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秉福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技术、方法、才艺、价值、情感、知识和趣味系统,充分体现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性和活态流变性决定了非遗是世代相承的文化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1],也决定了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更为复杂且困难。而非遗总体生存状况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促使人们反思传统保护方式的弊端与局限,尝试重新建立非遗与当代社会生活的联系,积极探寻非遗传承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大数据是近年来兴起的新生事物,其生成和运用正在向社会生活各方面快速渗透,并给各行各业带来巨大变革。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非遗数字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相关机构也在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的应用方式。然而,大数据技术在我国非遗保护领域的运用,目前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国内现有的学术研究,多聚焦于微观层面的具体项目与具体技术应用,较少从宏观与全局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多肯定大数据技术给非遗保护带来的积极效应,较少对其负面影响乃至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多集中于探讨非遗信息的大数据收集、存储和传播,较少对非遗信息的大数据挖掘、管理、分析、利用和创新进行深入研究[2]。这些研究现状表明,深入探讨当前我国利用大数据传承与发展非遗问题,对于突破非遗保护困境、创新非遗保护体系、促进非遗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大数据是在收集、存储、挖掘、管理、分析、加工、整合等方面,大大超出人工及传统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巨量而复杂的数据集合。大数据能使人们冲破依靠传统观念和日常直觉运行的思维系统束缚,将决策和行动建立在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之上,从而提升对信息资源的功能整合力和运用创新力。鉴于无法恢复非遗原生环境的客观情势,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非遗信息的采集、保存、检索、再现、整合、传播和利用,可以较好地适应时代要求,实现古老与现代的有机对接与融合,从而为非遗传承和发展提供新的机遇、条件和手段。目前,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主要集中在非遗资料的存储和展示,而视觉文件已成为非遗数字化保护体系最重要的信息载体。大数据所具有的数据体量大、类型多、处理速度快等特征,使其在推进非遗保护上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功能。
一是改善非遗信息保存。大数据时代,以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等为载体的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大量涌现,构成网络数据的主体,其中的非遗数据量也在日益增多,非遗信息保存更加原真、全面、便利。大数据技术兼容性强,既可收集宏观数据,又可采集微观数据,极大拓展了资料采集的深度和广度。立体扫描、图文扫描、数字摄影、全息拍摄、运动捕捉等数字化技术,为非遗保存提供了多种数据采集方式[3],而且所得非遗资料的清晰度、准确度和完整性、可靠性均有了质的飞跃。非遗数据库资源易于借助网络传播和共享,便于随时随地浏览、学习和欣赏,能够促进关注非遗的社会各方的交流与合作。磁介质存储、光介质存储、纳米存储、虚拟存储等数字化存储技术,为非遗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资料保存提供了新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大数据非遗存储不仅成本极低、便于检索、易于拷贝,而且数据保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大大提高。
二是创新非遗传承方式。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将逐渐改变非遗传统传承方式,使非遗传承更加人性化、多元化、开放化、智能化。利用大数据可以开创出虚拟化传承,形成现实传承与虚拟传承并存互动、共同发展的新局面。虚拟化传承即借助虚拟现实技术传承非遗,虚拟现实技术是多源信息融合的三维交互式技术,是利用计算机和传感器搭建出一个虚拟环境,借助头盔、手套等各种传感器实现人与计算机的视觉、听觉、动作交互。虚拟现实技术可以通过对非遗项目进行建模,模拟出非遗传承中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设备、角色和情景,利用动画技术将非遗活动和生产过程进行真实再现,结合动作捕捉高端交互设备及3D 立体显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可以将不同空间的非遗爱好者、学习者集结到虚拟平台中进行非遗的学习和训练,从而引发浓厚兴趣,激发探究欲望,大大拓宽非遗传承的范围和路径,降低教学、传承成本,改善和优化传承环境,为非遗学习和传承带来广阔的想象空间和丰富的创新灵感。
三是增强非遗传播实效。大数据时代的非遗传播质量和实效大大提高。首先是渠道优化。大数据时代的传统媒体传播是无互动的单向传播,新媒体传播属于双向互动传播。非遗传播者根据对受众相关信息的大数据文本分析,可以选择最合适的非遗传播渠道和方式。而公众也可通过手机APP 及相关网站服务,方便快捷地在经过渠道优化的媒体上找到自己需要和喜欢的非遗信息并参与相关交流和评论,提升非遗传播效率和接受程度。其次是精准推送。利用大数据技术,具体掌握受众网络浏览、搜索行为及消费数据,再根据其在微信、微博、QQ 等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数据及关键字词,结合其个人信息等进行综合性数据分析,就能根据分析结果对受众进行非遗信息的精准推送,从而提高非遗传播推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是即时互动。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非遗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即时互动,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例如,视频网站提供的弹幕功能,将观众的各种感想、“吐槽”即时展现给所有观看者,视频发布者可据此即时了解观众的真实感受、想法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传播内容和方式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从而使非遗传播更好地融入受众、融入现实。
四是促进非遗开发利用。大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多维度、无结构、量化且分散的强力整合,从海量数据中判断出各类消费者的具体特征,能够促进非遗开发决策科学化和客户服务精准化,将非遗及其大数据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转化为文化产业的现实效益,为政府的非遗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政策供给及其调整优化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同时,可以实现非遗产品客户服务精准化。大数据涵盖信息丰富,借助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网络数据平台,可实时获取客户消费行为变化信息,较为精准地了解各类客户的非遗内容偏好、价值取向、产品需求及消费习惯和消费趋势。据此,可以增强非遗产品在传承基础上设计、创作和营销的针对性,形成个性化的服务内容及相关推荐,并适应客户需求对非遗产品和服务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从而实现非遗产品对目标客户群的高效覆盖和精准服务[4]。
五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发布门槛的降低,公众参与渠道大大拓宽,与非遗相关的各种网络信息呈爆发式增长,新媒体的广泛运用也大大促进了普通民众对非遗传承保护的关注和参与,扩大了非遗数据的供给量。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的兴起和大数据的运用,使非遗资料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获取、分享、评论变得空前便捷、高效、低成本,各类群体都能以适宜的方式关注、参与和推动非遗的保护和发展,并且可以依据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对自己的非遗保护、利用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实时调整。这些线上与线下行为相互结合、良性互动,就能汇聚成为推进非遗传承和发展的巨大现实力量,促进非遗保护途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优化。
六是推进非遗科学研究。在大数据背景下,各类非遗数据得到持续大量积累,非遗数据收集、处理与分析能力大幅提升,能够在广度和深度上产生足以揭示非遗传承、发展规律和趋势的数据效应,显著拓展和深化人们对非遗的科学认识,推进非遗科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首先是创新非遗研究方法。大数据将给非遗这一多学科交叉研究领域带来研究方法的创新:在实证研究方面,网络将成为非遗研究的重要实验场所;在非遗调查数据收集上,传统问卷调查法将被真实性和可信度高得多的传感器收集法代替;非遗科研资料的获取方式,将由传统的人工收集和软件搜索,转向主要依靠大数据技术挖掘获取;在非遗研究基本范式上,将实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融合。这些研究方法的创新,将引领非遗研究进入更高层次和境界。其次是拓展非遗纵横双向研究。利用大数据技术,研究者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纵横双向的资料信息查询、比较和整合,研究非遗的传播、交流、分布、变迁和融合。最后是提高非遗研究效率。大数据技术具有巨大效率优势,不仅能快捷完成对非遗相关研究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而且可实现对非遗资源及其保护的实时大数据分析。利用数据可视化工具,可以揭示数据中内含的复杂信息,并以图形方式直观地展示在非遗研究者面前,使他们能够比较容易地洞悉这些数据内部隐含的关系和规律。
大数据虽然为非遗保护带来了难得机遇,但目前我国大数据技术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有些地区还未完全进入信息化阶段。要利用好大数据的技术优势,真正在非遗保护中实现重要价值,还面临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与挑战。
一是非遗数据库建设滞后。非遗数据库建设是运用大数据技术推进非遗保护和开发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文化部门逐步开展了非遗数据采集工作,通过录音、录像、文字、数字多媒体等收集数据,进行真实记录,并陆续建立非遗名录、档案和数据库。虽然我国非遗数据库建设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但与大数据的时代要求和发展趋势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和突出问题。
其一,入库非遗项目数量严重不足。一方面,非遗资源亟需运用大数据手段予以保护,但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影响了非遗数字化的推进。另一方面,很多经济、科技欠发达地区的非遗数字化水平很低,很多非遗项目甚至连简单的文字、图片介绍都无法在网络上找到。我国目前非遗数字化总体水平不高,已录入非遗资源数据库的项目数量只占总数的一小部分。已有非遗数据库也不够丰富,很多非遗项目信息资料不系统、不完整,尤其是对具体非遗项目的介绍比较少。而市、县级非遗数据库建设,受经费、技术、人力资源等限制,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
其二,非遗数据质量良莠不齐。数据是基本资源,而数据质量直接影响数据库的利用价值和效果。目前非遗数据采集工作一般由人工操作完成,采集过程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采集工具的先进程度,采集人员的业务水平,语言问题(如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等),非遗项目本身的完整程度,人们对同一非遗项目认识上的分歧等,都可能影响数据的采集质量,使各种低质、错误、虚假数据混杂在真实有效的数据之中。这些质量低劣的数据,很容易对数据使用者造成干扰和误导。
其三,非遗数据库功能过于简单。目前已建成的非遗数据库,主要功能是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存和展示,仅具有部分信息检索功能,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严重不足,基本无法进行人机智能化交互,而且展示风格较为单一,功能人性化程度不足,用户界面不友好,导致数据库使用不便,也缺乏趣味性和吸引力[5]。
其四,非遗数据库建设合作程度低。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方式不尽统一,非遗数据库建设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单位实施,它们往往彼此独立,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与合作。这不仅造成非遗数据库标准不一、要素不同,而且导致非遗数据资源孤岛化、碎片化及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影响我国非遗数据库整体质量和效能的提升[6]。
其五,非遗数据库利用率低。我国目前非遗数据库建设,多侧重非遗信息收集和名录整理等保存性工作,而对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传播服务则较少关注。非遗数据库的多头管理和互不兼容,则加剧了其利用和共享的障碍和难度。目前我国非遗数据库实际利用率普遍较低,有些数据库建成后基本被束之高阁,几乎无法访问和利用,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既无法有效带动非遗的现实保护,也未能由此开辟通向产业或市场的宽广道路。
二是数字化可能导致非遗扭曲异化。非遗如同其他任何文化一样,也是动态的、发展演变的,这种发展演变既通过人的活动得以体现和实现,又在客观上遵循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如果人为干预违背其内在逻辑和规律,非遗的发展演变就很容易进入非正常化轨道,使非遗文化属性扭曲异化,甚至导致非遗加速走向灭亡。在大数据背景下,如果某些关系或问题处理不当,非遗的数字化或虚拟化就有可能损害非遗文化活力,过滤非遗文化内涵。
其一,数字化可能损害非遗文化活力。如前所述,大数据时代的非遗保护,并非为了固化某些文化现象而将非遗资源信息存放在数据库中,而是要使传统文化在新的文化环境中继续生成、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和创新其社会功能。作为一种活态文化,非遗只有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才能葆有生机活力,真正得到有效传承和发展。数字化保护方式在突破时空局限的同时,也存在着损害非遗文化活力的风险。目前一些地方的非遗数字化或虚拟化,基本就是单纯采用数据记录的方式保存非遗,使非遗脱离其传承人和当地民众,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特定现实生活和地域生态。而非遗一旦失去生活气息和地域特色,其传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变得难以为继、无法永续。
其二,数字化可能过滤非遗文化内涵。非遗产品的数字化展示,可能使人们只注意到非遗的光鲜外在形式和独特功用,而忽略其丰富、具体、生动、深邃的文化意蕴,使非遗的传承和传播走向表层化、功利化,不能完整反映非遗的文化属性和社会功能。有些人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千方百计吸引大众眼球,故意歪曲非遗内涵和形态,或热衷于表现非遗中某些落后、庸俗的东西,以过度娱乐化和纯感官刺激替代文化展示和传播,与非遗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是非遗数据壁垒现象严重。要做好大数据时代的非遗保护工作,就必须掌握和研究广大民众的相关行为数据,以便为非遗保护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依据。民众浏览非遗资料、购买非遗产品,及利用非遗进行休闲娱乐等行为信息的网络原始数据,都处于互不关联的状态,而智能手机的普及则使民众这些行为的网络记录更趋碎片化。只有将民众在网络上所有碎片化的相关行为数据统一整合起来,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民众对非遗保护的态度、认知及行为特征,进而根据这些数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和教育引导。实际上,在大数据之于非遗保护的各类应用中,可供分析的相关数据越多、越完整,分析结果就越可靠,其价值也越高。
然而,我国的数据壁垒问题呈加剧态势,部分企业、机构之间数据壁垒林立,而不是拿出来展示和共享。尤其是近年来,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催生出了数据的资源意识,进而诱发行业数据保护,强化了非遗数据壁垒。原本存在于我们身边,因不被记录而大量流失的数据逐渐受到重视。一些将之视为金矿的组织、机构和企业,在不断被夸大的边际效应下,开始加速对数据采集的垄断进程,使数据壁垒问题更加凸显[7]。数据壁垒大大增加了数据获取和利用的成本和难度,使非遗大数据蕴藏的丰富内涵和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发掘和利用,无法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
四是非遗大数据人才匮乏。由于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价值密度低、类型多样等特点,而且很多数据还有时效性,只有及时快速准确地从复杂的海量数据中找出需要的数据并加以科学分析和处理,才能真正利用和体现其蕴含的价值。然而,非遗数据在不断增长,我们处理这些数据的能力却严重滞后,主要因为缺少非遗大数据人才。传承人是非遗保护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和依靠力量,但目前传承人中绝大多数为年长者,他们普遍缺乏大数据思维和技能。在非遗数字化保护过程中,传承人不仅处于技术劣势,而且还有被边缘化的危险。现有的大数据分析人才多出自计算机相关专业,往往对非遗的历史、内涵、价值等了解较少。目前绝大多数非遗研究者尚未掌握数据挖掘、统计分析、机器学习、分布式处理、数据可视化等相关技术,甚至对其缺乏起码了解。对于未转换成直观易懂的图形、表格及音视频等形式的大数据分析结果,一般的非遗研究者也难以直接读懂,无法发现和理解其中蕴含的各种关系、意义和价值。
五是非遗大数据法律缺位。随着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建立健全包括数据权属、数据收益、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在内的大数据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既发挥大数据的最大功效,又尽量减少和避免其不当使用和不利影响,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但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省市出台了关于大数据利用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和条例,国家还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在非遗保护领域,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遗资料和信息被数字化,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立法滞后,数据权属不清,很多需要使用非遗数据者不知如何获取相关数据的合法使用权。而且有些非遗数据还涉及隐私、伦理等社会敏感问题,也使对这些数据有使用需求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不敢用、不能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数据侵权行为也难以处理,数据保护乏力,非遗大数据化存在一定的制度风险。
为充分利用和实现大数据的非遗保护价值,有效应对和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挑战,开辟出依托和融合大数据技术的非遗传承与发展新途径、新模式,提出以下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确立非遗保护大数据思维。从传统思维到大数据思维的转变,是大数据引发社会深刻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确立大数据思维,才能充分认识、接纳和驾驭大数据,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大数据的功能,实现和增强大数据的价值。推进大数据时代的非遗传承与发展,要实现思维转变,培育和确立非遗保护的大数据思维。通过对非遗大数据的整理与分析,能够比较全面清晰地了解非遗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掌握非遗项目的知名度与关注度及其动态变化。在此基础上,可运用大数据的相关性思维模式推断非遗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从而为非遗保护提供直接有效的信息支撑和决策参考[8]。运用大数据思维从事非遗保护,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技术能够解决非遗保护和利用中的诸多问题,而且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非遗保护和利用的深度广度和有效性。为此,非遗保护工作者要对多元性和动态性的数据资源具有敏锐的信息感受力和价值判断力,以大数据为依据实施非遗保护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避免和消除信息缺失和文化碎片化带来的障碍和弊端。
需要说明的是,在积极主动接受和运用大数据的同时,也要防止因迷信大数据而转向大数据万能论。大数据技术是人脑功能的延伸和扩展,而不是人脑的替代品。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不能代替人类自己的分析思考,不能企图把所有事情都交给大数据技术去处理。相反,只有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主导作用,将人脑的思维分析与大数据的技术分析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才能克服和弥补大数据思维的某些局限和不足,减少和避免判断和结论上的疏漏和错误。面对大数据及其分析结果,要防止科学思维和人文思维被技术所扭曲、裹挟甚至架空。例如,大数据思维主要注重相关关系,而学术研究更多的是探寻因果关系。如果在运用大数据从事非遗学术研究时,将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混为一谈,就很容易得出荒谬的结论,进而妨害非遗的正常保护和利用[9]。
二是制定非遗数据库建设标准。非遗数据库建设标准在整个非遗数字化保护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对非遗大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利用的重要前提。制定全国统一的非遗数据库建设标准,有利于引导非遗数据库建设从无序走向有序,加强非遗数据库建设的协调与合作,缩短非遗数据库建设周期,增强各类非遗数据库之间的互融互通性,提高非遗数据库的质量、共享性和利用率,促进大数据背景下非遗保护、管理和产业化开发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目前我国非遗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缺乏国家正式的非遗数据库建设标准密切相关。要尽快制定和出台非遗数据库建设国家标准,统一规范全国各地的非遗数据库建设,是大数据背景下推进非遗传承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和迫切任务。要根据非遗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实际需要及各类非遗信息资源属性,深入研究符合非遗复合型数据特点的相关资源建设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规程。
三是打造非遗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既可融合所有相关数据,又能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与接入标准,筛选过滤掉大多数不良数据和劣质数据,从而提高整体数据质量。非遗大数据平台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检索、讨论、学习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改进、营销等服务,为学者提供研究资料服务,为政府推进非遗保护提供决策参考。要充分吸引和调动政府、传承人、企业、学者、公众等各方资源,共同打造非遗大数据平台,有助于解决不同地区、部门、层级、机构的数据壁垒、数字鸿沟、信息孤岛及资源碎片化等问题,整合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加快非遗数字化进程,丰富非遗数据库功能,促进非遗产业化开发,优化非遗大数据服务供给,实现内容多源、形式多样、动态更新且标准化、智能化的非遗数据资源的互动交流和共建共享,避免非遗数字化建设中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实现各类非遗数据价值的最大化。通过对具体非遗项目在大数据平台上人气指数及其变化情况的分析,还能动态把握该项目传承和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以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保障传承人深度参与。切实解决传承人主体缺位问题,成为防控和化解非遗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表层化、功利化、庸俗化及过度虚拟化等弊端和风险的根本性措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整个过程,不仅不能脱离传承人,而且要围绕传承人展开,保障传承人深度参与其中并扮演关键角色。要构建非遗数字化各参与主体的协商合作机制,明确责权利关系,规范各主体行为,切实保障传承人的主体性和话语权,始终维系传承人与非遗的共生关系。要充分尊重传承人对非遗项目的自主传承权利,避免影响传承人正常的传承行为和生产生活。要通过传承人与其他参与方的深度交流,使合作各方都能够理解传承人的生活世界及与非遗项目相关的地方性知识,从而为在数字化过程中保持和体现非遗本真性奠定共识,形成准则。非遗数字化必须遵循客观记录原则,尊重非遗原貌,彰显项目精髓,全面、立体保存非遗项目信息,将虚拟现实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真实全面记录的基础之上,杜绝改变非遗原有形态的各种“摆拍”和“演绎”[10]。为赋予冰冷的数据以人性的光辉和文化的温度,让非遗的灵魂与形体在数字化过程中一起得到保存、传承和传播,不仅要对非遗项目的活动过程、制作工艺、表现形态及具体内容进行全方位如实记录,而且要将非遗项目的各种相关背景,尤其是传承人对与该项目相关信息的具体介绍、理解、分析、评论完整保存下来,并在项目传播推介时将这些资料一并提供给用户或公众。
五是推进非遗产品合理创新。要推进大数据背景下的非遗产业发展,就必须合理创新非遗产品。只有在线下不断创新非遗产品形态,提升非遗产品质量,才能让非遗产品在线上更好地吸引客户,聚集“粉丝”,从而形成和维持非遗产业线下发展与线上发展的良性互动、相辅相成。大数据背景下的非遗产品创新,要通过现代科技和创意手段的运用,研发出既体现非遗传统精华和固有特色,又适应当代民众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文化产品,实现非遗产品民族性与现代性的融通、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统一。要通过设计创新增加非遗产品的时代气息和科技含量,使其更好地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民众,实现非遗产品从传统单一形态向现代多元形态的转型升级。要深入探讨和提炼非遗核心技艺、文化符号及精神内涵,并根据当代人的文化消费心理和市场需求将其运用和体现于创意设计、研发和转化之中,从而实现非遗产品的内容创新、工艺创新、功能创新和载体创新[11]。要利用非遗产业渗透性强的特点,将非遗元素应用到影视创作、艺术设计、产品包装、旅游开发等诸多领域和方面,开发出表现形式多样、审美风格独特的非遗衍生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延伸相关产业链,赋予产品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品牌价值。
六是加强非遗大数据人才培养。大数据的价值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人的分析利用能力。必须着力构建非遗大数据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和体系,缓解当前非遗大数据人才匮乏的困境,要将非遗大数据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非遗保护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科、技术和师资优势,组成多领域合作的非遗大数据教学科研团队,开展相关研究,开设相关课程,从事非遗大数据应用型人才的常规性教育和培训。应当构建智能化的在线教育模式,可在非遗大数据平台上开辟教育专区,开发MOOC 等形式的线上课程,突破时空限制,让学生通过非遗数据库了解非遗相关知识,通过平台在线教学掌握大数据运用技能,随时随地进行网上学习、交流和实践操作,从而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该专区还可以收集以往学生在网络上留下的社交行为、课程选择、互动交流等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加以整合分析,再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基础、习惯、进度定制个性化学习方案,从而优化学习体系,提高学习效率。政府要为非遗大数据人才的培养、集聚和使用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引导,以逐步建立懂非遗、通管理、精技术的非遗大数据人才队伍。
七是构建非遗大数据法律体系。为了使大数据技术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广泛地应用于非遗保护领域,缓解当前非遗保护的严峻形势,促进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非遗大数据法律体系。可参考借鉴国外及国内部分省市数据利用立法经验,结合非遗保护现状和需要,先行制定我国非遗大数据专项法规,为非遗大数据利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也为通用性国家大数据立法积累更多经验。非遗大数据立法,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的原则,彰显以下内容:其一,规定两个方面的政府职责:一方面,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非遗数字化建设,并打破行政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和垄断封锁,准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非遗数字化保护有序合作;另一方面,加强非遗公共数据开放,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建立的各类非遗数据库,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应当向公众公开。其二,明确界定大数据条件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实现方式、各权利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对传承人在非遗数字化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界定,必须充分而具体。其三,针对非遗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发布、使用等环节,加强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及必要的技术秘密保护和隐私保护,建立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其四,在对非遗数据资源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各类非遗数据的资产属性,并根据历史与现状合理界定其产权归属。其五,对不拥有非遗数据所有权的机构和个人如何取得该数据的使用权才属合理取得,怎样使用非遗数据才属合理使用,非遗数据在流传使用期间应当如何界定数据归属权,使用非遗数据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应当如何在非遗传承人、数据采集者、数据运营方、数据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及与非遗大数据分析结果运用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等问题,也都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而具体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