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瑞泉
(中山大学科学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080)
以2015 年《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出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为标志,国家和地方政府集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特别是2015 年10 月1 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 年2 月26 日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以及2016 年4 月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 号)。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充分调动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积极性,从根本上激励和推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然而,笔者在与许多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同行交流的时候,发现这些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利好制度带来的获得感还是不强,科技成果转化利好制度所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效应并没有预期的大,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思考。因此,本文通过对科技人员政策利好获得感不强的原因分析,提出落实并释放政策红利,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力图为相关部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参考。
谈及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充分认识其两个特有的属性,一是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属性。国有资产的属性,则必然是审计、国资、纪委、巡视重点审查的对象,因而也必然会导致管理人员有“怕”“谨慎”的心态,生怕处理不好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国有资产”的帽子。专业属性,则需要一支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从笔者在与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的交流过程中感受到,获得感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怕”,二是“没有专业的服务”。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政府层面,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的属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了相关的简政、放权和让利,以期达到“责权利”的相统一。例如,2019 年3 月29日财政部发布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提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国家,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1];2019 年3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成果导向,精简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给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自主权[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 号)所提出的“勤勉尽责”[3]。但由于管理人员不了解最新政策和措施,导致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和导向趋于保守甚至不作为。尽管许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颁布了许多鼓励政策,例如将科技成果转化超过70%的部分给予发明人团队,在职称评审等方面有所帮助,但是由于科研人员对这些利好政策的不了解,怕将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展示出来,而选择通过“地下水”偷偷走掉。
2019 年3 月29 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一经公布,在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之中激起了巨大反响,甚至有人用“普天同庆”来形容。其实,这是一个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释放政策不协调,发出混乱信号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2015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4],而修改之前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却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这就使“协议定价”与“资产评估”之间产生了矛盾。又如广东省2019 年发布的“科技创新12 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这就导致了成果归属的矛盾。笔者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和放权已经进入到深水区了,大的政策已经确定,现在需要的是统筹协调、打通毛细血管,形成全链条、全要素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否则在执行中,会因为政策不协调而形成阻力和障碍,不能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6]。
科技成果转化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专业性”。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包含高质量专利育成、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等等环节。不仅需要各学科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商业、法务和专利等知识。做好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还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对2 766 家受调查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统计分析,设立了专门负责成果转化机构的单位仅有264 家,只占单位总数的9.5%[7]。可见,绝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还是依靠少量兼职的非专业人员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即使部分高校拥有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但总体而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人员数量仍不容乐观。截至2016 年6 月,在全国1 497 所高校中,R&D 成果应用及科技服务人员共有43 114 人,但专职于科技服务(包括咨询,成果转让等)的人员仅有2%[8]。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无论是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还是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都较少,难以适应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显得“能力不够”。
因此,充分落实并释放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红利,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够”和“怕”的问题,探索出一条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属性,又有高校特点的市场化、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就成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创新驱动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思想上深刻认识科技成果转化是学校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抓手,是学校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体现,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学校事业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由日常科研工作上升为学校的“科技工作战略之一”。例如中山大学提出科学研究要“面向学术前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从思想根源上引导科研人员把自己做科学研究的兴趣爱好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结合起来。此外,中山大学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的十三五规划中,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学院考核和科技人员晋升的考核体系之中,明确成果转化收入的70%归发明人,从而从根源上有效破除了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
科技成果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属性。由于害怕国有资产流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普遍存在谨慎和怕担责的心态;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较多,由于一些单位的科研部门与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缺少换位思考,往往出现科管部门“冲冲冲”,监管部门“拉拉拉”的现象,不利于成果的转移转化[9]。因此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首先需要搭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破除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不敢为”及“乱作为”的问题;其次要形成校内多部门协同推进的机制体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效率。以笔者所在中山大学为例,学校注重协调多部门的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机制。中山大学多部门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生动地体现在“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上。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表上,有发明人的关联关系承诺、依托学院的审核、科学研究院的尽职调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无形资产审查、政策法规处法务审核。各部门从项目的启动之时就通过微信群相互沟通,通报进展、谈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相互之间从不同的角度相互支招,不仅没有了因为部门职能不同而导致的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阻碍,反而形成了合力,极大地畅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效率。
科技成果转化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专业性”。如前所述,做好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还需要大量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按照目前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才配备的数量,显然难以适应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工作。因此,探索一套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属性,又有高校特点的市场化、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以笔者所在中山大学为例,学校于2017 年结合相关资源,成立了广州中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市场化的部分。在利益分配上,学校将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一定比例划给广州中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这样既不动到科技人员的“奶酪”,又能使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有积极性“干多得多”,又能把管理人员从“力不从心”的专业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具体操作上,广州中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仅为学校的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成为提升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意识的重要力量和学校科研成果向企业输出的重要引擎;同时,还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行业对接的过程中,了解其技术难题和技术服务需求,成为学校开展“四技服务”的重要的“科技红娘”。通过这种制度的设计,使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充分信任,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对工作充满热情,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形成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圈,极大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能。
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敢为”“不会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不了解。笔者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常常会听到一些科研人员说“成果转化还是别去沾,弄不好扣个帽子下来”,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对政策不了解。而这种误解,如果是来自担任一定职务的科研人员,则对该单位(科室、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很大。因此,要将国家、地方、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好政策广泛宣传给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提升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和使命感。在形式上,建议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学习与宣传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课堂,提升宣传和学习的效果。
目前各地均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会一场接一场,应接不暇,但成果交易却不多。一些成果交易会因为前期对接工作做的不到位,项目和企业组织不精准,形式主义气氛很浓厚,极大挫伤了科研人员参展、路演和企业参加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在与地方或者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时,要做足前期工作,做到精准对接,提升科技成果对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精准对接的过程中解决科研人员与企业对成果需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4]。同样的,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0]。现行高校对于教师的考核评估系统导致以下现象的存在:重理论而轻科研,重纵向而轻横向,重研究而轻应用,重获奖而轻转化,重兴趣而轻市场。职称评定是高校教师最为关注的一点,尤其是高校青年教师更加看重。因为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使得他们在一段时期内重心放于为论文、获奖和项目为目的的研究上面,因此,成果的应用性、市场性和可转化度并非高校教师们关注的重点。这些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高校每年看似有大量科技成果的“产出”,但实际能转化的却只是少数。据了解,高校每年有近万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但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而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经高达80%[11]。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高校应当制定适用于本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并落到实处,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高校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样既能破除以论文为唯一指挥棒的传统思想观念,又能改变高校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的认知,从而形成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产出真正优质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可服务于社会、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的市场化产品或技术的良性循环[12]。
高质量的成果需要培育,项目的孵化需要资金,打通资金链全链条,引导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家亦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如2014 年8 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启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2017 年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启动,总资金规模约120 亿元~200 亿元,为中科院下属科研单位开展成果转移提供支撑[6]。另外,以笔者所在中山大学为例,学校每年自筹经费1 000 多万元,对有产业化前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培育,扶上马送一程。例如,深圳智能工程学院一位科研人员的“关于动力电池系统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就是在其基础研究任务完成后,学校自筹经费给予该项目支持,经过培育后,如今引来了其他企业投入1 000 多万元推进产业化进程。
总之,笔者认为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春天。此外,从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再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部曲”的推出,使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障碍已经基本扫除。“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要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让科研人员有更多的获得感,关键在于行动,在现有的机制体制下勇于探索,敢于担当,形成适应高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