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松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河北 石家庄051430)
随着经济深入发展和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便成了重大关切问题。就工业危险废物本身而言,它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长期性、负外部性和一定的隐蔽性,即污染长期危及周遭环境和附近居民,但后果显现需要一定时间,而污染企业不承担或承担不足量的危险废物处置责任。目前我国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已取得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精进解决,只有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认知,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政策制度执行力,才能切实解决污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做了明确规定,判断是否为危险废物的方法有二:一是查询是否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该名录中列有49 大类别;二是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方法指明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其中工业是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为解决危险废物污染带来的环境、生态、人体健康等问题,当务之急则是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将相关工业企业综合利用或贮存危险废物的方式进行制度化、法制化,力求降低危险废物对土壤、水体、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因不同城市的优势产业有异,故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特点也有所不同,为提高研究的准确性,现以长江经济带的工业危险废物为例进行工业危险废物现状分析。长江经济带工业危险废物种类主要有废酸(24.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15.2%)、废碱(13.0%)、焚烧处置残渣(10.4%)、表面处理废物(5.4%)、精(蒸)馏残渣(4.5%),它们共占所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72.6%[1]。
就其地区分布而言,废酸主要由四川省和江苏省的涂料、颜料等制造类似产品的企业贡献;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则主要由云南省和湖南省的铅锌冶炼企业贡献,主要有锌焙烧矿常规浸出法和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浸出渣;废碱主要是由湖南省的造纸企业贡献;表面处理废物则主要出自于浙江省、上海市和江苏省;而焚烧处理残渣和精(蒸)馏残渣分布较为均衡,没有明显的集中态势。而贵州省和重庆省危险废物生产量超过1000 吨以上的均少于50 家,是长江经济带中生产危险废物量较少的两个省份。
就各地区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水平而言,长江经济带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水平(91.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5.1%),表明长江经济带对危险废物处置还有上升空间。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较高的是浙江省(94.0%)、四川省(94.4%)和湖南省(96.0%),较低的是江苏省(89.2%)和云南省(74.4%)。而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处置利用率较高的则是江苏省(65.3%)和浙江省(56.2%),较低的是四川省(14.75)、湖南省(19.7%)和云南省(24.5%)。由此可见,长江下游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力度较大。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集中在涂料、颜料、油墨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和化工产业。地区主要集中在以上述产业为主要发展产业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危险废物的产出量就越高,而危险废物产出量较低的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却较高。这是因为工业企业成本随着危险废物产出量呈递增态势,企业因逐利而减少污染处置成本带来的代价则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的下降,进而会导致环境相对恶化。
我国对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原则是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最大限度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通过企业间的交换使危险废物转化为资源进行再生产。另外,还需重视研发危险废物处理技术与装备,使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更为安全高效,发展比传统处置方式更科学合理的方式,如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较小,且焚烧更彻底,也不会产生新的危险废物[2]。遵循此污染防治的技术原则和技术路线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更有利于推动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
预处理是从源头出发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性质,进而减少其对环境或人体的毒害作用,最终达成使危险废物无害化的目标[3]。其处理方式主要有四个:第一是物理处理,通过破碎、压实等浓缩或相应变化技术使危险废物更便于贮存运输;第二是化学处理,以热解、焚烧的方式改变化学性质,使有害物质消失或为最终处置做好相应准备;第三是固化处理,利用水泥等固化基材封闭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使其无法扩散,从而阻绝其对环境产生的危害;第四是生物处理,结合新陈代谢规律在危险废物中加入微生物,使其通过自然规律分解有害物质,但所需条件严苛,且处理效率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处置是指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危险废物进行填埋或焚烧,进行最终处置前需经过预处理的无害化。进行最终处置主要有两个方式:第一是填埋法,工业危险废物因其经预处理后仍具一定危害性,故需要安全土地填埋技术进行处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选择相符合的填埋场地及填埋要求;第二是焚烧法,焚烧可直接减少危险废物体积,去除其毒性,且可将其产生的热力资源用于发电,但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导致大气环境的二次污染。
目前我国政府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有待改进,政策出台后执行力度不高,此外我国在该方面的处置设备落后,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不足。在政府监管不力而又无集中科学处置渠道的情况下,企业为减少成本使工业危险废物得到不当处置[4]。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相关部门和组织需提高对企业的监管和惩处奖罚力度,既要对违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惩戒,又要对表现优异的企业颁发模范奖章以形成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的正向激励。且要将政策执行落到实处,将政策理念贯穿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运作中,如对企业危险废物台账的监管以及对超期贮存的惩罚等。除此之外,还应发展集中处理危险废物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加大对落后地区的人才、财力力量注入,通过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科学研发提高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率。
针对不同地区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政策制定应因地制宜,密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措施,而不能实行全国“一刀切”式的处置制度。既要总结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中的一般经验规律,又要使处置方式适应不同地区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管控业已得到各行业各部门的重视,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值得庆贺,但具体环保措施的落实却仍是任重而道远,我国对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置还有巨大上升空间。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科学化、制度化是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工业危险废物管控中不仅要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还要提高相关工业企业的自觉性,共同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