县(花生)6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繁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省厅将组织开展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巡查,抽取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三)种子企业监督抽查。要对辖区内水稻、玉米、蔬菜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及种子质量。对于近3年来在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完善种子企业信息化管理。各级种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应当备案的,必须全部备案。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子种苗种畜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的规定,落实好《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狠抓品种审定、基地制种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将种子转基因安全监管与日常种子质量监管相结合,在种子基地检查、企业抽查、市场专项检查中,同时开展种子转基因安全检查。在基层监管活动中推广转基因试纸条速测技术,在种子检查和抽样的监管活动中做到“有报必测、逢抽必测”,对种子转基因违法实行“零容忍”,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置、零扩散”,做到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确保种子转基因安全。

(五)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对种畜禽场许可条件、资质等进行复验。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地方品种资源场、扩繁基地以及省级种畜原种场。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检测。配合农业农村部完成种公牛精液质量检测。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桑蚕种质量检查。

(六)植物新品种权维权。要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确定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制,同时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严格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和生产经营监管,严厉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以杂交玉米、小麦、大豆、蔬菜等作物为重点品种,探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强化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种业市场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的重要措施。更是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种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好种业市场监管职能。

(二)细化方案。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出口等情况,检查监督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

(三)规范执法。各地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需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

(四)加强宣传。各地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重大种业违法案件曝光和种业执法先进单位及典型经验的总结宣传,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协调配合。各级种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综合执法及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督办,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及时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认真查找问题,挖掘亮点。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否对市级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各地应在市场专项检查行动结束后两周内上报检查总结,总结要求内容详实,要突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要有阶段性报告和结果报告。各地上半年及全年种业市场监管总结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省厅种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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