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一家三口从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钟某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
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旁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
当时与徐某同桌饮酒的朋友私下与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给予他们人道主义补偿32万元,其近亲属承诺不追究同桌饮酒人员的民事责任。
不过徐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当。但对于醉酒后的徐久亮而言,楼梯没有扶手对其危险性大于正常状态,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本案中,被告房屋未安装楼梯扶手,增加了徐某酒后上楼的危险性,与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4万元。(据微信公众号“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