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与现代离婚法定条件的比较研究

2020-01-07 23:24:55吉林师范大学沈卉
河北农机 2020年3期
关键词:事由婚姻法夫妻

吉林师范大学 沈卉

1 中国古代的离婚形式

在早期原始社会时期,男女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混乱的,但随着人类的思想意识不断转变提升,道德与理性出现在了两性关系之中,婚姻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血统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认识加深而逐步建立。从原始社会的混乱、西周时期后的逐渐确立、到清末民国时的新式婚姻,离婚主要有“七出”“义绝”“和离”和呈诉离婚等四种方式。

1.1 七出

在古代的离婚形式中,“七出”的出现是比较早的,“七出”的规定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是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可以休妻的事由,即“三不去”。如果妻子满足“七出”里的理由,只要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丈夫就不可以休弃,但“有恶疾及奸者”除外。由此也可以看出“三不去”是对“七出”的补充条款,即使对于女性有一定的保护,其实质上还是对于男权和家族宗法的维护以及对女性的歧视。

1.2 义绝

义绝制度的出现是对“七出”“三不去”的补充,它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于唐朝时确立,它规定这段婚姻和“义”不相符合的时候,即亲属之间相互伤害和侵犯,违背了家族宗法中的礼与法时夫妻会被强制义绝,这时会由官府方面强制判决离婚,其实质上还是为了维护伦理纲常和社会道义。

1.3 和离

和离在唐朝时就已有法律规定,指夫妻双方采取比较平和的方式离婚。和离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分为妄冒更娶和违反宗法服制两大类。在适用上,是由男女双方的亲属见证并写下“放妻书”,如:“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虽然“放妻书”让人觉得在唐代时期,离婚是相对自由的,但是在当时,它不过是休弃的另一种形式和说法而已。

1.4 呈诉离婚

呈诉离婚是因为有特殊的理由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一种形式。如妻子背着丈夫在外逃跑、丈夫在外逃亡三年或者丈夫逼迫妻子为娼等,夫妻双方可以呈请官府离婚。

2 现代离婚的法定条件

2.1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其中,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为下列几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我国适用感情破裂原则,可以防止夫妻因一时意气匆匆离婚,能够更好地保护离婚的自由,促进婚姻的稳定。

2.2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后进行登记而离婚的一种方式。不自由的婚姻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枷锁且令人窒息,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的不幸,有利于个人平等与自由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婚姻的解除必须要谨慎认真,而且要考虑各个方面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保护离婚自由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稳定,相反的是,保障离婚自由更有利于促进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并且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对时代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3 古代与现代离婚法定条件比较及分析

3.1 法定条件方面

“七出”中的离婚事由也与现代离婚有一些相似之处,“七出”中的“无子”和司法解释中的夫妻双方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从而致使感情破裂的这一离婚事由相似;“奸、去”与在现在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一事由相似。

3.2 思想方面

由家族到个人的转变。中国古代的婚姻从选择伴侣、缔结婚约到解除婚姻都要由家族和家长做决定,个人的感情不能成为婚姻的要素而以家族的利益为核心。在思想启蒙后,人们才认识到自由平等的思想,婚姻也被当成是夫妻双方的事,将结婚与离婚当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3.3 由不平等到平等

古代礼法讲求三纲五常,其中夫为妻纲就是规定女子是男子的附属,而现在的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平等,权利平等,妻子和丈夫都是独立的个体,并没有依附关系。其次,平等思想打破了父系社会男权至上的桎梏。古代时的男女依父系和家族的命令结婚或离异,而现代社会法律禁止父母包办婚姻,干涉子女婚的姻自由,这也是平等观念所带来的与古代的不同。

3.4 对现代离婚制度的认识与建议

如今存在着在婚姻制度中过度重视个人自由的现象,导致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肆意运用,并且使婚姻家庭的观念变得薄弱,难免会造成家庭乃至于社会的不稳定,还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

3.4.1 个人方面

解决婚姻中自由过度问题在于加强人们对于婚姻责任的认识,虽然法律提倡离婚自由,但这并不是积极鼓励大家离婚,面对离婚问题应采取谨慎、严肃的态度。不能只强调个人自由,而忽视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不可以将离婚作为肆意多次结婚,轻视婚姻的借口;夫妻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一定要处理好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的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要做到公平公正,避免离婚后产生不良的影响。

3.4.2 制度方面

感情破裂需要制定一个标准,究竟夫妻间的感情在什么情况下或在什么程度才能算作感情破裂,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值,这样有利于减少轻率的离婚。此外,可以提高离婚成本,如爱尔兰推行的期限制婚姻法,婚姻存在的年份越长花的钱越少;反之,付的费用越高。虽然我们不必做到和爱尔兰一样,但是适当的提高离婚手续费可以缓解一下离婚率过高现象。

我国离婚制度面临的问题在美国出现过,针对离婚率过高问题美国在离婚登记中制定平衡的机制,既保障离婚的自由,又可减少过于轻率而离婚的现象。可以学习美国采取的限制没有过错的离婚和建立离婚指导的制度,稳定家庭内部从而稳定社会。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过度的追求离婚自由、滥用离婚的权利,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冲击,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问题。为了稳定家庭与社会,国家应该对于离婚自由进行合理的干预,使保障离婚自由与促进社会发展保持平衡,降低肆意结婚和离婚事件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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