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2020-01-07 23:24:55河北经贸大学薛寅栋
河北农机 2020年3期
关键词:出资人网贷借贷

河北经贸大学 薛寅栋

1 网络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 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

网络贷款平台与传统民间借贷存在不同,属于新生事物,所以法律对它的监管存在空白。

1.2 利率自主化程度高。利率过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什么程度的基准利率适宜产业发展和消费群体,该由什么机构制定统一标准,都需要法律的确定。

1.3 借款者个人信息(收入及信用情况)不完善

法律需要完善个人信息采集和保护的规定。

1.4 合同中存在欺骗、隐藏、模糊条款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能否像传统案件那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定[1]。

1.5 网络贷款公司容易滋生违法犯罪

可以明确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1.6 坏账率高,导致投资者风险较大,且恶意借款人往往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导致网络借贷公司破产,传统的《企业破产法》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都是问题。这些现象之间是存在前后发展的逻辑关系的。笔者是这样理解的:网络借贷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网贷公司成立的门槛也不高,不法的网贷平台借助不公平的合同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同时其经营方式可能触犯法律,利率过高和消费者信用风险导致公司经营风险过高经常出现坏账、呆账,严重的可能导致网络借贷公司破产倒闭,这时就需要有效的破产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现有的对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总结

2.1 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行政法规

在2017年5月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工作的通知》,《通知》鼓励银行贷款进入校园,同时要求网络借贷停止针对大学生的所有业务,目的是防止因网络借贷公司运营能力不足引起的大学生盲目消费、“裸贷”等问题[2]。

2.2 以平等保护为核心的民法规制

网络借贷在司法实践中归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

2.3 以打击非法经营为核心的刑法规制

2.3.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网络借贷公司在吸引出资人时承诺高于银行标准的本息,并且吸收存款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3.2 集资诈骗罪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去讨论:(1)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疏漏,伪造项目等,使不特定多数出资人误以为有利可图而进行出资;

2.3.3 非法经营罪

常见的表现形式为网络借贷平台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违背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构成犯罪。

2.3.4 洗钱罪

要求网贷公司明知是违法所得,还协助隐瞒不法资金的来源、性质的行为,是一种单位犯罪[3]。

2.4 法律规制总结

以上我们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过去和现在进行了总结,并且从行政法、民法、刑法的角度出发列出了现在已有的法律规制,中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到今天,它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完善,明确了监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准入程序,规范了个人信息的审核,也有碎片化的规范、细则、通知、建议等行政部门的法规及民法方面的法条能让我们在诉讼时有法可依,更有完善的刑法典来惩治其中的刑事犯罪人。但是,我国的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仍有可以发展的地方。

3 对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分析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根据目前已有的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最高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将网络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然而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差别[4]。

民间借贷的双方相识,基于对互相经济实力的了解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同时对利息之类的约定比较随便,双方都承担有限的较小的风险;网络借贷的双方不相识,基于网络中介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但是网络借贷不属于传统的金融领域,不可能获取全面有效的个人信息,其实是增加了出资人的风险,同时电话骚扰等催债方式,加重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网络借贷公司为出资方和借款方提供信息,但是如果提供的信息有误,给任何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网贷平台就需要承担责任。

考虑到这些,笔者认为现格局下如果不考虑网络借贷的特殊性,只将其归为民间借贷的范畴,不利于政府对它的监管,无法解决诸如“裸贷”、大学生盲目贷款消费、出资方风险较大等问题。

为解决现有法律的不足,政府应该发挥自身的职能,银监会应该制定更加详细的监管措施,同时对网络借贷公司的运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3.2 制定更加详细的监管举措

网络借贷在司法领域被认为是民间借贷的组成部分,但它具有金融行业的性质,处于尴尬的地位,目前,只有行政法领域可以引导网络借贷的发展,那么银监会对它的监管就显得很重要。因此,笔者认为银监会需要制定更加严谨的监管举措。

3.3 提升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能力

这一部分从“裸贷”、大学生盲目贷款、出资人风险高这些现象出发,思考网络借贷平台如何做到合法,合理经营。

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网贷平台吸引女大学生或其他妇女进行“裸贷”,网络借贷公司需要尽量减少借款人和出资人的直接接触,因此网络借贷更加需要能够引起出资人的信任,如果要建立这样的信任,网络借贷必须要像传统金融产业那样具有公信力,银监会应该支持网络借贷行业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得更加严格准确的个人信息,这样也能防止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盲目消费或者多平台借贷。

4 总结

网络借贷平台从快速传播和增长,到缺乏监管信息各种弊端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再到引起国家重视加强监管数量锐减更加正规。面对一个新生事物,三大实体法相互作用,分别从政府监管、平等主体权益保护和犯罪行为惩罚出发促进其发展,规避其风险;同时,法律不只是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限制,还对网贷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一切显示了法律规制对于行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笔者相信,随着网贷行业的发展,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不再“猛如虎”,而是不断完善自身,寻找到更加科学合法的经营方式,运用自身的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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