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幕职州县官双重职能的分与合

2020-01-07 11:50龚延明
关键词:县官选人

龚延明

(浙江大学 古籍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58)

宋代幕职州县官不仅充当地方官,也是选人阶名。其构成十分复杂、特殊,具有双重职能。因分布于诸路各州县,是数量甚众、处于底层的官僚队伍,作用与影响面大,所以是宋代官制史研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宋史学者对幕职州县官已有不少研究成果。祖慧《宋代的选人制度》首先明确提出崇宁二年(1103)之前,选人七阶是本官阶,崇宁二年易为选人寄禄阶,这是很重要的定性。张卫忠特别探讨了选人中的试衔内涵,澄清了学界关于试衔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1)参看祖慧《宋代的选人制度》,见岳飞研究会编《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61-488页;张卫忠《北宋前期试衔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1期,第111-121页;金中枢《北宋选人七阶试释》,见台湾宋史座谈会编《宋史研究集》第9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7版;朱瑞熙《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见《疁城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72页;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四章,(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3-95页;苖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三节,(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430页;闫建飞《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94-105页;彭慧雯《北宋幕职州县官之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郑庆寰《体制内外:宋代幕职官形成述论》,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朱瑞熙在其专文《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中,认为“宋代的幕职州县官,当时习惯又称‘选人’”[1]141,分二级(幕职官、州县官)四等(两使职官、初等职官、令录、判司簿尉)七阶(节度掌书记至县尉),称“选人寄禄官阶”[1]142-143。这是史实,但尚未揭示幕职州县官的双重职能。笔者认为,其一,幕职州县官作为地方僚佐是差遣职事;其二,它们与京官、朝官差遣构成文官三个层次的不同序迁之列。而选人有寄禄本官阶,由特定的幕职州县官构成,这就是大家熟知的选人四等七阶,诚如京官由特定的职事官五阶(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太祝、奉礼郎,大理评事,光禄寺丞、卫尉寺丞、将作监丞,著作佐郎、大理寺丞)组成一样。选人与幕职州县官两者名号自有区别,难以等同。

然而,上述研究均就选人官称本身研究选人制度。如果从选人官衔视角去考察、审视选人制度,就会发现尚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值得进一步探究。比如,何谓选人?选人如何划界?幕职州县官等同于选人吗?选人四等七阶始于何时?天圣八年(1030),朝廷同时除授欧阳修与蔡襄为“西京留守推官”,次年,欧阳修赴洛阳西京留守司上任,而蔡襄却赴漳州任军事判官。同为西京留守推官,为什么不在同一地赴任而各分南北,有如此差别?按常制,选人官衔同时带文散阶、选人本官阶、幕职州县官差遣三种名号,然有时选人官衔或同时出现文散阶、试衔、选人本官阶、差遣官四种不同名号,如“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知杭州於潜县事、监西京粮料院赵屼”[2]卷一一○八,174-175。这又该如何理解?此外,试衔官“试秘书省校书郎”“试大理评事”等虽不在选人七阶之列,却是选人系衔,这就产生新的问题:选人七阶之外存在不存在另类选人阶?带试衔之意义为何?以上问题都关乎对宋代复杂的选人制度的进一步认识,也是学界未及讨论的难点。本文试图从选人官衔的视角做一全方位的探讨,以期回答上述问题。

一、 由候选集注官到幕职州县官

宋代选人一开始是指幕职州县官,也是宋代文官中的最底层。太祖建隆三年(962)二月,已见史籍有“幕职州县官”之称:“令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州县者,各举堪为宾佐、令录一人”[3]卷三,61。“宾佐”是使府幕职官之别称,“令录”是州县县令、录事参军之略称。幕职州县官合称源自唐后期、五代。地方州县属官本应是诸曹参军、主簿、县尉等,即所谓判司簿尉之类,怎么还会有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以及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和判官这些诸使幕职官呢?邓小南在《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中已论及:

唐代后期以来,藩镇使府辟署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入幕任事者之“职”,全由方镇府主确定,而其“官”,则奏请中央授予。这种授予幕职的“官”,一般是标志其迁转资历的检校官或宪衔。[4]9

可见,幕职先是节度使府等自辟假版官,奏请中央铨司确认,系上检校官、宪衔等名号予以承认。这就是地方州县官“官”与“职”分离之肇始。

地方州县官官阙例应由中央选部除授,可是,在唐后期藩镇割据势力强于中央统治势力的政治大环境中,藩镇往往擅自派使府文武僚属摄知其辖区内的州县官职事。“代宗时曾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这种局面,诏:‘诸州府录事参军及县令,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自今以后,吏部不在用阙之限。’武宗、宣宗时,承认了藩镇选荐县令、录事等‘当府充职’的权力。”[4]9于是导致了幕职官与州县诸曹参军、簿尉等共同构成地方州县属官的趋势。这就是北宋幕职州县官合一之源[5]。

此后,历经五代,中央与地方长期存在争夺幕职州县正员员阙的斗争。如后唐天成元年(926)八月十一日敕:“今后若朝廷除授者,即不系使府除移。如是自请充职者,便须随去;如遇使府罢,其职亦罢。”[6]卷二五,301四年(929)十月敕:“其诸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仔细磨勘,无违碍后,即具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不得准前于私第注官。不分三铨注,自此始也。”十二月敕:“(吏部)三铨公事,准近敕指挥,仍祗使吏部尚书铨印,并宜付中书门下,封送礼部权收管迄奏。”[6]卷二二,272以上敕命传递了如下重要信息:

第一,在后唐天成元年,朝廷命官不须使府自署;若奏请充幕职者,应随使主,使府罢,其职亦罢。

第二,天成四年十月之前,朝廷“准前于私第注官”,即默认藩镇私自辟署幕职官之权;四年十月,朝廷将铨选之权收归中央吏部三铨(尚书铨、中铨、东铨),须盖“吏部尚书铨印”。这就意味着幕职与州县官皆归中央选部铨注。

第三,五代时期的选人是泛指赴三铨磨勘、注授的官员,也称待选人、守选人。另如:“周广顺元年二月,吏部三铨奏:‘去年冬南曹判成选人三百八十一人。’”[6]卷二一,267这与宋代选人专指幕职州县官四等七阶选人不同,五代之前,并无选人七阶之制。

此外,在五代,朝廷虽三令五申使府不得擅自辟召幕职官,但只要藩镇掌握地方政权的势力不除,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例如,就在后唐,离天成四年不到一年,长兴元年(930),河中节度使李从珂辟司徒诩为从事(节度推、判官等幕职)[7]卷一二八,1967。在五代这样军阀纷争不止的混战时期,岂能做到幕职州县官除授皆归尚书铨?无非朝廷企图收回藩镇自辟幕职州县官的权力而已。直到赵宋中央强权政治确立,才能逐步做到。

宋初虽没有遏制唐、五代以来幕职官与州县官合一的乱制,但中央逐步收回了幕职州县官的铨选权。其铨格仍沿用后周《广顺敕》:

乾德二年(964)丁卯,诏曰:“周广顺中,敕:‘应出选门州县官内,有十六考叙朝散大夫阶,次赤令,并历任曾升朝及两使判官、诸府少尹,罢任后及一周年;曾任两蕃营田判官、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罢任后及二周年,并与除官。诸色选人过三选已上,及未成资考丁忧,课绩官无选可减者,令于南曹投状,准备格敕考较无违碍,并与除官。如曾任推、巡、军事判官并诸色出选门官(按:非藩镇召辟官),并据现任官选数叙理,先次叙官。其昭雪官依例刑部检勘送铨。’准元敕资叙注拟。”[3]卷五,123

这是后周《广顺敕》关于“应出选门”即应由中央尚书铨管选的州县官叙迁之制,其中所涉及的多为使府幕职官,如两使判官、掌书记、观察支使、节察推官、军巡判官、军事判官等,至于“诸色出选门官”,范围应更大,可能包括判司簿尉。宋乾德二年,还重申按后周选格注授地方“应出选门”州县官,这也表明,乾德时仍有“不出选门”的藩镇自辟幕职官。

此诏之颁可能与吏部尚书张昭有关。张昭是后唐、后晋、北汉、后周四朝之元老旧臣,曾于后晋任判吏部东铨、判流内铨,北汉任吏部侍郎,后周广顺时任户部尚书,对五代铨选制度谙熟。宋初,任吏部尚书[8]卷二六三,7091。乾德二年三月丁丑朔,在重申沿用后周《广顺敕》之诏颁布后仅十日,张昭被迫辞去吏部尚书之职[3]卷五,123,《广顺敕》立即废罢不用,这是宋代幕职州县官铨选改革的一个重要节点。从此,京官与幕职官分开铨选。《宋会要辑稿》载:

流内铨本吏部尚书职。国初,张昭为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自张昭致仕,始用他官权判,颇变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今以选集者,故止自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按资格拟注,号流内铨。其流外选人亦用焉。[9]职官一一之五六,3343-3344

京官无须守选,由中书门下堂除;而地方幕职官不许藩镇召辟自署,一律归吏部流内铨选注。张昭致仕之前,吏部流内铨负责的选人包括京官待选集之人。乾德二年三月,京官以上归中书堂除,吏部流内铨所掌铨选选人就是幕职州县官。这说明,自唐五代以来藩镇自辟幕职官的局面行将结束,幕职官成为中央任命之地方官。但这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乾德三年(965),州节度使尚有奏辟之权:“(乾德三年七月甲午)令藩镇无以初官为掌书记,须历两任、有文学者,乃许试除。”[3]卷五,130

地方幕职州县官铨选之权明令收归中央之后,落实归流内铨掌。随之产生了幕职州县官叙迁之制如何确立的新问题。在此之前,宋代地方官制已开始发生重要变革,以文臣京朝官填补州镇官之阙。《宋会要辑稿》谓:

周朝州镇有阙,或遣朝官权知。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官权知涖,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9]职官四七之一,4265

乾德元年(963)六月庚戌,诏以京朝官充知县:“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3]卷四,96还如尚书左丞、知秦州高防,左谏议大夫、知舒州冯瓒[3]卷三,68。

原本应在中央百司任职,怎么到了地方任职呢?当然是宋太祖出于从藩镇手中收回地方官权力的考虑。乾德二年三月,“幕职悉由铨选”,正与太祖遣京朝官知县的政策相吻合。

选人本官阶七阶虽不知何时确立,但最早的选人叙迁之制可以追溯到乾德二年七月陶谷等制订的《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下称《条件》):

应拔萃判超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事,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满三周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三周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满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满一周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一周年,送名中书门下,仍各依官阶分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即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观察判官着绯十五年者,赐紫。每任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每一周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录例,书“中”“上”……

如无员阙,愿入州县官者,将一周年月俸比较,如有不同,即上下不过十贯者,听与注拟。至防、团判官以上入州县官,罢任后止理本职事年限赴集。

其罢诸府少尹考第,亦以三周年为限。[3]卷五,129

朝廷“从之”。这一《条件》之重要性在于确立了幕职官“四阶”迁叙之制。其少尹之官作为地方幕职之首,承袭于五代,宋初虽有其名,其实罕除。乾德二年所定幕职官迁转之序为:

第一是初等职事(支郡推官、军监判官),如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按:军监判官之刊误)(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咸平四年二月壬戌条,陈彭年上书称“支郡推官、军监判官并名初等职事”,(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以下不再标注版本),第1048页;《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部·吏部》七“吏部条法差注门·侍郎左选格”(残本):“幕职州县官: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38页。,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

第二是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其后称两使职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

第三是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其后称两使职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

第四是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其后称两使职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

值得重视的是:“满一周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一周年,送名中书门下,仍各依官阶分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即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这里提出两个概念,一是“四阶幕职官”,二是“同类职事、诸府少尹”。所谓同类职事,就是四阶幕职官可任相应的有职事的府州幕职。这是法定幕职官具有既是除授迁转之阶,又可充职事差遣双重职能了。我们将《条件》四阶与《石林燕语》所载幕职四阶做一对比:

前者为: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

后者为:留守、节察判官;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留守、节察推官,军事判官;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10]卷三,45。

此四阶基本相同。可以说,幕职官叙迁之阶始定于乾德二年七月。此后,“幕职州县官”成了州县僚属的总称,是地方官的底层,其迁转有先后高下之序。

幕职州县官成了底层文官(选人)迁转序列的总称之后,州县官与幕职四阶将如何衔接?此尚不清楚。但上引《条件》中有一项迁转内容值得特别关注:“如无员阙,愿入州县官者,将一周年月俸比较,如有不同,即上下不过十贯者,听与注拟,至防、团判官以上;入州县官,罢任后止理本职事年限选集。”“其诸府少尹考第,亦以三周年为限。”实际上,幕职官与州县官已有衔接途径。防御判官、团练判官、军判官、监判官以上选人如得不到员阙注官,“愿入州县官者”,“听与注拟”。这是很重要的信息,说明幕职官许充任州县官。条件有二:一为两者月俸相差不过十贯;二为州县官罢任后,“止理本职事年限”,赴“选集”,即以“本职事”(原“防、团判官以上”职官)年限再赴流内铨选集,注拟新官。

州县官的叙迁之序在防、团判官即“初等职事”(初等职官)之下。州县官分几阶、几资,陶谷等所制《条件》未及,但提到以上幕职官“每一周年,校成一考。其常考,并依令录例,书‘中’‘上’”。“令录”,即县令、录事参军,在定型的选人四等七阶序列中,属第三等,七阶中之第五阶,其上即为“初等职官”。

虽然乾德二年七月在制定幕职官迁叙之制时,是否已有州县官迁叙之制难以确定,但我们可以从中窥见端倪,幕职州县官是京官(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之下、令录之上的选人阶官。在太祖朝,幕职、令录已构成幕职州县官叙迁之阶,这是可以确定的。如:

(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诏诸道州府,先发遣前资幕职、令录等到阙,已经引对者放还。去京二千里者减一选,以上者减两选,无选可减者免取文解,便令赴集。[3]卷六,153

幕职州县官至开宝四年(971)方始见“判司簿尉”之专称:

(开宝四年四月)乙亥,诏:吏部流内铨于唐、邓、随、郢、襄、均、房、复、安、申等州以南,及荆湖诸州,选见任令录两考以上、判司簿尉合入令录年五十以下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得携族之官,满三考,即依资叙注拟,更不守选。[3]卷一二,263

上引诏书反映出由判、司、簿、尉迁令、录,令、录迁初等职官,再进而迁两使职官,至此可见,幕职四阶加上令录、判司簿尉二阶,幕职州县官之资叙(选人本官七阶之前身)似已基本形成。陶谷等制订《条件》之后,“(幕职州县官)铨法渐有伦矣”[8]卷一五六,3696。开宝初(968),“令选人应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选人赴集,先赴吏部南曹投状,判成后,送流内铨注拟。开宝六年(973),命参知政事卢多逊及知制诰扈蒙、张澹,以现行《长定格》《循资格》及泛降制书为基础,“削去重复,补其阙漏,参校详议,取永久可用之文”,“为《长定格》三卷,《循资格》一卷,《制敕》一卷,《起请条》一卷;书成,上之,颁为永式。自是铨注益有伦矣”[8]卷一五六,3698[3]卷一四,311。是年,“从流内铨之请,复四时之选”。这一年可视为宋代选人四等七阶确立之始。陈傅良史评谓:“选人七阶,祖宗朝以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之,谓之循资。”[11]卷三九,375

太祖、太宗时京朝官与幕职州县官界限已明确。《宋史·职官志》“叙阶之法”:“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为文散官。京朝官、幕职自将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阶……入令录、判司簿尉,每加一阶。”《宋史·职官志》“改赐功臣勋官”:“五代以来,初叙勋官,即授柱国。淳化元年诏:‘自今京官、幕职州县官始武骑尉,朝官始骑都尉……’”[8]卷一七○,4078-4079三十年后的真宗朝,制度有了一些变化。“(咸平四年春正月)丙午,诏:广南诸州先命幕职州县官权知,自今并命京官。”[3]卷四八,1045咸平四年(1001)之前,因岭南为炎瘴之地,官员多视为畏途,三十年间,一直沿袭开宝四年以来以幕职州县官权岭南(原南汉统治区)州长贰通判、知州之职的惯例。咸平四年正月后,罢幕职州县官充岭南州郡长吏之制,皆命京官充。真宗朝,幕职州县官本官阶、京官本官阶已判然有别,其实,京朝官与选人之分当上溯至太祖乾德、开宝间。咸平四年,命京官取代幕职州县官权州郡长贰之诏,正可印证幕职州县官、京官、朝官三个层次本官阶自太祖朝以来逐步形成的轨迹。

继而,幕职州县官本官阶的专称“选人”开始产生。太宗朝,流内铨所铨选之“常选人”,即常调选人,始成为幕职州县官本官阶之专称。太平兴国二年(977)十二月,诏曰:

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判上者,即与超一资注拟,如入职事官(按:幕职官)即不超资,与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按:守选未历任人)即降一资,如初入令、录,止于令、录内降一资,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下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9]选举二四之九,5701

淳化元年(990)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选人自今年赴调所投牒,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书姓名,用府、县、诸寺监印。违者有司弗受。”[9]选举二四之九,5701

至此,选人、京官、朝官三梯级迁叙序列已确立。

二、 幕职州县官的本官阶与差遣

如前所述,幕职州县官合称源自唐后期、五代。比如:“唐岭南观察推官、试大理评事吴郡张公(张諴)”[12]卷四一,2687,“唐宣议郎、试大理评事、摄监察御史、赐绯鱼袋岑参”,“唐白敏中,进士出身,试大理评事、历河东郑滑邠宁三节度府掌书记”[12]卷七○,3754,“唐故淮南观察支使、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杜”[13]卷六,598,“天德军都防御判官、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殷侑”[14]卷三八,603,“浙东道观察判官、将仕郎、试大理评事、摄监察御史李翱”[15]卷一四,175,“前灵盐节度掌书记、朝请郎、试大理司直、兼殿中侍御史朱载言”[16]279,“(五代)观察判官、将仕郎、检校尚书职方员外郎、兼侍御史、赐紫金鱼袋刘彦融”,“节度掌书记、将仕郎、试大理司直、兼侍御史、赐绯鱼袋申光逊”,“观察支使、将仕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御史朱溪”,“节度推官、将仕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光”,“观察推官、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阎翥”,“节度巡官、儒林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17]卷九。

宋代幕职官不同于唐五代幕职官之处在于具有双重职能。宋初,因节镇之实权已被裭夺,所沿用之属官两使职官、初等职官性质已变,如不注拟为州府军监之差遣,就变为无职事的空官,故转而成为选人阶官。从而,幕职官产生双重职能,既是州府军监差遣,又为选人阶官。而作为幕职官,则是差遣,有职事,属郡僚。马端临《文献通考》谓:

唐州牧之官为节度、观察诸使,而其属官则有推官、判官、书记、支使之属。至宋,节度、观察特为贵官之虚名,初不预方岳之事……若唐节度、观察之属官,反为列郡之元僚,盖虽冒以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判官、书记、支使等名,而实则郡僚耳。[11]卷二六。566

马端临所指出的是宋代幕职官官衔相同,职能却不同,一是充选人阶,一是为州府属官,两者相混淆。下面再举新登进士第选人欧阳修与蔡襄官衔的例子:“(天圣八年)进士甲科除授: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西京留守推官欧阳修”[18]附录卷一;“(天圣八年)进士甲科除授:漳州军事判官、西京留守推官蔡襄”[18]卷三五,520。欧阳修与蔡襄是天圣八年同年进士,同为一甲高第,同铨注职官“西京留守推官”[19]卷九,405,可实际上,欧阳修是赴西京留守钱惟演幕下,充留守司推官,这是有实际职务的幕职官。《欧阳修年谱》载:“(天圣九年辛未公年二十五)三月,公至西京。钱文僖公惟演为留守,幕府多名士。与尹洙师鲁、梅尧臣圣俞等尤善,日为古文歌诗,遂以文章名冠天下。”[18]附录卷一,2598证明欧阳修待阙不到一年,即赴西京河南府上任幕职留守司推官了。而蔡襄虽系“西京留守推官”,却赴漳州任军事判官,这个“西京留守推官”没有实际职务,是蔡襄在漳州任军事判官差遣所带的选人阶官。蔡襄在《忆弟》诗说得很清楚:“丙子年(景祐三年,1036)春三月,予解官漳州。”[20]卷二,22他确是赴漳州州衙任幕职,而不是赴西京河南府任幕职。“军事判官”决定蔡襄的月俸为七千[8]卷一七一,4108。

诚如《文献通考》所言:

元丰未改官制之先,大率以职(职事官)为阶……独选人七阶则皆以幕职令录之属为阶官,而幕职令录则各有所系属之监司、州县,遂至有以京西路某县令为阶官而为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者,有以陕西路某军节度判官为阶官而为河东路某州州学教授者,有以无为军判官为阶官而试秘书省校书郎者,其丛杂可笑尤甚。元丰时未暇革正,至崇宁二年(1103),刑部尚书邓洵武极言其事,遂以承直郎以下七阶换之。[11]卷六四,577

批评其“丛杂可笑”不无道理,比如宋代一个官员仕历中有数次除推、判官者,但有作为选人阶和州府幕职差遣之别,因此看选人官衔,不能一概视为幕职官,也不能一概视为选人阶。如毕仲游为卒于哲宗元符三年(1100)的仓部郎中王森撰写的墓志铭中,在总结其一生仕历时,分寄禄阶官、差遣职事与勋三个系列:

盖公自瀛州防御推官(元丰改制前的选人阶),五迁至朝散郎(元丰改制后的寄禄官),赐五品服,又两迁至朝散大夫(寄禄官),致仕。

历商州商洛县主簿、知同州冯翊县、监同州阜民钱监、权京兆府观察推官、知孟州汜水县事、知(都水)南外丞公事、行都水监丞、夔州路转运判官、提举利州常平等事、权知兖州、守尚书仓部员外郎、迁郎中,积勋至骑都尉。[21]卷一三,231

显然,同系幕职官衔名,却有两种不同职能。前者“瀛州防御推官”,为选人阶;后者“权京兆府观察推官”则为郡僚幕职官,带“权”字,有实职。由此亦可见,要区别幕职州县官是差遣还是选人阶,必须清楚与之同署的其他官衔,如:“观察推官(幕职官差遣)、登仕郎(文散阶)、试大理评事(带试衔选人,寄禄)张擢”[22]卷八五,595,“永州军事推官(幕职官差遣)、将仕郎(文散阶)、试秘书省校书郎(带试衔选人,寄禄官,非阶官)潘孝孙”[22]卷八四,595,“文林郎(文散阶,从九品上)、试秘书省校书郎(带试衔选人,寄禄官)、权集庆军节度推官(幕职官差遣)范仲淹”(集庆军为亳州军号,时范仲淹以选人为亳州节度推官)[23]718[24]231。

北宋选人四等七阶,在崇宁二年前,第一等为两使职官:留守司、节度、观察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军事判官,节度、观察推官;第二等为初等职官: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25]462。即宋代幕职官构成了选人四等中的前二等。用作选人阶的幕职官是无职事的,其特征是,该官员官衔必带差遣官(诸凡带“权”“知”“监”“勾当”“提举”之类),如:“剑南四川节度掌书记(幕职官阶,为选人阶)、司农寺勾当公事(差遣)王定国”[3]卷二七四,6705,“仪州军事推官(初等职官选人阶)、监楚州排司张唐民”[20]卷一二,225,“宾州推官(初等职官选人阶)、权通判邕州王方”[3]卷一七四,4201。

“判官、推官、书记、支使,必冠以‘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云者,因前代军幕之称,而临军、政也。”[26]卷一六,2486节度使、观察使皆有判官,以京官以上为充,则称“签书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签书某州观察判官厅公事”[9]职官四七之一,4265。

使院即幕职官厅。使院源于唐制,唐节镇使院本为节度留后治事之所。宋沿用,变为州府幕职官集事之地,即为幕职官厅,吏职有孔目官、勾押官等职员,及前行、后行等公人。欧阳修谓使院为“典史之局”[9]职官四八之九五、九六,4373-4374[18]卷六四,924。庆历四年(1044)后,改称签判厅,省称签厅。

与州曹官同名,而作为选人阶官(无职事)的官衔如“宁州司法参军、国子监说书王世昌”[3]卷七八,1784,王世昌实际差遣为京师国子监说书,但他所系阶衔为选人官衔“宁州司法参军”。“监安上门、光州司法参军郑侠”[3]卷二五二,6152,以反对王安石出名,是个小官,在京师充监安上门,他所系选人官衔为“光州司法参军”。“陈师道为亳州司户参军、充徐州学教授”[27]卷一三中,824,陈师道差遣为徐州州学教授,其所系选人官衔为“亳州司户参军”。

综上所述,一个官员所系幕职州县官是选人还是州县有职事的僚属,需从其官衔整体去鉴别。

三、 幕职州县官双重职能的分离

宋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一:“神宗更定官制,独选人官称未正。崇宁初,吏部侍郎邓洵武上疏曰:‘神宗稽古创法,厘正官名,使省、台、寺、监之官,实典职事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而制禄。命出之后,官号法制鼎新于上,而彝伦庶政攸叙于下。今吏部选人,自节、察判官至簿、尉凡七等,先帝尝欲以阶寄禄而未暇,愿造就为新名,因而寄禄,使一代条法粲然大备。’徽宗从其请,诏有司讨论,于是置选人七阶。”[28]卷一,50

从上引元丰改官制至徽宗朝宣和间俸禄之制,反映出选人七阶名称于崇宁二年及政和六年(1116)变化之后,相应的俸禄由十等改为五等:承直郎二十五千,赐春冬服;儒林郎二十千,赐春冬服;文林郎十五千,赐春冬服;从事郎、从政郎、修职郎十五千,不赐春冬服;迪功郎十二千,不赐春冬服。崇宁二年改选人七阶本官阶为选人七阶寄禄阶:

(1)承直郎,二十五千,春、冬绢各六匹,绵十二两。崇宁二年前,为三京留守判官、府判官,节度、观察判官。

(2)儒林郎,二十千,春、冬绢各五匹,绵十两。崇宁二年前,为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军事判官。

(3)文林郎,十五千,春、冬服支赐同儒林郎。崇宁二年前,盖为三京留守、节察推官,军事判官。

(4)从事郎,十五千。无春、冬服支赐。崇宁二年前为防御、团练推官,军监判官。

(5)通仕郎,(政和改为从政郎)十五千,无春、冬服支赐。崇宁二年前,为三京司录参军、州府军监录事参军、县令。

(6)登仕郎(政和改为修职郎)十五千,无春、冬服支赐。崇宁二年前,为试衔知录事参军、试衔知县。

(7)将仕郎(政和改为迪功郎),十二千。崇宁二年前,为四京军巡判官,三京、州府军监司法参军,县主簿、县尉[8]卷一七一,4110-4111。

徽宗崇宁初,吏部侍郎邓洵武上疏:“神宗稽古建官,既正省、台、寺、监之职,而以寄禄阶易空名矣。今在选七阶,自两使判官至主簿、尉;有带知安州云梦县而为河东干当(勾当)公事者,有河中司录参军而监楚州盐场者;有瀛州军事推官、知大名府元城县、充濮州教授者,殽乱纷繁,莫甚于此。”[8]卷三二九,10600

崇宁二年九月辛丑,从邓洵武之请,定选阶,选人七阶改为郎: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从事郎、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政和六年,又改通仕郎为从政郎、登仕郎为修职郎、将仕郎为迪功郎。此后,此七郎成为选人所带寄禄阶官,旧两使职官至幕职州县官作为本官阶职能至此结束,当然,路监司之下府州军监的幕职官作为职事官,职能不变。又,选人不复带文散阶,文散阶亦彻底废罢[8]卷一九,368;卷一六九,4051[29]卷二六,674[30]卷一六四,627。

以上七郎阶可举例如下:

将仕郎,如将仕郎、昆山县尉王康[31]43145。

迪功郎,如右迪功郎、监潭州南岳庙鲁謩,右迪功郎、新授江州彭泽县尉鲁可傚,右迪功郎、湖州德清县尉鲁可封[2]卷三○七七,86-87。绍兴二十一年(1151)周必大登进士,其初授官为选人阶迪功郎:“是岁,公(周必大)擢进士第,授左迪功郎、徽州司户参军。”[32]2

登仕郎,如登仕郎、邢州内丘县丞王爽[31]43145。

修职郎,如修职郎、融州司户参军彭叔度[33]卷三八一,5741。

通仕郎,如平顺县令、通仕郎李元儒[34]卷五八;《梁溪漫志》:“崇宁初……以录事参军、县令为通仕郎。”[35]卷二,13

从政郎,如右从政郎、建州政和县令汤思退[8]卷三七一,11529。

从事郎,如左从事郎、武安军节度推官范如圭[36]87[8]卷三八一,11729。

文林郎,如文林郎、明州象山县丞姜周臣[2]卷三○七七,89。

儒林郎,如儒林郎、睦州建德县丞程天秩[33]卷三二八,4931。

承直郎,如承直郎、蕲州都大监辖蕲口镇仓库尚振藻[33]卷三八一,5745。

宋代文散官二十八阶中无迪功郎。迪功郎,乃于崇宁二年由原选人第七阶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主簿、县尉阶改易为将仕郎,政和六年,又改将仕郎为迪功郎。此选人阶已成为寄禄官阶。

选人七阶改为寄禄官阶后,幕职州县官差遣已明显与选人寄禄官阶相分离,两者不再混淆,即不复具有双重职能。

南宋进士科登第,第四名以下第二甲至第五甲进士初授皆为选人阶:

绍熙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余复补宣义郎(寄禄官京官),第二人曾渐、第三人王介补承事郎(京官)并佥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人陆峻以下并补文林郎(寄禄官选人阶)、两使职官(州幕职官);第二甲并补从事郎(选人阶)、初等职官(州县职事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选人阶)、诸州司户簿尉(州县职事官)。[9]选举二之二八,5281

从二甲新进士初授官为选人阶和所授职事官为两使职官及诸州司户参军、县主簿、县尉等,可以明显看出,选人阶归选人阶,和职事官不复混淆了。

为了便于直接观察这一变化,兹将幕职州县官二元制时官衔与一元制时官衔做一对比。二元制:“(天圣八年)进士甲科除授: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试衔选人)、西京留守推官(差遣)欧阳修”[18]附录卷一;“(天圣八年)进士甲科除授:漳州军事判官(差遣)、西京留守推官(选人阶)蔡襄”。[18]卷三五,520

徽宗朝选人七阶改为郎之后选人官衔:周必大,“(绍兴二十一年)擢进士第,授左迪功郎(选人阶)、徽州司户参军(州幕职官)”[32]2[8]卷三九一,11965;王应麟,“(淳祐二年)授迪功郎(选人阶)、衢州西安县主簿(县职事官)”[37]2[8]卷四三八,12987。周必大登进士初授左迪功郎、徽州司户参军。迪功郎是选人初阶,其职事官为徽州司户参军,即徽州州属官。同样,王应麟登进士,初授寄禄官为迪功郎,而所除职事官即为县主簿。选人阶与州县官的区别一清二楚。

四、 结 语

宋代官制以复杂多变著称,要正确了解宋代官制十分困难,稍不慎就要出差错。本文以选人为研究对象,对其复杂的结构与职事、官阶混淆的由来和演变进行了梳理。宋代选人不是官称,而是宋代文官序列(选人、京官、朝官)中人数最多、最底层的官僚队伍的总名。北宋选人由幕职州县官构成,作为选人本官阶,决定选人的月俸(无职事)。可是,幕职州县官又是宋代州府军监县的属官(有职事),导致幕职州县官具有双重职能。对此,如何鉴别不至误解?本文从选人整体官衔视角,区别其是差遣还是选人阶,从而解决了一难题。

另外,如此混乱的制度在神宗元丰改制时并未解决。直至北宋后期,徽宗崇宁二年才颁诏,将幕职州县官选人七阶官衔一律改为“郎”,即将仕郎至承直郎七阶,从而结束了选人二重制,幕职州县官职能由二元制合为一元制的州府军监县属官。

从幕职州县官双重职能的混乱,到北宋徽宗崇宁初将选人七阶改为七郎阶,幕职州县官保持一元的州县属官职能,这就是北宋幕职州县官职能从二元到一元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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