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验证短信里有链接,打开后跳出的信息和哈罗单车并没有什么关系,而是贷款的小广告。”日前,有哈罗单车用户向《法人》记者抱怨,在用手机注册成为哈罗单车用户时,收到了一条验证短信,但短信的链接里却内含与哈罗单车并无关系的小广告。
记者查阅工信部数据发现,受微信等社交媒体影响,手机用户的短信总体发送量在逐年下降,但企业短信发送量逐年上涨。作为多数手机应用软件的重要登录方式之一,短信验证正在被企业和用户之间广泛使用,类似前述用户遇到的信息侵扰在各类短信中也不断涌现。
互联网用户对各类弹窗广告早已不胜其扰,新广告法出台后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情况稍有收敛。但很快出现了具有定向推送特点的程序化广告,如今又出现新型短信搭载广告,互联网时代的广告不断变换“马甲”,该如何定性,又该如何规范?
近日,对于验证短信一事,哈罗单车运营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应记者称,该验证短信是提供短信服务的合作单位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迪熊”公司)所发,然后链接到其广告页面打广告,并且广告页面突出哈啰出行,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公司已经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泰迪熊公司。
哈罗单车指称,在未经过其许可情况下,泰迪熊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发送到用户手机上的验证码文字短信转换为卡片形式短信,并且在卡片形式短信的下方增加了三个菜单:了解哈罗、天气预报、查看应用。当用户点击“了解哈罗”菜单时,会跳转到一个广告网页。
记者注意到,广告网页最上方的网页地址栏没有显示网页地址,而是显示“哈罗单车”,点击地址栏并移动后才会显示该网页地址为泰迪熊公司官网地址。地址栏下方显示哈罗单车文字以及百度百科对哈罗单车的介绍,再往下显示大量广告,其中绝大多数为互联网金融和贷款服务类业务广告,如 360借条、助贷网、借钱快手等。点击这些广告,会进一步跳转到广告业务提供者页面。
记者随后登录泰迪熊官网看到,作为一家刚刚成立五年的智能通讯服务提供商,泰迪熊公司主要产品有:智能短信、智能陌电识别、智能通讯营销效果平台等,目前已获多轮投资。据称其累计活跃用户过 5 亿,日活跃用户超过 2.6 亿。与 OPPO、vivo、魅族、小米、金立、联想、乐视、酷派、阿里 YunOS等国内知名品牌进行了深度合作。
对此,哈罗单车方面认为,在短信中插入带有链接的菜单,诱导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其他广告页面,从而为第三方提供广告投放发布服务牟取利益的行为,擅自利用哈啰出行花费巨大成本和投入才建立的海量用户资源以及短信发送渠道,泰迪熊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哈罗单车和消费者合法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泰迪熊公司已经接连成为三家企业的被告。除了哈罗单车,另外两家起诉的公司分别为京东和唯品会,理由均为非经允许在短信内贴小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
京东遇到的问题和哈罗单车几乎一致。京东用户收到的短信底部菜单中植入了互动菜单“了解京东”,点击菜单后跳转至泰迪熊域名的网页,并在该网页主页面插入其他网站的“贷款”营销推广信息。
京东诉称,智能短信功能本意是模拟微信公众号形式,提供互动菜单,从而提高发送短信企业的品牌曝光度及短信文本内链接点击的转化率。泰迪熊公司在京东发送的短信内容中插入自身的网页链接用以争夺商业机会的手段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京东认为,泰迪熊公司利用京东的流量入口,夺取京东的商业机会。
截至发稿,泰迪熊公司未回复记者的电话、邮件采访请求。京东法务则告诉记者,目前双方正在诉讼中,暂时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如所诉事实成立,这本质上是一种劫掠其他经营者资源和流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掠夺了实际经营者的商业机会,还对实际经营企业的用户构成了商业烦扰。”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向记者表示,网络时代各类网络广告以不同形式呈现,如果仅仅是发布广告而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然是可以的。但如果发布广告同时侵害了他人利益和权益,则不仅构成侵权,还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也表示,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行业竞争愈发激烈,交易机会有限,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赢得更多的客户无疑意味着获取了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但如果违背了普通消费者的意志,强行推销,不正当地妨碍了相对人的决定自由,则行为就超越了正当竞争的范围。
对于各类侵扰用户的网络弹窗广告,早在2015年新广告法出台时,便明确给予规范。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电子信息发布广告,应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志泽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广告法出台后,此类弹窗广告有了很大的收敛和规范。但很快又出现了新型的广告形式,如程序化广告。所谓程序化广告,是指利用算法和技术自动实现精准的目标受众定向,只把广告投放给定向需求的人。因为它不再是弹出型的广告,就很难受到广告法的规范。
有媒体报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期间,针对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行为,曾出现过关于增加“禁止商业烦扰行为”专门规定的讨论。
商业烦扰行为在德国不正当竞争法中被称作“不合理期待的烦扰”,美国一般叫做“冷电话”。商业烦扰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营者为争夺潜在客户而在未取得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上门等方式向对方推销商品或服务。
图为哈罗验证短信中搭载的链接广告
王俊林表示,商业烦扰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也对此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另外,《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相应规定。但目前来看,我国对商业烦扰行为的规定相对分散。
夏志泽则建议,应强化关于商业烦扰行为的普遍性立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的管理规范,普遍约束各类侵扰型广告对大众的烦扰,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