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理,陈 亮,王 雷,翁 锐
(1.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大古水电分公司,西藏 山南 856000;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1130)
水电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对帮助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对监理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深,如何进一步发挥监理制度作用的研究也备受重视,本文拟从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的角度,研究如何加强和改进水电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自198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推行监理制度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出台过两个关于监理服务费计价的文件。其中,《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中,规定了三种计价方式:一是按所监理工程概算的百分比计收;二是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三是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协商确定其它方法。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监理费的计价方式缩减为一种,即以工程概算投资总额测算得出的施工监理取费额为基准价,再乘以相应调整系数的方式计算监理服务费(以下简称基准价调整系数法)。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对工程监理取费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 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废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对监理服务取费全面放开。
由于水电项目基本上都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范围。因此,自《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行以来,基准价调整系数法在水电工程的监理服务费计价中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当前水电行业通行的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对规范水电项目监理服务计价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受规定对水电行业监理工作实际情况的针对性不强等因素影响,基准价调整系数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并进而制约到工程监理体制效用的发挥。
1)监理单位资源投入不到位。近年来,水电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备受各投资主体的重视,水电项目的在建规模持续增加,对工程监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不协调的是经验丰富、业务过硬,适应水电项目艰苦环境的监理工程师则相对紧缺。一个优秀的监理工程师通常会出现在多个监理工程的人员配置计划中,由此就导致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往往不能真正到位。此外,在项目招标环节,各监理单位为中标往往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控制成本又时常以缩减人员数量、降低人员素质,减少器材投入等方式应付项目业主。上述问题的存在,使监理单位在合同文件中对监理现场资源投入的承诺往往流于形式,由监理单位投入不足而影响工程建设管控的情况成为新常态。
由于基准价调整系数法类似于总价合同,项目业主对监理单位实际的资源投入一般不进行量化考核,资源的实际投入情况也不与监理费结算支付挂钩。因此,当出现监理单位资源投入不足问题时,项目业主除了不断督促之外,切实有效的办法却不多。
2)监理人员责任心不足。在“小业主,大监理”的水电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参与者,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对项目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至关重要。然而,在水电项目一线监理人员工作条件艰苦、收入偏低、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现状下,要求监理人员尽职履责,切实担负起监理体制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无疑非常困难。
为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水电项目业主大多制定了各种考核办法,以此激励和约束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职尽责。但在基准价调整系数法计价的监理服务合同框架下,对监理单位的考核仅是一个总体评价,无法细化到具体的监理人员,以至该方式在激发一线监理人员责任心的方面效果不甚显著。
3)监理服务费的支付进度不受控。项目业主支付的监理费是监理单位成本开支和利润的源泉,也是项目业主对监理进行管控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对监理费支付节奏的合理把控,对调动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意义重大。
然而,以基准价调整系数法计价的监理服务合同中,多是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监理费用,未与监理服务质量和监理单位实际的资源投入挂钩,项目业主难以通过调整监理费的支付进度有效约束监理单位。
针对基准价调整系数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存在的问题,在国家适度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政策后,部分水电项目业主对监理服务费的计价模式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这些研究与实践中,以“人月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相对成熟,并在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所谓“人月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是指:招标时监理单位根据拟承揽项目的监理工作量,在投标文件中预估计划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和设备数量,再与报价中的相应项目单价相乘计算监理服务费的方法。与基准价调整系数法相比,“人月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的费用构成相对清晰,对各级各类监理人员投入也作了一些明确要求。但由于“人月法”缺乏对监理单位实际投入人员、设备的确认与考核措施,因此在监理合同执行中,监理单位投入不足、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为有效应对监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对基准价调整系数法、“人月法”等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DG公司创造性地提出了根据监理单位实际投入现场各类人员、设备的数量和工作时段,与相应组费单价相乘计算监理服务费的模式,并将该方法命名为“投入费用法”。具体来讲,投入费用法就是项目业主在监理招标时,提供一个预估的各级各类监理人员和各类监理设备、器材的需求情况明细表,要求监理单位在投标时逐项填报;之后,项目业主综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分项投标报价等因素,选择确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项目业主对监理单位实际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确认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结算和支付监理费。
相对基准价调整系数法和“人月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投入费用法监理服务法计价模式具有如下优点。
1)有利于督促监理单位保证现场投入。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按监理单位实际投入到本项目的各类人员、设备的数量乘以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单价结算月度监理服务费用。监理合同中,对高层级监理人员的能力要求高,结算单价也高,低层级人员的能力要求略低,结算单价也相应低一些。由此,监理单位资源投入的质和量,与它能取得的当期收入直接挂钩,一分投入才能有一分回报,这就使监理单位失去了在人员、设备投入上拖延和偷工减料的动机,现场监理资源投入不足的弊端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2)有利于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在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下,项目业主将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通过分类评价实现对监理人员费用结算层级的动态调整,从而全面激发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例如,某监理人员工作尽职尽责、业务能力突出,即便他的资质履历不符合上一结算层级的要求,项目业主也可破格提升他的结算层级,从而较大幅度提高他的收入水平;与此对应,当通过考核发现某监理人员不符合拟定层级要求时,项目业主可根据合同约定将其降级至下一结算层级,乃至要求监理单位将其清退出场。
3)有利于监理费用的控制。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按月结算监理费用,项目业主在资金支付上对监理单位的控制力更强,更有利于督促监理单位保证资源投入,并将监理费用更有效更及时的使用到监理工作一线,避免监理费用的挪用。同时,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下监理费的构成更加透明,更有利于项目业主对监理服务费总量的控制。
投入费用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计价管理模式,它给工程监理体制带来的不仅仅是费用计取方式的改变,更是对传统监理服务模式的革命性改良,要充分发挥投入费用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的优势,项目业主在监理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认同业主管理理念的监理单位。受惯性思维和利益关系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不少监理单位对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还存在相当的疑虑和抵触。因此,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还认同项目业主监理管理理念的合作单位至关重要。唯有如此,项目业主和监理才能建立起相互信任,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
2)招标文件中需提供较准确的资源投入预估量。投入费用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类似于一个单价合同,因此在招标文件中,项目业主需要根据监理工程量提供一个估算的各类监理人员和设备需求量清单。如果没有预估的资源需求量清单或清单误差大,则不但会给清标工作造成困难,而且还给监理单位在投标时采取不平衡报价留出了空间,不利于项目业主对监理服务费的投资控制。
3)对监理合同进行动态管理。投入费用法监理服务费计价模式的核心在于对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尤其是对投入资源的计量与确认,不但要求监理单位从量上保证投入,更要考核监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责任心。项目业主必须在合同文件中对考核办法进行科学细致的约定,务必保证考核措施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的难点在于计量确认中“度”的把握。在监理单位中标单价普遍偏低,监理合同履行存在一定难度的背景下,对认真负责、积极配合、服务质量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以适当放宽计量尺度的方式调动监理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是值得考虑的选项。反之,对服务质量差、配合意识弱、资源投入还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则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考核和结算,以督促其切实履行合同承诺。
4)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正向激励。采用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后,监理服务费的构成更加透明,监理单位能够采取的内部激励措施也更为受限。尤其在当前监理行业“名义收入低、灰色收入补”现象突出的情况下,项目业主需要督促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正向激励,以“保障基本收入、提高考核收入、消除灰色收入”为抓手规范监理人员的收入分配体制。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一方面应增强对监理单位内部分配的引导,保证除正常管理费用和利润外,合同单价中的人员经常费都能足额支付给一线监理人员;另一方面在招标时项目业主须在监理合同中单列一定金额作为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基金,通过适度加大考核收入在监理人员总收入中占比的方式,真正激发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5)科学合理安排资源投入。在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下,监理单位具有强烈的增加资源投入的冲动,希望以此既增加监理费用,又能通过降低单个监理人员的工作量以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对此,项目业主须加强对资源投入规模的控制,与监理单位协商制订以年、月为周期的资源投入计划,科学确定每个周期的监理资源投入量,以此一方面避免现场管控中监理资源投入的无序扩张,另一方面也为监理单位优化组织资源投入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
DG公司在创造性的提出按投入费用法进行监理服务费计价后,于2013年11月率先将该思路运用于DG水电站前期准备工程的监理招标中。通过多方沟通与精心组织,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得到了水电行业众多知名监理企业的认同,贵阳院监理、二滩国际、西北院监理、中南院监理等7家单位参与投标,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氛围。在监理服务管理中,DG公司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进一步发挥了投入费用法计价模式的作用。
1)科学编制招标文件与考核制度。招标文件是合同管理与过程管控的基础,为保证投入费用法取得实效,DG公司邀请业内专家多次评审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监理服务的范围、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并根据测算的监理人员需求计划提出了明确的工程量清单。同时,还将《DG水电站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作为招标文件附件,明确将监理服务质量与监理费支付比例挂钩(月度考核95分以上,全额支付进度款;低于95分,将按比例分档扣减进度款)。同时,按照合理偏高的原则,科学设置招标最高限价,让投标单位能够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合理报价,避免恶性竞争。
2)严把监理人员素质关。确定中标单位后,DG公司根据监理合同约定严把监理人员素质关,通过资格审查、入场考试等措施对拟任的各层级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对资格素质不达标的监理人员不准上岗,从源头了保证了监理队伍的质量。
3)严格执行监理考核制度。监理合同执行期间,DG公司根据《DG水电站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每月对监理人员进行月度考核,一是定期调整监理部的资源投入计划,保证资源投入与工程需求相匹配;二是在监理单位报送资源投入月报的基础上,通过考勤机每日复核监理部的考勤记录,防范监理单位“吃空响”;三是每月由DG公司各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测评打分,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映到监理费支付中,增强监理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紧迫感;四是每年组织对监理人员的后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清退,对考核优良的人员上调岗级,以此调动各级监理人员的主动性;五是在DG公司组织的工程建设年度评优中,增加监理单位的评优指标,并明确该指标用于一线监理员,通过评先选优的方式进一步调动一线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通过上述措施,中电建贵阳院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了投标承诺,到位各类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力保障了DG水电站各项前期准备工程的顺利开展,投入费用法的优势在工程管理实践中得到检验。此后,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公司苏洼龙、叶巴滩等水电项目也在监理单位招标中采用了投入费用法,并取得了较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