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聃
摘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极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现象,再加上缺乏监管机构的监督,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则指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当务之急,是改善现状,加强规制。我们应当把互联网金融法律的构建放在首位,以便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以达到在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使我国的制度不断创新进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立足传统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兼具开放性与跨界性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种金融模式的诞生不仅给人们日常带来更加便捷的体验,同时也衍生出许多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当今社会生活中,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也产生了新的模式,形态更具有多样化。新的发展带来的不仅有便利,更多的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制仍旧保留着传统的思路,但这并不是最佳策略,因为传统思路的限制不仅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还会使金融监管控制风险和维护稳定方面止步不前,阻却社会经济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实际运行中的具体困难,不断改进现有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借鉴域外优秀监管经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同时,也需要建立好与此相关的监管体系与规章制度,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确保安全稳健。
二、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新时代背景下,兼容网络技术与传统金融产业特性的新的金融模式,是这两者相结合的产物。想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优功能,就要充分理解其核心价值,了解其风险本质,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中顺利化解风险。这也是我们学习、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前提要件。我们将买卖金融资产信用风险的活动称为金融交易行为,在交易行为过程中,投资者对其投资的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自主评估,并利用其为自己获利。传统的金融投资是指通过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定价、交易,从而达成双方交易。然而,在传统操作模式中,为了预防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金融中介机构对设置交易门槛,虽有其道理所在,但是却阻碍了一般中小投资者,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不能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互联网兴起后,以此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壮大,因为互联网平台低成本与低门槛的优势,不断吸引投资者与融资方加入,使双方交易不断得到实现。这主要得益于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信用风险评估定价的披露作用。在传统模式中,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面临如何安全有效的实现资金融通,这一点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仍旧占据重要位置。当下,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虽然这一主要问题仍未改变,但是与传统金融模式对比,互联网金融还是极大地分散了金融信用风险。正因为此,有学者形象地称互联网金融为“众筹金融”。而其中占据“帝王条款”位置的诚实信用原则则明确表明,诚实守信是双方达成交易目的的重要前提。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两个重要前提因素:一是双方之间的信任;二是互联网平台的媒介。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路将畅通无阻,因为仍旧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互联网平台连接的主体之间相互陌生,更加剧了原本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当前,我国并没有制定出详细、严格、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审查程序,因此,融资方是否能做到诚实、守信,成为双方交易达成的唯一保障。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复杂社会背景不能被逐一辨识,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的信息偏差不断被放大,加之我国尚未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因此,道德风险事件和逆向选择事件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这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发展趋于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手机平台的不断更新、网络覆盖面积不断增大,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形式越加丰富和多元化,以支付宝与微信中的余额宝、余利宝、零钱通等相关产品为例,不仅方便日常生活中的快捷交易,还带来了各种相关的理财产品,使人们的选择更加多元化。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搜索,整合网络平台及线下资源,再加上现代手机终端操作系统的不断发展,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开发、应用与交易不断达成。各种网络贷款、各大银行产品、理财保险产品以及第三方支付软件的发展创新也对此进行了推动性助力。以网上银行为例,其凭借虚拟性特点,通过最新的电子技术不断修复更新,以便更好地实现线上交易,达到小成本、大群体的交易成绩,收益良好;又如第三方支付软件,通过具有高资质、高诚信度的第三方机构托管并实施支付操作,其中间商应当具备完善的资金保障与一系列保障体系;网络贷款则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发布,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服务费,但相较于前两者,其真实性等方面略显逊色。
(二)发展速度快、潜力大
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及时性,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实际应用中随时随地、不限额度的便捷操作优势,使得很多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成本少、成交快、门槛低、流程便捷。这给大众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让普通投资者手中的部分小额存款也得到了适当的规划利用。此外,对于传统金融投资中未涉及的小企业、个人客户等业务交易,凭借其交易量大的优势,弥补了单笔交易金额小的缺陷,反而实现了发展快、成交大、效率高、范围广的新型发展模式,未来发展潜力巨大。近几年,众筹、第三方支付、p2p、数字货币、大数据、信息金融化机构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壮大,升值潜力巨大。
(三)管理不足,风险大
互联网的出现虽然满足了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互联网金融却仍旧存在不少缺陷,监管机制也存在漏洞。如: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分配不到位、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制度缺失以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管理组织形式较为松散等。这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活动中存在不少漏洞,容易造成交易不归规范,面临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由于沒有介入征信系统,投资者与融资者、第三方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极易产生交易风险问题。如近年来一些网贷平台停止运营、破产,造成各参与方损失重大。加之互联网金融门槛低的特点,违约金的规定也较低,反而增加了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容易出现不法分子钻漏洞、卷款潜逃、诈骗融资等问题。此外,由于法治观念的不健全,部分投资者对于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的认知模糊,极易陷于涉黑组织的圈套,被动参与不法分子组织洗钱、赚钱的骗局中,导致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安定。在市场准入标准尚未明确制定之前,互联网金融机构不仅自身缺少法律的保障,还容易造成危及消费者、中小投资者财产安全的情况,也极易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成果尚少,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
现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大多是多头与分业监管,地方金融统计与监管平台中,监管的主体由于没有得到明确的任务指示,部门之间分工不清晰,对于监管的意识较弱,并且缺乏专业的技术培训,能力较弱,带来的影响就是监管效果不明显、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而民间借贷则凭借其优势条件,如手续简单、审核容易,极大地吸引需要资金融资的个体及小微企业,但是恰恰由于其手续简单、审核简易,许多民间借贷机构并没有得到设立的许可批准,因此风险更大。除此之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相关的监督检查部门并不能做到及时监管控制,即使有案件发生,也只能依靠刑事处罚 ,并不能很好地起到制裁和震撼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客户端由于没有专业的维护后台,也极易被黑客攻击,技术人才的缺失使系统维护不足,进而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或者信息上传迟延,耽误交易进程。
(五)个人征信系统不能完善普及应用
中国人口众多,且地域广阔,个别边远地区难免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教育普及,导致信息采集迟延。大多偏远地区人口信息档案的收录只能依靠人工收集,速度缓慢且容易出错,更有甚者会发生造假事件。以信用卡的注册使用为例,容易出现资质不全但仍旧通过审核,导致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出现坏账、拖欠贷款等恶劣案件。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来源于我国的市场金融包容性不足,金融包容性不足的定义主要是指市场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群体的金融需求。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以小微企业、部分个体消费者(例如农民、低收入群体等)为主的金融机构的“边缘客户”信用信息缺失造成信息不对称、有效信贷抵押品缺乏造成贷款风险增大,以及这些“边缘客户”心理上的自我排斥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技术发达和资本密集为主要特征,其固定成本的高昂支出和交易成本带来的交易效率上的缺失浪费了这些金融企业的“大量精力”,继而难以进行畅通的市场转换,这也从另一个角度造成了正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健康发展、投机金融企业滥竽充数的市场局面。再者,社会环境因素也极大的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市场活力不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劳动力结构失衡、征信体系不健全、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地域偏差等。诸多影响因素,造成了上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中需面临的各类问题。因此,我们应当立足实际,积极应对。
五、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科学管理互联网金融产品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对应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用以支撑立法工作的及时推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范围的规定,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具体类目范围,尤其对于职能范围做严格标准,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特点,清晰划分类别,以便于归类管理;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标准与退出标准,同时彻查市场内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减少损失、风险;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规范,除此之外,还应派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协助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同指定行业内的行业规范,科学制定。再在各地方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设立网络监督平台,以便及时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监管的最新动态与形势进行研究,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公布,对解决办法及时公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从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大可能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违规操作、违法的恶性借贷案件进行严厉的刑罚打击处罚,对于融资的资产来源与渠道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管。
(二)提高防范能力,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
除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高标准严要求的行业准则之外,我们还应当关注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积极开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普法教育活动,在社区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如普法周刊、社区普法互助小组,从心理上给每一个金融消费者注入“预防针”,增强守法意识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可以在社区建立志愿者服务处,便于消费者咨询服务。此外,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有部分涉及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其对消费者的定義范围中并没有包括以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消费者群体,这使金融消费者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还为普法宣传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同时,现行的政府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应当发挥作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加强和消费者的沟通交流,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出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协会分会,辅之以不参与纠纷内的中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调解,真正做到保护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
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首先我们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有效地将监管信息分享出去,保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的健康走向。如此,不仅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工作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工作成本。其次,建议相关的监管部门成立起专门的、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事件的机构,专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制度上形成保障机制,防止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随时代潮流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的金融业状态,对于这种新兴产业,我们既要对其持包容、支持的态度,以鼓励创新发展,又要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尽快制定应对措施,保障监管与创新、效率与公平协同发展。通过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仍旧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问题,我们能够并且应当预见到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历程中将要面临的潜在的风险。切实做到在经济发展中与时俱进,社会国家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执法必严,人民群众诚信守法。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得到更完善的发展。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综合研究我国金融经济体制未来的改革方向,综合考量资本市场下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当今世界金融法的横向对比发展趋势,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兼顾人民财产安全与降低投资风险,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领域安全稳健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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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