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这一重大命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作出全面部署。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有了根本遵循。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体现在有一整套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职业教育制度及较强的制度执行能力。在职业教育治理进程中,职业教育制度的有效落实,治理主体的执行能力很关键,而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治理工具则更为关键。因为在更加强调以公共行动工具为特征的新的治理理论背景下,提升职业教育治理的效率和效能主要取决于选择了什么样的技术,即治理工具。如何选择好、组合好、配置好、运用好治理工具,是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应当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职业教育治理工具,是指治理主体为了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困境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行为模式(机制)。按照莱斯特·M.萨拉蒙的观点,职业教育治理工具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财政投入、补贴、奖励、贷款、基金、税收、保险、合同、购买服务等。从关键性维度体系来看,上述职业教育治理工具中,有些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有些具有直接性的特点,还有些具有自动性或可见性的特点;从治理工具的属性层面来看,不同的职业教育治理工具在有效性、高效性、公平性、易管理性、合法性与政治可行性等方面所体现出的效能大小不同。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治理工具是一个包含多层次和内容多样化的复杂体系,不是纯粹的技术操作,涉及职业教育政治、法律、政策、利益分配、权力分配、力量博弈、偏好表达、价值诉求等,涉及职业教育治理工具自身的独特价值和特征、运用对象、运用环境、政策目標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从多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制度和标准,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政策和制度的具体落实中,在选择和运用职业教育治理工具时,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对治理工具的基本特征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对治理工具的影响因素和制度环境研究得不够透彻,组合使用多种治理工具的意识不强,往往选择高强制性、中直接性、低自动性、低可见性的治理工具,职业教育制度落实不彻底。因此,在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关于治理工具的选择和运用,需要治理主体着重提升三种能力:一是提升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选择能力,即根据职业教育治理目标和治理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宜的职业教育治理工具,提高职业教育治理工具选择的精准性和匹配度;二是提升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运用能力,即提高赋权技能,在让渡权力的过程中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及时根据职业教育各方利益协调的需要调整优化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确保职业教育治理效能最大程度实现;三是提升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创造能力,即面对职业教育治理中的瓶颈性问题,敢于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职业教育治理工具体系,不断丰富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箱,确保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职业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