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明确,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多年来,我国一直加强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2001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制度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内也在不断探索前行。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提出到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6 年12 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提出将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18 年1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从整体来看,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排污许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理顺明确,按证监管执法体系尚未建立,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现象普遍存在,法律未明确排污单位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制约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此,2018 年11 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了违法成本。
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证管理是有效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性工作。
2015 年,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傅建荣曾建议加快排污许可证立法。他提出,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及时制止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的活动,并可深化和带动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使环境保护科学化、环境管理定量化。同时,排污许可证是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
2019 年6 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排污许可制实施以来,“一证式”管理的理念正在逐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开始在实践中得以呈现,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9年6月27日共发证50894张,登记企业排污信息2.6万余家。
2020 年8 月,生态环境部介绍,已基本完成33个行业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正在有序推进91个行业发证登记工作,拟于9 月底基本完成。
目前,全国共计发证34.1 万余张,对250 万余家企业进行了排污登记,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口155.1 万个、水污染物排放口114.8 万个。在2020 年底前有望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制度,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新老分类转换工作,将其生产勘探、采矿设计、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以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和资源储量变动台账,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地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并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
根据《通知》,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与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矿山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不断规范现货试点地区信息披露方式、范围、内容等,更好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能力。
熟悉电力体制改革的专家表示,《办法》对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建设透明公平环境、开展信息增值服务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有望在8个试点地区基础上继续扩围。
《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4类。《办法》对市场运营机构、各类市场成员分类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覆盖了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报价、结算等现货市场交易全环节、全流程。考虑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允许市场成员申请扩增信息。
此外,《办法》还要求市场成员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言论和行为,定期开展保密培训等。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对关键信息记录留存,强化电力市场运营监测,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相关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
近年来,我国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 个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并提出建立健全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等有关要求。目前,8 个现货试点地区已启动结算试运行,部分试点地区完成多月长周期连续结算试运行。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目前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预计今后现货市场建设范围还将继续扩大。信息披露是现货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提高现货市场信息披露能力。
“本轮电改的目的是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目前开展的电力现货交易方式其实和其他大宗商品交易方式十分相似,需要《办法》等更多的规范举措来进一步推动这个新市场的成长。”广东地区一位电力现货交易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