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因果关系对侵权责任承担之争

2020-01-06 07:55杨会君
银幕内外 2020年8期

摘要:在西瓜案中处理侵权人责任承担之时,有其极不尽合理之处。假设因果关系对侵权责任承担大小之争,应当将假设因果关系作为“减免”被告赔偿的范围的理由,而非“减轻”被告赔偿的范围的理由。

关键词:假设因果关系;责任大小;减免理由

“西瓜案”介绍如下:李某与张某系同村农民,一次李某在给自家的玉米配药时,因风力作用将药水飘到张某的西瓜地里,致使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掉。为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瓜苗费500元,化肥费1000元,西瓜损失2万元。李某拒赔,张某诉至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一场洪水使李某的玉米地和张某的西瓜地都被水冲得无影无踪。请问本案中的李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从该案的案情分析,可知李某的过错侵权行为比较容易证成:首先,李某存在加害行为。李某在给自家玉米地喷洒农药时,由于风力原因造成其药水飘至张某西瓜地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其次,李某造成张某家的西瓜死亡的实情出现,为侵权损害后果。再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即李某的喷药行为与张某家西瓜地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从过错来讲,李某应当能够预料到自己药水,如果被风吹到张某家地里会产生何种后果。但是基于其疏忽大意而未留意,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故李某的侵权行为就应当对张某家的西瓜苗500元、化肥费1000元承担赔偿之债。但是其造成损失2万元是否赔偿却不一定。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当地突发洪水,造成两家土地都被冲泡,也就意味着李张两家都不会有任何收入。

现在要看的是究竟李某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是否会沿袭至2万元赔偿问题上,是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假设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

假设的因果关系,指的是损害已因某一加害人之行为发生了,即便该加害行为不存在,损害的全部或一部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而发生。此时在假设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着一个是实际引发损害的原因,即“真正原因”,其导致了损害的实际发生。而另一个原因并未发生,但如果实际发生也会导致这种结果,这个为“假设原因”。而现实中导致假设原因的发生可能由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第三人的合法行为所致,结果可使第三人免责。例如张三由于过失将李四所建房屋烧毁,但由于李四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正欲拆除之,其拆除行为必定为合法行为。此时刚好张三将该房屋烧毁,则张三烧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情形下第三人的介入不会使其对这样毁坏他人所有房屋的行为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当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后果。例如张三上午故意将李四的豪车车窗打烂,但是当天晚上王五为报复李四这个宿敌而将其车烧毁(注两人均不知李四的车价值昂贵)。则此时张三、王五均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之债。前者是张三打烂李四车窗的行为,可与王五烧毁李四车的行为相区分,所以张三、王五承担按份之债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第三种情形是与人的行为无关的自然事实,如现实中突发的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上例中的洪水便是如此。在西瓜案中法院判决作出前一场洪水的爆发导致李某、张某均无收益。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洪水已经导致双方均无收入,那么是否意味着李某的前边行为可否为后边的结果导致所涵摄?如果能够涵摄,那么李某不用担责,因其结果已经被后者所涵摄。但如果不能涵摄,则李某还是要承担其相应责任的。因而案例中出现的属于第三种类型,至于李某是否要承担2万元损失费用,可参照下一步继续推进。

二、损害的基础理论

损害是所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唯有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才会存在侵权人为之赔偿的可能性。损害多指客观上的损害,是指任何物质或精神的利益的、非自愿的丧失,而且并非所有的损害都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才产生民事责任”。是故损害又会分为可救济的损害与不可救济的损害,其中可救济的损害又被称为“法律上的损害”,是指那些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当然没有损害,自然就不会有赔偿。因而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可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也称“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本身损造成的损害。若加以观察,该损害可以通过客体形态上的变化中得以反映。而间接损害,也称为“后续损害”或“财产结果损害”,是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出来的损害,包括减少的收入、失去的利润以及物品丧失适用等。区分两者的价值在于:

首先,两种损害的结果与因果联系远近程度不同。直接损害是因为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其离加害行为最密切,而间接损害就相对遥远些。其次,直接损害可以用金钱赔偿或者恢复原状方式予以赔偿,但间接损害只能用金钱方式赔偿,后者的选择性较小。再次,两者是否考虑假设的因果关系不同。在直接损害的计算时一般不考虑假设的因果关系,但是间接损害的赔偿额在考虑时,是必须对假设的因果关系予以考量的。其考量结果会完全不同。比如西瓜案中对于李某最终是否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中,笔者认为他不需要为张某的损失2万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双方對过错的认定方式不同。只有直接损害才会是以加害行为人应否或者能否直接预见为标准,而间接损害不可能预见得到。

三、结论

在西瓜案中李某构成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李某仅需要对张某的西瓜苗500元、化肥费1000元予以赔偿即可,因为其侵权行为的确存在。而对于张某2万元的西瓜损失,李某基于其为假设原因对该损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即由于假设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其可以作为“减免”被告赔偿的范围的理由,而非“减轻”被告赔偿的范围的理由。

基金项目:甘肃政法大学2018年校级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私法保护研究——以甘肃企业为例”(编号:GZF2018XQNLW04)。

作者简介:杨会君(1977—),女,河南郑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