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早前的工作通知相比,该《通知》细化多条规则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并要求各方主体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煤炭中长期合同。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具体要求,提出煤炭中长期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订的执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有明确数量和价格机制的煤炭购销合同。
《通知》明确,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 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进口煤的电厂,国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签订中长期合同。
而按照2019 年11 月份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2020 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
在保证履约方面,《通知》强调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这一现象。同时在履约考核细分上,从季度和年度考核进一步细化到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其中月度履约率不得低于80%,季度履约率从不得低于80%提升到不得低于90%。
在价格方面,《通知》明确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通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
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 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 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此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中长期合同应继续执行。
《通知》还提出,供需双方要力争在2020 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