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管控措施,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外出,不能到法院进行起诉、应诉、开庭、上诉等诉讼活动,也可能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对此,根据相关规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中的诉讼程序问题,法院会从对当事人权利最大限度保护的角度出发,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合理选择审理方式,适用相关期限的顺延、中止等制度。
问:疫情期间,法院怎么送达法律文书?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前,人民法院会尽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最大限度减少因送达产生的人员流动。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问:受疫情影响,举证期限是否可以放宽?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
问:为减少外出,当事人能否申请在线庭审?
答:为降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感染病毒的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各地法院陆续推出了线上开庭的新方式,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在线庭审。当事人通过简单设备就可登录法院的线上庭审平台,完成准备工作,并实现便捷、高效的在线庭审。
问:疫情期间,证人是否可以不出庭做证?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做证。
在证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在线庭审等视听传播技术手段做证,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问:疫情期间,当事人能不能申请中止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因住院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