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宁
实施自贸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以来,我国的自贸区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15年我国发布了首份推进自贸区建设的战略性文件——《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对自贸区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谋划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的自贸区网络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在当前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蔓延、多边贸易体制停滞不前的背景下,对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梳理分析,进而探讨其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策略和建议,对于我国自贸区网络建设意义重大。
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我国的自贸区建设从无到有、由少至多。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对外签署17份自贸协定(FTA),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另外有13个自贸协定正在谈判进程当中,8个自贸协定正在研究过程中。随着已签署FTA的生效实施和一批FTA谈判的深入推进,中国的自贸区网络建设逐渐拉开序幕,并表现出一些明显特征。
自200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启动后,中国的自贸区建设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先后同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了FTA并生效实施。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以后,中国的自贸区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先后同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和马尔代夫签署了FTA,并启动了中日韩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同斯里兰卡、以色列等国家的FTA谈判,还有同哥伦比亚、加拿大等国家的FTA联合可行性研究。
从联合研究和谈判的进程来看,中国的自贸区建设整体较为顺利,且近年来开始提速。例如,中国与智利2004年年底启动谈判,经过四轮谈判于2005年11月即签署协议,又于2016年11月启动升级谈判,经过三轮谈判于2017年11月签署升级议定书;中国与新加坡于2006年8月启动谈判,经过八轮谈判于2008年10月即签署协议,又于2015年1月开启升级谈判,经过七轮谈判于2018年11月签署升级议定书;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于2007年6月建交,2008年1月即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2009年1月启动正式谈判,经过五轮谈判于2010年4月签署协议;中国与瑞士于2010年2月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2011年1月正式启动谈判,经过八轮谈判于2013年7月签署协议;中国与格鲁吉亚于2015年4月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当年12月即启动自贸谈判,经过三轮谈判于2017年5月签署协议。
当然,与中国谈判进程较快较顺利的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或中小型发达经济体,而中国同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发达国家的自贸谈判则相对困难和漫长。例如,中国与韩国于2007年3月开展官产学联合研究,但直到2012年5月才启动自贸谈判,经过十四轮谈判于2015年6月签署协议,历时八年;中国与澳大利亚于2003年签署《贸易与经济框架》并发起了可行性研究,2005年4月启动自贸谈判,历经二十一轮谈判,终于在2015年6月签署协议,历时十二年;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的自贸谈判自2005年开始,2009年中止,2014年又重启,至今已历经九轮谈判十五年时间,仍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中国与挪威于2008年启动谈判,已经过十四轮谈判十二年时间,至今仍未达成协议。
虽然近几年自贸区建设成效显著,但整体来看,目前我国FTA伙伴的覆盖范围仍相对有限,与发展中国家及亚太国家(地区)签署协议较多,但对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大国的覆盖面仍有待进一步提高。2018年,中国的前十大贸易伙伴分别为欧盟、美国、东盟、中国香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其中,中国同东盟、韩国、澳大利亚签署了FTA,中国内地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分别签订了CEPA(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些FTA伙伴对华贸易额占到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34.1%,而另外五大无自贸协定的贸易伙伴对华贸易额占比为40.7%。由此可见,中国的自贸区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FTA伙伴的区域分布来看,亚洲地区是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基础和起点。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开展谈判的第一个也是最大一个自贸区,同时还是完成升级版的第一个自贸区。中国—韩国自贸区,作为东亚乃至亚太地区两个重要国家组建的自贸区,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占到APEC的1/4和1/3,有效推动了东亚乃至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同亚洲国家和地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中国的自贸区建设逐步扩展到大洋洲、南美洲、欧洲和非洲。大洋洲方面,中国已同澳大利亚、新西兰签署了自贸协定,且正在同斐济、巴布新几内亚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其中,中国—新西兰自贸区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是我国与经济体量较大的重要发达国家实现的自贸协定突破。南美洲方面,中国已同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且正在同哥伦比亚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欧洲方面,中国的自贸区建设步伐相对较慢,直到2013年才有所突破,先后与冰岛、瑞士签署了FTA。
中国的FTA谈判采取的是从易到难、稳步发展的路径。因此,早期的FTA内容往往只涉及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等边境议题,主要包含了“第一代”贸易政策即“WTO+”政策(包括海关程序、出口税、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等14项议题)。在近几年签署的新协议以及升级版协议中,覆盖领域逐渐开始向“第二代”贸易政策,即“WTO-X”政策(包括反腐败、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环境保护、资本流动、劳动市场管制等37项议题)扩展。这表明中国与FTA伙伴均谋求进一步深化合作,并希望通过更加开放和更高水平的双边制度安排来促进合作的深化。
在早期同发展中国家及亚洲国家的FTA谈判中,中国更多地是采用分步推进的模式,即先达成并实施货物贸易协议,然后逐步达成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等后续升级协议,与一些国家(地区)还先于货物贸易协议达成之前实施了降税计划。例如,中国与东盟在2004年1月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对部分产品进行先期降税,当年11月达成《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达成《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并于2010年1月正式建成自贸区。在自贸区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上,双方又于2015年11月达成了升级协议。中国与巴基斯坦的自贸区建设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双方先于2003年11月签署《优惠贸易安排》,2006年1月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2006年11月签署了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自贸协定,2008年10月又签署了以投资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2009年2月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2019年4月又签署了升级议定书。
在最近几年特别是与发达经济体的自贸区构建中,中国更多地采用综合性谈判方式,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促进、知识产权等谈判同步开展,当然也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等FTA文本中均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促进等内容。另外,许多新的边境内议题开始在FTA文本中出现。例如,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中国—瑞士等FTA文本中均加入了知识产权章节,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FTA文本中加入了电子商务章节,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FTA中加入了环境章节,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FTA中加入了竞争章节等。
随着全球经贸规则重构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FTA开放水平和开放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相适应,近年来我国对外签署的FTA开放水平也不断提升,大多数FTA的实施也对双边贸易产生了显著的促进效果。
从协定文本来看,近年来中国签署的FTA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领域不断拓展。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签署的FTA,在降税范围和开放部门方面普遍达到了较高水平。从原产地规则来看,大多数FTA以区域价值成分(RVC)作为主要判定标准,辅之以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制造加工工序、混合标准等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国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等早期签署的FTA大多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近年来签署的FTA则更为灵活,对不同商品制定了不同的标准,最高可达60%(见表1)。
在货物贸易关税方面,近几年签署的自贸协定以及一些升级协议达到了很高的开放水平。从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数占比来看,除了同巴基斯坦的协议水平较低外(1)2019年4月,中巴结束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并签署议定书,约定将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但仍相对处于较低水平。,其余协议基本都达到了90%以上的水平,其中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都承诺对我国所有产品最终实现零关税,自由化水平达到100%,瑞士也基本达到100%的水平,且新加坡、瑞士并没有设置降税过渡期,协议生效时即能实现完全降税(见表1)。当然,从降税方式、降税过渡期来看,不同FTA的约定各有不同。例如,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中国将在5年内对全部税目中95%的商品实现零关税,然后在最长15年内对96.8%的税目实现零关税,且均采用线性降税的方式;澳大利亚在协定生效时立刻对91.6%的税目实现零关税,然后在3年内对98.5%的税目实现零关税,最终在5年内实现100%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近年来中国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逐渐增多,最新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条款也明显增加,中国与自贸伙伴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开放相关服务部门达成了一致。在中国—马尔代夫、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哥斯达黎加FTA中,马尔代夫、智利、新西兰、哥斯达黎加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分别在WTO框架基础上增加至86个、40个、16个和45个。在中国—澳大利亚FTA中,在我国仍以正面清单形式开放服务业的条件下,澳大利亚突破性地承诺以负面清单形式开放其服务业部门,成为全球第一个对中国做出此种开放承诺的国家。
表1 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开放水平情况
自贸区建设有效提升了中国与协议方的贸易投资合作水平,进一步拉近了中国与贸易伙伴的经贸关系。FTA的直接效果表现在关税减免、投资保护等方面,间接效果表现在对贸易和投资的促进等方面。从关税减免来看,以中国—澳大利亚FTA为例,协定生效时的立即降税为双方带来10.2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协定实施的第一个3年过渡期内为双方另外带来5.8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全部过渡期即协定实施5年内将总共带来16.6亿美元的关税减免。
从双边贸易额来看,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大部分FTA签署后都显著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且双边贸易增速明显高于同期该国(地区)贸易整体增速。例如,中国—东盟FTA于2005年生效后,双边贸易额在2018年达到4837亿美元,14年间增长了5.4倍,年均增速达到12.8%,远高于同期东盟贸易总额的年均增速(7.1%),对华贸易额占其贸易总额的比重也由8.3%上升到17.1%(见表2)。与中国签署FTA较早的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等国家,在签署协议后与中国的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速都超过10%,而且都远高于同期贸易总额的年均增速。中国—新加坡FTA生效后,虽然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速只有4.7%,但相比于新加坡仅1.7%的贸易额平均增速还是很可观的。中澳自贸协定尽管签署较晚,但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2018年,中澳双边贸易额达到1531.4亿美元,自2016年(2015年末协议生效)以来三年间年均增长10.4%,高于其同期贸易总额平均增速。当然,也有个别国家在同中国签署贸易协议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同期也签署了其他贸易协议、降税过程、经济波动、双边关系的影响等)导致协议效果被削弱,双边贸易额反而有所下降(见表2)。例如,哥斯达黎加除了与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外,还同美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新加坡、韩国等签署了自贸协定,范围覆盖全球50余个国家,因此同中国的FTA起到的贸易促进效果较为有限。
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的自贸区建设逐渐走向成熟,成效开始显现。但是整体来看,中国的自贸区建设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和发展潜力。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呈现出许多新趋势和新特点的背景下,中国的自贸区建设发展趋势也逐渐明晰。
表2 签署自贸协定后的双边货物贸易额变化情况
早期的自贸协定内容以市场准入的边境措施议题为核心,然后逐渐由边境措施向边境后措施延伸,近几年进一步向所谓“21世纪议题”扩展。中国的自贸区建设基本上也遵循了这一发展路径。早期签署的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等FTA文本主要涉及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边境措施内容,随后签署的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中国—冰岛等FTA开始逐渐加入自然人移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边境后措施内容,近几年签署的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等FTA又加入了环境问题、电子商务等“21世纪议题”。除协议内容外,协议约定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和进步。例如在原产地规则方面,早期签署的CEPA,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等FTA主要采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而为了进一步增强操作性,后期签署的中国—瑞士等FTA转为主要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依据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辅之以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要求,更加明确且符合国际主流趋势。从全球来看,据WTO官网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全球252个FTA中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FTA数量已达到141个,超过仅涉及货物贸易的FTA数量。未来,在全球自贸协定向更高标准和更广领域迈进的背景下,中国的自贸区建设也将进一步向内容更加多样、方式更加灵活的方向发展。
正如前文所述,近年来中国达成的FTA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在关税削减方面,除与个别发展中国家的FTA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比重相对较低外,大部分协议都达到了90%以上的水平。从相互开放程度来看,中国与发展中经济体所签FTA的相互开放程度基本相当或者中国稍高,例如,中国跟东盟、智利、巴基斯坦FTA中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比重完全相同;而与发达经济体FTA中我方的开放程度普遍稍低,且过渡期较对方更长。例如,中国与澳大利亚、瑞士FTA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分别为96.8%和84.2%,且设置了15年和10年的降税过渡期,而两国对中方最终将基本实现完全零关税,且澳大利亚只设置了5年降税过渡期,瑞士则完全没有过渡期(见表1)。2018年中国所有产品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为9.86%,在世界上处于中等水平,仍有进一步降税的空间。从投资措施来看,目前中国签署的FTA大多采用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相关条款,仅约定给予对方投资准入后国民待遇,而没有约定准入前国民待遇即投资准入开放。但是,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已经是国际经贸规则演变的大势所趋,大部分发达经济体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经济体开始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在未来的FTA谈判中也将更多地采用这种模式。
当前,全球自贸区建设进入网络化发展阶段,各经济大国均谋求建立以本国为中心的自贸区网络,以求在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版图中获取优势地位。中国加快自贸区战略的实施,也是为了尽快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在自贸区“轮轴—辐条”网络格局中确立轴心国家的地位。《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优化自贸区建设布局,一是加快构建周边自贸区,二是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区,三是逐步形成全球自贸区网络。从周边来看,中国目前已同东盟、新加坡、韩国、巴基斯坦、马尔代夫等签署了自贸协定,与斯里兰卡正在进行自贸谈判,还参与了RCEP和中日韩FTA的谈判,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中俄罗斯和印度应该是未来FTA合作的重点对象。在欧洲地区,中国已经与冰岛、瑞士达成自贸协定,未来,将利用英国脱欧和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契机推进与英国和欧盟的FTA谈判。在拉美地区,中国将充分发挥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已签FTA的带动作用,推动与巴西等重点国家开展谈判。在中东地区,中国将重点推动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的FTA谈判。在非洲地区,中国将积极借助中非友好关系,推动与南非、安哥拉、尼日利亚等与中国有较大贸易额的国家展开谈判。
为实现“形成覆盖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的目标,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需要设计科学的推进策略。
自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力推超大型区域自贸协定(Mega-FTA),并以此为载体实施一系列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目前,由TPP发展演变而成的CPTPP(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已于2018年年底正式生效,美国与欧盟之间的TTIP(跨大西洋贸易投资协定)、同属亚太区域的RCEP和FTAAP(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也在推进之中。超大型自贸协定是塑造国际经贸新秩序的重要途径,中国也应积极参与和推进超大型自贸协定的谈判,以争取在新一轮经贸规则重构中占据有利地位。一是加快推进RCEP谈判。在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国已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下一步应继续争取印度加入,并与时俱进地推动 RCEP 规则不断高级化,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环境等领域提出更高标准。二是加快推进中日韩FTA谈判。在RCEP谈判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双向投资的自由化水平和规则标准,加快中日韩FTA谈判进程,力争达成一份全面、高水平、互惠的自贸协定。三是考虑加入CPTPP。加入CPTPP与中国秉持的自由贸易原则相一致,且其条款标准较之前的TPP有所降低,从短期经济收益和长期开放需求方面考虑,加入CPTPP都是一个较为有利的选择。目前,中美贸易争端暂时“休战”,而CPTPP正在考虑扩容事宜,中国加入正面临最佳“窗口期”。
“一带一路”倡议将是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深化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合作的最重要平台,而商签自贸协定是我国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的重要方式。因此,中国的自贸区网络建设应该同“一带一路”的战略目标相结合,共同服务于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努力拓展国际经贸合作空间。鉴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已存在很多不同形式的经贸合作的情况,因此,“一带一路”沿线的自贸区建设必须循序渐进。可以考虑立足沿线已经建成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南盟自贸区、海合会自贸区等,遵循从双边到多边、从多边到区域的路线,与沿线国家和地区逐步开展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在条件成熟时重点选择若干对象商签自贸协定,打造战略支点,最终由点到面,构建起以中国为核心、辐射“一带一路”沿线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战略支点的选择可以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地理位置条件,优先选择区位优势较好的枢纽国家;二是政治风险情况,优先选择对华友好、政局稳定的国家;三是经贸合作潜力,优先选择经济体量较大、资源丰富、与我国产业互补性强的国家。例如,以色列、海合会可以是西亚北非地区的战略支点,印度可以是南亚地区的战略支点,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则可以成为欧亚大陆联结区域的重要支点。
在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发生深刻变革、贸易投资自由化标准不断提高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应首先做好自身工作,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来提升应对国际规则变化、融入甚至制定国际新规则的能力。一是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作用。目前,我国已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形成了以上海为龙头、覆盖全部沿海省份、兼顾内陆和沿边地区的发展格局。应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实验室”的功能,在投资、贸易、金融、监管模式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和先行试验,为参与更高标准的国际经贸协定进行敏感度和压力测试,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自贸区战略实施积累经验。二是建立更加透明的市场准入模式。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地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为FTA谈判中的投资谈判创造良好条件。三是改革对外贸易综合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单一窗口”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和协同共治,提高海关监管效能;创新服务贸易监管,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为FTA中的服务贸易议题谈判打好基础。
目前,对自贸区实施效应的评估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运用定量方法对FTA实施的经济增长效应、就业效应、产业效应等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作为自贸协定谈判出价的重要依据。但是,建立自贸区的效应并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或者说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应该是更加强调长期的宏观战略收益。实施自贸区战略,有利于我国提升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掌握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也有助于通过开放促改革,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走向成熟和完善,而这些收益是无法通过定量方法进行测算的。因此,在选择自贸协定对象以及开展自贸谈判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地缘等多种因素,尽量淡化短期收益。在谈判准备阶段,应首先对目标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态势、对华政策导向、自贸协定签署情况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对不同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异化谈判策略。对经济体量较小、发展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单一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协定不会给我国国内产业带来太大的冲击,可以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快谈判进度,进一步巩固双边政治与经贸关系;对于经济体量较大、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协定可能会对我国产业带来较大冲击,应该在深度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谨慎、稳步地推进,在确保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取舍与平衡。
经过近二十年的自贸区建设,我国在自贸谈判中的一些传统议题上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和固定的原则和模式,针对不同谈判对象只需要在此模式基础上进行微调。比如在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方面,我国在大部分自贸协定中均将货物分成四大类,并对不同类别设置不同的降税幅度和过渡期。但是在服务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权等新议题方面,我国仍然处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理念和模式,与国际主流标准也存在差距。比如在服务贸易方面,我国目前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均为正面清单承诺模式,与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负面清单模式还有差距。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在对现有各种类型自贸协定进行深度研究的基础上,主动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特点和长远利益的自贸协定“范式”。即综合现有各类自贸协定的文本条款,形成领域基本覆盖、形式相对固定的FTA范本,特别是对其中的原则、形式、内容以及语言等可以确定的内容进行规范。当然,考虑到自贸协定谈判对象国的差异性,该范本应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对于发达经济体,可以考虑制定开放层次更高、涵盖领域更全、例外条款更少的高标准范本;而对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可以考虑制定包含更长过渡期、更多例外条款的低门槛范本。