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民瑶的族群互动与社会发展

2020-01-06 22:11
关键词:族群

(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族群研究相关理论在中国学术界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单一族群的描述和识别,二是对族群意识和族群认同的讨论,三是对族群关系的研究。国内学者早期的族群研究处于第一阶段,如20世纪20年代,费孝通、杨成志等学者围绕着单一族群的风俗、教育、经济、信仰等主题展开的有关族群基本形态的论述。1949年以后,大陆学界难以突破苏联民族学的局限,在传统族群研究模式中停滞不前。直到20世纪80年代引进西方族群理论,打破了国内以往在族群区隔基础上对单一族群特征界定的研究模式,开始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在这个过程中,以传统文化要素(语言、血缘和土地等)决定他、我之别的族群原生论和从理性选择角度强调目的性的族群工具论,在个案研究中无法解释族群的自我维系问题,被综合二论的族群建构论替代。自此,族群研究进入第三阶段。学者在族群建构论的基础上,开始探讨族群关系的社会目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政府和社会如何促进族群关系的发展[1](25-26),并着重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待族群问题。其中,区域文化研究一直是族群研究中的重头戏。

近年来,处于湘粤边地的一支特殊族群——民瑶,受到部分学者的关注。朱雄全[2]、吴滔[3]、刘秀丽[4]等各有侧重地探讨政府及周边族群对民瑶的塑造和发展起到的作用。从历史角度看,民瑶的行政化始于洪武初年。明朝在永明县(今江永县)通过设立卫所、优免投税等羁縻政策,实现了清溪、古调、扶灵、勾蓝四瑶归化[5](245,304)。入清之后,统治者将民族政策从“重治”转变为“重教”,加速了四大民瑶的凝聚进程。在国家力量的强势介入下,四瑶与所军、汉民、官府的交往经历,以及瑶长的首领作用,不同程度地巩固了四大民瑶的内涵和边界。在日常交往与非常联系中,四瑶形成了修身克己的文化价值观念,由“生瑶”转化为“熟瑶”,最终成为四大民瑶①。

这个过程涉及一些问题,比如:民瑶在生瑶和汉民之间、卫所与县治之间的社会交往达到了什么程度?体现在哪些方面?表现出哪些特点?受哪些因素影响?民瑶的族群意识如何影响个人与群体的交往行为?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从族群建构论来说,民瑶的形成基于原生群体的情感纽带和理性选择的场景互动。本文将关注民瑶在一般性背景下的特殊性,触及理性选择、文化认同、族群边界、族群互动及国家权力等诸因素的过程性整合,而非某一因素对民瑶的基础性、决定性影响。在跨族群交往的具体实践中,剖析民瑶与周边族群的关系模式及意义,探讨超越旧的个体关系维度的一种新的关系对民族格局建构的作用。

一、瑶与军:卫所设撤与“暗栽(裁)军需”

相比于元朝企图以雷霆手段“镇遏瑶贼”[6](825),明朝伊始治乱永明,“给赏红袍、玳瑁,与瑶把守”的招安手段就显得温和许多[7](26,36)。在羁縻政策的引导下,清溪、古调、扶灵、勾蓝四瑶陆续下山[8](833-834),以垦耕守隘的形式在江永县西南盆地区与西北中山区的过渡地带,以及中部丘岗区的平地建村安居。这种由多元地理环境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生态圈,影响并制约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在明清两代数百年的历史中,统治者通过卫所的军事监控和府县的直接管理,与在此成长的民瑶及其他族群形成了若干彼此分割且相对独立的区块。围绕着区块内有限的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民瑶与卫所系统展开了持久的交流与竞争。

洪武十一年(1378),明朝在这片刚归附的土地上划定了驻军的屯田和居住区域——立比村、刘村、葵家屯三屯,马涧白竹、董岭、梅母、毛东四隘[7](34)。同时,拨给边山五里田地等处让瑶人自行开垦。自此之后,民瑶在卫所系统下与所军维持了长期的交往。由于二者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多方面存在共性,自然地组成了一个联合群体,以便和差异较大的高山瑶及周围群体相区别并与之对抗。不过,所军的驻防和民瑶的守卫似乎并未起到威慑作用。洪武二十六年(1393),永明县“蛮人作乱”,永州卫百户李实战死[9](3354)。此外,“苗酋”“粤贼”仍然持续滋扰民瑶。这种政治羞辱和经济掠夺行为,使统治者不得不正视治边问题,于是改进并增强了卫所的设置与管理。洪武二十八年(1395),改道州守御千户所为宁远卫[10](3529)。二十九年(1396),增设枇杷、桃川、宁远、江华、锦田等千户所,隶宁远卫[11](1008)。其中,桃川所在永明县西南四十里[12](46),与扶灵、勾蓝地缘最近[8](833-834),与民瑶的关系最为紧密。

关于桃川所设立的时间,瑶人文本透露出两种可能。一为“洪武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1396),设立桃川所,召留一千八百八十名军”[7](26);一为洪武十一年(1378),“瑶人居堵,履御苗贼。……后苗酋纠合复乱,民不安扰。民于永乐二年(1404)奏立桃川所”[7](34)。从内容上说,前者列明的所军数量与国家规定的“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13](1401),存在760 人的差异。一方面,可能是中央王朝出于战略意义的考量。另一方面,则似乎是瑶人特意的“夸大”,以体现卫所军屯的“过于壮大”对民瑶利益的“侵占”。所军的主要任务是守卫地方和屯田生产。桃川所在设立之初“概占民瑶田五百八十一顷”[7](26)。由于桃川所位于边地,按照定制三分守城,七分屯种[14](1201-1211)。吴滔认为,其中似乎以“抛荒田”和“绝户田”为主[3](63)。虽然这类田土绝对称不上是肥力旺盛的良田,但从数量来看,每名屯军平均耕地面积约为44 亩,远高于当时普通百姓的人均耕地面积。民瑶与所军的资源竞争关系由此埋下了伏笔。从桃川所设立时间来看,前者记录与官方文本一致,与后者相差8年。后者指明民瑶遭受周边族群侵扰,主动依附国家寻求保护的过程。无论民瑶亲自上奏请求设立卫所是否真实,都凸显出民瑶臣服国家权力的态度和愈加强烈的国家意识,传达出民瑶保边卫己的真实诉求——期待卫所真正成为一种武力支持和保障机构。然而,民瑶与所军的关系是建立在县、所系统上的双向互动关系。民瑶作为内附族群,不仅要向卫所缴纳子粒粮,还要向州县完纳国课。直到康熙二十七年(1688),原来的卫所屯田被完全纳入州县赋役体系[2](68,75)。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在此之后,民瑶与所军就粮食与土地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拉锯战。

成化八年(1472),明宪宗增加1 200 名桃川所军“护民耕种”。这一年,发生了“所欺瑶”事件[7](30)。在瑶人文本中,桃川所为了安插新增所军,在重新确定屯田范围时,“趁势欺瑶”,将属于民瑶的200 余石田“夺走”。瑶人出于不甘和愤怒,通过上告官府成功取回了这部分田土。然而实际上,“添军补所”大概率建立在桃川所军大量外逃、所剩无几的现实情况之上,属于民瑶的这部分田土可能是瑶人趁所军外逃而占用的,桃川所是为了收复原本属于自己的屯田。万历九年(1581)的田亩清丈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同年,桃川所军陆续逃亡,只剩238 名[7](34)。更有记载称“桃川守御千户所,原设千百户十七员,见存一十员,额军一千一百二十人,逃绝一千三十人,实在一百二十七人”[15](692)。百余年间,不计原所军数量,桃川所减少近千人。随着所军的大量外逃,屯军的负担愈加沉重,守军的待遇愈发降低。部分留下来的所军为了扩大生存空间,或是思考如何扩大生产,或是将屯守负担转嫁到民瑶身上,有意或无意地损害了瑶人的利益,引发了瑶人的不满和控诉。

万历十五年(1587),瑶人上诉称“殊军谋田”,地方官命其“仍按旧瑶粮粮禾称纳,无紊无异”[7](30-34)。万历四十年(1612),扶灵瑶“遭虎军异(易)瑶旧额”,永明县正堂声明,“先有则归(规),各以遵守,不许混欺。如有违反,必将依法处置”[7](30)。天启五年(1625),瑶人上奏称桃川所“旗甲萧喜祥瞒县欺公舞弊,将瑶屯混造入军屯,每石暗栽(裁)军需一钱,希图包收。八月,颁册入瑶峒,勒石向收”[7](34)。对照古调村残碑“事例每石纳粮银三钱,军需一钱”的记载,萧喜祥极有可能是借由国家征收辽饷的政策私征军需。这成为压垮民瑶社会底层的最后一根稻草,致使贫民赔累、不堪其苦,有的甚至离乡成为逃户。在此背景下,民瑶于天启五年(1625)十月终于得到准许自行纳粮,“不许奸军搅收及藉名科泒(派)”的保证。顺治十三年(1656),时值天灾饥馑。在屯田承丈改瑶科后,“军差混入瑶户,轻重不办,任意出入,越额渣栽。耸官张震雷势电威军牢剥取。……瑶老称纳每带之银倍过正顷(项)安能出。……不问荒芜全征。壑欲不厌,越外推粮,横征加剥”[7](35)。民瑶和所军之间的矛盾,直到卫所裁撤之后仍无法消除[16](381-382)。不过,地方官在处理“谋田”“暗栽(裁)军需”“诡飞暗粮”“违例过泒(派)”等纠纷时,往往极大地维护了瑶人的利益,在表面上形成了瑶、军交往相对稳定的局面。

此外,明中后期卫所系统的崩坏,使得民瑶境内“行坐有粮,屯田有余,军少田多,无人承丈”[7](34)。为了应对屯田大量荒废的困境,永州府提出“各处屯额,既丈出余田,自可募人领种,所入子粒,自可尽供兵食”[17](694-695),不断降低承丈屯田的门槛,给了民瑶介入军屯的机会。在向卫所和县治供纳过程中,民瑶种山糊口,称不上富足;堵贼屡获功报,但生活艰辛。当“拨边山冲界屯军已灭田亩”,瑶人适时抓住了机会,以荒芜耽误国赋的理由,请求招给土地承丈作为瑶业养活妻孥,并承诺力守隘口。万历九年(1581)的鱼鳞图册记载,民瑶屯田311 石,占当地总屯田的14.5%。30 余年后的顺治年间,民瑶的屯田增加了111 石,提升了7.4%,其中部分为军屯土地。虽然民瑶承丈面积增长率不高,但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在此过程中,民瑶以国家的政治宽容和财政需求为导向,利用其族群身份的特殊优势与地方官员积极争取,从而获得生产活动的安定化。刘秀丽认为瑶人并非顺服于朝廷,而是试图与之建立一种协商的、可共存的关系[18]。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清末,国家建立的地方防御系统走向式微,而民瑶组织的保卫力量不足以给瑶人带来安全支持。道光戊申卅年八月(1848),当广西富川贼来村中劫掠石家时,虽然“瑶长翟高升即报白象营,把搃侯统兵打散”,但“以后世乱”,民瑶陷入失序的社会环境中。咸丰辛亥元年(1851),三年远近皆有贼乱。咸丰甲寅四年(1854),“恭城处贼九月(初)八入村,合村被焚”[19](79)。民瑶最终沦入战乱。

二、瑶与汉:“夷产只许本处土瑶互相买卖”

民瑶与汉民的稳定关系,存在着一个官方预先设定的互动框架:在某些部分或领域接合的基础上,有一套防止其他部分族群互动的社会环境方面的禁令,以阻止文化间的对抗和改进。也就是说,国家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规定对民瑶与汉民的关系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权力关系和经济机遇使民瑶在选择表达族群特性时,具有区别于汉民及其他族群的特定意义和内涵[20](531-535)。比如,瑶人文本中常提到民瑶下山定居的经历,反复强调其异于汉民的“免役”的身体支配特权,以及置产契免投税的经济特权[7](52)。万历三十一年(1603),十九都扶灵瑶人莫平邦向永明县恳赏帖时指出,瑶田所征秋粮夏米每石0.965 3 两,民田则需1.34 两[7](30),民田税额高出瑶田近四成。这些原本是政府对民瑶和汉民身份的不同定位,使其相互有别的措施,却也给了瑶、汉替易资源的机会,瑶户规避输税[15](668),汉民则将民田混入瑶田,使民瑶与汉民产生了一种所谓的“互惠共生”的关系。

康熙二十七年(1688),桃川所和枇杷所正式裁撤。乾嘉年间,随着所军的回撤收缩,大量汉民涌入永明南境。乾隆十二年(1747),经永州府查,汉民“隐知苗瑶田产轻纳粮赋,……始则尚止单身携赀往贸,借称拜同年,认假父。渐且携家入赘,以联姻眷,乘彼缺乏,贷以银钱,重利盘剥,准折其田山产业。凡往日苗瑶中之家给户足者,多至贫难户口”[7](43)。汉民入瑶地本应成为民瑶社会发展的新契机,但由于民瑶看上去处于优势地位,这种某一族群拥有特权的现象,必然会形成现实的利益冲突,表现在族群关系上,可能形成“民瑶优于汉民”的情况。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瑶呈现出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大量民瑶不能也不再从事生产活动,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民瑶不得不出售瑶业以资生活。汉民中的富有阶级购入瑶业,一跃成为瑶人的债权人。在这个过程中,汉民凭借其经济实力,掌握真正的话语权,成为瑶地的实际主宰,产生“汉民欺压民瑶”的局面。

正如艾森斯塔德认为的那样,传统中国是“文化性取向”的官僚体制国家,“这种文化取向,导致了对政治——集体性目标——如领土扩张、军事强盛和经济增长相对较少的重视”,而对各族群之间的文化融合和矛盾协调则十分看重[1](85-86)。政府无法忽视和容忍“汉欺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于是下令禁止民瑶和汉民过多接触,并将汉民尽行驱逐出境。永州府甚至称擅入苗瑶境内开垦土地的汉民为贪心无厌的“汉奸”——他们是欺瑶椎鲁、易于愚弄,为了获取利益而与瑶人交好的。不过,这条禁令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民人占买瑶业,客民伪造印契,争占瑶业产”的情势愈加严峻[7](53)。汉民的钻空子行为令政府颇为不满。一来,瑶业的使用权由民瑶转移到汉民身上,不仅减少了国家税收的来源,还使民瑶处于无业的状态。当自然灾害等社会危机来临时,极易引发社会动荡。二来,民瑶与汉民的秘密交往,可能滋生许多社会治安问题,比如煽动起义等。事实证明,政府的担心不是多余的。民瑶在与汉民的交易过程中尝到了甜头,导致“瑶买瑶业,免行投税,瑶买民业,照例投税”的规则被打破,瑶人置买民田而不纳契税的事例也不在少数[7](49-50)。

除永明瑶地之外,云南、广东、广西等地土人与汉民的“非法”交易行为也屡见不鲜。比如嘉庆四年(1799),台布发现广西“汉民占种土司田亩为日已久”[21](8960),无论是出资赎回田亩与否,都将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为了解决此类事件,台布提出两点办法:编造客籍和开设官典。由于里甲制与保甲制日久懈弛,再加上客民流动性较大,就实施难度来说,嘉庆帝已经预见此计无法落实。而开设典当则又极易滋生贪欲,地方官极有可能借此勒索并盘剥人民财产和利益。王朝上下始终没有具体的应对方案,直到嘉庆六年(1801),永州府制定出一套限制民瑶与汉民互动的社会环境方面的禁令,苗疆各府州厅县均照此例,酌量地方情形,办理田地赎回。这套禁令共有四方面内容[7](43-45):一是瑶业产权仍归瑶人。无论如何,瑶人需赎回田产,并酌情补偿汉民开垦田地的辛劳。二是汉民落葬瑶地、回瑶祭扫的时间和次数规定。汉民入瑶地祭扫的频率不能超过每年两次,祭扫过后即行回家,不得留宿。如果有能力最好迁坟。三是“夷产只许本处土瑶互相买卖”。对瑶、汉违反规定,私自买卖“夷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地方官失察采取减俸的惩处,“例量减罚俸一年。该管知府罚俸六个月”。四是强调居住在瑶地的汉民需在一年内尽数搬出,各归汉地。此外,永州府还饬令各县严加稽查瑶人置买民田的纳契税情况。这套禁令强制性地将汉民从民瑶的生活中抽离出来,分割了民瑶与汉民的地理空间关联,重申了瑶地的实际产权,取得了一定的政治成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地缘上的分离并不十分彻底。由婚姻、血缘等因素组成的瑶汉间的社会关系不是一套禁令可以消除的,瑶汉之间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22](360-368)。

在田产交易的处置中,地方官真切地感受到瑶、汉彼此间的冲突。在社会现实和社会心理层面,政府实施的优惠和禁令让民瑶和汉民都不甚满意。看似得到优待的民瑶,认为本族群没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汉民则更不必说了。在民瑶看来,其与汉民收获的不平衡,必然意味着他者剥夺了我者。在理论和宣传方面,政府强调的是以民瑶整个族群而不是个人为单位的事实上的优惠,这在客观上引导了地方官员和群众的思考方式,起到强化民瑶族群意识的作用。因此,在禁令下达前后,民瑶与汉民一直围绕着族群整体应得的资源和利益展开争讼。其中,土地问题成为瑶、汉争议的焦点。比如,嘉庆二十年(1815),狮棠新宅民人陈增科、田兆知、何崇章混将瑶山地名羊头三源冒认民地,暗行盗卖盗买[7](53)。受上述条例的限制,民瑶与汉民的交流空间骤减②。汉民被驱逐出境后,山场产权的归属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地方官在暧昧地段倾向于维护本地瑶人的利益,原本只存在于抄谱中模糊的产权记载彻底失效,汉民的控诉变得毫无依据。这类判决将汉民置于瑶人的对立面,激发了周边瑶人对汉民财产的侵占欲,引发了光绪五年(1879)三月永明县大畔源民人何再邦被过山瑶人邓石保等砍树、占山,江华瑶人赵才良等复有强收黄廷相田縠等事件[7](66)。同时,也给了地方官利用职权鱼肉百姓、借端需索的“机会”[7](50-51)。

在官府为瑶、汉预设的互动框架中,三个主体间存在着联合与排挤、强势和弱势的关系。一方面,官府提供给民瑶族人内部置产的优惠,另一方面则不断挤压汉民在瑶地的生存空间,将汉民视为边缘群体,构成民瑶与官府的联合体。需要指出的是,汉民的地位并不取决于其人数和生产力的多少,而是就其对民瑶产生的影响力而言——“摧毁”了国家苦心经营的民瑶社会的经济规则、文化秩序和价值观念。汉民在与民瑶的交往中,不仅改变了民瑶的生产生活方式,还激发了瑶人的竞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在民瑶与所军争夺资源时已经觉醒),使民瑶期待着前往更大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官府清晰地描绘了瑶地与他境的地理边界,通过将汉民驱逐出瑶地,严格控制瑶、汉的互动场景,切断民瑶建立自然身份的正规途径。这是资源分配的一个过程,也是国家控制的一种手段。一方面,民瑶与汉民的交往总体保持了相对有限、部分共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实际上使民瑶趋于弱势,亦存在一定的生存障碍。民瑶内部没有经历过复杂的、激烈的斗争过程,基本跟随着政府管理走向成熟。不过,现实并不总是走向国家期许的互不干扰又安定平和的局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个体意识的强化,契约精神的发展把民瑶和汉民的关系推向了一种个人之间的现实性关系。这是超越了旧的个体关系维度的一种新的关系,使得民瑶与汉民之间的争夺愈演愈烈,民瑶内部的阶级分化也愈加明显。最终,这片在宋元时期还属于山瑶腹地的未尽开化之地,在清嘉庆、道光之后被不断涌入的人群开发殆尽。

三、瑶与官:瑶目瑶长制与“守隘不得懈怠”

从瑶源初创到陷入混战,民瑶始终遭受着湘粤边地其他族群的侵扰[7](47)。在这个过程中,民瑶考虑到个体的民生问题,建立并维护着与生瑶的边界。明王朝借此设计出瑶役籍把守隘口,给与配械以御强寇,与卫所系统一起护民耕种。清溪、扶灵[7](13-14)、古调、勾蓝四瑶纷纷响应,设立瑶目③管理瑶役,号称“为国守土”。后因瑶目人数众多,四瑶各设一名千长统管瑶目、排难解纷。清朝沿袭千长制度,但其名号不断更迭,也称练总、瑶总、瑶头、瑶长。

《瑶长簿》[19](72)详细记载了瑶目、瑶长的设立流程和运行模式。一般来说,根据钱粮和人口数将民瑶村落的各个宗族重新立户,以多寡次序依次担任。比如源口扶灵瑶祖共有十三姓,为唐、石、张、何、蒋、田、莫、宋、首、周、翟、陈、黄等。扶灵瑶两村分立五户,钱粮大而人多的唐、石、张,一姓为一户;钱粮少而人稀的十姓组成何蒋田莫宋、首周翟陈黄两户,五姓为一户。各户一役三年,周而复始。康熙年间瑶目瑶长制逐步规范,这种轮流式自行委任办法被考察式饬谕委任办法取代。也就是说,官府掌握了瑶长的任免权,人品、才干和礼数是成为瑶长的必要条件。如果瑶长在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官府可将其革职。比如,何县尊以不理村事为由,将光绪二十至廿二年(1894—1896)任清溪瑶长的蒋兴孝革去,亲点杨须达当了八个月瑶长[23](10)。瑶长的选拔标准和任期行事,是民瑶被动或主动学习汉地文化的结果,可称为“文化化”的过程。在民国三十七年(1948)瑶长田济兴抓兵后,民瑶地区的瑶目瑶长制走向终结,民瑶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安东尼·D.史密斯认为,亚洲存在着一个“族群的‘民族’模式”,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血缘和谱系的重视超过领土;二是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三是对本土的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1](148)。民瑶作为一种共同体意义层面上的族群,通常利用血缘、情感、文化等符号加强本族群内聚力,具备明确的主观群体意识。在族群成员间的交往中,这种方式往往触及社会地位和群体权力。瑶长作为族群精英,根据情境和场景不断变换着自己的身份属性,利用族群的社会资源实现着自己的政治目的,与个体、宗族和官府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关系。

在谈到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时,马戎指出,一般各族群通过族群领袖对国家的忠诚来连接和保持族群—国家的多重认同关系[24](372)。这个过程在民瑶社会体现为:民瑶的个体成员效忠于瑶长,瑶长效忠于高层次的国家或者作为国家代表的皇帝,相当于民瑶的个体成员也直接同时又间接地效忠于国家。不过,从意识和责任来说,民瑶成员之间的状况是复杂且富于变化的。族群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强弱受社会阶级的影响,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瑶长显然早于并高于一般瑶民。此外,瑶长与瑶民之间存在着多重关系。在任职期间,瑶长力争成为族群和社会其他部分的代表者,关注瑶民日常生活,领导瑶民奋斗和抗争。当族群状况有所提高时,瑶长不仅能作为民瑶成员获益,个人还能得到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瑶长政治权力的增大和经济能力的突破,也能惠及民瑶其他成员。只要能够增加利益,族群纽带和群体主义就会获得巨大的号召力,使瑶民具备拥戴和支持瑶长的动力,成为国家的坚实拥护者。

从功能上说,瑶长从事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工作、化导劝谕的调节工作以及慈善教育的保障工作。瑶长既是民瑶社会的统领者,也是民瑶精神与国家意识互动的代表人。一方面,瑶长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在对民瑶事务的协调和决策上。比如,乾隆二十年(1755),面对永明县正堂到瑶地劝捐社谷,瑶长首德胜回禀“良法难遵”,拒绝了这一建议。由于瑶人居住在山间崇林之地,大部分瑶人常以杂粮糊口,饔飧不继,没有捐谷的能力。再加上雍正年间曾有恩免捐谷的历史。瑶长见无人登簿实为事出有因,便代表瑶民提出销簿的请求。光绪四年(1878),民瑶的物质生活条件逐渐好转。湖南巡抚部、湖广总督部堂鼓励民瑶开设义仓义塾,“以赡贫乏而资教化”。瑶长眼见种山致富者增多,小康家庭重视起文化教育,于是联合瑶生经营出纳、捐置义学、延请塾师,令瑶童课读四书五经,学习礼貌揖让[7](41,65)。此后又应邑绅倡议领民瑶合十七里按粮捐输,纠集富户多捐,购入学田以做赡学之资,“永供学官用度,而免生童应付之苦”[13](387)。

另一方面,瑶长始终是连接瑶民与官府的桥梁。除了维护瑶民的个人和群体权益,瑶长还要配合政府实现民瑶社会的良序发展。乾隆十七年至十九年(1752—1754),永明知县周泽奉公文前往湖南永明苗瑶居地了解各族群的来历,围绕着历史沿革和风俗习惯展开了调查,编造出《鬼像册》和《来历册》。扶灵瑶长首德胜在回复周泽提出的相关问题时称“扶灵瑶原系编民……历来并无设立土司,只立瑶长约束地方,亦无改土归流”[7](39-40)。瑶人文本中记录的《抚绥苗瑶条款》《抚瑶增议条款》也指出了瑶长的作用,主要在于缉拏逃犯奸匪、编查流寓民人、稽查田山交易等有关治安管理的方面[7](51,61-64)。乾隆二十二年(1757),保甲法更定了苗、汉的交往条例,瑶长需要关注瑶汉之间的贸易往来、婚姻联系以及出入境情况[25](5030)。

一般来说,族群内部事务主要由精英阶层承担。民瑶的村落由多宗族聚居组成,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瑶长与族长难免存在着功能上的重叠和权力上的高低。瑶长与族长的关系,实际上是由国家意志决定的。在民瑶社会,族长负责修建宗祠、添置祭田等宗族事务。维护治安、捍卫乡里、和息争讼、慈善福利、教育事业等基本由瑶长主导。族长作为民间自治的自发力量,更能代表一般民众的立场。而瑶长的“半官方”身份使其层级、权力、地位普遍大于宗族领袖。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瑶长与族长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族长代表固化的、族内的“私”的层面,瑶长则是建立在民瑶社会所有宗族之上的、官方的“公”的层面。瑶目瑶长制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瑶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与瑶长建立互相信赖的“合作”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合作”的起点在于瑶长是否有效地辅助官府开展工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瑶长系统则会获得官府提供的物质奖励,以巩固这种关系。比如,“每年冬令地方官会同标营武弁亲巡其地,瑶目具呈并无窝藏外匪汉奸切结及烟户丁口清册,官即犒以酒肉花红,归钱粮报销”[5](245)。康熙二十九年(1690)八月,在扶灵瑶长解释了包含盐、油、屠、染等各艺工贸的隘费对瑶目参与边防工作的保障作用,并声称一定“协守益力”之后,永州府打消了民瑶“与民一体起泒(派)纳规入官”的打算,批示照旧拨给隘费,并强调民瑶“守隘不得怠慢”[7](36-37)。作为湘粤边地的第一道防线,国家试图依靠民瑶来监视周边其他族群,观察他们是否存在异动。从现实角度来看,对自行守隘的民瑶给予补贴要比用于军队系统的开销少得多,也有效得多。官府看重瑶长对民瑶社会的影响力,在“协守益力”的前提下准许瑶目、瑶长享受国家优待。实际上,隘费的多一点、少一点并非十分紧要,得到瑶长对边防工作的承诺才是重中之重,至少在短时间内可以保证民瑶与官府的“合作”关系。明末至清中叶,在里甲制、保甲制双轨运行的背景下,民瑶在瑶长的带领下逐渐认同汉文化,甚至提高自身素质主动融合汉文化,与藏山伏涧、迁徙无常、椎髻跣足、射猎为生的生瑶群体逐渐拉开差距,成为介于生瑶与汉民之间的特殊群体,构成了民瑶与官府的利益联合体。可以说,瑶目瑶长制的建设过程,就是民瑶个体-瑶长对王朝统治及其文化的认同过程。

四、结语

从历史进程来看,明初至明中叶,民瑶作为服膺于王朝统治的边区族群,被正式纳入中华一体格局之内,使民瑶发生了由“化外”到“化内”的重大社会变迁。明中后期至清中叶,在国家制度建设背景下,民瑶个人意识与族群意识趋向于认同国家意识,基本满足与官方力量的稳定互动。清中叶之后,民瑶内在情感与国家认知耦合,实现了民瑶族群认同与王朝国家认同的融合,最终形成了稳固的四大民瑶格局。

在这个过程中,民瑶与所军、汉民、官府的互动,以及民瑶族群内部的交往,为四大民瑶的形成提供了具体的历史场景。“暗栽(裁)军需”“勒税索契”折射出民瑶在卫所和府县的夹缝中找寻生存空间的复杂经历,“夷产只许本处土瑶互相买卖”体现出国家在社会变革中企图固化民瑶社会秩序的治理手段,“缉拏逃犯奸匪”“守隘不得懈怠”则是“以瑶制瑶”的边区治理实践。在永明南境这样一个多民族社会中,民瑶通过个体交往逐渐成为具有特定经济和政治利益的群体单元,基于主观上内部态度的选择和社会边界的强化,区分他人和他群,以推动自我族群集体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民瑶的主观认同建构体现出族群及其边界多样性、可伸缩性、流动性的特点,在涉及利益问题时,民瑶的个体成员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整个族群受危害的担忧上,使得族群集体利益成为个体对某些问题寻求解释的一种概念和归因。在此基础上,民瑶与周边族群的交往产生了自发性的融合。整个过程是自然平和的,偶有冲突也是局部的,可以理性化处理的。族群接触、融合与生成新族群的现象是常见的,这个过程可以被归纳为一种类型学模式。这种类型学模式的总结基于一种假设:处在湘粤边地的清溪、古调、扶灵、勾蓝四瑶及其文化多样性产生于族群间的接触,得益于复杂的自然地貌,经过日积月累的交往使四瑶具有族群认同的意识和特征,产生了四大民瑶“一体”的新的融合体,即所谓“四瑶+所军+汉民+生瑶+官府=民瑶”的建构模式[26]。

民瑶的历史进程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过程,是在全局性的“大历史”和日常生活的“小历史”的互动中发展的。“大历史”强调长期以来国家对南岭地区传统文化的濡化、社会的整合、族群的控制,决定了南岭地区历史的最终走向。“小历史”则强调国家“大历史”宏大叙事下的区域差异性和历史文化多样性,同时又以“自上而下”的视角关注区域自身的发展脉络及其与王朝边区治理过程的互动关系。民瑶的建构模式表明,多元不仅能避免一极的产生,还能产生更多的互动。可以说,频繁的社会互动是四瑶“一体化”的重要途径。民瑶以南岭作为地理边界,在特定情境下出于特定的需求而建构起来的社会边界直接反映了民瑶对中央王朝和周边族群的认知。也许可以下结论说,民瑶形成及其边界构建的互动逻辑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它是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的一种体现。

注释:

① “洪武九年归化,封清溪、古调、扶灵、勾蓝为四大民瑶,其所居为邑门户者,镇守湘粤隘口,最为得力,为表彰其功,以示羁縻,每岁司犒花红牛酒,至朝恩尤厚。”见江永县粗石江镇古调村同治十一年(1872)一块碑刻。

② 民瑶与汉民平日通过生活用品的交易进行往来,如买卖布匹,“瑶人不知播种之利,不谙纺绩之法,所需布匹均由各处民人入山贩卖”。见(清)首德胜编,何可训纂:《扶灵瑶统纪》,道光廿一年仲冬(1841),第65 页。

③ 由村民田万德家存放着的一本《村官花名册》整理出《清溪瑶历任瑶目花名册·古代村官谱书》,记载了嘉靖三十四年始至民国三十七年止的历任瑶长以及瑶目瑶长的变化过程,第1 页有“‘瑶目’意思是瑶民的首领头目,是瑶民的父母官。蒋佛佑是瑶民推举的首任‘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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