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爽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2个主体,相互转换。在国际市场中,虽然大部分经济理论支持自由贸易,但是很多国家会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出台一些保护利于本国贸易的措施,抵制或是限制国外产品的大量进口。
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认为我国的经济制度是“非市场经济”,因此常对我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导致我国成为国际市场中接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不仅限制了我国对外出口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也让我国出口贸易的经济效益获取受到了更多的阻碍。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与时代的发展,这些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种类也在逐渐增加,花样百出。
我国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数量较多,较为有优势,但是这些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如纺织用品、鞋帽、服装等,再高端一些的产品为机电产品、消费电子产品与配件等。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由于掌握了高端技术,因此会通过抬高技术标准的方式限制我国低端产品的进入。加上经济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为了让国内的产业受到更多保护,也会通过此种方式对本国的生产企业进行保护。
面对他国出台的贸易保护主义,我国相关部门与企业应尽量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思考问题的解决对策,进而保证使用的措施更加专业,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我国是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一,因此面对其他国家出台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利用WTO拟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让双边或是多边贸易摩擦问题得到解决,让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次是发挥常驻理事国的权利与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拟定与修改,促进我国在其中的地位提升的同时,也间接促进贸易规则的公平、公正。同时在参与这些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小心使用他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制定权与修改权,防止他国利用与我国同等地位的优势进行利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拟定。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应积极参与到国际性、区域性经贸合作组织,保证我国在其中的地位,同时注重提升自身的实力,在充分沟通的过程中,积极获取其他国家的信任,尽量减少贸易伙伴在与我国进行贸易往来时单方面出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制造贸易壁垒。
我国应及时有效地了解发达国家在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出台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如绿色贸易壁垒、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等,我国可以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对应政策设立,为我国的出口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其次,及时对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情况进行法律顾问支持,让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更为顺利的同时也维护好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自身利益,让出口企业可以在贸易之战中占据主动地位。同时还要积极对政府制定的行业制度与规范进行掌握,以此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制度规范意识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因此必须通过外部压力让各个责任主体增加意愿制度的供给共识与接受程度。
我国的出口市场随着时间与经验上的累积,逐渐开始呈现出集中化发展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则会让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得到助力,出口的商品种类逐渐丰富,对应的国家数量也在增加。但是我国出口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多为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如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主要来自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致使产品的价格也更低,但是这种低价竞争的方式在出口市场中占据份额的方式经常会受到出口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制裁,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出口企业必须制定出更为全面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应对战略,不可盲目竞争或低价倾销,防止出现死伤的情况,最好及时有效地分析目标市场,并专心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并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性能、科技含量等方式让产品附加值获得提升。
面对发达国家出台的贸易壁垒,我国各方必须积极找好自己的位置,积极沟通,然后利用自身的优势应对贸易壁垒以及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积极借助更多的力量,对整个过程的问题解决进行干预,保证我国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