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对法院审判影响研究

2020-01-07 00:02
中州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审判证据区块

康 威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区块链技术最早出现于2008年末中本聪所发表的一篇题为《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1]的文章中。该文作者指出区块链技术为比特币技术的核心技术之一,记录着所有元数据与加密信息,通过P2P技术实现且不需要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线上电子现金交易系统。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区块链技术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教育、物联网、金融等领域均先后开启了由区块链技术而引发的变革之路。

一、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及其优化法院审判改革的提出背景

(一)区块链技术特征

区块链技术虽为新兴技术但并非创新技术。该技术是将许多现有的跨领域的学科整合,从而形成的一种技术,涉及数学、密码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2]。该技术具有“中介化或分散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透明可追溯、保密性、自信用”[3]等特征。基于上述特征,其发展潜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技术已在实务领域崭露头角,但相关学术研究仍相对滞后,以中国知网检测为例,能够检索到探讨借助区块链技术优化法院审判改革的文章寥寥可数,但是区块链这个词汇频繁地出现在不同领域表明该技术已经受到各领域的青睐,未来也必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将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审判相结合,建设互联网法院,将会是法院审判改革的一个新突破。

(二)区块链技术优化法院审判改革的提出背景

区块链技术发迹于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现如今已在多个领域崭露头角。国际上部分国家已率先将投资向该领域倾斜,并且伴随着开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区块链技术被不断尝试应用于更多领域,并取得相对显著的成效。

相对于国际上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国内的探索进程相对缓慢。首先,在政策引导方面。2016年10月,工信部出台第一份官方文件《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指导区块链技术具体应用,总结了区块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将区块链定位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技术手段[4]。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时收到有关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改革中应用的情况报告。对此周强予以充分肯定并表示:“要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完善机制,为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益经验。”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在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将之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其次,在司法实务领域。法院信息化改革使得数字资产确认、管理、交易流转,实物资产数字化,股票、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涉网纠纷激增,纠纷内容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发展,既有司法程序已逐渐显露疲态。以最新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为例,截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5080件,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在2018年出现爆发式增长。2017年5月至12月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7件,2018年全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04件,2019年1月至7月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61件,2019年上半年与2018年同期相比,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增幅达39.3%[5]。案件长期的积压倒逼传统司法必须做出改变。虽然司法机构推出互联网法院、线上平台等方式以应对此类问题,但是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烦琐诸多难题,使得审判效率远远无法满足相关案件的增长速度。总体而言,在国家政策引导与其他领域成功经验借鉴下,不难预见区块链技术将会在法院数字化改革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区块链技术助力法院审判改革所带来的机遇

(一)优化新型纠纷案件解决方式

将区块链技术引入互联网金融纠纷审判中来,能够有效解决数字资产确认、管理、交易流转,实物资产数字化,股票、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超越物理空间的纠纷难题。首先,利用区块链技术特性,将个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共识签名上链后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从技术层面优化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其次,在前述基础上完善各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机制,打通后续纠纷解决渠道,实现证据及审判的标准化,从而形成一套格式化审判体系,让法官不再纠结于电子数据究竟是原生证据还是派生证据,可不可能造假等问题,降低取证存证认证成本,简化类案件审判难度,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

(二)改善案件执行困难

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往往不得不面对执行难这一顽疾。司法机关日常工作压力大,相互之间未形成合力,对抗拒执法、拒绝履行判决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未能深入用力。此外,各个协助执行单位基于权力范围、职能划分不同所产生的相互节制、反应迟钝等问题导致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缓慢失真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执行进度的推进。

借助区块链点对点技术,创建以法院为主权区块链的司法机关共享开放网络模型,串联公安机关、市场监督、国土等相关部门构建跨部门联盟区块链,在保障各司法行政机关数据安全的同时,打造针对执行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依托此平台公安部门能够根据实时更新信息,及时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做好协控被执行人的留置、交接工作;协助办理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线索及时通知法院,协助做好查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所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信息,股权变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任职、变动、市场荣誉等方面法院通过联盟区块链能够实时更新精准推送。同时,根据法院执行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快速协助法院办理股权冻结、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设备动产查封登记及财产转移登记等手续,确保审判执行。国土部门能够通过联盟区块链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快速反应,实时更新被执行人的有关不动产权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法院及时办理查封、变更登记等手续。

简言之,在区块链技术的辅助下案件执行能够实现大范围、短时间快速传播或认定,相关部门能够对法院的判决做出快速联动反应,同时法院在审判阶段也能够收到案件相关部门实时反馈的重要信息,使得各部门之间逐步建立一种更加紧凑、快速、扁平的案件执行反馈组织结构,进而行之有效地带动案件的执行效率。

(三)法院审判更加公开透明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能否坚持程序公正保证过程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信服程度,更会影响人民大众对法院的信任。2018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司法信息的公开广度与深度,让公平正义能够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审判高效透明是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一环,该项改革涉及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通过区块链技术有力地推动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互,推动审判公开化、透明化。

首先,基于分布式账本系统的特点,区块链非常适合用于证据的保存[6],区块链中每一个独立参与者都能够独立操作上传或存储数据,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能够同步查询,数据的重新上传与修改需要得到每一位参与者的确认,从而实现司法系统内部,乃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实时共享。例如,基于各个司法机关侦办案件所建立的区块链共识数据库,内部可以嵌套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关信息,在促进办案效率的同时将这些数据作为保障案件公正公开的有力依据,在统一汇总后分享至司法机关各部门数据库中,最新数据能够在各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确认,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与透明程度。如今,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将之付诸实践,认可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同时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其法律效力。

其次,区块链会为数据库的数据结构组成提供一个完整的时间轴,为每一个区块加盖一个时间戳,既能够随时追根溯源,也能够保证数据的不可改造和篡改,保证案件的每一个过程都会被记录在数据库中,每一处修改都轻易能够被查到源头与修改原因,将要素化、结构化证据和审判标准嵌入到区块链中,用“不会变通”的系统,倒逼公检法在办案中重视对证据的统一运用,规范司法行为,从而达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检察院办案的证据、流程进行筛查,从源头保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的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环节。在审判阶段依托区块链数据库中的案例统计分析与结构化审判标准使得法官能够看到自己量刑的偏离度,为法官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参考。通过智能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差和人情干扰,从而达到在提升司法效率与质量保证案件审判透明公开的同时,行之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四)推动智慧法院高效智能发展

智能合约技术能够很好地与司法审判中所涉及的产权归属、司法公正、合同确认效力等领域相结合,将上述内容转化为全新的可编程计算机语言关系,在提升司法机关审判效率的同时,更精准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对症下药。同时,在审判实务工作中,大量重复性、机械性的审批文件与填写表格工作均可事先编写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化工作处理,这样既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棘手问题,更能够改善由于审判过程中人工在此类问题上的疏忽而导致案件审理的误判。

三、区块链技术为法院审判改革带来的挑战

(一)司法区块链的技术缺陷

1.技术理论层面

即使近期区块链技术被炒得火热,但是依然不能忽略的是新兴技术往往会伴随着诸多一时难以攻克的缺点。首先,作为区块链安全保障的非对称加密机制虽然看似牢不可破,然而随着密码学破译理论、量子计算机、超高速运算这些破解性或反制性技术的快速发展,该机制的被破解概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会不断地面临信息化技术突破性发展所带来的严峻挑战[7]。其次,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受制于运行该技术的硬件设备。其运行需要在每一个节点进行数据储存备份,随着数据的日益扩增,对储存数据的相关设备的要求也会呈几何倍数增长。从目前比特币区块链的金融交易数据可知,每秒仅能处理7笔交易的现实能力显然不能满足未来大规模的交易需求[8]。最后,区块链运行过程中高度依赖各个节点贡献算力,但是这些算力起到的作用仅仅是用于SHA256哈希和随机数搜索,并不会产生其他社会价值,也就是说耗费大量资源所生成的算力资源很大程度上被浪费了。同时,区块链公开透明这一特性需要耗费海量的底层网络带宽维持,高速运转下其耗费的电量更会是一个惊人数字,超负荷运转下甚至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网络瘫痪。

2.技术实践层面

目前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多被应用于电子证据存证,然而区块链通用标准在我国并未达成共识,而且存证机构多为第三方运营。因此,区块链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同一区块链内数据内部的规则、结构制定权与中心化的理念存在抵牾,不同区域链的数据、算法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影响区块链之间的衔接[9]。另一方面,市面上目前已知的DAPP无论是兼容性还是交互性的实际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区块链开发和部署缺乏标准化引导;区块链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调节对区块链规范的缺乏使其容易被经济犯罪活动利用[10]。这样不成熟的技术也暂时无法为司法审判提供足够有力的数据支撑。而如何引入合理设计,适用恰当信息共识机制,将之与司法权威机构相融合,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生成、传输、提取、保存等全流程、全环境、全时序规范机制,形成一个全生命周期、高司法效率的电子数据提取基础设施,从而从源头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是目前法院信息化发展必须要直面的挑战[11]。

(二)司法区块链的证据能力缺陷

在司法审判中,证据往往是决定一个案件走向的核心要素,特别是异地起诉的当事人往往要耗费极大的精力在证据存储和调取上,致使相关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尽管站在当事人角度上来看,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证据即使已经上链也要经过公证才能够被采信,更有甚者很多诉讼当事人因为无法证明上链证据是原始证据而被裁定为假证据。在实务案件中,有很多案例印证了区块链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足的问题。

1.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为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民事诉讼案件。2018年6月28日,随着该案的宣判也标志着区块链技术正式应用于司法领域。案件详情:2017年7月,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转载了其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选择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平台保全网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公证通)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12]。法院认为:存证公司是独立于各方的民事实体,其运营安全网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管平台。高度可信的谷歌开源程序执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技术手段捕获目标网页,形成网页截图,源代码信息和通话记录可以相互确认,可以清晰反映来源和数据的生成,应该认为传输路径对于生成的电子数据是可靠的。同时,安全网络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来存储和固定上述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它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侵权行为的依据。此外,判决书中还提到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证据,秉持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既不能因为技术本身新兴复杂而排斥或提高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自身难以篡改的特性而降低认定标准,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证据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区块链存证首案

与上述案例类似,2018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中文在线诉京东商务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京东商务公司构成侵权。此案中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的电子取证数据证据获法院采纳,这也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区块链云取证电子数据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同时也是首都地区首例已判决的涉及区块链证据案件。具体案情:2017年11月,原告中文在线起诉京东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京东阅读”手机APP中提供《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等四部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这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京东商务公司辩称,对于中文在线在同一案件中主张四部作品的著作权不予认可;同时,涉案作品已经获得了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合法来源。另外,在收到该案起诉后,已立即下架涉案作品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东城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主张证据保全过程中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存证机构已经通过了权威机关的检验认证,具有相应资质。此外,保全及创建时间分别代表了取证开始时间及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该内容与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认定京东相关APP中提供的四部涉案作品侵犯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3.案例评析

由于电子证据依附于电子介质且易于被篡改,因此电子证据无法简单地通过肉眼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区块链存证首案”两个案件中,虽然相关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之规定对案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由于案中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缺乏规范化治理且缺乏统一的存证标准,导致涉案区块链电子证据仅仅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普通证据使用,区块链证据的技术自证特性难以真正得到认可和发挥作用,其证据能力也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予以公证补强。

(三)司法区块链的信任缺陷

1.司法审判公信力

区块链的核心特征是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其直接结果是形成一种去中介的、无须任积累的信用范式[13]。而此种新型信任机制,虽然相对于以前的审判过程,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但是无疑将降低法院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此种情况下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角色的转变,无疑会减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掌控力度与审判权威,这也必将对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带来广泛的冲击与挑战。

2.区块链技术成熟度

现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但面临新型信任机制构建、主导权再分配等问题,更面临数据来源、算法算力和人才缺失等现实难题,制约其发展走向成熟。首先,数据价值不足。区块链技术被引入法院信息化建设,其创新之处在于基于司法资源为底层数据库、串联多维数据节点构建新型社会信用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区块链技术所需的底层有价值数据严重不足,有价值的数据几乎被少数中心化数据库所垄断,而数据库之间更是缺少统一的标准模式和共享机制,导致数据格式混乱、数据分析效率低下,相互之间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如果短期内无法探索出相应的数据交换激励机制,这一顽疾将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其次,专业人才是技术应用前提。该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必将需要大量高质量的交叉学科人才,若想胜任该岗位,不仅仅要掌握Python、C++、Java等计算机语言基础,还要有丰富的统计学、密码学等学科知识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能力,更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可见,交叉学科的复杂性以及人才培养的滞后性将成为司法区块链技术未来发展的一大重要挑战。因此,法院需要重新定位其职能,行之有效地推动审判模式改革,以应对改革在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能力后所面对的种种现实困境。

(四)区块链技术对传统制度的冲击

1.对于区块链技术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

法律因其自身滞后性的特质,往往会对新兴技术的引导与规制后知后觉,而区块链技术也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难题。首先,我国现行物权法无法保护甚至界定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资料和虚拟财产。其次,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互联网技术,在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的前提下,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攻击、承受互联网匿名所带来的影响,所以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应当及时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保障与监督区块链系统稳定运行。

2.区块链技术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新兴技术的出现,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在所难免。例如:智能合约技术底层逻辑就是将法律条文数据化,从而将合同条款记录存档,并通过计算机预设限制条件完成一定程度上自动化运行。这将与一些社会性契约、《合同法》等传统合约法规中对合约主体及主体间行为约束关系的相关要求存在冲突,传统合约法规不能完全适用于智能合约的应用[14]。因此,司法机关要及时更新填补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空缺,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行之有效的配套方案。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法院审判改革难点之破解

(一)完善区块链相关配套建设

1.建立统一标准

在总体思路层面,借鉴国际区块链系统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合理补充,建立区块链标准化体系,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具体实施层面,以工信部牵头进行顶层设计,逐步推动出台区块链基础标准、业务和应用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实现抽象技术规范法律化,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规范运作提供指引。

2.技术安全保障

依托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司法政务云,建构安全保护体系,为去中心化、去商业化的系统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保护商业秘密与公民个人隐私数据,仅保存数据摘要值而非原始数据。健全数据浏览留痕制度,确保数据调取适用合理合法。对系统进行定期维护优化升级,确保系统健康运行,提升系统内数据可信度。

3.优化整合数据

现阶段应当首先聚合法院、检察院、仲裁、公证等部门建构司法内部共享链。集聚各领域数据提供方,打破行业壁垒建设全景化中立合作区块链,形成多方可查、中立可信的数据储存空间。面向广大民众开放实时公开、方便高效的公众服务区块链,既方便民众的多元使用需求,又能够有效地提升数据样本的多样化。

4.复合人才培养

技术实践最终需要人才来推动发展,除了要重视对现有司法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加强相关知识储备与操作经验之外,还需要我国高校法学院改变传统教育模式,逐步增加推广相关区块链课程,培养司法与科技复合型人才。只有当区块链研究与实践人才储备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在法律与技术应用实践中充分掌握问题核心所在,并以快速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助推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我国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强化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

1.改善取证认证难题

利用区块链自身技术特性,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自证优势建设可信任电子证据平台。开发跨平台电子数据真实性认证方式,以科学技术方式印证补强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弱与证明力不足的缺陷,从而优化电子证据在实务审判中的作用,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进一步融合。

2.完善诉讼流程

完善审判流程应当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从司法审判实务出发,制定统一的电子数据使用与存储规范,防止在实务审判中,因法官对区块链电子证据抱有主观看法,从而增加或降低区块链证据的认定标准。同时,面向司法审判相关领域开放服务接口,实现立案智能化、证据提交批量化,行之有效地改善互联网案件审判质量与效力。

3.优化当事人诉讼体验

简化当事人证据提交流程,升级优化交互UI,推行扁平化、简单化电子数据储存、调取、认证模式,当事人仅需在线提交存证编码,即可实时完成数据调取以及电子摘要值智能对比验证,切实有效地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实现当事人足不出户的诉讼体验。

(三)构建区块链法律规范

1.技术协同治理

现阶段仅采用技术自治,很可能形成无政府主义并削弱司法权威,况且以目前技术发展程度而言,尚未达到自治的程度,而仅采用法律进行外部监督治理又可能因为法律的滞后性造成对技术发展的限制。采用技术协同治理,实现从“监管”转向“治理”的思维转变,在目标上不仅在于“管住”区块链的风险,还在于“促进”区块链健康发展,策略上从单纯的违规打击转向合理合规引导,具体路径上由传统的单一监管工具,发展为社会共治的多种治理措施。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试点,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借助信息化技术促进区块链健康稳定的发展[15]。

2.技术规范与法律治理相结合

早在2016年,英国政府工作报告就已指出法律监管和技术规范的重要作用,仅依靠前述任何一方都无法有效地达到对区块链技术的有效规制的目的,区块链的发展与应用无法回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漏洞。制定区块链监管措施,应当通过梳理区块链涉及的诸多法律风险,发现相应的法律问题,进而制定技术准入门槛与监管体系,构建危机入侵检测、不可抗力重启制度,完善技术风险治理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双重监管。

3.区块链“自律”与法律法规“他律”相结合

区块链能否得到有效的应用不但需要合理的治理结构,更需要有传统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应用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对他人可能造成的隐形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治理标准[16]。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内在治理结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可利用性,虽不能完全将法律代码化,但是在遵循比例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内外协调的治理模式[17],并逐步将法律条文代码化转而交由底层区块链自动读取运行实现内部治理,节省监管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加深对互联网数据的认知能力,把握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原则先行”推动“制度完善”,为未来社会新事务的公共治理提供良好借鉴[18]。

五、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法院审判改革之展望

区块链技术引领了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使得传统中心依赖的公证证明逐步向边缘群证的技术自证演进。然而要想实现上述发展愿景,法院审判改革就必须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自身的技术特性和优势,进一步实现科学技术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从而打造一个可信度高、安全稳定的数据交互环境。

(一)探索完善区块链证据机制

1.完善电子证据收集机制

区块链技术为电子证据收集存储提供了新思路,使得全国四级法院各个节点能够按照预先架构的统一算法体系对介质层、网络层收集分析网络数据,并分散保存在各级法院独立节点中,借助网络广播功能降低数据存储硬件需求和维护成本,提升证据更新与提取效率,从技术特性上最大程度上实现防篡改、防删除,增加存储数据的寿命周期。在个案管理上,人民法院也能够借助区块链技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体化服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实时查询诉讼进度,并根据案件进度在线上自主完成数据查询、提交、撤回、修改、转执行等操作,实时感知案件进展状况,在节省案件审理成本的同时,实现可视化全景化办案。

2.构建电子证据规则体系

区块链时代虽然法治主义证据观仍为主流,但是自从我国互联网法院设立以来,互联网案件呈现出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呈几何倍数增长,传统公证制度与证据审查制度确认电子证据的认定方式显然已越发力不从心。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际,证据法应当顺应时代需求,在承袭法治主义的基础上逐渐吸收技治主义证据观念,逐步确立线上证据交换为常态,线下证据交换为特例的证据交换规则。由此形成了我国证据规则的“二重化”分离:“物质(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形态的证据规则与“虚拟”形态的证据规则[19]。同时,在具体规则构建过程中,“虚拟”形态证据规则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程序的一致性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参照“物质”形态证据规则逻辑,建立健全“虚拟”形态证据规则所对应配套的司法机关电子数据对接平台,革新电子证据举证程序、调取机制、质证程序并辅以技术印证方式弥补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不足,从而达到为“虚拟”形态证据规则的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提升法院审判工作效率质量与降低法院运营成本

1.提升法院审判工作效率质量

分布式区块链能够让全国四级法院成为独立的数据节点,并能够在不依赖第三方机构的前提下完成数据的传输验证,确保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在此基础上,依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数据库建立的区块链平台主要从以下两点提升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

审判效率方面,串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区块链平台能够逐步实现案件关联数据检索、类案智能筛选推送、数据分流异常报警等,实现区块链简繁分流、区块链调解、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全案场景功能。

司法公正方面,动态更新法院区块链平台中心信息,保证数字法官会议、数字审委会、数字合议无纸化办公全程留痕、全程防篡改,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从源头防止因为人的主观因素导致的案件失真失实等情况,促进数据流通,减少数据孤岛。

2.降低法院运营成本

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电子数据呈几何倍数增长,由此而来的信息差也愈发地明显,此种信息差不再是传统意义上数据资源的匮乏而产生的信息差,而是关联各方对信息数据的收集、传输、分析、脱敏、处理上的不对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关联方对于数据的理解与运用上的差异,这也导致很难形成符合公平效率的资源与权利配置。区块链因其可信任、防篡改特性可以作为身份识别验证工具使用,在网络数据传输过程中促进数据传输效率保护数据本身安全。全国四级人民法院通过部署存储于本地的区块链数据节点,整合数据上链,搭建数字卷宗、分享账目、证据审核等应用场景,高速保质地实现区块链分部账本与司法审判业务系统数据实时更新。同时,上链数据仅保存哈希数据,并不涉及原始数据,此种做法不但能够保护数据隐私,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数据库存储空间的占用与数据维护的成本。

(三)深化司法公开与提升司法监督力度

1.深化司法公开

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不但能够进一步加强当事人在相关案件中的参与度,让当事人可以通过任意可信区块链网络节点查阅司法审判流程并对审判执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更能够使得法院通过数字卷宗、分享账目、证据审核等应用场景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数据流转,实现自动化智能审判执行指令,从而在技术层面更深层次地提升裁判文书、庭审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让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得以进一步提升,从而达到进一步压缩司法腐败空间的效果。

2.提升司法监督力度

法院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司法数据与网络实时同步,能够对审判流程实现全流程、全链条、无死角监督。区块链通过对哈希同步与时间戳的预设,确保数据不可篡改且精确记录发生时间、对应节点、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等明确数据。在此基础上,监督人员可以结合数字身份、数字凭证、可信数据的可追溯、可验证、可审计特性实现穿透式取证,快速追溯案件历史数据,还原案件事实。

(四)同步发展线上诉讼审判体系

1.全景化在线审判系统建设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外部体系与区块链法院内部体系有效整合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一体化线上法院审判平台。对诉讼审判进行数据化、智能化升级,将司法审判所涉及的立案审查、证据提交、文书送达、审判判决等流程实现由线下向线上的转移,大幅度减少因空间问题而造成的时间成本,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智慧司法体系,完善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体系化诉讼功能。此外,在条件成熟时,逐步链接仲裁、公证、行政、执行等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一体化业务处理平台。衔接银联、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全面实现诉讼费用缴纳电子化。逐步架构涵盖所有诉讼流程的一体化线上诉讼服务体系,实现法院、当事人、律师等之间零距离沟通。

2.进一步探索异步审理模式

异步审理是指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该模式中,对审判环节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留痕,每个环节均设置自动存储功能,确保庭审全过程支持无限回查且不可篡改,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大幅度提升审判效率。此外,该模式的应用有助于缓解疑难案件庭审时间过长、诉讼参与人所处时区差异当事人参诉困难、突发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当事人无法及时参诉、庭审硬件设备网络环境故障等司法实务问题,也能够让当事人精心准备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问题,避免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不足、证据偏在等因素致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可以说,异步审判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成果创新审判模式的重要举措,而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让涉网审判在“异步时空”规范有序地进行,让当事人和法官都充分享受到科技与司法融合带来的便利。

六、结语

区块链技术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借助其技术自身高透明度、不可篡改、痕迹追溯、高安全性等优势,将对司法改革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它不仅对司法改革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会给现有的司法审判模式带来很大制约与挑战[20]。一方面,区块链技术能够为法院审判改革提供方向,优化法院对新型案件的应对能力,在简化审判过程、提升审判透明度的同时提升个案执行能力。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也会给传统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构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与冲击,倒逼法院调整组织结构、配套建设、审判机制。我们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将这项新兴技术纳入监管之中。伴随着该技术的蓬勃发展,它对法院审判改革的影响还在不断演化,法院乃至司法系统应当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地将其应用于司法改革中去,优化提升审判效率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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