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晓琴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内江 641000)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越发成熟,“互联网+”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业态。金融业借助互联网所带来的方便、快捷、高效、高收益,发展态势迅猛。继2013 年余额宝出现之后,P2P 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国家大力倡导实体经济和互联网经济要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时,风险事件也屡屡发生,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越来越重视,在2018 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国家必须要把金融监管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1-3]。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在风险方面与传统的金融有所区别,具有自己的特质,主要体现在4 个方面:一是基于技术层面的风险;二是欺诈和资金安全风险;三是技术与制度的二重性风险;四是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是对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依赖[4]。信息技术的突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信息网络特有的风险之一就是基于技术层面的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由于互联网软件的漏洞、计算机技术的落后、黑客的攻击、病毒的感染等造成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设有防御系统和防火墙等,但是仍有被攻克的风险,一旦爆发,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后果不堪设想。互联网金融技术层面的风险:其一,容易导致客户重要信息泄露被不良分子盗用、客户资料被伪造篡改、系统运行瘫痪等问题;其二,信息技术一般比较复杂,相关工作人员容易操作失误;其三,互联网金融大部分业务都靠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容易被伪造,不需要面对面的进行信息审查,增加了信息资料的虚假概率。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大部分产品都是线上完成,且具有虚拟的特征,欺诈者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行为。相对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需面对面接触,欺诈行为变得更加容易,且手段多样化,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欺诈成本相对较低,极易增加欺诈风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聚集大量分散的客户资金,资金规模大、存放分散,容易产生很多资金安全风险。其一,客户的备付金被随意挪用,用于风险很高的投资理财产品。其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非法洗钱犯罪行为。其三,因备付金分散存放,流动性风险很高,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但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卷款潜逃的事情频频发生。
不确定性会导致风险的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果现行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是相互兼容的,会降低不确定性的发生;如果现行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有冲突,会扩大不确定性的发生。一方面,这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范围广,跨界和跨领域特征明显,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全方位的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容易出现 “灰色地带”和 “搭便车”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技术与制度的二重性风险特征很明显[5]。
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最大消费群体是 “长尾客户”,这一部分群体因个体数量大,分散分布且对金融整体认知存在差异,对风险识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出现集体非理性的从众现象。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大部分为普惠性强的利基产品,客户以中低收入个体和中小企业为主,是交易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很容易因判断失误导致盲目投资和上当受骗。由于监管难度大成本高,长尾风险难以避免。
近两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频爆雷,还会牵涉其他金融机构,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经济体,在引领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控制,需从以下4 个方面开展工作。
1)从法律层面来看,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条文。互联网金融一直处在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监管与创新之间找好平衡点。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条文是宏观性的,没有具体的细节,较为模糊和笼统,让有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比如2015 年国务院出台的 《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态做了大致分类,规定了对应的准入门槛,但是具体的业态准入条件没有做详细规定;2016年,银监会颁布的 《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 行业初步形成了完善的监管体系,但是还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应出台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电子协议、客户隐私保护、网络技术等方面做出细致、易执行的规定,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统筹成立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标准化组织[6]。
2)从市场层面看,必须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国家在鼓励支持的同时也放低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P2P 平台经常发生卷款潜逃的风险事件,造成人民财产的损失。早在2015 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相关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规范和市场准入标准[7]。随后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执行细节,在法律层面上,依旧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强的市场准入与准退机制。为了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淘汰不良企业,必须完善市场准入与准退机制。具体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角度看,应对其技术、资金和从业人员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首先,在技术上,互联网金融各种不同的业态,应该有不同的技术要求,经营者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才能获得市场准入机制。其次,在资金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备行业最低的注册资金和平台风险储备金,不能满足条件的,理应剔除出去。最后,在从业人员上,主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风险偏好测试,制定对应的准入门槛,综合考虑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和资信水平等。
从投资者准入角度看,应该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辨识能力制定相应的标准。一般来说,抗风险能力与拥有的资金数量呈正相关,通过制定投资的最低资金标准来判断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筛选客户;同时,要披露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的风险,引导客户正确看待投资回报率,确保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有全面的认知。此外,要制定科学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要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必须要满足前提条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降低金融风险的概率[8]。
3)从外部监管方面来看,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成立,需要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是避免不了的受到政府的干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9-10]。首先,充分肯定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给予行业协会一定的处罚权力,引导行业协会成员单位进行良性竞争,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约,约束行业协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业约定,防止行业协会成为个人谋私的庇护伞。最后,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引入监督机制,成立监督组织,减少市场违规行为。
4)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也是基于消费者的信任为基础的产品。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了解也主要来源于商家提供的外在信息,基于客户的认可,互联网金融市场才能发展壮大。所以,强大的消费者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向前发展的关键因素,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的金融风险贯穿于交易的全过程,风险的发生离不开金融企业或机构完善的制度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认知水平。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信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首先,国家需要普及金融方面的基础性知识,面对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该在有一定金融理论知识的前提下,降低认知的偏差,正确看待金融风险与投资收益。其次,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措施,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综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标准。再次,政府和行业协会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虚假信息曝光机制,有效降低因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消费者财产的损失。最后,政府应该搭建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及时提供便捷的解决途径,避免消费者有苦难言,投诉无门,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强的后盾。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普及带来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很多风险。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需要深入分析,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对此,政府应加快相关法律规章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条款,构建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同时,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行业协会在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作用,提高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安全性,从而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